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倒虹吸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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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 监理(第二标段)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倒虹吸工程) 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兴项目监理部 2018年4月 编制: 审批: 目 录 一.总则 3 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4 三、工作流程 6 四、强条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 五、强条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9 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11 七、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16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16年版)强条标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承包人上报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施工阶段中作为强条的检查依据。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准则,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强制性条文标准总结了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实用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控制和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 1.3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16年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1】60号); (8)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如下: 2.1.1本项目部强条执行小组 组 长:王卫东 副组长:张晓峰 成 员:张林报、战音松、马福明、宋少鹏、蒋小健、张彬 2.2“强条”实施组织机构职责: 2.2.1、组长(副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强条”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是监理项目部“强条”实施检查第一责任人。 2)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强条”的有关规定。 3)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单位、公司有关“强条”管理规定和要求。 4)组织编制、审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5)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提出监理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6)组织对施工单位各分部工程“强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对施工过程“强条”执行检查情况进行复查汇总,形成检查记录。 7)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符合“强条”规定的,及时向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2.2成员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单位、公司有关“强条”管理规定和要求。 2)负责分管专业范围内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旁站,对施工现场不符合“强条”规定的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措施、施工方法等及时制止和上报监理组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2.3强条的执行检查落实情况: 2.3.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执行落实情况 1)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单位,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2)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三、工作流程 强条执行监理工作流程 分部工程验收时,对承包人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签署“强条”执行检查表 工程竣工验收时,填写《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和《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总结报告 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审核承包人“强条”实施计划 不通过 承包人整改 学习、培训 通过检查 单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签署“强条”执行记录表 发放监理通知单 现场“强条”实施检查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合格 四、强条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4.1强条的执行落实检查情况 4.1.1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内容,是否包含了强制性条文,根据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到现场检查是否落实到位。 4.1.2检查承包人安全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相关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是否完善。 4.1.3合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实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4.1.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4.1.5检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施工技术交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强制性条文是否体现完整。 4.1.6在分部工程验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承包人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中,并由承包人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4.1.7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人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4.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或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9检查承包人安全、质量报审表填写是否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竣工验收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发包人归档。 4.1.10对承包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发现的必须立即整改,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做好事前控制。 4.1.11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包含工程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规范,所包含的领域、环节中也可能也有直接涉及或间接涉及到的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施工技术工程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4.1.12在施工过程中要坚决抵制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与强制性条文活动各项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听之任之,一要坚决抵制,二要向发包人及时反映。 4.1.13检查承包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是否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4.2强条检查方法 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编制提出整个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检查方法如下: 4.2.1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特殊季节措施及应急预案(应反映强条内容)是否完整。 4.2.2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审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4.2.3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4.2.4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4.2.5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标(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4.2.6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4.3强条主要检查内容 4.3.1安全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4.3.2《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其典型表式应用情况; 4.3.3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情况及记录; 4.3.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监理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4.3.5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4.3.6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3.7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3.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有反映强条内容。 4.3.9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施工图会审记录有审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4.3.10工程各工序交接时,检查确认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已得到实施后,才可进行交接移交。 4.3.11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现场巡视发现强制性条文实施不到位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整改、复查,并做好记录。 4.3.12检查各级质检员、安全员在日常巡视和三级验收时,检查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 4.3.13检查有关工程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条”。4.3.14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4.3.15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4.3.16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五、强条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5.1事前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1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当发现施工图不满足“强条”的规定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1.2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实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1.3在审查一般施工方案(措施)、特殊施工技术方案(措施)时,应审查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监理审查(审批)意见中应明确写出是否满足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5.1.4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有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按规程、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 5.1.5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必须依据测绘单位提供的基准数据,复核设计单位给定的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5.1.6工程施工前,检查承包人管理、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强制性条文。 5.1.7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工程施工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部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发包人签字执行。 5.1.8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据实记录、填写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5.1.9承包人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施工技术交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强制性条文应编入相应文件中。 5.2事中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2.1监理人员应通过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验等监理活动,检查施工承包人对“强条”的执行情况,并在《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中签署监理意见。 5.2.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未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2.4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5.2.5安全、质量各种表格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每月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报审监理机构监督检查。 5.2.6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发现应及时制止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5.2.7监理工程师巡视过程中发现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不持证上岗加倍考核。 5.3事后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3.1在单元工程质量验收时,检查“强条”的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的相关内容,并要求承包人同步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由具备资格的质检员填写,各专业由专业监理工程签字确认;安全部分由专职安全员填写,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5.3.3在阶段性验收或分部工程验收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承包人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阶段性(分部工程)已执行强制性条文进行汇总,将检查结果填入各阶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各阶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检查数量同监理初检次数保持一致,安全部分按分部工程填写,并应安全监理工程师签证。 5.3.4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部在承包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汇总表应由参建各责任主体签证,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5.3.5工程验收时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整改未完善的,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6.1表1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6.2表2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6.3表3 (土石方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3表4 (混凝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3表5 (劳动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3表6 (卫生)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3表7 (质量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3表8 (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表1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 序号 分部 工程 检查内容 强制性条文标准 标准编号 检查方法 1 编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注1:按照单位工程编制执行计划表。 注2:本表填写各分部工程施工直接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注3:本表一式3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各1份。 表2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单位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 份数 2 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应验收 已验收 合格率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4 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合格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5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6 调试工作符合规定 调试项目齐全,调试报告 份: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表3 (土石方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项目内容 检查项目范围 施工单位 执行情况 监理检查 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5.2.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5.5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12.3.7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2.4.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3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377-2007 9.1.17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表4 (混凝土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项目内容 检查项目范围 施工单位 执行情况 监理检查 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2.3.2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 、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3.7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2.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 悬臂板、梁 跨度≤2 m 70 %;跨度>2 m 100 %。 2) 其他梁、板、拱 跨度≤2 m 50 %; 跨度2~8 m 70 %; 跨度>8 m 100 %。 3) 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3.1.3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3.4.1 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4.1.5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厂家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4.1.15 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4.2.2 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1 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4.5.2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 4.5.8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4.5.9 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4.5.10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1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4.5.12 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尚未到达25 kgf/cm↑2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4.5.13 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5.1.5 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5.2.5 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 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时间; 2) 混凝土的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4) 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2.16 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6.0.2 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表5 (劳动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项目内容 检查项目范围 施工单位 执行情况 监理检查 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8.4.2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置。 8.4.11 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 8.4.12 斜井、竖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时,应有防止导井堵塞和人员坠落的措施。 11.1.1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体积不应少于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13.3.5 竖井和斜井运送施工材料或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人、物混运,当施工人员从爬梯上下竖井时,严禁运输施工材料或出渣; 井口应有防止石渣和杂物坠落井中的措施; 2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 严禁酒后作业; 4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 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 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下抛掷物件; 9 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9.3.7 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应首先检查有无集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排除并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4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399-2007 1.0.9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3.5.1 洞室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7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3.5.3 竖井提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3.5.6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3.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0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2.0.9 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2.0.10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食。 2.0.12 洞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的浓度,当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及时排除。 2.0.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业。 2.0.20 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2.0.26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3.7.13 进行停电作业时,应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管),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监护。 4.2.1 起重机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714-2015 3.7.3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等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3.7.4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7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10.1.7 焊接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表6 (卫生)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项目内容 检查项目范围 施工单位 执行情况 监理检查 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4.2 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4.7.1 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要求,并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水源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9.1.1 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浓度不应小于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CO≤30mg/m³;H2S≤10mg/m³。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表7 (质量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项目内容 检查项目范围 施工单位 执行情况 监理检查 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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