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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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系统 调度规程 广东电网公司 二○○六年七月 本规程由下列人员编写审批 批准:陈荣真 审核:张文峰 李剑辉 初审:唐卓尧 吴烈鑫 庞新穗 编写:杨开平 陈慧坤 林少华 梁俊晖 刘嘉宁 李 力 张荫群 李扬絮 李新超 马煜华 高志华 黄明辉 陈志光 卢建刚 赵小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6 第二章 电力调度管理 7 第一节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7 第二节 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 7 第三节 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10 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 12 第五节 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 14 第六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15 第七节 发、购电管理 17 第八节 负荷管理 18 第九节 设备检修管理 20 第十节 系统频率管理 26 第十一节 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 28 第十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 33 第三章 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34 第四章 水库调度管理 37 第五章 发电机组并网管理 39 第一节 机组并网运行要求 39 第二节 并网调试要求 40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操作 41 第一节 操作管理制度 41 第二节 系统基本操作 46 第七章 系统事故处理 51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51 第二节 线路事故处理 53 第三节 发电机事故处理 55 第四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 56 第五节 线路高抗事故处理 57 第六节 开关异常处理 57 第七节 母线事故处理 58 第八节 串联铁磁谐振处理 59 第九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59 第十节 系统低频振荡事故处理 60 第十一节 通信中断的处理 61 第十二节 中调EMS失灵的处理 61 第十三节 区域电网解列事故处理 62 第十四节 系统“黑启动”的一般原则 62 第八章 继电保护装置的调度管理 63 第一节 继电保护管理的一般原则 63 第二节 纵联保护运行管理 65 第三节 线路重合闸管理 67 第四节 母线保护管理 67 第五节 旁路代路管理 68 第六节 其他运行要求 68 第九章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68 第十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71 第一节 一般原则 71 第二节 运行管理 72 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73 第十二章 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77 第十三章 罚则 78 附录一: 调度常用术语 80 一、调度管理 80 二、设备状态 80 三、倒闸操作常用术语 81 四、设备各种状态改变的操作步骤 87 五、冠语 89 六、数字读法 89 附录二: 广东电力系统设备调度编号原则 90 附录三 新设备投产应报中调的技术资料 97 附录四 广东电力系统内由总调调管的500kV设备名称 99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 2 条: 广东电力系统是指完全处于广东省境内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及计量系统、电力交易系统等辅助设备组成的电能生产、输送、分配、使用的统一整体。 第 3 条: 广东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 4 条: 广东电力系统设置省、地区(市)、县(含区或县级市)三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并依次简称为中调、地调、县(区)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 5 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 6 条: 本规程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以及接受其调度管理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简称各运行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 7 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电网公司。 第二章 电力调度管理 第一节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 8 条: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要。 2. 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系统在供电成本最低、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4.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 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营运规则,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 第二节 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 第 9 条: 中调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 接受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 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广东电网的运行方式;参与编制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调管范围内设备检修;下达调管范围内电厂的机组出力曲线,并对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4. 参加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年度发(购)、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执行总调下达的电力、电量输送计划,依据购售电合同和购售电计划,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月度计划和日调度计划,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 5. 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负责进行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负责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并督促实施。 6. 指挥广东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和调压工作,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 7. 根据上级的有关生产计划,合理分配各地市网供电指标,并监督执行。 8. 负责组织制定电力系统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并监督有关单位正确执行。 9. 指挥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编制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10. 负责组织编制广东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11. 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2. 参与广东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结算工作。 13. 参与协调水库综合调度方案的制定。负责协调防洪、灌溉和供水等工作的安排。负责抽水蓄能电厂水库的合理调度。 14. 审定中调调管范围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负责其整定计算及运行管理;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5. 负责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考核工作。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并对各运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16. 参与电力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17. 履行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 10 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2. 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区)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 3. 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4. 做好本地区负荷侧管理、负荷预测及上报工作。执行中调发、供电计划,并根据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5. 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6.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时上报管辖电力系统运行信息;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 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8.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9. 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中调备案。 10. 参与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讨论和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第三节 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第 11 条: 属中调调度管辖的范围 1. 在广东电力系统500kV电网中,除总调调管范围以外的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设备(详见附录四)。 2. 在广东电力系统220kV电网中,除了220kV主变压器和220kV直配线路及终端变电站外,所有220kV输电线路及其两侧设备,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以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 3. 220kV及以上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分接头开关和22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及其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 4. 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中调调管的发电厂的调度管辖范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给予明确。一般包括: (1) 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升压站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等主要电气设备; (2) 火电厂锅炉、磨煤机、给水泵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与出力的主要附属设备;水电厂水库及影响水电厂运行的水工建筑;核电厂常规岛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 (3) 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5. 广东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电网的安全自动装置。 6. 220kV及以上电网继电保护的调管范围随一次设备划分。 7. 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按联网协议规定属中调调管的设备。 第 12 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电网实际对调管范围进行调整与实施。 第 13 条: 在广东电力系统内属中调调度管辖的电网称为统调电网,中调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称为统调机组,其发电厂称为统调电厂。中调、地调、县(区)调管辖电网的总和称为省网。 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 14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 15 条: 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以下简称运行值班人员)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 16 条: 除调度中心领导和调度部正、副部长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不得干预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 17 条: 统调电厂值长必须经过中调的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相关岗位认证,方可接受中调调度指令。 第 18 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 第 19 条: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态度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术语。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方可执行。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 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广东电力系统调度业务使用普通话。 第 20 条: 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 21 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但如果受令人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 22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责任及时通报有关运行信息。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集控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中调调管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 23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调调管设备的状态。现场需要操作中调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才可进行。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第 24 条: 各发电厂及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整定值等,应主动与中调调度管辖设备相匹配和协调。 第 25 条: 中调根据各地市供电局在运行管理方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可将中调调管设备的操作权下放给有关地调。 有关地调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操作安全和管理界面清晰。 第 26 条: 需要退出统调电网线路重合闸的带电作业,由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中调值班调度员在退出线路两侧重合闸后,应在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上设置带电作业标志。带电作业工作结束,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 27 条: 凡属中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当正常运行状态变化对总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经总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当对地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地调做好相关措施。 第 28 条: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对中调调度管辖电力系统运行有影响,必须事先报告中调,取得许可后方可操作。 第 29 条: 凡接受两级及以上调度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在接到设备操作命令时,操作前有义务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设备发生事故时,首先应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亦应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第 30 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调可以委托地调对中调调管设备进行调度管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委托管理原因通知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在此期间内,受委托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该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第 31 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和中调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第五节 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 第 32 条: 中调设置三个调度员岗位,由高至低依次为总值长、发电调度员、输变电调度员。每值各岗位至少有一人。各调度岗位之间应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完成本值内调度值班工作。 第 33 条: 总值长的职责: ⒈是当值调度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本值的系统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对本值内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全面责任。 ⒉全面掌握系统运行情况,执行日调度计划。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可对本值调度计划、当日或次日网间购电计划、各地区用电指标、非统调电厂发电计划作出必要的调整。 ⒊决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临时运行方式,批准可在本值内完成的设备临时检修。 ⒋批准本值内调度操作指令票,并落实监护措施。 ⒌负责电网事故处理。 第 34 条: 发电调度员的职责 ⒈掌握发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监视和控制系统频率及联络线功率,调整电钟误差,按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指挥控制统调电厂机组开停及出力调整。 ⒉监视系统电压,合理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及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投退,保持中枢点电压符合规定值。 ⒊批准统调发电机组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⒋修改和下达本值内统调电厂发电曲线、当日或次日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⒌执行统调水电厂水库调度计划。 ⒍审核、监护执行本值内调度操作指令票,协助输变电调度员进行系统运行操作。 第 35 条: 输变电调度员的职责 ⒈监视系统潮流,并据此提出调整要求供发电调度员参考。 ⒉负责系统运行操作,编制调度操作指令票。 ⒊批准调管范围内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⒋监督地调按要求控制用电负荷,监督地调执行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⒌协助发电调度员进行频率和联络线功率调整工作。 第六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 36 条: 中调以总调制定的运行方式编制要求为依据,结合广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对电力、电量、设备检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广东电力系统年、月、日及各类特殊运行方式。其中年度运行方式由广东电网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月、日及特殊运行方式由调度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 37 条: 各级调度部门均应编制本电力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下一级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必须采用相应的安全稳定措施应与上一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相匹配,确保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中调备案。 第 38 条: 每年10月,广东电网公司、各供电局的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部门应按中调的要求提供次年本网有关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设备参数、电力电量预测及网间送受电计划等年度运行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第 39 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总调。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2. 系统逐月最高负荷和电量需求预计; 3. 各种电源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 4. 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 预测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水库调度计划; 6. 系统调峰、调频情况分析; 7. 经济调度原则和网损计算分析; 8. 系统潮流计算及安全分析; 9. 系统稳定水平分析,稳定运行规定,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10. 电力系统无功电压分析; 1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12. 网络正常运行方式结线图; 13. 电力系统短路容量表; 14. 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 40 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按要求上报总调,并下发各地调及有关单位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月度检修计划及进度表。 2. 统调水库来水预测、水电发电计划及水位控制目标。 3. 月度最高负荷预测、统调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安排、各地市用电指标安排等。 4. 发供电基建投产项目。 5. PSS装置的配置及投运情况。 6. 无功电压及各类自动装置运行要求。 7. 本月重要运行方式变更及说明。 第 41 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6时之前完成编制,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总调,其内容包括: 1. 系统日有功负荷预计曲线。 2. 各厂24小时有功出力分配及发电量预计。 3. 各厂、站主设备及输变电设备检修安排。 4. 开、停机方式安排及注意事项。 5. 与其他电力系统的电力电量交换计划。 6. 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 42 条: 中调管辖线路停运及500kV主变停运,必须编制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运行方式变更原因。 2. 设备停电工作的时间。 3. 改变运行方式的具体安排,电力平衡及注意事项。 4. 改变运行方式后的潮流及稳定情况说明。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及远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第 43 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电力系统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 负荷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 事故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力系统中最大机组的容量。 3. 检修备用:应当结合电力系统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力系统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按总调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七节 发、购电管理 第 44 条: 中调根据购售电合同和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季)度发电计划,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社会对电力电量的需求,编制月、日发电计划。 第 45 条: 中调每日22:00前将次日发电曲线下达至各统调电厂,每日14:00前将次日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下达至各地调;各统调电厂和地调必须严格执行计划。 第 46 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直至开、停发电机组: 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 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 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它紧急情况。 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是中调考核运行单位的依据。 第 47 条: 中调对统调电厂和地调执行发电计划曲线的结果进行考核。 每个月初,中调将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各有关单位发布。 第八节 负荷管理 第 48 条: 中调根据季度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季度供电计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49 条: 中调根据次月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月供电计划,在月底下达至各地调。 第 50 条: 中调根据次日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结合系统运行情况,编制次日供电计划,在14:00前下达到各地调。日供电计划分日峰计划和晚峰计划。 第 51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供电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 52 条: 为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各地调应按时向中调提交下列资料: 1.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如下资料: (1) 地调所辖地区的年度(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并将负荷分布于220kV变电站(或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列出。 (2) 新投产、扩建变电站引起的负荷变化和新增负荷情况。 (3) 地区按月供电电力、电量和非统调电厂的上网电力、电量预计值。 (4) 非统调电厂年度(分月)机组最大、最小有功、无功出力预计值。 2. 提前10天上报下月如下资料: (1) 地调所辖地区的季(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 (2) 新投产、扩建变电站引起的负荷变化和新增负荷情况。 (3) 地区按月供电电力、电量和非统调电厂的上网电力、电量预计值。 (4) 非统调电厂季度(分月)机组最大、最小有功、无功出力预计值。 3.提前8天上报下月如下资料: (1) 法定节日期间本地区有功、无功负荷日曲线及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2) 法定节日期间本地区非统调电厂日上网有功曲线及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4.每天11:00前上报如下资料: (1) 次日本地区有功负荷日曲线和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2) 次日本地区非统调电厂的日上网有功电力曲线及电量预计值。 (3) 星期五加报本星期日和下周星期一的上述两项内容。 ⒌各地调在每月20日前向中调上报上月本地区综合性的《调度月报》。 第 53 条: 当地区负荷变化与预计供电负荷曲线相差较大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实际运行需要下令地调调整非统调电厂出力或指定非统调电厂临时开、停机组。 第 54 条: 各地调应在每年一季度末之前,向中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三级快速事故限电线路表》。 每年四月底之前,中调编制完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广东电网《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三级快速事故限电线路表》。 第九节 设备检修管理 第 55 条: 统调电网主要设备的检修及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由中调根据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及经批准的项目、工期和系统情况,统一安排检修计划。各单位应密切合作,严格按计划检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检修。 第 56 条: 统调电网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均需填报申请及上报有关检修或试验计划,由中调统一安排。总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试验或检修影响统调电网设备或电网运行的,须同时向总调、中调填报申请,由总调、中调协调后统一安排。与中华电力联网设备检修申请报中调,由中调协调处理。地调调管的设备检修,如影响中调调管设备或电网运行的,应事先与中调联系并征得同意。当统调电网设备检修影响地区电网运行时应提前通知有关地调。 第 57 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分类: (1) 计划检修:指年、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 (2) 临时检修: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检修等。 第 58 条: 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应严格按批准的年、月度检修计划及中调安排的具体日期和工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向中调申报。 第 59 条: 各运行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中调报送下一年度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中调统一协调后,于十二月底前予以正式公布。 第 60 条: 根据中调公布的年度检修计划,各运行单位应于每月二十二日前向中调报送下月统调电网的输变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调将根据系统运行的条件安排月度计划,并通知各运行单位。 第 61 条: 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虽已列入中调月度计划,但仍应按如下规定向中调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1) 一般情况下设备计划检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检修前五个工作日的11时前向中调提交检修工作申请单。如检修引起设备运行参数变更的须同时报送参数及启动方案。中调应在设备检修前两个工作日批复。 (2) 所有500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将引起系统运行方式重大变化或对用户送电有影响的设备计划检修项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检修前十个工作日向中调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检修方案,中调应在设备检修前三个工作日向地调批复。 (3) 法定节日检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节日前十五天向中调提出申请,以便中调安排节日运行方式,并在节日前五天向地调批复。 (4) 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如影响统调电网设备或电网运行的,地调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与中调联系并征得同意后执行。 (5) 检修申请单应准确填明检修设备的名称、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工期、安全措施以及对其他设备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影响等具体要求,填写应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 第 62 条: 备用中的设备需退出备用进行检修时,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按运行设备的规定办理检修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将备用设备退出备用,进行检修。 第 63 条: 凡基建工程影响运行设备的停电工作,应由该运行设备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的调度部门向中调办理停电申请和履行相关的停送电手续。 第 64 条: 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发生异常情况,需进行临时检修时,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须向中调办理临时检修申请手续,并同时附送设备缺陷或异常事件的评估报告。 第 65 条: 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进行抢修,必须24小时内向中调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并按批准工期完成检修。 第 66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如下临时检修项目: 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 线路带电作业。 3. 停电设备范围内增加的不可预见工作(可提前预见的工作应提前申报),不得超过已批准计划检修的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 对系统运行无明显影响并在本值内能完成的临时检修项目。 第 67 条: 中调调管的输电线路进行带电作业,设备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无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但在赴现场工作前应由相应地调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工作内容和要求,并需得到同意。 对确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的线路带电作业,宜事先按计划检修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 68 条: 统调发电机组和影响发电出力及运行可靠性的机组附属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均需上报有关检修或试验计划及填报申请。 第 69 条: 发电设备的检修需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检修开始结束时间、检修工期等技术标准亦参照导则规定内容执行。 第 70 条: 发电设备检修按计划性分类如下: 计划检修:指列入年、月度计划的检修工作以及经中调批准的节日消缺。 临时检修:在中调批准工期内完成的非计划性检修。 事故抢修:指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以外的检修,包括超过中调批准期限仍未能结束工作的计划性检修。 第 71 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1. 年度计划的上报及确定 各发电厂必须在10月1日前向中调上报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需求。中调在综合协调后于本年度11月20日前,正式发布次年度全网统调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 月度计划的上报及确定 各发电厂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安排,于每月20日17:00前向中调上报次月检修申请。如检修计划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应在原年度计划日期前二个月向中调申报。中调对各发电厂上报的月度检修计划作统一安排并在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 72 条: 发电设备检修的申请与批复 列入中调月度计划的发电设备检修,应按如下规定向中调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1. 一般的计划检修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检修申请,中调在检修前2天批复。中调根据系统情况可将机组临时检修结合计划检修进行安排。其中,A级检修必须是在近期的40天之内,B级检修在30天内,C级检修在20天之内,但不能利用其他机组的计划检修结合安排。 2. 设备发生异常情况须进行临时检修时,应提前6小时向中调提出申请。 3. 节日消缺应在节日前十五天向中调提出申请。 4. 备用中的设备需退出备用进行检修时,同样须按运行设备的规定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5. 统调发电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停运,应及时向中调提出申请。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运,由电厂运行值班员根据现场规定处理,并立即向中调调度员报告,且在24小时内向中调补办正式申请单。 6. 配合性检修、运行或备用设备在负荷低谷期间消除缺陷(不包括被迫停运)、水轮机进水口清渣等情况,经中调同意,不统计为临时检修。 第 73 条: 发电设备检修变更与取消 年度或月度计划中已安排的检修计划,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因故需取消检修计划时,视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申请方取消:如因电厂的原因而要求取消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应提前于原定检修日期前20日书面报中调,中调将不再另行安排该设备的计划检修。 批准方取消:如受电网运行客观条件所限需调整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则保留该设备的检修申请,由中调与申请方协商,另行安排。 第 74 条: 计划检修延期 1. 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时竣工,如延迟后的结束时间不超过批准结束日24:00,则由运行值班人员提前2小时直接向中调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情况下,须在结束工期前一天按检修申请流程向中调办理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一次。 2. 发电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时,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而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批复工期的四分之一。如办理延期手续后仍然不能按期完工,则须重新提交申请,统计为非计划停运一次。在该申请未获得批准之前,按事故抢修处理。 3. 如因电网需要,中调有权推迟设备检修开始时间或指令已开工的检修设备终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推迟开工的检修工作按批准的更改工期执行。 第 75 条: 中调负责对发电设备检修及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考核。 第 76 条: 中调调管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划检修、试验等工作,其申请、批复手续与一次设备检修的规定相同。 第 77 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是指从设备停电(或退出备用)操作完毕、中调值班调度员允许检修开工时间至中调值班调度员接到设备可以恢复送电(或备用)的报告时止。申请时间应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线路停、送电操作时间按50分钟计算)。 发电设备检修的时间计算是指设备从系统断开或退出备用时开始到设备恢复备用或交系统运行为止。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发电机组启动、调试时间,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第 78 条: 停电检修申请获得批准的设备,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现场运行人员才允许将设备转入检修状态或改变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及进行投退操作。 第 79 条: 统调电网输电线路停电检修,中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线路的停送电操作。检修工作票由线路归属运行维护单位签发,并由地调代中调签署工作许可及报竣工手续。 第 80 条: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包括带电作业)的开、竣工联系: 1. 发电厂设备的检修开工指令由中调值班调度员下给值长。 2. 统调电网输电线路停电检修,线路的检修开工指令由中调值班调度员下给地调值班调度员或电厂值长。 3. 变电站设备的检修开工指令由中调值班调度员下给变电站值班长或集控员。 4. 竣工由上述受令单位向中调汇报。 第 81 条: 严禁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检修或设备因其他原因而停电的机会,在停运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工作。 第 82 条: 已经批准的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停电检修时,应立即告知有关单位,视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1. 如因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原因而要求取消该项停电检修计划的,则中调将取消该项停电申请,日后须另行办理。 2. 如因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原因而要求更改该项停电检修计划的工期时间,须经中调批准同意。 3. 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延时开工,须向中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原因,且可以在原批准工期内完成检修者,可继续使用原申请单,否则,检修申请单作废,应另行办理申请,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4. 如属于电网原因需要将停电检修计划改期的,则保留该项停电检修申请,由中调另行安排检修工期。 第 83 条: 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进度,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调报告。 第 84 条: 设备检修虽已开工,但如因系统需要,中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现场情况,有权指令其停止检修,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 第十节 系统频率管理 第 85 条: 广东电力系统频率标准是50Hz,正常运行频率不得超过50±0.2Hz。 系统频率的调整,除保持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还应保持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 第 86 条: 广东中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按照总调有关规定控制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 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频率,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控制本地区的负荷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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