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企业会计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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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制片、洗印业务活动的企业, 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 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2、电影洗印企业,指专门从事影片的拷贝、播映带或其他 载体物的冲印、制作、加工、字幕印制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母公司、制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影片洗印生产业务的后期 制作部门、车间等,应视同电影洗印企业进行有关会计核算。 (二)企业除自制拍摄影片外,从事与境内外其他单位合 作摄制影片业务的,应按以下规定和方法执行: 1、从事合作摄制影片的形式: (1)联合摄制,指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 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 (2)受托摄制,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全额出资,代为制 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3)委托摄制,指企业全额出资,委托其他制片单位代为 制作影片的摄制业务。 (4)协作摄制,指由其他制片单位全额出资,企业仅以提 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业务。 企业在受托或协作摄制业务中,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该 片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充抵受托或协作价款的,应视同联合摄制方式进行核算。 2、合作摄制中收到的制片款的处理: (1)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 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 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其他合作方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的拍片款,参照委托摄制业务处理。 (2)受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收到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 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成摄制并提供给委托方时,将该款项冲减该片的实际成本。 (3)在委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受托方的 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受托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4)企业的协作摄制业务,按租赁、收入等会计准则中相 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 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 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不属于合作摄制性质。企业在此类预售业务活动中已收到的预售款项,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影片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再将预售款项转作销售收入。 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应当视为预售业务: 1、付款人的目的是以买断方式取得合同约定时期和范围内 的影片使用权; 2、付款人不享有或不承担该影片在前款规定时期和范围以 外的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 3、付款人的预付款项与影片摄制成本无直接关联,制片方 无须向付款人提供影片摄制成本的结算凭据或报表。 (四)企业在影片的创作生产活动中,接受有关方面、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提供的,给予指定影片专项资助的款项,应先作为负债,记入“制片资助款”科目,在结转入库时,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影片接受资助的片名、资助方、资助金额以及该款项的当期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企业结转影片成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 则。 1、国产影片(包括合拍片)在完成后期制作,进口影片在 提供原拷贝(带)和译制拷贝(带),并经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结转入库。 2、影片(含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已结转入库的全部 实际成本,企业应当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按以下方法和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1)企业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在收到卖断价款时, 应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企业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或采用 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 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计划收入比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如果企业预计影片不再拥有发行、销售市场,应将未结转的成本予以全部结转。 影片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 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 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在以分账、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和销售影片活 动中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应设置“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参照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制片 备用金”、“预付制片款”、“影视剧本”、“预收制片款”、“制片资助款”等科目。并且,对“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134 制片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摄制组为影片拍摄所需的差旅费、劳 务费、零星采购等开支,经批准而预支的备用金。本科目可按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经核准拨付给企业内各管理部门、材料和物资采购部门等定额周转用的备用金,以及非电影拍摄所需而短期临时借用的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经批准拨付制片备用金时,按领用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经审核后批准报销时,按核准的应报销金额,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报销金额大于已领用金额需补足差额的,按应补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应报销金额小于已领用制片备用金需收回差额时,按收回差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已经查明原因和处理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制片备用金, 属于摄制组管理和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减去过失人等赔款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过失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制片备用 金款。 1152 预付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和联合摄制业务中,按照合同 规定预付给代为制作并负责成本核算的受托方的款项。本科目应当按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而预付款项时,按预付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委托或联合摄制的影片制作完成时,按企业应承 担的实际成本进行如下处理: 1、影片已经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 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本科目。 2、影片尚未审查通过和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 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时,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四、在委托或联合摄制影片业务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 奖励等原因,发生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大于初始预付制片款,需补付差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企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小于初始预付制片款,在收回差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预付制片款项后,如因受托方破产或政策性调整 等非常原因导致停拍且不能续拍时,应将已预付的拍片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制片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委托或联合摄制影 片而实际预付给受托方的款项。 1212 影视剧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划提供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文学剧 本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当按文学剧本的剧名设置明细科目, 进行明细核算。 文学剧本的成本,包括剧本策划、组稿、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原著版权费、剧本稿酬,编剧和编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其他劳务补贴费,以及为组织剧本而发生的审稿费、退稿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各项支出。 在企业下达投产通知或生产令,进入影片拍摄准备阶段后, 导演和主创人员为编写、修改分镜头剧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文学剧本创作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或为取得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剧本版权、使用权和改编权而支付转让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文学剧本定稿和审查通过,并按企业下达的投产通知 或生产令投入影片拍摄使用时,按该投拍文学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剧本费及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文学剧本时,应按合 同规定的转让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影视剧本转让收入)”科目;按被转让剧本的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影视剧本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文学剧本在定稿前因故废止、未获审查通过而作废以 及已经审查通过已满三年仍未投拍的,应当作报废处理,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剧本损失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储备的或尚未定稿的 文学剧本的实际成本。 2132 预收制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联合摄制、受托摄制、协作摄制等 合作摄制业务中,按合同约定预收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摄制成本款项。本科目应当按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片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在收到合作方预付的摄制成本款项时,按实际收 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合作摄制业务的影片,在摄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 取得发行、放(播)映《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其他合作方出具该影片摄制成本、费用的结算凭据或报表,并据以办理有关转账和结算手续: 1、企业联合摄制的影片,在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时,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应按该片合作方应承担的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2、企业受托摄制的影片,采用差额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 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采用收取固定承制费办法的,在将影片提供给委托方时,按应收委托方拍片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按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合作拍片业务中, 向拍片合作方或委托方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应由付款方补付的款项。 2332 制片资助款 一、本科目归集和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有关方面、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提供给指定影片的资助款项。 企业收到的未指定片目的资助款,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的 增值税,国家财政扶持而直接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对重点制片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的借款或资助,以及收到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合作拍片成本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助单位等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受资 助影片的片名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接受以货币资金方式资助的,按实际收到的资助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方式资助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在接受资助的影片摄制完成结转入库时,按该片 发生的全部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科目;按该片接受资助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备抵)”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尚未结转的影 片摄制成本资助款。 (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电视片”、“成本备抵” 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电影片、电影拷贝及其后产品、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当按影片的片名,以及各种产成品的名称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企业以联合摄制或接受资助方式所摄制的影片,在完成 摄制入库时,按实际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按合作方应承担的出资额或接受资助的金额,借记“预收制片款”或“制片资助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备抵)。 3、企业以委托摄制或联合摄制方式,委托受托方进行制作 和核算成本的影片,在完成摄制入库时,按企业应承担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制片款”科目。 4、企业影片其他后产品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 “库存商品”科目的使用说明,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三、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时,按本办法说明中有关影片 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进行结转。 1、企业自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应结转的实际 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接受资助和联合摄制的影片,在结转销售成本时, 按影片应结转的实际成本扣除其成本备抵额后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结转成本备抵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备抵),按应结转实际成本额,贷记本科目。 四、已经审查通过和取得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发 行、放(播)映《许可证》,并已入库的影视片及其产品,发生补拍、修改、删剪、印制等情况而形成新的成本和费用时, 应按实际发生额对该影片库存账面成本作追加调整。 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在报废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按禁止决定已作报废处理的影片,又重新获准公开发行、放(播)映时,则企业应按正常发行、销售影片处理。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 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 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与核算。本科目按成本项目应当设置的明细科目为: 1、故事片的成本项目: “剧本费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所用文学剧本的成 本,以及分镜头剧本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酬金。 “基本人员工资及劳务”——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导演、翻译、摄影、制片、剧(场)务、录音、照明、置景、道具、服装、美术、化妆、烟火、剪接、会计(核算)等人员的工资、 劳务费和酬金。“演员劳务及酬金”——用于归集摄制组支付给主、配角演员,以及其他临时、群众、特技、替身、武打、舞蹈、配音等演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 “临时协助人员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临时聘用的辅助工,以及向社会管理部门、场景提供单位临时外请协助人员所支付的各种津贴、报酬等。 “食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为演职人员提供的伙食、或者按规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伙食费补贴、津贴和防暑防寒所需饮料,以及住宿等费用。 “差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演职人员因采景、体验生活、拍摄、送审等发生的各种交通、住宿、补贴等费用。 “胶片”——用于归集摄制组拍片耗用的彩色与黑白底片、正片、声片等各类胶片费用。 “磁片及磁带”——用于归集摄制组磁片及制作中耗用的各类磁片、磁带等费用。 “化妆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直接购买或领用所消耗的化妆用材料、用品、工器具,以及造型作业等发生的费用。 “服装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服装进行设计、加工、购置、租赁、损耗等发生的费用。 “道具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道具设计、制作、加工、维修、购置、租赁、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 “布景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进行布景和场景设计、搭置、加工、维修等所发生各种费用。 “烟火枪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耗用的烟火材料与弹药以及租赁、维修、赔偿枪械等所发生的费用。 “车辆运输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因运输发生的各种费用。 “场租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所需,租(借)用各种场所、场地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摄影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摄影专用的器材及 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录音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摄制期间使用的录音场地和录音用器材、设备、音频工作站、材料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剪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使用各类剪接器材、设备、材料、视频工作站、胶转磁设备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照明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摄现场使用各类照明器材、设备、发电车、材料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常规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拍摄常规特技(非电脑数码制作)镜头而使用的有关摄影器材、设备、材料(不包括胶片、磁片和特技烟火材料)、场棚和消耗物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数码特技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电脑数码制作单位加工影片数码特技镜头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音乐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影片作词作曲、配制音乐、聘请乐队、指挥、独奏演员、歌唱演员,以及取得音乐作品使用权等所发生的费用。 “放映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观摩学习和后期制作审查 样片、双片、完成片放映所支付的放映费用。 “剧照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拍片选景和制作剧照所耗用的照相器材、设备、胶卷,以及冲印、放扩照片所发生的费用。 “字幕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所拍摄的影片加工、制作片头和片中字幕所发生的费用。 “洗印费”——用于归集摄制组为洗印彩色和黑白的底片、正片、声片、中间片等发生的各种洗印加工费用。 “军事费”——用于归集摄制组经申报批准,由军队、武警部队提供人员、武器、弹药、军车(舰、机)、军械、场地和器材设备等协助拍摄,按剧用军事预算所支付的费用。 “剧杂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文具用品、资料打印和复印、邮电通讯、书报杂志、学习观摩等各种费用。 “赔偿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因影片拍摄需要,导致所租用的场所、场地、设备、器材、服装、道具、物品等发生毁损或失灭,经协商支付的各种赔(补)偿费用。 “其他费用”——用于归集摄制组在拍片期间,所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明细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 2、译制片、纪录片、科教片、专题片的成本项目,企业可 以结合自身片种的译、摄制业务特点,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选择确定。 3、美术片的成本项目,企业除参照故事片成本项目进行选 用外,可增加以下项目: “外加工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部分动画片段、木偶等设计、绘制、制作、加工,按合同规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绘制费”——用于归集动画、描线、上色、木偶和剪纸等制作(含电脑制作)车间等,为摄制组提供的各种劳务费用。 “辅助材料费”——用于归集摄制组在美术片摄制中,为制作人物、服装、道具、布景等,购入和耗用的纸张、颜料、布料、木料、五金零配件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4、影片洗印的成本项目: “工资及附加”——用于归集支付给直接从事印制影片及其 拷贝生产人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的各种费用。 “胶片及磁带”——用于归集印制影片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等所耗用的各种彩色、黑白胶片,以及磁片、磁带等所发生的费用。 “药料”——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耗用的各种化学药料所发生的费用(可采用分摊方法计入产品成本)。 “燃料及动力”——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水、电和各种燃料、动力所发生的费用。 “制造费用”——用于归集影片印制生产中,消耗的清洁用 具和物品、零配部件等各种辅助物料等,每月按规定分配方法计算后,转入应由产品成本承担的各种费用。 三、企业发生各项生产费用的核算: 1、制片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 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制片备用金”、“影视剧本”等有关科目。 2、洗印企业,按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 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关科目。 为影片洗印提供环保处理、水电动力、机械维修,以及化 学药品、胶片供应等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等,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时,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3、企业在影片拷贝(载体)销售过程中,所需的片箱、片 盒、片夹、片轴、塑料(纸)袋等包装物,不应计入影片的生产成本中。随同影视片拷贝(载体)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企业单独计价出售的包装物,则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出售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4、企业在影片创作生产或影片拷贝洗印过程中,已经耗用 和计入生产成本的胶片,以及从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液)中电解而提取的白银等,其出售处理所回收的款项,可以采用直接或分摊方法冲减生产成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企业摄制完成并已取得许可证的影片,按实际成本结 转入库。结转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制片企业在影片投产开拍后,中途因故停拍且以后不 再续拍,以及影片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后未通过的,须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经核准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所补充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 未完成影片的各种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收入”、“电视片收入”、“剧 本转让收入”“拷贝洗印收入”、“影视基地服务收入”、“其他媒体业务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和销售、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形成的收入。 “电影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电视片收入”——核算企业在电视剧片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剧本转让收入”——核算企业在向外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影视剧本中取得的收入。 “拷贝洗印收入”——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 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影视基地服务收入”----核算企业附属影视基地在提供 器材、场地租赁或人员劳务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其他媒体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 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相关销售、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 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 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符合确认条件的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 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 收账款”、“待结算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委托其他制作(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收入,应当根 据受托(代理)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和清单,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成本”、“电视片成本”、“剧 本转让成本”、“拷贝洗印成本”、“影视基地服务成本”、“其他媒体业务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影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剧目、电影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视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视片剧目、电视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剧本转让成本”——核算企业转让的影视剧本的实际成本。 “拷贝洗印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视基地服务成本” ——核算企业在提供影视基地服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其他媒体业务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销售、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出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 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 ——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 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影片和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 以及提供影片制作、洗印、加工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库存商品”、“影视剧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制片(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成本和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或报表,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按本办法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结转的规定,计算出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一)“制片备用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 货”项目。 (二)“预付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 付账款”项目。 (三)“影视剧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 项目。 (四)“预收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 收账款”项目。 (五)“制片资助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 货”项目的减项。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 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 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 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 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 (二)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 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 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 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 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 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 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 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 (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 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 (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 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包括: ①发行权交易结算,即企业仅买取影片的发行权、放映权, 所需拷贝等载体由企业自行定制并承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单拷贝交易结算,即企业按包括发行权和放映权在内的 单个电影拷贝计价,向供片方购买电影拷贝的结算方式。 (4)代理结算,指企业仅收取固定代理费,影片的收益和 费用均由供片方享有和承担的结算方式。 2、企业以分账、片租及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 支出,按合同、协议约定需与供片方进行分配或分担的,应先在“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中归集,然后再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企业与供片方之间进行结算。 发行企业应当依据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和每部影片结算单(简称“片结单”),或者依据接受供片的发行企业提供的影片发行收入结算表,办理有关影片收入的结算。 (四)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 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 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五)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影片成本的结转应当遵循 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 1、合同、协议约定了发行、放映期限的,从符合收入确认 条件之日起,在剩余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和24个月孰短的期间内,采用零毛利法、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合同、协议未约定发行、放映期限的,应从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和原则结转销售成本。 3、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再以单拷贝交 易结算方式向其他发行、放映企业出售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购入的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如果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如有规定场次定 额的,可依据所购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场次定额,采取按实际放映场次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 4、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 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和“应付电影专项资金”两个科目核算。 (七)企业改建、装修电影院发生的支出,应区别以下情 况进行核算: 1、企业对自有电影院(厅)进行装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装 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改建 、装修为 电影院(厅)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独设置“经 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平均法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建或装修电影院(厅)的过程中,用于电影放映专用设备(包括电影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座椅等)的支出,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附录《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待 结算业务支出”、“应交电影专项资金”、“待结算业务收入”、“电影专项资金”、“影片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311 待结算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 等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款项已经支付,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担的各种支出。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支出”、“影片放映支出”、 “电视剧片发行支出”、 “税金及附加支出”、“电影专项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发生按合同、协议约定需要与供片方分别承担的 费用支出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依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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