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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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CW101-2013 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业务处(室)、站段及铁建、建安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措施,站段及铁建、建安公司的办法或措施要报主管业务处备查。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细则仅针对普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局属线路均为非繁忙干线,具体分类(其名称分类仅限本细则):干线包括湘桂、黔桂、焦柳、黎湛、益湛、河茂、南昆、南环、青鹧联络线、灵二环线;其他线路是指上述干线以外的铁路线。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 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速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七条 施工项目 一、 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二、 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三、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四、 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五、 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TDM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六、 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七、 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HDS、TPDS、TADS、TFDS轨边设备新建、迁移安装。 八、 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TDM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九、 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十、 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十一、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十二、 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十三、 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十四、 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八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九条 其它未包含的项目由铁路局天窗修领导小组界定。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十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一、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应不少于180分钟。其他施工天窗时间根据作业标准、作业定额及运输能力确定。施工天窗具体计划、时间安排,在月度施工计划或施工文电中下达。 二、维修天窗:干线维修天窗双线应不少于120分钟,单线应不少于90分钟;各支线、湘桂线江西村(不含)至凭祥区段每日2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应不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为便于维修作业组织,维修天窗时间可按夏季、冬(春、秋)季分别安排。其中,局间分界口站与邻局相邻端(含区间)的维修作业时间,按邻局维修天窗时间安排,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一)维修天窗两端站只安排靠维修区间一端的站内正线、影响正线道岔及信联闭的维修作业。 (二)鹧鸪江~柳州南(湘桂Ⅰ线)间:维修天窗以电务段为主体单位,其维修作业按隔日安排1次(不受周六、周日停止作业限制),每次30分钟;工务维修作业可利用该天窗综合安排,每季安排大机进行1次综合维修作业。 其它区段:电气化区段维修天窗以供电段为主体单位,非电气化区段维修天窗以工务段为主体单位。 (三)大站场的维修作业时间:涉及繁忙咽喉道岔时,原则上安排在调车机车停轮交接班、整备时间内。其中,驼峰维修作业每月安排4次各不少于60分钟的封锁,其余每日不少于40分钟;其它地段工务维修作业安排每月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120分钟(困难地段可分2次安排)。枢纽地区因接发多方向列车无法预留天窗时间时,可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状态集中修,具体由设备管理单位制定方案,报车站商调度所安排,同时报运输处备案。状态集中修周期根据设备使用情况确定。 其它车站维修作业时间:到发线维修作业,铁路局调度所和车站可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另行安排;不影响接发列车的站线维修作业由车站自行安排,每月每站安排维修作业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每次不少于60分钟。 (四)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检修作业,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影响两正线及以上的道岔转换设备(含复线区段渡线道岔)正常使用的检修作业,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及柳州、南宁、邕宁、江西村、河唇、洛满、柳州西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联锁区每月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五)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三、各区段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四、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铁路局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五、施工天窗预报制度。施工单位提报次月施工计划时,要将第三月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及接触网大修作业所需施工天窗地点、时间和次数报铁路局运输处,运输处根据运能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后,在次月月度施工计划中预报第三月施工天窗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施工天窗的安排: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局干线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其它线路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二、维修天窗的安排: (一)黔桂(含黔桂A)线每周安排4次;黎湛线,湘桂线柳州(含)至邕宁(含)区段每周安排5次,日常可根据运输情况进行调整,但每周不得少于4次;其他区段每周安排5次维修天窗。 (二)同一区段同方向原则上一天只能安排1次维修天窗。 第十二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最大限度组织平行作业方式,努力提高天窗的综合利用率。要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各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 根据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1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营业线限速处所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大修换轨、更换道岔、大列换枕、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列车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其中大机清筛、大修换轨、大列换枕等项目原则上按210分钟安排。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各施工项目的具体等级在月度施工计划或施工文电中明确。 一、Ⅰ级施工 (一)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二)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三)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四)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二、Ⅱ级施工 (一)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二)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三)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四)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五)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五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1。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一、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三、Ⅲ级施工: (一)Ⅲ级施工由车务段或直属站(简称“车务站段”,下同)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二)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三、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各施工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第十八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一、 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二、 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三、 施工配合单位责任人员资格要求: (一)Ⅰ、Ⅱ级施工由配合单位车间主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当。 (二)Ⅲ级施工由主体专业配合单位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当,其他专业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担当。 第十九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二、 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领导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三、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铁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 一、天窗修领导小组由分管运输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总调度长任副组长,局安监室,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信息、建管、土地房产处等分管领导任组员。 二、天窗修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分工为: (一)铁路局安监室负责监督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天窗修的考核工作;对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汇总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于当月10日前上报铁道部安监司。 (二)铁路局运输处负责制定本系统天窗修管理制度;施工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协调实施;制定天窗修考核办法,汇总考核资料。 (三)铁路局工务、电务、供电、车辆、信息、土地房产处负责制定本系统天窗修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现场设备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维修安全措施,并检查指导施工、维修单位贯彻落实;做好天窗修计划的审核、提报、实施、检查、分析等工作。 (四)铁路局建管处负责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局内更新改造工程的开工报告;做好天窗修计划的审核、提报、实施、检查、分析等工作;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铁路局调度所、施工单位、车务站段和设备管理单位每月分别对本单位上月施工和维修作业情况进行统计,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于每月5日前将分析总结报各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汇总本系统上月营业线施工和维修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局运输处、安监室。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由局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信息、建管、土地房产处,调度所组成。 一、机构、人员组成 主任由局运输处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工务、电务、供电、车辆、信息、建管、土地房产处、调度所分管领导兼任。施工管理办公室下设车务、工务、电务、供电、车辆、信息、建管、土地房产和施工调度九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组长、组员分别由各业务处主管施工科室负责人、主管人员兼任。施工办公室人员组成相对固定。 二、主要职责、职能 (一)负责制订本专业各施工项目的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作业定额。 (二)负责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报请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施工、维修日计划审批,编制日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并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三)负责组织审查综合性施工和行车设备集中修施工等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 (四)指导施工单位编制Ⅰ级、Ⅱ级施工指挥体系图、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以下简称“三图一表”)。 (五)现场检查施工前准备工作、劳力配备、施工组织、施工安全、行车安全、运输组织、协调配合措施及“三图一表” 落实等情况,监控施工过程,对施工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研究施工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或改进建议。 三、工作制度 (一)施工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做好施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各专业组人员。 (二)各专业组要服从主任(副主任)的统一安排,参与现场施工作业组织和施工安全监控,每月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局安监室。 (三)各专业组要建立健全天窗修兑现、利用率及施工延时统计分析等管理台帐,具体按铁路局天窗修统计分析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月10日前召开天窗修协调会,分析总结天窗兑现、利用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建立天窗修协调会议记录本,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统计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设备管理单位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种类及要求 (一) 施工会议包括施工协调会、预备会和总结会。各项会议由项目管理单位(指项目主办单位、工程管理所、建设指挥部、部管铁路公司,下同)或施工主体项目单位负责具体会务。 (二) Ⅰ、Ⅱ级施工应召开协调会,其他施工项目可不召开协调会。 (三) 施工作业项目应召开预备会及总结会。 (四) 两个及其以上设备管理单位共用区间或站内进行的有动力维修作业应召开预备会。 (五) 连续性的施工项目,每日预备会与总结会可视具体情况合并召开。 (六) 对于施工组织较复杂或组织难度较大的施工项目,施工协调会召开前,项目管理单位或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应牵头组织召开施工方案专题审查会。 二、会议组织领导 (一)Ⅰ级施工协调会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主持召开,预备会和总结会由铁路局各相关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项目管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铁路局安全监察大队、相关业务处室、铁路公安局分管领导参加。 (二)Ⅱ级施工协调会、预备会和总结会由运输处分管领导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召开,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职,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项目管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铁路局安全监察大队、相关业务处室、铁路公安处主管人员参加。 (三)Ⅲ级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由车务站段分管领导或指定胜任人员主持召开,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项目管理、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铁路局安全监察大队有关成员参加。 (四)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预备会由负责主体维修项目的车间主任(副)主持召开,行车组织、其它设备管理单位维修(配合)负责人参加。 (五)在铁路局调度所办理登销记的CTC中心设备、南宁通信段中心机房设备的施工作业,由铁路局电务处根据施工等级指派相应人员牵头组织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配合负责人及调度所分管副主任或指定人员不少于施工开始前2小时在调度所召开预备会,施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 三、会议程序 (一)施工协调会 1.会议目的: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时间及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办法。 2.会议时间:Ⅰ级和Ⅱ级施工于施工计划下达前3日召开。 3.会议前准备: (1)由施工单位向有关站段和业务处室提供车站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和信号布置图,以及新设备的操作规程、技术文件和确保安全的使用管理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预备会议书面材料。 (2)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确定初步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向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及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施工方案草案。 (3)施工单位根据初步确定的施工方案,Ⅰ级、Ⅱ级施工还必须形成“三图一表”草案。 4.会议内容: (1)施工主体单位重点介绍:一是施工概况(包括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所需时间、影响范围及验收安排,信号改造工程还应包括联锁试验、开通方案及施工过渡方案);二是施工组织和安全(包括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防护办法、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列车运行条件、是否需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三是施工准备、人员机具安排情况;四是“三图一表”草案编制情况;五是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2)施工配合单位(含设备管理单位,下同)重点介绍:施工准备情况及静态验收、模拟试验、施工配合等实施进展情况,以及人员机具、安全措施、把控重点、施工关键环节、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提出施工前期准备存在的问题、“三图一表”草案需改进的方面、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车务和机务部门应重点介绍施工运输组织方案和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施工内容提出施工方案优化建议、施工要求及施工安全质量注意事项。 (3)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项目技术要求和施工安全质量等注意事项。 (4)相关业务处室、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施工有关内容分别提出施工方案和“三图一表”草案优化建议、施工要求、施工安全质量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并负责解决施工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会议主持人解决需协调的施工事项,审查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时间,提出施工要求,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二)施工预备会 1.会议目的:了解施工前的准备情况;规章制度和行车组织办法的制订及培训情况;安全监控措施的制订及培训情况等。并审核“三图一表”,确定开工条件。 2.会议时间:Ⅰ级施工于施工前2日、Ⅱ级和Ⅲ级施工于施工前1日召开,维修作业预备会不少于作业开始前2小时召开。 3.会议内容: (1)施工主体单位重点汇报施工准备、静态验收、模拟试验完成情况;施工组织安排、人员机具到位情况;列车运行条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培训、“三图一表”制定情况,以及配合单位提出的施工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需协调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2)综合利用天窗单位重点汇报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列车运行条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施工组织、人员机具、安全措施、共用天窗安全协议签订、应急预案等内容。 (3)施工配合单位重点汇报施工准备、静态验收、模拟试验完成情况;人员机具准备情况;施工配合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培训情况,以及施工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需协调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设备管理单位应提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议,车务和机务部门应重点汇报新设备使用前的规章制度制订和有关行车人员的培训情况。 (4)设计、监理部门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安全质量的落实情况。 (5)相关业务处室、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施工有关内容分别提出施工要求、施工安全卡控重点和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并确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6)会议主持人协调施工有关问题,审核确定“三图一表”,再次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确定综合利用天窗的施工项目,重点提出施工注意事项等。 (三)施工总结会 1.会议目的:分析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组织及安全监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施工组织管理水平。 2.会议时间:由施工领导小组确定。 3.会议内容: (1)施工单位汇报施工组织工作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提出设备监护、养护要求和对施工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 (3)监理部门汇报施工安全质量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的整改。项目管理单位协调解决遗留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对规、对标按期整改。 (4)相关业务处室总结施工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安监部门总结施工过程中安全标准执行和安全卡控监督情况,提出施工地段养护及存在问题的整治要求。 (6)会议主持人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三、会议记录要求 (一)施工协调会、预备会及总结会由车务站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属Ⅰ、Ⅱ级施工的会议记录,由负责记录的车务站段整理后以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送运输处存档备查。维修作业预备会由主体维修项目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2年。 (二)施工会议记录责任区域划分: 1.区间施工影响一端站咽喉时,由受影响端直属站或车务段负责。 2.不影响车站或同时影响两端站咽喉的施工。 (1)车务段管内由车务段负责; (2)直属站与车务段相邻区间由直属站负责; (3)车务段间或直属站间相邻区间:单线区间由上行方向后方站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双线或多线区间:黔桂线、黔桂A线柳州西至太阳村间由柳州车务段负责,黎湛线黎塘Ⅰ、Ⅱ场至凤鸣间由南宁车务段负责,湘桂Ⅰ、Ⅱ、Ⅲ线柳州至柳州南间由柳州南站负责。 第六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站段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一、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一)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二)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三)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四)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五)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六)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七)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八)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大秦线,石太线,侯月线,新焦线,新菏线,兖菏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十二条的规定时。 (九)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十)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铁路局审批的施工计划。除铁道部、站段审批以外的所有施工计划,以及区间、站内正线、影响正线道岔和信联闭、牵引供电设备的维修计划。 三、车务站段审批的施工、维修计划 (一)铁路局负责审批以外的所有维修计划。 (二)设备管理单位在以下线路进行的施工: 1.编组、区段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或影响信联设备3小时及其以下(影响驼峰作业除外),且施工时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2.中间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或影响信联设备4小时及其以下,且施工时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3.铁路专用线封锁或影响信联设备4小时及其以下,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上跨架梁施工除外)。 4.段管线内有关行车设备(牵引供电设备除外)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分管副局长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二十七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章 施工方案编制、审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作业须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复杂的施工项目可分阶段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应包括: 一、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及验收安排;信号改造工程还应包括联锁试验和开通方案(含施工过渡方案及设计资料)。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是否需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配合单位等。 三、其它:是否(或何时)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等;局外单位应提交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Ⅰ、Ⅱ级施工还须提供“三图一表”。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更改项目及局外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须提前按设计方案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预审通过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应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工作应于当日在现场完成,并同时办理签认手续(详见附件4)。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提出的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后,编制详细施工方案按规定流程提报审批。 二、局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在营业线进行施工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报施工方案: (一)有铁路局总工室的局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向铁路局建管处申请工程开工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经批准。 (三)经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三、新建(含临时)或拓宽道口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报施工方案: (一)涉及新建(含临时)或拓宽道口施工,须提供道口行政许可手续; (二)涉及新建(含临时)道口施工,须提供设备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的道口施工管理协议书(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应明确); (三)城市道路涉及新建(含临时)或封闭道口施工,须提供与地方交警部门制定并经设备管理单位、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核签认的交通管制方案。 第三十条 施工方案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 第八章 施工安全协议 第三十一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一、凡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 二、施工内容、作业程序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相同而作业地点不同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分别签订一次性的施工安全协议。 三、建设工程项目中,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确定直接影响行车(需封锁、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等)的施工项目,每处施工均要签订;不直接影响行车的施工项目(如邻近营业线进行边坡、侧沟、电缆沟开挖,机械运输及作业等),可分项目、区间一次性签订。 四、电气化区段利用综合维修天窗进行检(维)修作业或开行路用列车时,主体单位与其它施工单位每年签订共用天窗的安全协议。 五、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协议,若需行车组织部门配合(人工准备进路、引导接车等)或有可能影响其他单位设备(线路、路基、桥隧、通信、信号、供电、水电、车辆5T、超偏载检测、车号自动识别等)安全或使用时,按年度分别与行车组织单位、其他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六、安全协议期限应签至工程施工结束,原则上不准跨年度签订,跨年度需重新签订。未跨年度而施工安全协议过期时,施工单位应向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对方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生效。 七、施工单位因不具备维修等施工技术力量需委托设备管理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时,须另行签订施工协议,但不能作为施工安全协议。 八、营业线大型施工,报建申请开工时所签订的标段协议不能作为单项工程(如立交涵施工、爆破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 九、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不予受理。 十、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未能提供该施工项目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与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二、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三、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五、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六、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 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具体样式见附件5,可在附件5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 第三十三条 签订和审批 一、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拟好《施工安全协议书》样本,并主动送达相关单位;协议必须在提报施工或维修作业计划前签订完毕。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实体:局内单位为站、段,局外单位为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经济实体或持有该经济实体委托证明的施工部门。 施工安全协议由乙方单位负责起草,由双方法人或委托法人代表(铁路局管内单位为站长、段长或分管副站长、副段长)签字。 二、施工安全协议书签订后,施工单位按以下要求上报审批: (一) 关于施工的等级:铁路局已确定时按确定的等级,未确定时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初步确定。 (二) Ⅰ、Ⅱ级施工报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主管业务处、局安监室审查,Ⅲ级施工报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非设备管理单位与车务站段签订的安全协议报运输处)审查、局安监室备查,属于维修作业的安全协议报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备查。 (三) 涉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的,还需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查。 三、各部门、单位自收到施工安全协议书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反馈意见或审查批复;特殊情况及工程复旧不受此项要求限制。 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须指定受理部门负责施工安全协议签订过程的协调和办理工作。受理部门要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涉及本单位内部需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受理部门出面负责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办理或推托给施工单位自行办理。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要制定受理部门工作职责,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相互间要建立经办人员名册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资料报项目管理单位、铁路局监察处备案,如遇变更时要及时提供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履行 一、施工安全协议签订、批复后,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应根据施工安全协议的条款,及时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明确施工配合的职责及义务,指定配合人员全力做好施工监督与配合;施工及配合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安全协议的有关内容传达到施工班组、生产岗点。 二、施工安全协议正式文本由各单位保管备查,施工地段所属车间、车站、工区、施工项目部应存有施工安全协议的复印件。施工安全协议过期或失效后,应继续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 局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在营业线进行施工时,施工安全协议、施工计划审批等有关规定,按铁路局《涉及铁路运输安全地方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程序监管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三十六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文电,下同)、维修周计划、施工(维修)日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的编制,审批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列车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审核。车务站段负责编制维修周计划及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施工计划。 第三十八条 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对站场、线路、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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