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责任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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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责任认定王贵宾(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沧州 )【摘要】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其凭借对商品展示的实时性、低价、商品信息全面性等优势,已成为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商品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网络直播带货蓬勃发展的同时,由网络直播带货主播引发的一系列虚假广告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等时有发生,尽管 广告法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部门法,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规范等法律性文件,皆对网络直播带货相关问题有所规定,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主播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因此,本文将针对网络直播带货主播责任的法律规制展开论述,并提出相
2、应的解决建议.【关键词】网络直播带货;主播;法律责任认定主播作为网络直播带货行业中最重要的主体,是连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桥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是专门为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型营销模式而制定的,其中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从事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但因其作为部门规章,效力相对较低,并没有很好地改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乱象。而我国现在实施的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主播的身份定位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此现状是不利于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的。因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网络直播带货内涵的介绍,进而分析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接着根据网络直播带
3、货模式的不同对主播直播行为性质、身份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期望可以进一步厘清主播责任,为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一、网络直播带货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直播带货的内涵直播带货在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中被定义为明星、网红、社会名人或公众人物对某一商品有意无意助销。然而,这种定义仅仅针对的是接受经营者委托的情况,而忽视商家自家生产、自家推销的情况。苗月新学者认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它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登录网络直播平台,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近距离商品展示、答疑解惑的方式,从而获得更多的商品信息。网络直播带货的具体形式一般包括商家在自己开设的直播间内推广自
4、家商品或服务,以及委托他人在其开设的直播间内替商家推广商品或服务。网络直播带货应定义为经营者委托他人帮助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或者经营者自身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模式。(二)网络直播带货的特征一是时空开放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时空限制,电商时代,商品交易的发生不再被约束于现实场所。网店、直播间的商品交易都是发生于虚拟空间中,对销售方来讲,这有助于减少开店成本,降低从业门槛,而淘宝、快手、抖音等众多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更促进了网络直播带货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几乎成了网店标配。对于消费者来说,智能手机的普及改变了原来的购物及支付方式,只要手机在线,消费者可以
5、通过网络直播随时随地地进行消费。二是互动娱乐性。主播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对商品的展示介绍过程往往会与消费者进行互动交流,以此来拉近自己与消费者的距离、提升消费者对自己的信任度,长此以往便会形成自己的粉丝团队。消费者对产品存有疑问,可以在直播间通过弹幕等形式向主播提问并得到回复,使直播间成为一种开放互动的虚拟社区。丰富的商品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的购买需求,舒适的购物体验成为买卖双方新的价值取向。消费者期望在购物过程中获得满足感,并通过购买行为来体现自己所认同的价值与态度,从而实现情感与情绪的满足。网络直播团队也会精心设计剧本,增强直播的互动性和娱乐性,以满足消费者的情感与情绪需求,从而实现更多更快的
6、商品交易。三是交易即时性。网络直播带货交易是即时成交的。直播间内,主播在对商品展示推介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放大购买需求,强化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以各种说辞打消消费者的购买疑虑,利用消费者的从众心理,以激增的销量促使消费者尽快下单。而限时打折优惠是网络直播带货中比较常用且有效的促销手段。比如,优惠券仅限直播时可领取使用、打折商品销售倒计时等,给消费者造成紧迫感,从而达成即时下单成交的效果。正因如此,冲动消费在直播间内较为常见。法治探寻 楚天法治 二、网络直播带货主播法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一)主播身份认定存在困难主播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法律角色,而这也意味着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明确主播法律身份
7、的立法规定较少。根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直播带货主播通过线上直播平台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满足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主播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性质,借鉴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判断主播的身份,但是完全按照这两部法进行判断难免有一些不符合之处。产品质量法中将责任主体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种,由于网络直播带货领域打破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原有的、较为固定的身份认定,造成在自营式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商家作为主播时会存在生产者身份与销售者身份重合的情况。(二)主播法律责任认定存在困难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
8、及适用法规,但是条件较为笼统,并未十分清晰地划分主播的法律责任,而确定主播的法律责任应该以主播的身份认定及其相关的法律行为为基础,即以特定的身份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之后,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大众传媒时代与传统电子商务背景下,广告法规范体系采用的是“主体行为责任”的规制架构。这点可以 从广告 法中对 广告 主体 的 界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中对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界定中得到印证。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由于主播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为是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的结合,从而导致主播的身份难以被辨认出来,连带着应承担的法 律责 任 认定 也出 现了 困 难。以广告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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