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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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判定标准为该企业此笔贷款发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 第五条 首贷户可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贷业务,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1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三章 贴息要求 第七条 贴息标准。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产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市政府批准的、对特定行业或特定阶段的其他规定,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八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原则,每季度按实付利息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第九条 贴息办理流程。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应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得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附件1-4),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各银行的首贷业务付息汇总表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收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单,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口向补助企业提供补助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时限要求。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一季度内,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业务信息筛选、汇总和表格报送,对于延迟一季度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贴息范围。 第四章 担保费用补助要求 第十一条 担保费用补助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低于年化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费用补助方式。首贷担保补助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驻担保机构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担保费率、担保时限、担保费等信息补充完善,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将上季度符合补助条件的、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贷款业务形成汇总表(附件1-5),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将上述业务名单推送至对应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补充实付担保费用后,形成首贷担保费用付费汇总表(附件1-6),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首贷担保费用付费汇总表后,对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名称和担保费用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收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单,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口向补助企业提供补助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时限要求。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2个月内、担保机构在贷款放款满一年后的一季度内,或贷款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后的一季度内、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业务信息筛选、汇总和表格报送,对于延迟一季度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补助范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部门分工。首贷贴息和担保补助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和申请,制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录入财政资金拨付信息,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等相关工作。 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建设、功能改造与运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入驻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保障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对贷款服务中心开展政策宣传,与北京银保监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等相关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对入驻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融资担保公司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供驻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做好轮值安排,加强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北京银保监局负责牵头开展首贷户拓展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并积极向贷款服务中心引流,对入驻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银行及时准确填报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信息,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与市政务服务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工作,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检查制度。驻场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1-7)、诚信履诺告知书(附件1-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北京融资担保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每季度抽取部分贷款和担保业务的合同与凭证,对企业贷款、放款还款、付息付费等信息与汇总表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的,金融机构填报数据延迟、缺漏等情况,由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通报;对金融机构出现报送不实信息等行为,被认定为违诺失信行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把有关信息报送给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计入其信用记录;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金融机构配合追缴所涉财政资金,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2022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未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首贷业务,企业完成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的补充登记后,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2021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首贷业务,按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在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完善信息并按时报送汇总表后,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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