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路径:司法裁判如何回应新兴权利_范梦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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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第期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年月 :挑战与路径:司法裁判如何回应新兴权利范梦茜(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 )摘要:司法裁判领域的新兴权利,不属于法定权利类型,而是当事人就自身利益诉请法院认可的要求或主张。法官裁判新兴权利案件,面临法无明文规定之难题,这与抽象普适的成文法、不断涌现的新兴事物、积极活跃的权利观念密不可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应致力于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上,识别、判断及保护合理正当的新兴权利,注重司法裁判说理,及时回应公民寻求公力救济新兴权利的正当期待。由此,法官裁判案件,应准确定位新兴权利,科学运用裁判方法,追求实现个案正义。关键词:新兴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拒绝裁判;裁判方法中
2、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基础研究重点激励课题();中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自主探索类)()作者简介:范梦茜(),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民众依法维权的欲望高涨。近年来,诸如贞操权、祭奠权、探望权、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的提出,彰显国民不断提升的权利意识,却也引发诸多学者对权利泛化现象的思考和担忧。当前,学界集中关注新兴权利的内涵、标准和证成等问题,试图澄清新兴权利的范围,而司法裁判角度展开的讨论相对零散。法官裁判新兴权利案件,将面临何种挑战?静态法与动态实践不断碰撞,在法无明文
3、规定时,是将新兴权利拒之门外,还是对其予以理性保护?司法裁判如何回应新兴权利是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文中通过梳理司法裁判领域新兴权利的内涵和特点,指出裁判新兴权利案件的可能挑战,并针对性提出司法裁判回应新兴权利之路径。司法裁判领域的新兴权利 内涵新兴权利并非法学范畴概念,而是一个表征“权利束(丛)”的统合概念,其具体内涵尚存分歧,然多数学者认可新兴权利是得到理论论证和社会认可但尚未实定化的事实性权利。有学者区分了“新兴权利”与“新型权利”两个形似但实质不同的概念,前者具有自发、自然和流变(多元)的特征,后者则属于自觉、法定和成型(统一)的权利;有学者提出新兴权利是当事人提出的未得到法律直接认可但
4、又期待司法机关加以认可的诉求;有学者认为它是人们关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如需转化为实在权利既要经过形式立法与司法,也要经受实质语境下的评价。尽管也有学者质疑新兴权利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但当对照考察既定法定权利与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兴权利名词,则对这一现象的可能描述是必要的。基于此,文中从司法裁判角度切入,将新兴权利描述为不属于法定权利类型,而是当事人就自身利益诉请法院认可的要求或主张。特点司法裁判领域的各种新兴权利通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各种新兴权利不属于法定权利类型。如悼念权,即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对死者表示悼念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悼念权,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和民间习惯,悼念权在生活实践中发生
5、,由司法个案提出,却在立法处尚存空白。是否承认悼念权,需要法官运用司法方法、法律智慧乃至生活阅历进行考量。第二,新兴权利渊源于法律之外,如伦理规范、风俗习惯、道德共识等非正式制度,或来自对兴起的社会实践之担忧或预警。例如对国人而言,祭奠亡故先辈不仅是道德伦理要求,也是人的情感寄托,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再如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井喷式发展,不断泄露的个人信息极易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引发普通人沦为信息化圆型监狱之监视对象的担忧,因此,被遗忘权等个人信息权利有其实践根源。第三,新兴权利并非法定权利,需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的正当性、合理性或可保护性。法官不仅需要遵循法律框架,求证当时当地普遍的道德准则或
6、风俗习惯,还应对各种要求或主张予以价值判断,对相关方进行利益衡量,预设可能的裁判后果,以司法标准取舍新兴权利。司法裁判回应新兴权利之挑战司法机关承担着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成员的互动与交往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法院作为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关,需要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各色各样的新兴权利,往往最先在法院个案裁判挖掘,逐步为社会和学界所普遍关注,在广泛研讨和争议中定型,最终转化为法定权利。司法实践对待新兴权利的态度,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对新兴权利的想象力和觉察力。法治社会离不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压制权利需求不仅与世界范围内保障人权的趋势相悖,也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保障个体幸福生活,因此,法院应自觉
7、成为新兴权利的探路人。然而,裁判新兴权利案件存在其特殊挑战,有待澄清。法无明文规定与禁止拒绝裁判 法无明文规定此处的法无明文规定,意指新兴权利并非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类型,但不等于法律存在漏洞。具体而言,至少存在如下成因:第一,成文法的抽象普适性。成文法不能直接提供解决个案纠纷的详尽条文,对法官而言,立法者所创设法律仅作为法律发现之场所。成文法着眼于共性和普遍性的社会事项,裁判者则须将抽象条文具体化与精确化,以具体内容填充抽象法律,进而定分止争。第二,新兴事物与新兴观念涌现。一方面,法律将社会惯常行为与事件纳入规范轨道,但立法时未出现及缺乏认识的社会现象或事实则为理性所限。例如,直到 世纪
8、,强调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的隐私权概念才产生。而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私密信息被低成本大规模存储、加工和使用,隐私权内容不断充实并形成“信息隐私权”的概念。另一方面,社群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流动变化,不同时代价值理念产生差异乃至冲突。譬如传统社会,人们对女子性纯洁和贞操格外重视,对其进行道德约束和评判。而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重视性自主和独立渐胜于性纯洁的道德要求。第三,权利意识高涨与权利词语泛化。耶林曾说:“人 类 用 权 利 占 有 和 捍 卫 其 道 德 的 生 存 条件 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强调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
9、基础,人们对涉嫌干扰和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及事实感到不满、愤怒,倾向于寻求国家机关庇护,主张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各种千奇百怪的权利主张纷纷出现,例如相思权、亲吻权等。用权利词语正当化人们的某些诉求似乎稀松平常,这些用权利包装的诉求也许匪夷所思,并不都需转化为法定权利。但通过挖掘这些诉求提出的缘由和背景,反而能呈现人们所关心、缺乏和欲求之事物,督促国家机关履行义务和职责。新兴权利孕育着新的法律生命,也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延展完善。因此,认真对待人们提出的各种新兴权利有重要价值。禁止拒绝裁判尽管成文法并无明文规定,但法官能否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待新兴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后,再通过司法
10、途径给予保护?由此,须引申出法官的另一职责 禁止拒绝裁判。年,法国民法第期范梦茜:挑战与路径:司法裁判如何回应新兴权利典 第条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确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并列举了拒绝裁判的适用范围,其规范意蕴在法国后来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对拒绝裁判的适用和例外情形均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规定,法官如果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当时法国对于法官的裁判职责要求十分严苛。因该原则贯彻了权力分立的宪政精神,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思想,契合法治发展需要,逐步得到了世界范围内认可、吸收和表达。我国法律法规虽未规定法官禁止拒绝裁判,但也可获得间接支撑依
11、据。其一,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宪法 第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中均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民对法治国家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场所,不可不对公民的各种新兴要求、主张予以回应。法官审理新兴权利案件,势必要求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使得公民的相应要求或主张能够顺利进入法院而不被拒之门外。其二,新兴权利案件要求法官提高论证说理能力。案件能够顺利进入法院固然重要,但即便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也有被驳回的可能,而不加论证说理的裁判无异于驳回当事人诉求。对新兴权利案件的法理、事理、情理、学理予以透彻
12、分析,既是对法官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期待,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人们对于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往往与裁判理由的充分性及合理性成正比。提高论证说理能力是禁止拒绝裁判的积极面向。年月,最高法发布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法发 号)(下称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这对于指导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和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高裁判说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指导意见 指出,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换言之,如若无法为新兴权利寻求契合
13、的法律依据,不能认可其在个案中应受保护,则需要给出相应裁判依据和理由。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基于某种利益或需求,人们提出林林总总的新兴权利,或是不满足于既有权利义务格局,或是出现分配新兴资源的需要。利益冲突、权力倾轧、主体地位失衡及社会风险丛生,都可能激发人们追求新的权利类型。当挖掘新的资源和领域时,分配利益归属也不可避免。因此,新兴权利案件需要厘清相关主体利益格局和交错的利益关系。在部分社会成员争取新兴权利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过程中,可能限制、减损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譬如为了得到洁净的空气、水和食物而主张环境权,则要限制某些重污染企业和工厂的污染排放,提高其环保投入。再如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产业
14、要求数据流通和利用的权利,而个人则面临被数据裹挟的风险,强烈渴望数据安全和隐私权利。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已退居幕后,自国家建立以来,法院的一大功能即定分止争,借此确保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社会成员要求变动既有利益关系或者对新的利益关系进行再划分,公力救济是主要渠道。法院裁判案件,一方面使得立法划分的利益格局实在化、现实化;另一方面,随着新的社会纠纷的出现,划分新兴利益格局的主张要求法官不得回避纠纷,而是应该运用法律技术与方法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恰当解决路径。不仅如此,个案裁判应注重利益实现的现实性。新兴权利背后的利益要得到实现,既关涉权利人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利益满足,也涉及义务
15、人的确定,以及应受保护的范围和限度等方面。新的利益变动应否受承认,由谁享有,如何实施及界限何在,都需纳入法官裁判之考量范围。保护标准的合理确定并非所有权利主张均可受司法认可保护,这与权利主张的正当性、合理性密不可分。如何确定新兴权利的司法保护标准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其一,辨识新兴权利。庞德将权利称为“合理的期望”,就此而言,司法的任务在于满足社会对于权利需求的合理期望,而对那些不合理期望则予以否定和排除。无论是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还是习惯权利,都是社会长期交往过程中发展的为人们认同或实践的合理期望。同样,新兴权利本身亦不能自动受司法保护,需要接受当下社会价值的检验。面对各种利益样态,法官必须善于辨
16、别丰富多变的权利主张,以挑剔眼光谨慎捕捉其中蕴含的意义和价值,做出相应判断与选择。其二,寻求价值标准。寻求客观普遍性的价值秩序支持,有助于限制法官主观妄断。尽管不乏意见认为,客观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共识难以获得。然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第 卷而不可否认,人类社会确实共享着对基本价值的追求,保障个体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得以健康持续的基础。价值判断是普适性和特殊性的构成,“某些道德权利,尤其是人权,建立在普适性价值的基础上”。在此指引下,人能够最大程度地自主生存和自由发展,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创造物质和精神文明,为个体带来善的结果。法官应诉诸为人们普遍认同或实践的价值准则。如拉伦茨所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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