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V1.0--自己201710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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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 重点法条模板: 1 汇总: 1 分模板 2 文件核实模板 5 对比文件模板 5 优先权模板 5 现有技术模板 6 无效宣告请求书 6 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7 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8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8 无效理由分析 9 重点法条模板: 汇总: A《专利法》 【A2】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 【A2.3】是保护客体 【A20.2】 【A22.2】新颖性: 【A22.3】创造性: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6.2】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 R《专利法实施细则》 【R20】 【R20.2】必要技术特征 【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 【R22.1】主题不一致 【A31】【R34]】单一性 【R53】发明驳回理由 【R65】无效理由 【R67】补充无效理由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 【R70】口头审理 分模板 【A22.2】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A22.3】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没有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XXX”。 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XXX”。 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XXX”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XXX,需要XXX”,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XXX”,单没有进一步限定“XXX”,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XXX”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缺乏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XXX”,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得到说明书支持 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XXX”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了“XXX”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XXX”。 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其方法的内容不是及时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A2.3】是保护客体 1、是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的内容,由此可见“XXX”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说明书充分公开 客户提出的“XXX”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即使不公开“XXX”,应用现有的“XXX”,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R20.2】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而“XXX”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A31】【R34]】单一性 【R53】发明驳回理由 【R65】无效理由 X、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R67】补充无效理由 1、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 请求人关于“XXX”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 请求人是X年X月X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又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 【R70】口头审理 【R22.1】主题不一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X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X”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件使用或核实模板 对比文件模板 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 优先权模板 1、有优先权 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 附件3中没有记载改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X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3、没有优先权 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 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 现有技术模板 1、可能是抵触申请 附件2和该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因此,附件2只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现有技术 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权利要求2~4的现有技术,因此附件2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尊敬的客户):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X名称为XXX的发明(使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材料,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模板 ++优先权模板 ++现有技术模板 二、具体无效宣告的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A22.2没有新颖性模板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A22.3没有创造性模板 3、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A26.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模板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2时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A26.4缺乏引用基础模板 5、权利要求5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20.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模板 6、权利要求6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客体。++A25.1不授予专利客体模板 7、权利要求7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保护客体。++A2.2不构成技术方案模板 8、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一致。++R22.1主题不一致模板。 综上所述,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X名称为XXX的发明(使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和2时的权利要求4无效。 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尊敬的客户: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方办理有关于XXX专利申请案件,(申请号为XXX),(以下简称本专利)。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贵方目前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将会影响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一、关于对比文件1~3的核实 ++对比文件模板 ++优先权模板(1、有优先权,2、没有优先权) ++现有技术模板(1、可能是抵触申请2、现有技术) 二、关于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 1、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R20.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模板 ++R22.2没有新颖性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1需要补入必要技术特征XXX,但是权利要求1还是存在新颖性问题。 2、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问题 ++A22.3没有创造性模板 因此,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时的后续修改准备。 3、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 ++R22.1主题不一致模板。 因此,这一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解决。 4、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A26.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模板 ++A22.2没有新颖性模板 5、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A26.4缺乏引用基础模板 ++A25.1不授予专利客体模板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模板 综上所述,目前贵方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XXX、XXX,从而克服了在意向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XXX和XXX,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个实施例和第X个实施例、说明书第X段、第X段以及图X(X)和图X。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该修改来自于说明书第X页第X段、第X个实施例以及图X。 5、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4~12,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段。 6、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3,改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最后一段、图X(X)和图X。 7、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XXX和XXX修改为XXX.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26.4得到说明书支持模板。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A22.2有新颖性模板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A22.3有创造性模板。 五、分案理由 ++分案申请理由模板 申请人相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代理人 XX 电话XXXXXXXX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随附的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X年X月X日的补充意见以及对比文件),现在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4合并为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 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又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修改的各项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对无效请求证据的分析 ++对比文件模板 ++有限全模板(1、有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 ++现有技术模板(1、可能是抵触申请 2、现有技术)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答辩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A22.2有新颖性模板 ++A22.3有创造性模板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A22.2有新颖性模板 ++A22.3有创造性模板 3、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R65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 4、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 ++R67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模板。 5、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 ++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模板。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代理人 XX 电话XXXXXXXX 无效理由分析 一、分析 1、对比文件的使用 ++对比文件模板 ++现有技术模板(1、可能是抵触申请 2、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A22.2没有新颖性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A22.2有新颖性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2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A22.3有创造性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3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A26.4缺乏引用基础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3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6、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A2.3是保护客体模板。 因此,权利要求4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7、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问题 ++A22.3没有创造性模板 由此可见,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提及我方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但是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叫法的被无效的可能,该权利要求是不稳定的,为了避免日后针对该权利要求而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建议不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权利要求书修改建议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记载的XXX在权利要求3中做出了进一步限定,而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因此,建议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4合并为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 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又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修改的各项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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