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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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消费监视理总 第36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理暂行方法?已经2021年11月3日平安消费监视理总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 监视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理预防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平安消费法?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消费经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建立及其监视理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及其监视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是指消费经营在消费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消费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消费经营是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的责任主体。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五条平安消费监视理总对全国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施行综合监视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及其有关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视理。 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施行综合监视理并在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本级人民及其有关主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视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施行监视理。 上一级人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视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施行监视理。 第六条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立的日常平安监落实有关行政答应及其监责任催促消费经营落实平安设施建立责任。 第二章 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证与平安预评价 第七条以下建立工程在进展可行性研究时消费经营应当分别对其平安消费条件进展证和平安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立工程; 〔二〕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立工程; 〔三〕消费、储存烟花爆竹的建立工程;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和级重点建立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建立工程。 第八条消费经营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证时应当编制平安条件证。平安条件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工程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平安消费的影响; 〔二〕建立工程与周边设施〔〕消费、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平安方面的互相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证的内容。 第九条消费经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立工程进展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 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应当符合或者行业的规定。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的规定。 第十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立工程消费经营应当对其平安消费条件和设施进展综合分析形成书面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消费经营在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对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进展设计编制平安专篇。 平安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或者行业、技术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 平安设施设计、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平安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根据; 〔二〕建立工程概述; 〔三〕建立工程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平安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平安消费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消费理人员装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平安设施专项概算; 〔十一〕平安预评价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消费经营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的设计资质证明; 〔四〕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 〔五〕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及相关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消费经营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 〔三〕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立: 〔一〕无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进展设计的; 〔三〕平安预评价由未获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或者行业、技术的规定进展设计的; 〔五〕未采纳平安预评价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消费经营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经营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立: 〔一〕建立工程的规模、消费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三〕在施工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由消费经营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和开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获得相应资质的施工进展并与建立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行。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发现平安设施设计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消费经营、设计提出。消费经营、设计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发现平安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顿施工并消费经营进展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 工程监理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消费经营。施工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部门。 工程监理、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施行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建成后消费经营应当对平安设施进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开工后根据规定建立工程需要试运行〔包括消费、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进展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建立工程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立工程平安答应的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开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消费经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展验收评价并编制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 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应当符合或者行业的规定。 消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开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消费经营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申请平安设施开工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平安设施开工验收申请; 〔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书〔复印件〕; 〔三〕施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平安消费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消费理人员装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平安设施需要试运行〔消费、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 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立工程开工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消费经营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平安设施设计备案书〔复印件〕; 〔二〕施工的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平安消费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消费理人员装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平安设施需要试运行〔消费、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开工验收申请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要求的; 〔三〕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有关施工技术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验收评价或者平安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平安设施和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或者行业、技术规定的; 〔六〕发现建立工程试运行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平安消费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平安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开工验收未通过的消费经营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开工验收由消费经营组织施行形成书面并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消费经营应当按照理的规定建立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答应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消费经营立即停顿施工、限改正行为对有关消费经营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违背本方法的规定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答应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消费经营违背本方法的规定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立工程未进展平安消费条件证和平安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经营违背本方法的规定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未进展平安消费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并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限改正;逾未改正的责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历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未按照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开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消费经营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立的责限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消费经营责限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平安设施设计的; 〔二〕平安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并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未按照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平安设施开工验收形成书面并报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当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所得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缺乏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与消费经营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平安消费监视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展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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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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