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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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木、古迹等。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1.0.4条 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2.1.2条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 计算行车速度 第2.2.1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三节 设计车辆 第2.3.1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2.3.1及图2.3.1。 第2.3.2条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参考尺寸见表2.3.2。 第四节 道路建筑限界 第2.4.1条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五节 设计年限 第2.5.1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2.5.2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10.2.2条。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 第2.6.1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第五节 设计年限 第2.5.1条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2.5.2条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见第10.2.2条。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第六节 道路抗震设防 第2.6.1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第三章 道路通行能力 第一节 设计小时交通量 第3.1.1条 机动车道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中、小城市小型汽车很少时,可按普通汽车计。 计算路段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1。计算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时,车种换算系数见表3.1.1-2。 第3.1.2条 确定车道数的设计小时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与k、δ值均应由各城市观测取得。未进行观测的城市可参照性质相近的邻近城市的数值选用。新辟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不能取得时,k值可采用11%,δ值可采用0.6。 第3.1.4条 确定设计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应综合考虑现有交通量、正常增长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发展交通量等。 第二节 道路通行能力 第3.2.1条 路段通行能力分为可能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 在城市一般道路与一般交通的条件下,并在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机动车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当本市没有 ti的观测值时,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3.2.1-1的数值。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机动车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根据不同的计算行车速度、绿信比、交叉口间距等进行折减。 第3.2.2条 一条自行车车道宽1m。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时,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按下公式计算: 路段可能通行能力推荐值,有分隔设施时为2100veh/(h·m);无分隔设施时为1800veh/(h·m)。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按下式计算: 受平面交叉影响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设有分隔设施时,推荐值为1000~1200veh/(h·m);以路面标线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时,推荐值为800~1000veh/(h·m)。自行车交通量大的城市采用大值,小的采用小值。 第3.2.3条 信号灯管制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按停止线法计算。 十字形交叉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 一、各种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直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直右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二、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与专用右转车道时,设计通行能力应按照本面车辆左、右转比例计算。先计算本面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再计算专用左转及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1、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2、专用左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3、专用右转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三、进口道设有专用左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右转车道时,专用左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1应按本面左转车辆比例β1计算,如下式: 四、进口道设有专用右转车道而未设专用左转车道时,专用右转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Nr按本面右转车辆比例βr 计算,如下式: 五、在一个信号周期内,对面到达的左转车超过3~1pcu时,应折减本面各种直行车道(包括直行、直左、直右及直左右等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第3.2.4条 信号灯管制T形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为各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之和。典型计算图式见图3.2.4-1及图3.2.4-2。 一、图3.2.4-1中 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还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为直右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2)计算。 3、C进口道为直左车道,其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3)计算。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二、图3.2.4-2中T形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为A、B、C各进口道通行能力之和。应验算C进口道左转车对B进口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A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计算。 2、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0)计算,式中Nsl为本面直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3、C进口道的直行车辆不受红灯信号控制,通行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交叉口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受交通特性的制约。如直行车道的车流与对向车流大致相等时,则C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采用B进口道的数值。 当C进口道每个信号周期的左转车超过3~4pcu时,应折减B进口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用式(3.2.3-12)计算。 第3.2.5条 信号灯管制交叉口进口道的一条自行车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veh/(h·m)。 第3.2.6条 环形交叉口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与相应非机动车数见表3.2.6。 表列数值适用于交织长度为 l w=25~30m。当 l w=30~60m时,表中机动车车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ψw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第3.3.1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见表3.3.1。 第3.3.2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规定如下: 一、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场、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75。 二、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0。 三、区域性文化商业中心地带行人多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85。 四、支路、住宅区周围道路的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采用0.90。 第3.3.3条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见表3.3.3。 第四章 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4.1.1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 第4.1.2条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第4.1.3条 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节 横断面布置 第4.2.1条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4.1.2-1~图4.1.2-8。 图中:ωr——红线宽度(m); ωc——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ω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ω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 ω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ω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ω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ωl——侧向净宽(m); ω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ω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ωdb——两侧分隔带宽度(m); ωsb——两侧分车带宽度(m); ωa——路侧带宽度(m); ωp——人行道宽度(m); ωg——绿化带宽度(m); ωf——设施带宽度(m); ωs——路肩宽度(m); ωsh——硬路肩宽度(m); ωsp——保护性路肩宽度(m)。 各种横断面型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单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的次干路、支路以及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旧城市道路。 二、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的道路。有平行道路可供非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 三、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m的道路。 四、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度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与主干路。 第4.2.2条 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 第4.2.3条 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规定如下: 一、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型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计算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m的道路的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桥上不应设停车带。 二、隧道的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m。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代替。隧道中不应设置停车带。 第三节 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 第4.3.1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3.1。 第4.3.2条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括几条车道宽度。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幅路与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用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分隔物与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4.3.2-1。采用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双黄线宽度,见图4.3.2-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特殊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宜设中间分车带,困难时可采用分隔物。 第四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路面 宽度与路面结构 第4.4.1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非机动车道路而宽度包括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兽力车、三轮车、板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适当加宽。为减少分隔带断口,保证机动车交通顺畅,允许少量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一段距离时,应适当加宽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 第4.4.2条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 第4.4.3条 非机动车道路面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种类、水文情况以及当地经验,确定结构组合与厚度。有少量机动车行驶时,路面结构应满足机动车行驶要求。 路面结构应有足够强度。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 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和水稳定性。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的道路应设垫层。 第五节 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 第4.5.1条 路侧带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 第4.5.2条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由式(4.5.2)计算,并不得小于表4.5.2-1的规定。 二、绿化带宽度见第13.2.11条。 三、设施带包括设置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宽度。红线宽度较窄及条件困难时,设施带可与绿化带合并,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间的干扰。设施带宽度见表4.5.2-2。 第4.5.3条 人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及工业废渣的原则,并考虑施工最小厚度。 人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时,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 大型商店、大型公共文化机构、名胜古迹、公园、广场等附近和游览区道路的人行道面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 车辆出入口处人行道铺装的结构和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 第六节 分车带 第4.6.1条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分车带形式见图4.6.1。 分车带最小宽度及侧向净宽等见表4.6.1。 第4.6.2条 分隔带可用缘石围砌,高出路面10~20cm,在人行横道及停靠站处应铺装。 第4.6.3条 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除满足第4.6.1条要求外,还应根据临时堆放积雪的要求进行验算。 一、积雪地区类别按重现期为20a一遇的年积雪厚度、年积雪时间、一次降雪厚度等指标,划分为重积雪地区、中积雪地区和一般积雪地区三类,见表4.6.3。 二、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应根据不同类别积雪地区降雪量的大小及临时堆放积雪的要求确定。降雪初期允许将路面积雪临时堆放在分隔带上,积雪地区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堆雪宽度。两侧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机动车道路面宽度之半的积雪量计算,其余允许堆到路侧带上;中间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路面全宽的积雪量计算。堆雪宽度按式(4.6.3-1)及式(4.6.3-2)计算。 两侧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中间分隔带堆雪宽度应接下式计算: 三、分隔带堆雪高度自路面边缘算起应小于或等于1.1m。 第七节 路肩 第4.7.1条 采取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路肩。路肩分为硬路肩(包括路缘带)及保护性路肩,见图4.7.1。 左侧路肩适用于双幅路或四幅路中间具有排水沟的断面,见图4.2.1-6。 第4.7.2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应设硬路肩。硬路肩铺装应具有承受车辆荷载的能力。硬路肩中路缘带的路面结构与机动车车行道相同,其余部分可适当减薄。硬路肩最小宽度见表4.7.2。 接近城市、村镇有行人的路段,右侧硬路肩宽度应根据人流确定,但不得小于表4.7.2规定值。 不设硬路肩时,路肩宽度不得小于1.25m。 第4.7.3条 保护性路肩宽度应满足安设护栏、杆柱、交通标志牌的要求。最小宽度为50cm。 保护性路肩为土质或简易铺装。 第4.7.4条 快速路右侧路肩宽度小于2.5m,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紧急停车带,其间距宜为300~500m。紧急停车带宽度及各部尺寸见图4.7.4。 第八节 路拱曲线与路拱坡度 第4.8.1条 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横坡度等,选用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与折线形等路拱曲线形式,见图4.8.1-1~图4.8.1-4。 一、不同方次的抛物线路拱见图4.8.1-1。 不同方次的抛物形路拱设计坡度 i为路拱中点与路边连线的坡度。 二、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见图4.8.1-2。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直线段横坡度。 三、折线形路拱包括单折线形及多折线形两种见图4.8.1-3及图4.8.1-4。 单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折线坡度;多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 i为靠近缘石折线的坡度。 第4.8.2条 路拱设计坡度应根据路面宽度、面层类型、计算行车速度、纵坡及气候等条件确定,见表4.8.2。 第4.8.3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路拱设计坡度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按表4.8.2选用。 第4.8.4条 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1~2%。 第4.8.5条 路肩中路缘带部分的横坡度与路面相同,其余部分的横坡度可加大1%。 第九节 缘石 第4.9.1条 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10~20mm。隧道内线形弯曲路段或陡峻路段等处,可高出25~40cm,并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稳定。缘石宽度宜为10~15cm。 桥上缘石的规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4.9.2条 缘石宜采用立式,出入口宜采用斜式或平式,有路肩时采用平式。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缘石宜做成斜式或平式,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的小半径处,缘石宜做成曲线形。 缘石材料可采用坚硬石质或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MPa。 第五章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一节 平面设计 第5.1.1条 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 第5.1.2条 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第5.1.3条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 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的规定值。 道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2的规定值。 第5.1.5条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1规定值。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用直线代替。直线缓和段一端应与圆曲线相切,另一端与直线相接,相接处予以圆顺,见图5.1.5。 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1.5-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第5.1.6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5.1.6。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见图5.1.6。 第5.1.7条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第5.1.8条 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的竖向转折,应予以圆顺。 第5.1.9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5.1.9。 第5.1.10条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第5.1.11条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规则。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第5.1.12条 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由于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 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1∶15~1∶30。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5.1.17条 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第二节 纵断面设计 第5.2.1条 纵断面设计原则如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亲辟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1、路线经过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时,应提高路基标高以保证路基稳定。当受规划控制标高限制不能提高时,应采取稳定路基措施。 2、旧路改建在旧路面上加铺结构层时,不得影响沿路范围的排水。 3、沿河道路应根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位于河堤顶的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0.5m。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位于河岸外侧道路的标高应按一般道路考虑,符合规划控制标高要求,并应根据情况解决地面水及河堤渗水对路基稳定的影响。 4、道路纵断面设计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5、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六、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4.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宜采用4%,任意连续3000m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4.5%。 第5.2.2条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与限制值见表5.2.2。 第5.2.3条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限制坡长。设计纵坡度超过5%,坡长超过表5.2.3-1规定值时,应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第5.2.4条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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