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租赁意向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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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意向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八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租赁场所情况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第四条 验收及进场 第五条 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方案及乙方装修方案 第六条 租金及租金缴纳 第七条 定金及押金 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缴纳 第九条 延迟付款责任 第十条 物业管理及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场所及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提供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投保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场所的再租赁或转租 第十七条 租赁场所产权转让、租赁合同的转让及他项权利的设定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租赁场所的交还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 附件一:甲乙双方证明文件及提供证明文件时间表。 附件二:租赁场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局部)、各层平面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图、乙方独占使用及免费使用区域图。 附件三:甲方提供乙方的《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及其状况说明》和《共用设备设施清单》 附件四:房屋交接技术条件 附件五: 乙方广告、招牌位置图 附件六: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七: 设备台帐 本租赁意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08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签订: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承租方 :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百盛大厦 联系电话 :86-10-66536868 传真 :86-10-66536838 鉴于: 1.甲方拟同意在 商业广场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 独栋建筑物(见附件二总平面图所示,以下简称“租赁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场所。 2.双方董事会已分别通过决议同意按本租赁意向书的条件出租、承租租赁场所(见附件一)。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本意向性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所情况 1.1租赁场所地址 1.2租赁场所面积 1.2.1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附件二各层平面图黄色部分)明细如下: 地下二层部分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一层部分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三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四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五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六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七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屋顶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2以上面积为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平面图(见附件二)计算出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图测建筑面积”),最终建筑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专业测量机构依照双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实地测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如实测建筑面积低于图测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测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如实测建筑面积高于图测建筑面积的,差值在1%以内(含)的,按照实测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超过1%的部分不再另行计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见附件一)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租赁场所之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检验及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替代性文件之复印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双方提供的文件(见附件一)需盖章予以确认。 1.4 乙方专用设备及共用设备、外墙招牌位、广告位、停车位及独占使用区域: 1.4.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三); 1.4.2甲方提供的乙方与甲方及商业广场其他承租方《共同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三); 1.4.3乙方专用的外墙招牌位、广告位、停车位及独占使用区域(见附件二、五)。 附件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提供的,甲方须于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前一个月将已调试完毕的设备设施清单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将在租赁场所只以 作为百货零售及配套的超市之用(含为配合百货业态开设的餐饮、咖啡、饮料、美容美发、音乐茶座、健身及娱乐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变更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为 个租约年,自乙方开始支付租金的起始日(以下简称“租金起租日”)起计算。 3.2按第3.3条续租的约定,乙方可以优先再续租另十个租约年。 3.3续租 租赁期届满, 甲方若欲继续将租赁场所出租,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承租权。甲方应在租赁期届满的九个月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与乙方协商租赁期限的续展及租赁条件。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甲方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和租赁场所潜在的承租方或使用人察看、了解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验收及进场 4.1双方确认, 年 月 日或以前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入租赁场所验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第4日起与甲方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对租赁场所进行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开始起10日内完成该项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国家验收规范及上海地区相关要求执行)。乙方在前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应对验收结果给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日为乙方进场日(下称“进场日”)。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满足进场条件的,新进场日需经双方协商确认,乙方有权按第18.5.3条处理。 甲方有权于进场通知日前120天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进场通知日一次,自进场日起,甲方同意给予乙方90天免租期,甲方保证在进场日前按附件四“房屋交接技术条件”完成应由甲方完成的进场条件:甲方完成应由甲方完成的天花、墙面、地面〔即:天、地、墙和柱工作完成〕,强电、弱电、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完成(调试工作在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前15日内完成),天花灯具和喷淋头安装完毕,消防试压完成,保证照明,货梯可投入试运行,上下水、洗手间完工并可以使用,地面垃圾清除完毕,甲方施工队伍撤场,同时保证乙方施工时的正常用水、用电(甲方保证在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前一个月提供正式用水、用电)和交通条件(以下简称“进场条件”)。 在免租期届满前,如因租赁场所红线四周邻近道路(属市政负责,非甲方负责部分)的大规模修建、维修,导致乙方无法在免租期内整体营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同意免租期顺延,直至道路畅通,适合开业,如果在免租期顺延期间内,乙方实际开业的,以实际开业日作为租金起租日。 4.2乙方应完成应由乙方完成的装修工程(指按附件四规定应由甲方完成的精装修工程以外的其它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乙方装修工程”)。乙方应当保证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前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用于消防报批的专柜布置图(特殊业种除外),由甲方统一报消防验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应在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前通过消防验收,或取得政府出具的替代性文件。 乙方按附件四要求,负责向甲方提供达到施工要求的机电及装修图纸(即按附件四由甲方负责的机电及装修工程),甲方负责就装修设计蓝图纸和装修工程向有关政府单位及消防单位申报及获得验收批准通过并承担报批费用,乙方将提供全力协助。 4.3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和设备设施在交接时仍存在没有验明的暇疵,则甲方仍负有完善义务,因前述瑕疵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应予赔偿,但依据当时社会技术条件甲方无法验明或获知的瑕疵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五条 租赁场所的设计变更方案及乙方装修方案 5.1在甲乙双方对机电及装修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为满足乙方设立商业项目的需要,如乙方在已确认的相关设计蓝图、施工图纸和附件四内容之外提出租赁场所设计变更方案,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且不影响甲方按照第4.1条约定期限完成交付乙方装修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该变更方案对租赁场所的各项设施及布局进行修改和建设,并作为已确认的相关施工图纸和附件四之补充,因修改和变更等所增加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变更方案将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付乙方装修或完成附件四中应由甲方完成的工作,则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变更方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影响程度的情况,由乙方选择是否变更;如果乙方仍确定变更且该等变更实际导致甲方工期延迟的,则免租期从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进场通知日后的第18天起算,不予顺延,免租期届满仍不能完工的,不影响租金起租日的起算,甲方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任何责任。因该变更方案所涉及的政府计划、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影响租金起租日的起算。 5.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后,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甲方应予配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不得涉及破坏租赁场所的房屋基本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乙方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场所结构及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不合理地影响商业广场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第三人相应损失。 5.3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后,租赁场所的装修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需全力配合。 第六条 租金及租金缴纳 租金及租金缴纳方式另行协商。 第七条 定金及押金 定金及压金的支付与使用另行协商。 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缴纳 8.1公用事业费 8.1.1 乙方应支付因其使用公用事业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须为乙方独立设置水 、电、燃气等计量设施。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完毕水、电、燃气等当地公用事业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的用户分户交费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便缴费单位直接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如其中1250千伏安用电的缴费单位不能直接登记或变更为乙方,该部分电费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在甲方办理完毕前述手续后,乙方应立即自行与前述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乙方百货商场开业时,如仅因甲方原因导致缴费单位无法或没有变更为乙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原应享有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之同等金额。 租赁场所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计量设施记载的数据据实按月向公用事业部门缴纳。 8.1.2在乙方签订前述供应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各项公用事业费。 8.2甲方保证按照附件四的容量要求保证乙方用水和用电。提供的用水量不少于200吨/天,用电量为不少于7500千伏安(不包含消防主系统用电),煤气量不少于250立方/h(不包括空调系统的燃气用量)。如果甲方不能保证租赁场所用水、用电及用煤气量达到前述约定,由甲方负责增容,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3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场所所在地地方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 8.4租赁期限内,因租赁场所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支付其在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 第九条 延迟付款责任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或补交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在乙方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并应向其直接付费后的公用事业费欠费不再适用本条约定),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款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条 物业管理及费用 物业管理的内容、处理办法、物业管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见附件六,乙方应在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后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按照附件六内容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场所及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提供 11.1停车场 11.1.1 甲方须负责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将停车场铺设水泥地面,以适于停放机动车。 11.1.2 停车场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用于公共停车的车位数量不低于600个。 11.1.3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在停车场内无偿向乙方提供4个机动车标准停车位(见附件二)。 11.1.4 甲方在停车场应安装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和防火设施、照明设施,并在百货广场营业期间提供保安人员,定期提供清洁服务。 11.1.5甲方应在租赁场所附近无偿为乙方职工安排300个非机动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二。 11.2甲方保证乙方进场后,乙方之车辆、人员可全天无障碍通行,并在开业前完成建筑红线范围内租赁场所四周道路(范围见附件二租赁场所总平面图)地砖或石材的铺设。 11.3招牌和广告 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广告(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 11.3.1 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招牌、广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予干涉。 11.3.2租赁场所外墙面、楼顶的使用、受益权由甲方享有。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外墙面免费为乙方提供两块面积相当的广告位(具体位置由乙方在甲方统一确定的尺寸和位置范围内优先选择,但两块广告位的总面积应在90--110平方米之间),乙方可以优先选择租赁其余广告位。百货广场楼体的其余广告位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收益。 11.3.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应按照附件五确定的数量、位置、尺寸在租赁场所的外墙面设置招牌,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实施前须将施工图纸报甲方审核。乙方设置的招牌、广告的报批、安装、更换、清理、维护和保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和广告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安装店招、广告发布的相关政府报批手续。 11.3.4甲方须遵照下列原则对百货广场的其余广告位进行管理和使用:(1)甲方对广告位的规划、管理及甲方发布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乙方经营形象要求;(2)甲方在安排每一广告位时,应将该广告的发布内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3)禁止悬挂本合同下与乙方租赁用途存在竞争的企业的广告﹔(4)对甲方统一管理广告位的污、损、缺应立即修补或更换;(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悬挂条幅广告(政府要求的除外)。 11.4 租赁场所外的促销 乙方利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有偿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可以无偿在租赁场所附近区域(以下简称“免费使用区域”,详见附件二)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责任。甲方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免费使用区域,但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商业广场举办的促销活动除外。 11.5 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 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见附件三)的日常维修(甲方负责保修一年,从进场日开始计算)保养和管理及更新、更换由乙方负责;但经乙方要求报废的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拆除。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1甲方作为本合同的出租人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订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1.2 甲方系租赁场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保证租赁场所所发生的原有租赁关系已经终止、解除或不存在任何妨碍乙方依本合同取得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其它权利。 12.1.3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及之前的任何时间,甲方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通知,或该部门以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租赁场所或租赁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征收。甲方本项保证如有不实,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租赁场所全部或部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当地政府征收而用于市政建设或其它,甲方应在接到征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与政府有关部门会谈征收事宜时,乙方有权与甲方直接参与,乙方并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 (如甲方经当地政府获得补偿)或经当地政府直接获得乙方应得的补偿。此外,在发生征收的情况下,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因此解除的,不能视为甲方违约,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同意按征收后受影响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租赁面积重新调整租金额。 12.1.4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对租赁场所进行影响乙方正常营运的房地产开发,否则须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乙方的搬迁费用和营业损失)。 12.1.5 甲方保证因租赁场所房产产权的转让、抵押以及因违反与第三人合同而引起的异议和诉讼不对乙方在租赁场所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12.1.6 租赁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 12.1.7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书面确认的商标或名称进行对外宣传,但宣传内容甲方应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并经乙方书面同意方可对外宣传。 12.2甲方应于乙方百货商场开业前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12.3在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相关正式证照前,甲方提供的由政府出具的替代性文件应保证乙方百货商场正常营业,否则乙方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诉讼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12.4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对租赁场所持续享有承租及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按照附件一提供的全部有效证件,持续保持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12.5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进行装修,并保证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设备时,所有设备完好,保证开业时乙方及其供应商、联营商、合作商、承租商等合作方和顾客之车辆、人员在商业广场四周甲方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道路及进出通道和出入口的全天无障碍通行权。 12.6甲方保证租赁场所及附件三所述设备均符合国家及当地建筑、防火、保安、安全、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 12.7为乙方提供完整、全面的租赁场所总平面图、建筑图及结构图,有关空调、电梯等机电设备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及其他有关租赁场所所属建筑物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讯、燃气、消防、装修的现有设计和工程状况说明。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时需要相应保修证明时,甲方应及时提供。 12.8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商业广场内自营百货企业或将商业广场其它部分物业出租给其它百货企业,也不得在商业广场内设置其它百货企业的广告。 12.9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依法不受限制地享有租赁场所排他的、不间断的及不受影响的使用权。 12.10在租赁期限内,凡属房屋结构的损坏,甲方须及时修理,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12.11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应违反合同约定停止提供水、电、空调、燃气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非因甲方原因或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因紧急维修或因市政需要确须停止供水、供电、空调或其它必要设备、设施的供应,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管理的前述设备、设施因甲方或第三方毁坏原因而中断,则甲方应在接到中断通知的一小时内迅速开始抢修,直到上述设备、设施恢复正常为止;若甲方未及时开始抢修,乙方亦有权自行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甲方逾时未支付该费用,乙方可选择从双方往来帐中扣除该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应由甲方管理的前述设备、设施的中断,乙方应负责自行修理,也可委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修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漏水或前述设施、设备中断,造成乙方在正常营业期间无法整体营业的,甲方应停止计收租金直至前述设备设施恢复到可以满足乙方营业要求后重新开始计收租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如造成乙方无法整体营业超过连续30天的,乙方还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部分重新开业的,开业部分应当计租。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漏水或前述设施、设备中断造成乙方部分租赁场所无法经营的,甲方应停止计收该部分停业场所面积的租金直至前述设备设施恢复到可以满足乙方营业要求后重新开始计收租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受损区域内的装修及货物损失。如发生上述事宜的,乙方应在发生上述事宜后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时即派人与乙方共同对停业面积、受损货物进行确认。 12.12为使乙方能在租赁场所正常经营,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商业广场其它经营者间的关系,乙方自行转租、分租的经营者除外。 12.13租赁期间,甲方负责交纳因租赁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任何税收或费用或其它向出租人征收的政府税费。 12.14如在免租期届满前,甲方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政府出具的替代性文件,则免租期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免租期顺延期间内实际开业的,以实际开业日作为租金起租日。如果在进场日后90天内甲方仍未取得前述文件又不能保证乙方在此情况下开业的,则双方另行协商开业日期,并以该约定开业日为租金起租日,但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12.1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 12.16甲方对下列事宜承担责任: 12.16.1 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的所有图纸、设备清单及设备技术资料的真实性; 12.16.2 甲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相关工作; 12.16.3 租赁场所的建筑质量; 12.17因违反本条前述约定导致乙方或第三人的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12.18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政府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3.1租赁场所交付装修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 13.2乙方在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13.3及时缴纳作为商业项目经营主体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13.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等款项。 13.5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管理,不得损坏租赁场所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置放任何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 13.6乙方百货商场在开业后的装修过程中,若涉及必须将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应严格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装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房屋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3.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的使用权整体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取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8乙方需转租部分租赁场所的,乙方保证甲方不因乙方转租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3.9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用途。 13.10本合同终止且不再延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将租赁场所交还甲方,并保证租赁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除外)。 13.1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以“ ” 的名称在租赁场所中进行经营,但乙方可以依据自身的要求以新世界百货注册的商标和名称替代“ ”的名称在租赁场所中继续经营。 13.12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和其他不合理地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13.13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水、烟、燃气或其他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14乙方应在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后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按照附 件六的内容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13.15乙方自行负责其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 13.16在甲方推荐的银行服务系统能够满足乙方对银行的业务要求、服务水平及满足乙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优先在该银行开立帐户。 13.17对由乙方负责装修部分的施工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3.18乙方负责办理租赁场所经营所须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因报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协助。 13.19因违反本条前述约定导致甲方或第三人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投资于租赁场所或为使租赁场所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之所有权属乙方。 第十五条 投保责任 15.1甲方负责为下列事项投保财产一切险和机损险,并承担费用: 15.1.1 租赁场所(包括建筑物结构、甲方负责完成的装修等); 15.1.2 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与商业广场其他方共用的设备设施。 15.2甲方应在设置各种保险后,向乙方提供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甲方的投保应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5.3对于租赁场所内乙方商品、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费用,乙方应在购买各种保险后,向甲方提供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第十六条 租赁场所的再租赁或转租 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场所及本合同所述乙方有权使用的场地及空间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采取自营、联营、合作、出租柜台、转租部分租赁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租赁场所及其他场地、空间(以下简称“分租、部分转租”),但乙方应同时保证:(1)分租、部分转租的物业仍在整体上以“巴黎春天”的名称或新世界百货注册的商标及名称对外营业;(2)分租、部分转租不减免乙方在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 乙方在出租或转租柜台及/或部分租赁场所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出具甲方享有相应的场地所有权及/或乙方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授权文件或同意转租证明。 第十七条 租赁场所产权转让、租赁合同的转让及他项权利的设定 17.1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将租赁场所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不主张对租赁场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不通过任何形式以优先购买权否定甲方与第三方转让合同的效力。甲方须将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告知给受让方,并须取得受让方出具的承诺接受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就租赁场所的租赁事宜所达成的所有约定,并将完全履行上述合同、协议及约定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租赁场所转让后,受让方和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分别享有并承担各自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若受让方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各受让方共同作为本合同的甲方并对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甲方将租赁场所转让给与乙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百货企业,则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17.2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对租赁场所土地已设定了抵押并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乙方的同意函(内容见附件一)。 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场所设定抵押等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及向乙方出具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并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对租赁场所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合法利益。 17.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通知甲方,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接受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争议处理方式在内的全部约定。甲方同意,在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给乙方关联公司时,甲方、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乙方关联公司在受让本合同后,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关联公司系指乙方的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到的相应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18.2在下列情况下,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解除合同: 18.2.1 另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执行或存在其它有损资产权益的司法、行政程序,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8.2.2 另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非该等清算是合并或重组的目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8.2.3 另一方停止或将要停止其业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按照前述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分别按照本合同第18.4和18.6条处理。 18.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 18.3.1 乙方违约延迟交付或补足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和水、电、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甲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超过30天的(在乙方已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应由乙方向其直接付费的除外)。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仍应支付合同解除前乙方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8.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租赁场所进行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的变更、改造、破坏,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60天内未能恢复原状的。 18.3.3 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违反分租转租约定或变更以本合同约定的统一名称或商标对外经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60天内改正的。 18.3.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权力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租赁场所的房地产权利,此种情形持续超过60天的。 18.4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效力: 18.4.1 甲方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扣留、没收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租赁场所交还甲方。 18.4.2 如果本合同解除时,乙方实际租赁期限未超过5个租约年的(租赁期限从租金起租日开始计算),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第18.4.1条责任外,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8.4.3 如果本合同解除时,乙方实际租赁期限超过5个租约年(不含5年)的(租赁期限从租金起租日开始计算),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第18.4.1条责任外,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前述计算违约金标准的“月租金”是指合同解除当月的月租金。 18.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立即解除合同: 18.5.1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合法地独占享有租赁场所、附件二约定的独占使用区域及附件五约定的店招位、乙方免费使用的广告位的使用权,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60天内未能恢复乙方合法独占使用权。 18.5.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场所的建筑物破坏或损坏并导致乙方无法整体经营之后30天内尚未能完成修复,乙方可选择是否终止本合同。 18.5.3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完成进场条件(双方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并经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达45天仍未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乙方是否选择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逾期进场违约金,甲方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款项作为向乙方支付逾期进场的违约金。 18.5.4权力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租赁场所房地产权利,并导致乙方无法整体营业超过60天的(乙方原因除外);如此种情形持续未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租金并可以要求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18.6因甲方违约,乙方解除合同的效力: 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应将押金不计息返还乙方,并: 18.6.1如果本合同解除时,乙方租赁期限未超过5个租约年的(租赁期限从租金起租日开始计算),甲方应赔偿乙方2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8.6.2如果本合同解除时,乙方租赁期限超过5个租约年(不含5年)的(租赁期限从租金起租日开始计算),甲方应赔偿乙方2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前述计算违约金标准的“月租金”是指合同解除当月的月租金。 18.7国家政策变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租赁场所的交还 19.1交还期限及状态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下称“交还期”)将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乙方需拆除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所有招牌、租赁场所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并将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租赁场所并承担费用,保持租赁场所干净、整洁交还甲方。因拆除时造成租赁场所主体建筑结构及甲方机电设备设施的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造成的损坏无法修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如在交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将乙方所有物品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依法处理乙方物品。 如果甲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乙方,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交还期限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本合同期满交还租赁场所时,乙方无须恢复租赁场所装修及有关设施、设备之原状。 19.3交还期租金 19.3.1 因租赁期届满、甲方违约、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终止,甲方在交还期限内不收取租金;但交还期届满后30天内乙方仍未交还租赁场所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月租金的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从交还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交还期届满后30天之后乙方仍未交还租赁场所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月租金两倍的标准及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从交还期限届满后第31天起付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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