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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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期货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一、期货交易所 1. 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 2.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 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未逾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未逾5年 5. 期货交易所职责:提供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 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 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 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 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二、 期货公司 1. 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 年无重大违法,合格场所和设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 国期督6个月内作出批不批决定 3. 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 期司不得:为关联人融资,对外担保,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法律合规、期督另有规定除外 5. 经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批),新增持有5%股权变动 (其他2个月,批不批) 6. 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7. 注销前返还客户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三、 交易基本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事 期货融资和担保 资格,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国期督、期交所、期保安存监和期协),证券、期货禁入者,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交所应及时公布即时行情,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不得发布即时行情) 7、期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依客户要求支付,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和税款 8、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未按要求自行追加或平仓的,有期司强行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9、交割仓库不得:出假仓单,限制出入库,泄露交易秘密,违规参与交易 10、会员违约的,期司先以客户保证金承担,不足的期司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垫,并取得追偿权。 11、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12、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 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制定自律性规则并给予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组织培训和交流研究 五、 监督管理 1、国期督职责:制定规章,对期货交易监督,对各参与者的期货业务监督,制定从业办法,监督期货交易信息公开,指导期协,违规行为查处,开展交流合作。 2、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资料,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可制当事人期货交易,不超15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期货投资者 保障基金:筹集具体方法由 国期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期督制定期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净本与净产比例,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等 比例,对期司各方面提出要求。 5、不符合持续经营:对期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并验收。(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6、采取措施:限制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通过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7、 期司违法经营,重大风险、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利益的:-停业整顿,托管或接管监管-等措施。 通过国期督批准的,可对董监高采取: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或财产上设定权利等措施-。 8、 期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等重大事件的,应5日内向国期督提交书面报告。 六、 法律责任(了解即可) 1、 期交所、非期司结算会员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接纳会员,违规收取手续费,违规分配收益,违规公布即时行情或预测价格,违规未向国期督报告,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违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违规,限制交割总量,任用无资格期从人员。 2、 期交所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所得或不满10W的,处10W以上50W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 擅自办理业务,允许会员保证金不足交易,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或从事与职责无关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交易资料的, 第二章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007.8.1 1. 证监会、财政部可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2. 期货交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 3. 保障基金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4. 保障基金管理运用原则:公开合理有效,安全稳健 5. 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6.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实行比例补偿 7. 启动资金:截止到2006.12.31风险准备金15% 8. 后续资金:交所收取手续费3%+期司收取千分之5~10 9. 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善、市场风险水平确定。对管理不当,财务状况恶化的期司,由证监会根据期司风险状况确定。期交、期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营业成本中列支 10. 缴纳时间:期交所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一年度的)交,并代缴期司的 11. 暂停缴纳:保基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期交、期司遭受重大突发风险或不可抵抗力 12. 保障金管理机构独立核算,定期报告给证监会、财政部 13. 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14. 高风险的期司每月向保障基金提供监管报表 15. 补偿方式:10W以下部分全额;10W以上,个人90%机构80%,保障基金不够的,后续补偿 16. 使用前,证监会和保障机构监督核实期司的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先以期司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或紧急的,方能使用保基。 17. 保障机构拥有受偿权,可依法与期司清算。 第三章 期交所管理办法2007.4.15 1. 期交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 公司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会员制-----注册资本划分均等份额,会员出资认缴 3. 证监会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4. 章程载明:目的和职责、名称和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组织机构规则、管理人员、基本业务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变更终止条件,章程修改 5. 会员制章程还需:加上,会员资格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纪律处分 6. 交易规则:交易、结算、交割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交易异常处理,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交易信息发布方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交易纠纷处理 7.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及分立,证监会批 8. 交所合并后债权,债务继承 9. 联网交易的,决定之日起10日报告证监会 10. 解散:营业期满,会员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证监会决定关闭。(前2条须向证监会报告) 11. 会员大会职权:审定章程、交易规则、修改草案。选举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审议预算方案决算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决定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12. 理事会职权:召集会员大会,拟定章程、交规、草案。 审议总经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合并分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会员接纳,变更名称营业所。 审批细则和办法,风准金使用,总经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外投资计划 * 审议结算担保金。监督总经实施决议,高管。组织财会报告审计,决定会计事务所聘用。 理事长职权: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13. 总经理职权:组织实施决议,拟定细则 拟定实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方案。 决定机构设置方案,聘任人员,决定结算担保金使用。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14. 监事会职权:(不得少于三人),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提出提案 15. 董事会秘书职责:会议筹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整理 16. 董事会,理事会任期三年,总经理三年两届,法人,当然理事 17.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情形之一:理事不足2/3,1/3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18. 临时理事会议:1/3理事提议,证监会提议 19.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每半年一次。10天前通知 20. 理事会议2/3出席有效,决议须一半通过 21. 理事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 会员大会2/3以上出席才有效,理事签名,10天内把大会文件-------证监会 23. 理事会,会员理事选举,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 24. 总经理,正副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25. 交所任免中层,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26. 期货交易所应该设独立董事 27. 副总经理若干,副理事长1-2人,副董事长1-2人 28. 批准取消会员向证监会报告 29. 中金所---分级结算 其他全员结算 30. 期交所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 ---受托的客户 31. 结算会员组成:特别、全面、交易会员 32.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 算业务 33. 分级结算期交所可根据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 限制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 但3天内报告证监会 34. 保证金管理制度:收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处置方法‘ 35.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包括:标准仓单、流通国债、其他有价证券。不得高于账户资金4倍,证券价值的80% 标准仓单 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国债 前一交易日 上证券和深证券 较低的收盘价 36. 亏损、费用、贷款、税金,不得冲抵,应以货币资金支付。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应将有价证券提交到期交所 37. 分级结算期交所,建立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38. 期交所调整基础计算担保金的,调整前报告证监会 39. 风险准备金--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证监会根据期所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风险,决定风准规模 40. 期交所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1. 期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42. 分级结算期所,风险管理方向是,期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43. 期所采取会员客户的临时措施:限制入金、出金、开仓,限期平仓,强平,提高保证金标准(后三项实施后还需报告证监会) 44.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交所可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45. 期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 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46. 下列情形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日,证监会批准除外: 不可抗力,结算交割危机,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重大影响 47. 期交所应适当方式发布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量排名、交易规则。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还应发布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48. 期所编制,周报表,月、年报表。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49. 制定违反交易规则的制度,报告证监会 50. 公司制期所关于本机构股份的变动应报告证监会批准 51. 证监会认为异常时 延迟开始,暂停交易,提前开市 52. 高管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53. 期所报告证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结束4个月内;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结束30日内; 季度工作报告: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 54. 重大事项报告证监督会:期交所人员严重违规,涉及 10%净资本或风险大的诉讼。 风险大财务支出。 55. 证监会可以派督察员 56. 期所应及时交监管费 第四章 期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8.21 1. 根据公司法 管理条例 制定(期司高管任职) 2.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期司实行监督管理 期协、期交所------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保证金安全监控 3. 期司创立条件:从业资格人员15人,任职资格高管3人 4. 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和组织,条件: 实收资本和净产不低于3000W 净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低于净产50% 3年无行刑,未有不诚信,未因重大立案 5. 持有期司5%以上为个人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 6. 持有期司5%以上为境外股东,条件:3年财务、监管指标符合当地的制度,所在国家有完善的制度,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承诺 7. 申请期司材料:申请书、章程草案,经营计划,个人金融资产证明,高管和从业清单、制度、场地资金证明、律师事务所意见书和其他 8. 期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要备案 9. 期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条件: 高管2年无刑事 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OK 符合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 2年无刑事或行政处罚 控股股东净产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 10. 期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材料:申请书、加盖公章基础资料、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设施和系统运行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个人金融资产证明、法律意见书。 11. 经证监会批准情形: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了100%,5%以上且涉外的 12. 除11外,期司单个股东5%(个人或者关联持股不是变动)需要证监派 13. 其他变更股权应该5天内报告证监会 14. 期司变更股权条件: 该股权不存在(查封冻结,期司与股东交叉持股以及财务支持) 15. 变更股权材料:申请书 决议文件,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股东股权背景图,有无财务支持说明,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16. 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备案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决议文件、法人从业资格和任职证明、业务许可证 17.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条件:符合持续性经营原则、2年无行政或行事处罚 18.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材料:备案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决议文件、客户资产处理情况 、场所权属和消防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业务许可证 19. 设立分支机构,5日内所证监派报备。条件:1年无行政或刑事处罚 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标准,符合设立方案。 20. 设立分支机构材料:备案报告、营业执照、决议文件、负责人任职证明、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场所权属和消防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 21. 终止境内分支机构材料:备案报告、决议文件、处理客户资产和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营业情况说明、指定报刊公告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 22. (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机构条件: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2年无行政或行事处罚、完备制度、前3事项与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5工作日内报备。 23. (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机构材料:备案报告、章程、监管部门核准文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4. 期司变更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注资或股权材料:备案报告、一年财务报告。 25. 境外的,按照 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 26. 期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撤销 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7. 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灭失的,期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声明作废。 28. 期司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 ,分离 29. 5%以上的股东出现情况时,3工作日报告期司,再3工作日报告证监派: 股权出问题(冻结查封强制 质押),决定转让了,无法履行义务,机关调查强制措施,变更名称,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停业,受到行政或行事处罚等, 30. 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公告,向证监派报告:高管违法立案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风险监管指标不合格,客户重大穿仓透支影响持续经营的,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 31. 首席向证监派和董事会报告 32. 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兼任 33.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易、结算、财务 要分离 34. 期司应该设立 风险管理部门 合规审查部门 或岗位 35. 期司对分支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能合资、承包、租赁、委托 36. 期司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 37. 期司制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数据备份制度, 38. 客户资料保存20年 39. 期司不得接受以下委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期交所、期保安存监控机构、期协、期司)工作人员及配偶、证券和期货市场禁入者、未提供开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等。 40. 期司在传递交易指令钱对资金 持仓进行验证,时间优先 41. 期司每日结算后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查询,有异议的,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2.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象:单一客户,特定多个客户 投资范围:期货、期权、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43. 期司在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开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需要当日向 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备案,并向客户披露。期司应该及时向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 报送信息 44. 存管银行妹报送信息的,期司应暂停开户,并把保证金转存到其他银行 45. 期司要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年度、月度报告签字:法人、经营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只年度:监事会或监事(审核,提意见),董事 46. 5%以上的股东从事期货交易的,期司在其开户5天内,报告证监派,并定期报告情况 47. 期司5天报告证监派:变更名称章程,股权注本变更,重大决议(终止业务等),立案强制,重大事件,聘请解聘会计事务所(说明原因), 48. 证监会对期司 分类监管。可以定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49. 股东等关联人下列责令限期整改:占用期司资产、直接任免董事监事高管、非法干预管理活动、未按比例行事表决权、提供材料虚假记载误导 50. 未经批准持有5%股权及以上的的,证监派可以责令限期转让,转让前不具有分红表决 51. 接受未开户的委托交易的,将客户账号、编码借给别人的,警告,罚3W以下 第五章期司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1. 公司法 交易条例 2. 证监派-----对高管监督管理 期协 期所----自律管理 3. 任职资格(证监会) 4. 本科且学士:独立董事 5. 本科或学士:董事长,监事主席,总经理,首席,财务、营业部负责人 6. 专科:一般董事,监事 7. 资质测试: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主席,首席,总经理, 8. 从业人员资格:营业、财务负责人,经历层,法定代表人 9. 既从业有资质:首席,总经理 10. 不得任职独立董事:在5%股权单位,前5名股东单位,业务联系利益关系单位,有近亲属;关联方,法律财务等近亲属; 一年内有上述情形的; 还担任其他职务的; 11. 普通董事监事:期货证券法律会计3年,经济管理5年; 专科; 12. 独立董事:期货证券法律会计5年,或者相应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自制测试;时间精力 13. 董事长,监事主席:期货3年,其他金融4,法律会计5 14. 总经理:3 4 5 2年担任金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经历 15. 首席:期货3年且 交易结算风管2年; 或者,期货1,风管合规3年 16. 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7. 营业部:期货3 其他4 18. 特殊情况:期货10年,或担任负责人8年以上的人,申请董事长,主席高管,学历放宽到专科;金融法律会计研究生的,董事监事高管,除了期货其他年限可以放宽1年 19. 在期货监管自律以及其他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的人,申请高管资格的,免试 20. 不得申请董事、监事、高管:解除职务 5年,律师、会计撤销资格,投资顾问资产评级机构被撤销资格中的专业人员。受到金融机构行政处罚3年,不适当人选2年。金融机构(被整顿、托管、接管裁撤)的主要责任人3年 21. 任职资格:证监派:普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 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派 22. 申请董事长,监事主席,独立董事:两名推荐人。 独立董事还要提供独立性声明 23. 推荐人应该是任职1年以上的董事长,监事主席,每年只能推荐3人 24. 提交境外文凭的或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该同时提交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的认证文件 25. 证监派通过 审核材料,考察对话,调查经历, 对能力,品行,资历考察 26. 期司应在取得任职资格30天内,办理任职手续 27. 期司任用董事,监事,高管,5日报告证监派 28. 期司免除董监高时,5天报告证监派 29. 期司免除首席风险官,10天免职理由,履行职责,报告证监派 30. 期司任用境外人士,不得超过经理层的30% 31. 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32. 高管最多在 期货公司 参股的2家冻死兼任董、监,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33. 独立董事最多在两家期司兼任独立董事 34.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35. 离任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36. 近亲属在期司从事期货交易的,5天报告期司,5天报告证监派 37. 证监会对取得任职资格但未实际认知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38. 未任职,或者连续5年为担任经理层的,应任职前重新申请认知资格 39. 董事长,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2年1次业务培训 40. 董事长,总经理,首席,由于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不能履行职责的,期司选人代替履行,并决定起3日报告证监派,代为履行职责不能超过6个月, 41. 期司调整高管分工的5天报告证监派 42. 期司董监高被立案强制的,期司知悉后3天报告证监派 43. 期司对董监高处分的,3天报告证监派 44. 任用/免除董监高,5天报告证监派,兼职的5天报告证监派 45. 期司有下列,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警示函:治理结构控制重大隐患,未按规报告高管分工,为离任审计,为报告履行职责 46. 下列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虚假信息隐瞒,拒接配合,擅离职守,1年3次被谈话监管,3词被自律组织处分,对重大违规风险负有责任 47. 推荐人有虚假的,2年内不受理推荐 48. 离任审计,离任3个月审计报告报告证监派。审计费用期司承担 第六章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 适用机构: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 从业资格考试条件:18岁,完全民事能力,高中 3. 通过的,颁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 从事期货业务的,应事先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5. 从业资格条件:已经聘用,3年未行刑和撤销证券期货资格 6. 辞职,死亡解聘的,10天报告协会,撤销从业资格 7. 连续两年未执业的,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8. 向从业人员发出违规指令的,应该向高管和董事会报告,未妥善处理的,证监会协会 9. 证监会指导监督协会的自律管理 10. 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惩戒决定之日起10天,报告证监派,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11. 从业被调查了处分了,10天向协会报告 12. 协会定期向证监会报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3. 违反规定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14. 自律管理办法,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公示,职业准则,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协会制定,证监会核准 15. 从业人员被迫执行违法指令但履行了报告义务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第七章 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1. 首席风险官负责: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状况 2. 首席向董事会负责 3. 期货公司提名聘任首席,应该独立董事同意、 4. 选聘首席,看是否熟悉法律,诚信,诚信守法,任职能力 5. 章程应该明确规定首席的,任期 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6. 首席应该保持独立性 7. 首席应该制作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保存20年 8. 首席可以兼任合规部门负责人 9. 无正当理由董事会不得解聘首席 10.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提前告知本人,作出决定前10日报告,将免职理由,履行职责情况,代替人名单,书面告知,住所地证监派,这时首席可以解释说明 11. 首席辞职的提前30日,董事会申请,报告给证监派(公司住所地) 12. 首席应向总经理,董事会,住所地证监派,报告合法合规性和风管情况 13. 首席检查是否执行制度: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制度,近亲属持仓制度 14. 首席职责:对于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司,是否非法超范围委托,是否有效控制风险,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 15. 首席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达标,向风管委和监事会报告 16. 下列应该立即报告证监派,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占用挪用保证金,侵害客户权益,期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或者用于担保,净资本无法达到监管标准,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17. 首席权利:列席相关会议,查阅,与有关人员谈 18. 期司股东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下达指令和干涉工作 19. 首席 季度工作报告 10天,年度1月20日 证监派 20. 首席不履行指责的:监管谈话,警示函,责令更改,严重的不适当人选。 21. 不适当人选后2年,不得担任董监高 22. 首席连续2次不参加培训,或者2次不合格,证监派可以谈话警示函 23. 下列事项首席档案:证监派监管措施,培训情况,考试成绩 第八章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p114 1. 本办法下的结算业务: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结算会员从事的结算业务 2. 证监派监督管理。 期协/交所对期司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3. 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不为非结算会员服务),全面结算。 4. 全面结算会员期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签订结算协议内容: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验证方式、保证金标准、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额、风管措施条件及程序、结算流程、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5. 非结算会员的交易指令,期交所将结果反馈给非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期司;非结算会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期交所和全面期司提出。 6. 非结算会员与全面结算会员期司的业务资金往来,只可通过各自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7. 非结算会员保证金,不得低于期交所向全面结算会员收取的标准。 8. 非结算会员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查询结算报告。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书面向期司提出。 9. 全面结算会员期司对非结算会员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限仓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10. 全面结算会员期司先以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承担非结算会员违约责任,不足的,以全面结算会员期司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并由此取得相应追偿权。 11. 全面结算会员期司、交易期司以自有资金向期交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全面期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12. 全面结算期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在结算前向期交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款监控机构报告。 第九章 风管指标管理办法 1. 期司扩大业务规模,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要进行敏感性测试。 2. 期司应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进行风管指标压力测试 3. 期司应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审计,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查 4. 风险监管指标:净本,净本/净产,净本/风险资本准备,流产/流债,负债/净产,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5. 净本=净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为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增项 6. 期司应当按照 分类,流动性,账龄,可回收性,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7. 期司同时符合两个标准的,采取较高的标准 8. 期司计算净本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项目的,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9. 证监派可以要求期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充分合理性说明,有证据未能充分的相应核减 10. 期司计算净本,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的负债项目加回,其他项目应当增加附注,证监派决定是否同意 11. 期司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预计负债 12.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应调减净资本,报表报送日前已追加的,可以附录中说明。不包括已经计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的客户穿仓形成的对期司的债务 13. 期司应在净本计算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仲裁,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进展,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计算净本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14. 期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本。借入长期的次级债务同 15. 风管指标标准(合格/预警):净本 1500/1800;净本/风险资本准备 100%/120% 净本/净产 40%/48%; 流产/流债 100%/120%; 负债/净产 150%/120% 16. 期司各项业务规模*一定比例(风险系数)得到风险资本准备,不同类别期司应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17. 期司风险监管报表,月度7天,年度4个月保送审计了的。证监派可以要求不定期保送。期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保送 法人,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财务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确认保送证监会 报表保存5年 18. 期司每半年想董事会书面报告,说明风管指标具体情况,法人签名,提交全体股东披露 19. 净本/风险资本准备,与上个月变动超过20,书面报告证监派说明,5天全体董事书面 20. 期司风管指标达到预警的,当日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影响,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21. 期司未按期保送,或虚假误导,证监派应进行现场检查,不行的,认定指标不符合规定 22. 期司风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然后证监派5天核实,采取下列措施:出具关注函抄送股东,对高管监管谈话要求优化公司风管指标水平,要求公司重大业务决策至少提前5天保送临时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 23. 期司风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持续3个月,风险预警器结束 24. 期司风管指标不符合标准,证监派2天现场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20天 25. 整改了,符合标准了,证监派报告,验收,验收合格后3天解除措施 第十章 证券公司为期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办法 1. 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6个月风控指标, 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拥有或控制一家期司,或者与一家期司同时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司具有分级结算期所的会员,且2个月风控指标合格。证公总部5名,营业部2名具有从业资格;各种制度, 2. 风险控制指标:净本12亿,流产/流债 150%;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负债不高于净产的10%(证公的反担保除外); 净本不低于净产的70% 3. 证监会20天批不批,证公中间介绍业务 4. 证公书面委托:业务范围,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对接规则,投诉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费用分担方式,违约责任 5. 期司与证公牵动/变更/终止委托的,双方5天报告各自所在地证监派 6. 证公公开信息:业务范围,人员名单照片,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发乎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7. 证公的股东控制人开户,报告证监派,披露信息 8. 期货,现货市场初显重大变化,客户可能出现风险,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要提示风险 9. 证公的资料保存不得少于5年 10. 证公每半年报告证监派合规检查报告,重大事项2天报告证监派 11. 不符合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撤销介绍业务资格 12. 证公其他业务重大事项被处理,证监会可以责令终止介绍业务 第十一章 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 1.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户具体工作,交易编码及与之有关的客户资料 2. 监控中心应建立客户统一开户系统,复核然后转发给---期所---分配发放管理交易编码---处理结果反馈给监控中心---期司 3. 监控中心复合式应退回:不符合实名制,内容格式不正确 4. 监控中心应 将当日通过的客户交易编码资料转发期所,再到监控中心,当日反馈期司 5. 交易编码在下一交易日允许使用 6. 后来,监控中心,期所发现客户资料错了,由监控中心通知期司,期司登入系统更改 7. 期司统一办理交易编码注销,监控中心当日转发期所 8. 监控中心按照不同期所和期司,分别维护客户系统 9. 期所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10. 监控中心建立:业务操作规则,应急处理机制 11. 违规的,限期整改,谈话,警示函, 未改正,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章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方法 1. 投资咨询业务指的是:协助客户建立风管制度,提供咨询培训,研究分析服务,设计投资方案,拟定投资策略 2. 申请投资咨询条件:注本1亿,净本8000w。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 1名3年从业经历 且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管,5名2年从业经历 且咨询的业务人员。 3年无行刑,不诚信,立案调查。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1年未停止批复新业务和限制出境转移财产 3. 2个月批不批,投资咨询 4.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形式,载明期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名字,从业证号,制作日期,信息资料的来源,局限性和风险提示 5. 期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两个客户公平对待 6. 期司营业部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投资咨询业务 7. 期司每月向证监派报告业务信息(投资咨询) 8. 首席负责监督投资咨询业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9. 期司通过媒体开展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遵循金融信息传播规定,保护他人知识产权,证监派备案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 资管业务是指期司接受单一客户或特定多个客户书面委托,并约定费用或报酬。 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 期协对资产管理业务和高管、业务人员事实自律管理 4. 期所对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 5.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6. 单一客户起始资产不得低于100W,期司可提高该金额。 7. 期司董监高从业人员,和配偶不得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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