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险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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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基本政策 1.1起付标准(元)(南府办函[2010]26号) 1.1.1城镇职工: 基本金额:按医院等级和地域分别确定; 住院次数浮动:年内第二次住院降50元,第三次及以上降100元; 退休浮动:降低150元; 地域 年内住院 次数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市内 第一次 700 550 450 300 250 100 第二次 650 500 400 250 200 50 第三次及以上 600 450 350 200 150 0 省内 第一次 1000 850 600 450 400 250 第二次 950 800 550 400 350 200 第三次及以上 900 750 500 350 300 150 省外 第一次 1500 1350 600 450 400 250 第二次 1450 1300 550 400 350 200 第三次及以上 1400 1250 500 350 300 150 1.1.2城镇居民 地域 年内住院次数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 一级医疗机构 市内 第一次 600 300 100 第二次 550 250 50 第三次及以上 500 200 0 省内 第一次 800 400 200 第二次 750 350 150 第三次及以上 700 300 100 省外 第一次 1000 400 200 第二次 950 350 150 第三次及以上 900 300 100 1.1.3特殊政策: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单病种定额报销的疾病不扣起付标准;实行“五定一跟踪”服务的特殊疾病一年只扣一次起付标准。常年住院治疗的精神科疾病(精神病人住精神科治疗的),终生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1.1.4转院就诊:同一医院内转科不计算住院次数。转院不计算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院计算,下转上补差,上转下不再扣。 1.1.5住院次数的计算:住院次数以出入院一次计算。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年度住院次数。 1.2封顶线(元) 1.2.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累计住院费17.5万元,统筹年度内累计报销额13.3万元。(南人社通[2011]445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累计住院费12万元 1.2.2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25万元。 1.2.3特殊政策:癌症、更换人体器官、血透、腹透、安装心脏起博器等高额住院费,全自付医疗费不纳入封顶线计算范围。 1.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南府办函[2010]26号) 1.3.1基本医疗 1.3.1.1城镇职工 基本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80%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4% 地域浮动比例:省内下浮5% ,省外下浮10% 人员类别浮动比例:退休人员上浮3% 缴费年限浮动比例:缴费年限11-20年上浮2%,21-30年上浮5%,31年及以上上浮8%。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具体比例如下: 区域 缴费年限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市内 1-10年 80 84 11—20年 82 85 86 89 21—30年 85 88 89 92 31年以上 88 91 92 95 省内 1-10年 75 79 11—20年 77 80 81 84 21—30年 80 83 84 87 31年以上 83 86 87 90 省外 1-10年 70 74 11—20年 72 75 76 79 21—30年 75 78 79 82 31年以上 78 81 82 85 红军遗属按31年以上机关一般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精神病人在精神科住院按31年以上标准计算。 1.3.1.2城镇居民: 基本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5% , 二级75% ,一级80% 地域浮动比例:省内下浮5% ,省外下浮10% 人员类别浮动比例:未成年人及大学生上浮15% 缴费年限浮动比例:缴费年限11-20年上浮2%,21-30年上浮5%,31年及以上上浮8%。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具体比例如下: 区域 缴费年限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成年人 未成年人及大学生 成年人 未成年人及大学生 成年人 未成年人及大学生 市内 1-10年 65 80 75 90 80 95 11—20年 67 82 77 92 82 97 21—30年 70 80 85 31年以上 73 83 88 省内 1-10年 60 75 70 85 75 90 11—20年 62 77 72 87 77 92 21—30年 65 75 80 31年以上 68 78 83 省外 1-10年 55 70 65 80 70 85 11—20年 57 72 67 82 72 87 21—30年 60 70 75 31年以上 63 73 78 1.3.2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南府办函[2010]26号)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享受条件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基本报销比例:在职职工84%, 退休人员87%。(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地域浮动比例:省内下浮5% ,省外下浮10% 缴费年限浮动比例:缴费年限11-20年上浮2%,21-30年上浮5%,31年及以上上浮8%。 具体比例如下: 区域 缴费年限 在职(%) 退休(%) 市内 1-10年 84 87 11—20年 86 89 21—30年 89 92 31年以上 92 95 省内 1-10年 79 82 11—20年 81 84 21—30年 84 87 31年以上 87 90 省外 1-10年 74 77 11—20年 76 79 21—30年 79 82 31年以上 82 85 1.3.3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县市区政策执行。 1.3.4病种上浮:精神分裂症、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瘫痪、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安装心脏起博器、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器官移植及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伤病引起的植物人的维持治疗、艾滋病,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5% 。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100%。(南人社发[2011]58号) 1.3.5异地就医不上浮范围 按参保地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上浮。人员如下: 享受探亲假探亲,出差,单位成建制市外工作,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外出务工且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大学生寒暑假、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及回原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 1.4待遇计算 1.4.1住院待遇计算公式 1.4.1.1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报销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全自费药品费-全自费诊疗项目费-全自费医疗服务设施费-乙类药品先期自付费-部分报销诊疗项目先期自付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4.1.2重病补充住院医疗费报销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全自费药品费-全自费诊疗项目费-全自费医疗服务设施费-乙类药品先期自付费-部分报销诊疗项目先期自付费)×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4.1.3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额=(乙类药品先期自付额+部分自付诊疗项目自付额+比例自付额)×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1.4.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筹资和报销标准:按参保人员每人40元的标准由统筹基金划出(其中一般诊疗费20元,其他20元)。在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按60%报销,一个参保人员一年内最高报销额不超过200元。将人员划到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一年一定。 1.4.3城镇职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当年公历1月1日周岁年龄核定。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也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 人员类别 年龄段 划个人帐户基数 基本医疗比例 公务员比例 在职职工 30岁及以下 本人缴费工资(元) 2.5% 各县市区政策 在职职工 31-40岁 本人缴费工资(元) 2.8% 各县市区政策 在职职工 41-50岁 本人缴费工资(元) 3.2% 各县市区政策 在职职工 51岁及以上 本人缴费工资(元) 3.5% 各县市区政策 退休人员 本人退休费(元) 3.5% 各县市区政策 第二部份 药品报销 2.1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1.1药品分类报销办法 甲类药:基金直接按报销比例支付。 乙类药:个人先期自付一定比例额度后基金按报销比例支付。(南人社通[2010]15号文) 先期自付比例(%) 最小规格单价300元以下(含300元) 15% 最小规格单价300-500元(含500元) 30% 最小规格单价500元以上 50% 经批准的医院院内制剂 10% 实行最高结算限价的乙类药品限价内自付比例(限价外全自费) 15% 《药品目录》中辅助性治疗的乙类药品(麻醉辅助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抗肿瘤辅助药物、肿瘤辅助用中成药、氨基酸型肠内营养药物、短肽型肠内营养药物、整蛋白型肠内营养药物) 在上述比例上增加10% 自费药:不报销。《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均未列入的药品是自费药;《药品目录》已列但不属于限支付范围用药仍是自费药。实行最高结算限价的乙类药品限价以上的金额个人自付。 2.2《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 备注中限“工伤保险”的药品,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备注中限“生育保险”的药品,限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备注中限“限…和工伤保险”的药品,指符合所限条件时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备注中标明了适应症的药品,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就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备注中“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药品目录》一线药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2.3落实几类特殊用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管控措施 2.3.1复合药和院内制剂。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下同)、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治疗性院内制剂,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向市医保局申请,市医保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批准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院内制剂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 2.3.2放射性同位素类药品。《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 2.3.3抗艾、抗结核、抗疟、抗血吸虫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3.4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须的目录外药品。用于工伤、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流行传染病的临床紧急抢救治疗且无替代药品的情况下使用的目录外药品,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市医保局申请,市医保局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建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批准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 2.4药品医保结算最高限价:(南劳社发[2007]8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医保最高结算价 备注 紫杉醇 30 mg 支 550元 注射剂 奥沙利铂 50 mg 瓶 550元 注射剂 表柔比星 10 mg 瓶 137元 注射剂 卡铂 100 mg 支 97.5元 注射剂 吉西他滨 200 mg 支 360元 注射剂 多西他赛 100 mg 瓶 712元 注射剂 长春瑞宾 10 mg 瓶 270元 注射剂 拓扑替康 2 mg 瓶 199元 注射剂 福莫司汀 208 mg 瓶 1735元 注射剂 来曲唑 2.5 mg×10s 瓶 191元(19.1元/粒) 片剂 氟他胺 250 mg×12s 瓶 89元(7.42元/粒) 片剂 依西美坦 25 mg×10s 瓶 204元(20.4元/粒) 片剂 环孢素胶囊 25 mg×40s 瓶 300元(7.5元/粒) 片剂 硫唑嘌呤 50 mg×40s 瓶 274元(6.85元/粒) 片剂 吗替麦考酚酯 250 mg×40s 瓶 510元(12.75元/粒) 片剂 他克莫司 (普乐可复) 0.5 mg×50s 瓶 800元(16元/粒) 片剂 免煎中草药 克 同规格普通中草药价格 注射用生理盐水 袋 同规格玻璃瓶价格 软袋 糖水、糖盐水 袋 同规格玻璃瓶价格 软袋 第三部份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报销政策 3.1目录 3.1.1文件基本规定《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南市劳发[2000]103号) 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发生的诊疗项目,属于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未列入《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事先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时,应事先征得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单价在300元以上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应在收费收据上注明该项目“自付”或“部分自付”。未征得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或未按规定申报所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患者自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患者结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医院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和未经南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新开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未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物价部门规定已包含在住院费用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病人单独收费。 3.1.2《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排除法) 3.1.2.1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优质优价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包括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 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费。 2、除肾脏、心脏瓣膜瓣、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治疗(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和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开会、进修、讲学、考察、洽谈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3、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其一切费用。 4、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6、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3.1.2.2支付部份费用的治疗项目及支付比例 诊 疗 项 目 个人先期自付比例 [2000]103号 [2003]78号 [2006]107号 目前执行比例 血液透析 20% 10% 10% Y-刀、X-刀 60% 20% 20% 医疗直线加速器 50% 20% 20%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30% 30% 高压氧治疗 30% 30%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0% 40% 4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60% 40% 40%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50% 50% 角膜移植手术 50% 50% 皮肤、血管移植手术 50% 20% 20% 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治疗项目 50% 30% 30% 前列腺电切术 50% 20% 20% 彩色多普勒仪检查 20% 20% 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30% 30% 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监测除外) 20% 20% 体外碎石 20% 10% 0 0 肾脏移植手术 50% 20% 0 0 骨髓移植手术 50% 20% 0 0 骨移植手术 50% 0 0 胸腔镜手术 50% 0 0 腹腔镜手术 50% 0 0 心脏搭桥手术 50% 20% 0 0 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国产材料30% 进口材料50% 国产材料30%, 进口材料40%,限价内材料20% 国产材料30%, 进口材料40%, 限价内材料20%, [2009]58号文非限价材料单价1万元以上50% 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装置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 手术及材料: 国产材料40% 合资材料50% 进口材料60% 手术0 国产材料30%,进口材料40%,限价内材料20% 手术0 (材料同上) 人工晶体移植手术及材料 手术及材料: 国产材料40% 合资材料50% 进口材料60% 手术20% (材料不变) 手术0 (材料同上) 手术0 (材料同上) 心脏瓣膜手术及人工瓣膜材料 手术50% 国产材料40%, 合资材料50%, 进口材料60% 手术0 (材料同上) 手术0 (材料同上) 3.1.2.3支付项目:未列入《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项目,符合物价、卫生相关政策法规的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按报销比例支付。 3.1.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3.1.3.1床位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支付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 2、门(急)诊观察床位 3、隔离病房床位 4、危重抢救病房床位(CCU、ICU) (二)支付标准(南充市收费标准:元) 普通病房床位 (三人间标准) 普通病房床位 (四人间标准) 门(急)诊 观察床位 隔离病 房床位 危重抢救病房床位(CCU、ICU) 三级医院 16 13 13 39 二甲医院 13 11 11 33 二乙医院 12 10 10 30 一级医院 10 8.5 8.5 普通病房床位按物价政策规定的3人及以上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支付。 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床位,所住病房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参保病人自付。 3.1.3.2不予支付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消洗灵、垃圾袋、灭蚊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1.4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结算办法 3.1.4.1可报销项目: 省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医保按规定支付。 3.1.4.2医保结算先期自付比例:(南市劳发[2009]58号) 项目 单价10元以下 单价1万元(含1万元) 单价1万元以上 医保结算最高限价项目 国产 进口 限价内 超限价 先期自付比例 0 30% 40% 50% 20% 100% 3.1.4.3结算最高限价表:(南劳社发[2007]8号文 ) 序号 产品名称 计价单位 医保结算最高价(元) 备注 1 冠脉支架 只 13000 2 冠状动脉球囊 个 4600 3 心脏介入导丝(各种规格含普通导丝、超清导丝、加硬导丝) 根 1150 4 心脏介入普通鞘组 级 227 5 心脏介入人造影导管 根 238 6 双极临时起搏电极 个 1470 7 动脉鞘(长鞘组) 组 290 8 心脏介入导引导管 根 1115 9 压力泵 个 1050 10 心内科介入用漂浮导管 根 1430 11 冠脉导丝 根 1218 12 撕开鞘 组 450 13 临时起搏器(电极) 个 1836 14 心脏起搏器 套 18000 单腔 15 心脏起搏器 套 30000 双腔 16 植入式心律转重除颤器(单腔) 套 100000 含配件 17 植入式心律转重除颤器(双腔) 套 150000 含配件 18 人工心脏瓣膜 片 5000 生物、机械瓣 19 人工髋关节 套 10000 半髋 20 人工髋关节 套 12000 全髋 21 骨科内固定钢板 个 3000 直、异钛合金 22 人工膝关节 个 16000 23 可吸收螺钉 颗 2000 24 带锁髓内钉 套 2700 25 空心钉 颗 1400 26 滑动鹅头钉 套 1800 27 骨科外固定支架 个 1800 单边 28 疝修补片(含网塞) 个 1760 29 人工晶体 只 600 30 化疗泵 个 1200 31 食管支架 个 2700 32 后节玻切包 个 1500 33 人造宝石乳化刀 把 200 34 高压注射器(CT、MAL) 支 140 3.2物价政策: 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医疗机构基准价格×(1±∑等级差之和)×(1±浮动幅度) 3.2.1材料计价:对手术和治疗过程中需单独计算的材料,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8%。 3.2.2浮动幅度:各医疗机构在”上浮5%,下浮10%”范围内自主决定。 3.2.3等级差价:以二级乙等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等级增加一个等级差,每减少一个等级减少一个等级差。 等级差为6%的项目: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中(一)一般医疗服务(物价编码11)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中(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13) 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 颌面缺损修复(310521) 三、临床诊疗类 (一)临床各系统诊疗 呼吸系统窥镜诊疗( 310605) 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 心脏电生理诊疗 (310702) 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 消化系统其他诊疗(310905) 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 精神心理卫生(3115) 三、临床诊疗类(二)经血管介入诊疗(32) 三、临床诊疗类(三) 手术治疗(33)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等级差为3%的项目:除上述已列出项目外其余均为3%。 3.2.4手术价格规定: (南市物发[2005]203号 [2007]57号 [2009]34号) 省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 对于省物价部门未明确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医院不能收取。 不符合南市物发[2005]203号及补充、配套文件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 南市物发[2007]57号和南市物发[2009]34号进行了部份增减和调整。 (1)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中,均不另行计价。常规消毒,布类单巾、手术衣、帽、口罩、手套、一次性无菌巾,冲洗盐水、一般缝线、等低值医用消耗品和调温、空气净化设备、固定架、体位架、敷料(烧伤科除外)及煤、水、电、气的消耗。 (2)术中使用腹腔镜、胸腔镜、关节腔镜、膝关节镜、纤维支气管镜、胆道纤维镜、颅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支撑喉镜、膀胱镜、宫腔镜、前房角镜,加收10-15% (3)术中使用双极电凝、高频电刀,加收15% (4)术中使用激光、微波、冷凝、电灼,加收5% (5)术中使用射频消融、冷冻,加收10% (6)术中使用进口开颅钻、电钻、胸骨锯,加收20%。术中使用超声刀、超声水刀、超声吸引刀、等离子刀、螺旋水刀等刀类器械的,加收20%。眼科使用玻璃体切割器械,加收20%。使用显微镜的显微手术、使用微创器械的微创手术,加收20%。术中用各类一次刀头材料按材料进价顺加5%收费。可用几次的刀头材料按“进价×(1+5%)/平均可使用次数”。每例手术上述加收金额均不得超过500元。 (7)综合医院儿科手术小儿手术费及新生儿手术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上浮10%。 (8)手术中使用血流回收仪每例手术三甲加收240元,二惭加收184元。 (9)经同一切口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的,从第二个手术起按该例手术原价的50%计收。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10)探查性手术术中改作其他手术时,按改作的手术计价,不再收探查手术费。手术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等客观原因使用手术无法进行下去的,按探查手术计费,不再收其它手术费。 (11)病人已进手术室前准备工作已就绪的,因病情出现变化或其它非人为因素终止手术无的,只收实耗消毒费用和不能回收的材料费。 凡未列入物价特殊材料、器械目录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12)各医疗机构凡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必须先申报,待批准后才能才能执行。收费必须按物价规定的项目的标准填写,不得以治疗费等名目统称,凡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填写的费用一律视为乱收费。 (13)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和说明规定已包含的,医院不再单独收费。 (14)按物价规定的计价单位收费 3.4其他医保政策 3.4.1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南劳社发[2008]146号) 3.4.1.1享受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员。 3.4.1.2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住院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疗事故按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现行物价政策规定结算。 3.4.1.3最高结算标准:总费用在最高结算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结算;总费用在最高结算标准以上的,按最高结算标准结算。 项 目 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 参加公务员 医疗补助 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怀孕5-7个月(含5个月)引产 600元 500元 300元 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 1100元 1000元 600元 顺产 1100元 1000元 600元 剖宫产 2500元 2200元 1300元 3.4.3特殊门诊补助 3.4.3.1文件: 南府办函[2010]26号 南劳社发[2010]40号 3.4.3.2报销办法:患有规定的特殊疾病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前提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全年统筹基金最高可补助600元。 3.4.3.3经办流程:首次申报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续办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3.4.3.4申报时间:每年1-10月。 3.4.3.5申报地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4.3.6病种目录: ⑴ 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 ⑵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存在轻度、中度运动障碍、智能障碍,生活可以自理) ⑶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失代偿(心功能Ⅰ到Ⅲ级) ⑷ 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的损害(通过药物保护靶器官而且服用降压药能够控制血压) ⑸ 甲亢病伴心脏损害(心功能Ⅰ到Ⅲ级,碘[131Ⅰ]化纳治疗除外) ⑹ 银屑病(轻度) ⑺ 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可以自理) ⑻ 癫痫(部分性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有广泛异常,发作间歇期存在脑功能障碍) ⑼ 过敏性哮喘(非急性发作期) ⑽ 慢性肝炎活动期(轻度、中度肝功能损害) ⑾ 重症肌无力(Ⅰ-Ⅱ期) 3.4.3.7费用结算方式:一年报销一次。每年11-12月报销当年费用。 3.4.4“五定一跟踪”服务: 3.4.4.1文件: (南府办函[2010]26号 南劳社发[2010]40号) 3.4.4.2报销办法:定医院、定医师、定治疗、定药品、定报销办法,建治疗档案跟踪服务。对纳入“五定一跟踪”管理的特殊疾病患者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一年只扣一次起付标准。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每次都要扣起付标准,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支付。 3.4.4.3经办流程:首次申报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相关检查化验资料。续办如病情有变化的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检查化验资料及治疗方案。 3.4.4.4申报时间:全年。 3.4.4.5申报地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4.4.6审核办理:每月集中审核一次,根据病情及治疗方案需要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核结论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本人。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将办理情况上报市医保-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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