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_李淼.pdf
《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_李淼.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_李淼.pdf(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李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1 参见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载 法学2 0 1 7年第2期。N o.2,2 0 2 3p p.6 8 8 2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李 淼*内容提要:网络时代下如何处理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学界现有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之争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但均无法真正解决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问题。一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之争未能揭露网络帮助行为作为共犯从属性原则的例外的本质;另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及理论本身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转换研究思路,经由规范判断的方法论,辅之以
2、针对网络帮助行为的事实性分类,通过多重检验规则的构建进行判断:如果帮助行为专门指向违法犯罪行为,则应从规范评价上直接肯定归责。如果帮助行为并非专门指向违法犯罪行为,则需要考察行为人对不法行为是否具有特殊认知,由此肯定归责。在反向的判断标准上,如果帮助行为符合行业规范,则应当否定归责。关键词:网络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规范判断一、问题的提出在网络时代下,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广泛化日益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需要学界投入更多精力关注并深入讨论。1在相关领域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帮助犯在网络时代的异化问题:其一,网络帮助行为的法益危害性高于正犯。网络帮助行为与正犯之间的关系由
3、传统的“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单一的帮助行为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正犯行为,危害性甚于正犯。其二,网络帮助行为的独立性突破了传统观念下共犯的从属地位。一方面,网络帮助行为可以同时支持多个正犯,但在我国“定罪定量”立法背景下,正犯却未必都能达到入罪标准,此时将网络帮助行为入罪与通说所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相抵触;另一方面,帮助者与正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几近于无,86DOI:10.16823/ki.10-1281/d.2023.02.004李 淼: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帮助者可能对其所帮助的具体犯罪类型并不知情,而按照我国的实定法规定与传统共犯理论,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4、,因此将无法认定帮助者构成相应帮助犯。2上述网络帮助行为的异化特征给刑法学界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应当如何理解。由于本罪实际上包括了所有的网络帮助行为,故而对其性质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网络帮助行为异化现象的一种回应,并产生了诸如“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以及“量刑规则说”等一系列学术观点。二是以中立帮助行为作为问题开端,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及处罚范围展开研究。3在此,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规定缺乏定型性,尤其在网络帮助行为具有职业性、日常性的场合,其将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内容相重合。综合上述,学界现行的两条研究路径,要
5、么通过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性质对网络帮助行为在共犯中的“角色”进行探讨,要么借助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展开研究。本文将以上述问题意识作为研究的基点,通过对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检视分析,形成自身的解决方案,以求在网络帮助行为的研究上有所推进。二、现有研究的争议与不足(一)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之争1.观点争鸣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之争源于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对此,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的观点:一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该说认为,因为网络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在关系上的疏离化,所以我国刑法通过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网络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正犯行为,使其
6、不再根据参与的正犯定罪而是单独定罪,有利于对网络帮助行为实现针对性打击。4但是在这一学说的内部又存在一定的分歧。部分观点认为,由于立法对于网络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了独立的分则罪名及其“实行行为”,在主观上只要求帮助行为人的单方明知,并且具有独立的“严重情节”入罪标准,无需受到共犯从属性原则的限制。5此种观点可称为“彻底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而另有观点指出,网络帮助行为仍可以放在共同犯罪框架之内讨论,并试图通过共犯从属性原则继续发挥限制处罚的作用,该种观点可称为“部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虽然网络帮助行为已经经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成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其实质上仍是962345参见高铭暄、马克
7、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1 9年版,第1 6 2页。参见陈洪兵: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 以P 2 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载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0 9年第3期;车浩: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载 中国法律评论2 0 1 5年第5期;刘艳红: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 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载 法学评论2 0 1 6年第5期;邹兵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证成 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尝试,载 中国法律评论2 0 2 0年第1期。参见陈兴良: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载 中国法律评论2 0 2 0年第1期。参见于冲:帮助行为正
8、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载 政法论坛2 0 1 6年第4期。2 0 2 3年第2期一种帮助行为,仍需受到共犯从属性原则的限制。6不过,在面对网络帮助行为所参与的正犯尚未达到罪量要素的情形时,如何维持共犯从属性原则将成为问题。这一点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解释)之后,变得尤为引人瞩目。7有观点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解释的这一规定等于在实质上承认了“没有正犯的共犯”现象。8为此,持“部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观点的论者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第
9、一,共犯的不法叠加说认为,作为通说的限制从属性说仍应得到坚持,所以关键不在于共犯从属性原则本身,也不在于罪量要素的体系定位,而在于如何评价多次、连续的共犯行为。可以将网络帮助行为看作为一个规范性的整体,实现共犯的不法叠加,如果共犯达到了刑法相关罪名所要求的罪量标准,便具有了充足的可罚性。9第二,最小从属性说认为,应当否定限制从属性原则的通说立场,并改采最小从属性说,由此可以使得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时共犯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而正犯违法时共犯可能合法,实现网络帮助行为在共犯从属性上的部分突破。1 0二是量刑规则说。该观点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典型的量刑规则,故对网络帮助行为的
10、处罚判断,要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相关行为是否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得出合理结论。1 1因此,即使不增设本罪,依靠刑法教义学中对于帮助犯的认定也能够妥善处理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1 2在量刑规则说的立场中,网络帮助行为的违法性来自其所帮助的正犯,而不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其处罚判断与一般的帮助犯认定无异,只需要遵循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同时受到共犯从属性原则的限制。1 3三是混合的归责模式说。该种观点强调,本罪既不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规定,也不是量刑规则,而是一种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混合归责模式。其中正犯性质表现在帮助行为已然独立成罪,而共犯性质则表现在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
11、帮助行为,原本的正犯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作为构成要件嵌入本罪的罪状之中。应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独立性和参与性明确其行为性质,既不应沿用传统的思维以共犯的模式进行评价,也不应完全忽视其犯罪参与的性质完全以单独犯的模式进行评价。1 4具体而言,混合的归责模式说认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属于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该条件是作为构成要件嵌入本罪的构成要件之0767891 01 11 21 31 4参见王华伟:网络语境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批判解读,载 法学评论2 0 1 9年第4期。该解释第1 2条第2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
12、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参见秦雪娜: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参与犯的转型与刑法的体系应对,载 法律科学2 0 2 0年第5期。参见王华伟:网络语境中的共同犯罪与罪量要素,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1 9年第2期。参见王昭武:共犯最小从属性说之再提倡 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载 政法论坛2 0 2 1年第2期。参见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载 政治与法律2 0 1 6年第2期。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 0 2 1年版,第1 3 8 3 1 3 8 4页。参见黎
13、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载 法律适用2 0 1 7年第2 1期。参见王肃之:论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正犯性 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载 比较法研究2 0 2 0年第1期。李 淼: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中,与共犯的从属性无关,并试图通过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作为归责的核心要素实现对网络帮助行为的主观归责。1 52.争点提炼与本文立场纵观上述诸种观点,其核心争点在于:网络帮助行为是否能够被视为帮助犯的一种,并受到共犯教义学理论的约束。该争点可细化为如下两个问题:如何认定网络帮助行为的共同意思联络,如何解决网络帮助行为与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冲突。就前一个问题而言,若按照帮
14、助行为正犯化说的一贯立场,帮助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独立的正犯行为,便不再要求其与被帮助的正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若按照量刑规则说等观点的理解,通过肯定片面帮助犯,亦可解决欠缺意思联络的问题。而即便是对片面共犯肯定说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也不得不通过共同意思联络缓和说的提出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予以肯定。1 6显然,共同意思联络的欠缺并不会成为解决网络帮助行为处罚的障碍。真正的障碍在于如何理解网络帮助行为与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冲突。通过梳理上述三种观点,可以发现,根据是否要求遵从共犯从属性原则,上述观点又可分为泾渭分明的两派立场: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概言之,在帮助行为正犯化说中根据是否遵守共犯从属性原
15、则可区分为“彻底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说”与“部分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说”;而量刑规则说的立论则建立在维持网络帮助行为传统共犯属性的基础之上;混合归责说中将正犯的要求视为客观处罚条件,实质上否定了共犯从属性原则。站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为了应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异化,又不得不提出最小从属性说以及不法的叠加说等观点对现有共犯理论的不足不断地进行修正;站在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上,网络帮助行为无需受共犯从属性原则限制,正犯是否构罪与帮助行为的入罪判断无关,从而实现了网络帮助行为入罪判断的彻底独立。不过,在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之争中,试图以共犯独立性说或者从属性说统一解释网络帮助行为与现实帮助行为的观点存在问题。
16、共犯独立性说的问题在于,整体性地调整共犯处罚根据,虽然有助于合理地处理网络共同犯罪所面临的某些问题,但是将会导致传统共同犯罪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换言之,在共犯的处罚根据上由从属性转向独立性,出于体系性思考的需要,将会使之在所有的共同犯罪中一体适用,所以,这种做法虽然部分地调整了网络犯罪处罚范围,却也必然会带来处罚范围被过度扩张的问题。在网络帮助行为中意图贯彻统一的共犯从属性原则同样存疑。最小从属性说主要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是最小从属性说的内在理论难以自洽。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的类型,和违法性之间存在“烟与火”的关联性。在从属性判断中,即便是强调构成要件的从属,也不可避免地涉及违法性的从属
17、问题。最小从属性说片面强调构成要件的从属性,而忽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关联性质,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1 7另一方面,最小从属性说天然地倾向于共犯独立性说,具有不当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潜在风险。按照最小从属性说的观点,即使正犯的行为属于171 51 61 7参见王莹:网络信息犯罪归责模式研究,载 中外法学2 0 1 8年第5期。参见吕翰岳:互联网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载 法学评论2 0 1 7年第2期。参见邓毅丞:共犯正犯化背景下的从属性困境及理论应对,载 中外法学2 0 1 9年第3期。2 0 2 3年第2期正当化行为,共犯仍然可以具有可罚性,如此一来,共犯的不法评价已经相当程度地独立于正
18、犯不法的认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最小从属性说实际上接近于共犯独立性说是富有见地的。1 8不法叠加说的问题在于难以满足司法实务的需求。如果能够查实被帮助正犯的罪量数额,此时可能将会以重罪的帮助犯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加以认定;然而需要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帮助行为,通常正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罪量因素无法查明的情形。罪量因素根本难以查明,恰恰是当下信息网络犯罪的常态现象。因此,如果不顾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将数额难以查明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众型帮助行为一律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将会导致设立本罪的立法意图无法体现。1 9综合上述,共犯独立性说与从属性说的观点更多是在“非此即彼
19、”的关系上看待网络帮助行为的认定,如此必将导致要么彻底倒向独立性说,要么不断地对从属性说进行修正。但彻底的独立性说与各种从属性的修正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缺陷,并不足取。有观点指出,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应坚持共犯从属性原则,而网络帮助行为仅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种例外情形于实质上遵循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如此可以摆脱共犯从属性的约束,对网络帮助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与预防。2 0本文大体上赞同这种理解思路,但与之不同的是,网络帮助行为作为共犯从属性原则的例外,并非倒向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仍应受到部分从属性原则的限制。概言之,网络帮助行为的异化特征与处罚需要要求其在共犯从属性原则下有一定突破,故与一般的共犯有
20、所不同;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又要求网络帮助行为必然需要依托于一定的正犯行为,参与者实施的网络帮助至少要依托于一个刑法分则所明确的犯罪行为,并且需要对此有着明确的认知。一方面,如果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认定标准要求与现实空间中的帮助犯相一致,必然会导致出现处罚漏洞和证明困难等问题。例如,我国出现众多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其中的正犯通常身处国外无法归案,同时其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犯罪金额难以查明,若严格依照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就无法将诈骗团伙中的积极参与者认定为帮助犯。另一方面,虽然网络帮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共犯从属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走向独立性说的立场。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
21、状规定,网络帮助行为必然需要依托于正犯行为而存在。故而即便是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否定说也不得不予以承认,网络帮助行为无论是在犯罪学的现象上还是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上,都无法离开对应的正犯行为而实现真正的独立。并且,为了限制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过度,共犯从属于正犯的归责限制仍需得到重视,特别是在司法实践的部分案件中,存在根本不清楚被帮助对象究竟实施了何种犯罪的情形,此时若承认对参与者的刑事处罚,将面临处罚范围过滥的指责。2 1271 81 92 02 1参见前引 9,王华伟文。参见喻海松: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探微,载 中国应用法学2 0 1 9年第6期。参见劳东燕:首例“微信号解封”入罪案的刑法分析,
22、载 人民检察2 0 2 1年第6期。参见张磊、张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1 3 1份判决书为视角,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 0 2 1年第4期。李 淼: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规范判断此种立法上的例外现象并非为我国独有,域外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英国在2 0 0 7年的 严重罪行法第4 5条规定,即便正犯尚未实施特定的犯罪,相应的共犯行为也予以犯罪化,从而实现了对网络共犯的定罪处罚不再依附于正犯的处罚现象,使之能够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为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不至于泛滥,要求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至少要达到“相信”恶意软件等网络帮助行为会被他人用之于特定的犯罪。2 2(二)网络帮助行
23、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纠缠学界对于网络帮助行为的另外一大争论集中在,将网络帮助行为作为中立帮助行为加以讨论。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具有日常性、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均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故有学者在本罪出台之初便明确指出:“因此可以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典型的中立帮助行为。”2 3并试图通过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关域外、域内研究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及实务部门的处理方向展开探讨。2 4即便如此,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利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来研究网络帮助行为,其实并未跳脱出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研究框架及
24、结论。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下,网络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已无异议。而现有的观点在讨论如何限定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时,却仍然使用中立帮助行为中的主观说、客观说以及综合说等已有研究成果,并将之套用到网络帮助行为的情境之下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2 5本文认为,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难以解决网络帮助行为的相关问题。将网络帮助行为的探讨与中立帮助行为相结合将会给本已复杂的问题平添不小的难度:一是因为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及理论本身即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一概而论;二是中立帮助行为较强的主观说倾向将使得其处罚范围过于广泛。首先,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不仅无法概括网络帮助行为,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网络帮助行为在种类上具有复杂性
25、,其中不仅仅有具有中立性质的帮助行为,也可能有非中立性质的帮助行为,试图通过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去囊括所有网络帮助行为的做法有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之嫌。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自身的缺陷在于:一方面,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概念来看,中立帮助行为只是一种事实性描述,其概念范畴具有较强的概括性、混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其定义及行为种类等内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 6另一方面,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作用上看,其中包含理论中的诸多问题,对其处理不可一概而论。试图将部分帮助行为冠以“中立性”的“帽子”,以这一形式要件来排除可罚性的做法,等于以某种不罚的先行价值判断作为论证理由,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2 7因此,试图以中立帮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帮助 行为 刑事 处罚 规范 判断 李淼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