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全部讲义(表格)-(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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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概念辨析】: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立法主体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难点分析】: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 法律制度特点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 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 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 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 清 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本节以夏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来揭示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同时对夏朝法律《禹刑》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 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 社会结构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统治阶级的出现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到夏启即位时,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中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以血缘为纽带组织在一起的部落首领阶层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部落、联盟中的反对派,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整个部落的地步,统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 法律渊源中礼的因素 原 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 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 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法律渊源中刑的因素 刑 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即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 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 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指导原则 奉天罚罪。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在一起,在实行统治时,充分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 主要法律 《禹刑》 刑罚种类 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 司法制度 监狱发端于夏朝 【难点分析】: 中国法起源中原始氏族、部落色彩较浓的原因: 生产力原因 中国远古时期生产工具较世界其他文明地区落后,铁制工具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因此,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私有制水平低,原始氏族部落的经济结构未能被完全打破。 社会组织结构原因 中国农业文明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力对抗黄河泛滥等自然灾害,因此,人群的社会组织能力强,组织机构比较发达。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形式大部分被保留下来,带入文明社会。以部落首领为代表的专制结构得以继续发展。 地理原因 中国地处东亚大陆的东部,地理环境封闭,较少受到其它地区文明的影响,文明发展成分单一。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统治时间 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 法律指导原则 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 主要法律 《汤刑》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 司法制度 国家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进步,司法制度已具雏形。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 【概念辨析】: 1.如何理解商朝的内、外服制度? 内服 外服 人员构成 商王直接控制辖区内的司法事物 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部落的首领是辖区内的最高司法官 管辖范围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 服从商王领导的其它部落所控制的地域 管辖事物 商部落的司法事物 本部落的司法事物 2.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 自然神 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 祖先神 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 主要活动 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禹刑 2.汤刑 3.“率民以事神” 4.炮烙 5.内服 6.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本章小结】 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 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 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 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 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 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 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 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 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 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 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 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四)刑起于兵。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 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 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 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 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 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答 疑 库 关键词 禹刑、汤刑 章节 1·1 知识点 夏、商刑法制度 问题描述 禹刑、汤刑有哪些共同点;有哪些不同点。 问题答案 一、 共同点。1.它们都是中国奴隶制早期的刑法制度; 2.残酷的刑罚作为法律的主要内容;3.罪名体系尚不健全,以事定 罪,以罪处刑;4.以开朝首领的名字为法律命名。 二、不同点。1.指导思想上,商朝较夏朝神权法思想更浓;2.实施行为上,商朝的法律活动主要以占卜形式进行;3.在刑罚体系上,商朝比较夏朝更为发达;4.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已初具中央、地方机构分设的雏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 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 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 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亲亲 尊尊 共同点 1.维系宗族关系的准则。 2.以宗族间血缘、亲缘为纽带。 3.西周法制指导原则。 不同点 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设定; 相对于亲、疏关系而言; 主要针对家庭内部关系;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是基于身份等级上的设定; 相对于尊、卑关系而言; 涵盖于国家各方面,尤其在君臣关系; 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尽忠、子尽孝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 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周礼》包含了它的全部内容。 三、刑 西周的《吕刑》总结和阐述了西周关于刑法科学的理论和思想。 四、礼与刑之间的关系 简单讲就是“出于礼,如于刑”。礼是行为规范的总则,不符合礼的行为,就是刑所打击的对象。在身份等差的历史条件下,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遵循“礼不下出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概念辨析】 礼与刑在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相互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礼 刑 规范对象 贵族内部、平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违反礼的行为、侵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 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禁于将然”,即防范犯罪 “惩于已然”,即对犯罪行为和实施主体予以刑罚惩罚。 实施手段 教育、舆论手段 刑罚 主要原则 贯彻“亲亲”、“尊尊”原则 以残酷的身体刑(肉刑)为主要内容 作用 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实现礼的制度化 以强制力为后盾,更有效的维护礼。 与社会行为间的关系 出于礼、入于刑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员适用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宗法制在西周社会中的所起的作用? 要彻底理解宗法等级制度在西周政治、法律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宗族、家族组织与西周实施的分封制及在宗族内部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同姓不婚制联系在一起 1.周王朝建立时,将王朝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诸侯,这就是分封制 2.同姓不婚制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总结出的婚配原则。由于生产力低下,私有经济不发达,早期的中国人以宗族的形式生活在一起,一个姓氏就代表在同一各祖先下生活的共同人员的符号。血缘相近,自然“同姓相婚,其生不藩”。同时,异姓结婚,可以“附远厚别”。 1.以图表的形式来说明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使西周呈现出家国一体的特点。 4. 通过分封制、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使西周各部落之间在形式上成为周天子的子民,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共主;同时,各部落在辖区中的固定统治权稳固了西周的基础, 也使西周的版图大为扩展;以各姓氏为代表的各个人群互相结合、交融,华夏民族逐渐形成;宗法制使西周形成“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涉及刑法与民法。刑法主要内容为定罪量刑的有关原则;民法主要为土地制度、债的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西周刑法的有关内容。 我们借用现代刑法总则、分则的形式来加以说明。 总则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2.主观上区分故意与过失;主体行为上区分惯犯与偶犯;3.重点打击某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4.明德慎罚、严谨错杀无辜;5.疑罪从赦 分则 1.五刑、鞭、扑、流、赎刑(合称九刑); 2.断罪有疑,可从赎。(赎刑起于西周) 2.如何理解西周民法的有关内容。 土地制度(不动产) 债的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 所有权: 属周天子 1.动产买卖之债; 质人 1.一夫一妻制; 2.婚姻的成立的要件: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同姓不婚; 4.婚姻解除的要件: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嫡长子继承制 占有、使用、收益权:分属诸侯、大夫、士、民 质 剂 处分权:属周天子; 土地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土地开始私有化) 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买卖兵器、珍异所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之债:傅(债券)、别(债券一分为二)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西周司法制度主要涉及西周的司法机构及诉讼与审判制度。 1.西周司法机构有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分立:中央一级为大司寇与小司寇;地方为乡土、遂士。最高司法裁判官为周王。 2.西周有民事与刑事诉讼两种方式。在诉权提起方式上是两造主义,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诉。西周的审判制度较有特色的是五听审判方式,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法官来确定事实,审核证据。 3.刑法执行上要求注意身份等级的差别,同时注重刑罚执行与时令的配合,如秋冬行刑。 【概念辨析】: 什么是五听审判方式? 方式: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对象: 言辞 面色 呼吸 听觉 眼神 理屈就会: 理屈则言语错乱 理屈则面红 无理则喘息 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无理则双目失神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礼 2.《吕刑》 3.嫡长子继承制 4.质剂 5傅别 6.世卿世禄 7.六礼 8.狱与讼 9.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 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 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 “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 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六礼”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 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 (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简答题答案: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3.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代表国家享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天子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所有土地归周天子所有。 (2)周天子把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通过分封方式,授予同姓、异姓诸侯。受封诸侯并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享有对封地的使用权。周天子仍然掌握着封地的最终处分权,这又表现为:①诸侯不得任意处分封地,土地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②受封土地的诸侯,必须按照土地数量,向周天子交纳贡赋;③周天子有权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但是到了西周中、后期,土地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被打破。大量的土地被当作私产,进入交换、流通领域。 4.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三、论述题答案: 1.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 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 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 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 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 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 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 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本章小结】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西周的立法思想和诉讼审判制度。要详细了解“亲亲”“尊尊”原则提出的历史背景,把握周礼治原则下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答 疑 库 关键词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 章节 2.1 知识点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问题描述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问题答案 (1)“敬 天保民”和“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中认识到,统治者能否获得天命,能否获得并长久保持统治权,其关键在于当政者是否有德行,是否能 保护民众、造福民众。基于这一认识,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从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转变为信奉天命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 亲亲、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 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 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 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 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铸刑书 竹刑 铸刑鼎 国家 郑国 郑国 晋国 时间 公元前536年 公元前501年 公元前513年 人物 子产 邓析 赵鞍、范宣子 形式 书于鼎 书于竹简 书于铁鼓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主义在哪些方面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立? 法治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思想或法律指导思想是完全相反的。 法治主义 礼制思想 法律适用主体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法律形式 公布成文法 秘密法 礼与刑的关系 行刑,重其轻者 明德慎罚 礼主刑辅 【概念辨析】: 《法经》: 战 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 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 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王任命的郡守、县令实施统治;第二、剥夺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以军功受爵;第三、以乡里、士伍作为基层组织,加强行政管理。 三、法律方面:该法为律,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属。第一、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第二、设置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疑难辨析】: 商鞅该法为律的意义何在?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2.铸刑书 3.《法经》 4.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商鞅变法种对法律制度实施的那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 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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