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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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试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67738852、13509494210,邮箱:21105107@)。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 主编单位: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总负责人: 吕 波 主要起草人: 杨 弘 罗 翔 陈德玖 张晓阳 靳俊伟 陈治刚 杨 平 程吉建 苏定江 吴君炜 程 巍 蒲贵兵 陈 圆 孙 黎 潘终胜 毛绪昱 敖良根 尹洪军 张靖强 魏映彦 王志标 王 胜 刘媛媛 廖聪全 樊崇玲 刘亚丽 詹正福 毕生兰 彭 颖 彭先涛 李 艳 陆 颂 秦 江 许 竣 方 波 黄文勋 徐 嘉 主要审定人: 任心欣 何 强 周玉文 马洪涛 盛国荣 龚安军 龚华凤 柴宏祥 雷晓玲 陈 岩 黄显奎 马 念 任荣志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海绵城市规划篇 6 3.1 一般规定 6 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7 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11 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建设标准 16 4.3 计算方法 17 4.4 建筑与小区 26 4.5城市道路 29 4.6 城市绿地及广场 31 4.7 城市水系 34 4.8 常用LID设施 36 4.9 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效果评估 48 5 附录 50 附录A 重庆市主城区降雨资料 50 附录B 初期雨水径流水质分类 56 附录C 土壤渗透系数 57 附录D 重庆市低影响开发相关植物名录 58 附录E 部分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价估算(重庆地区) 62 附录F 设计流程 63 附录G 计算示例 65 1 总则 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市域内根据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开发建设的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涵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主要应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二是指导新、改、扩建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 1.0.3 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 1.0.4 海绵城市应综合考虑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排水防涝和雨水利用的需求,并以雨水径流污染削减、内涝灾害防控为主、雨水资源化利用为辅。 1.0.5 海绵城市应尽量减少开发建设中的不透水面积,使雨水最大程度就地下渗、储蓄和滞留,减少对原有水文循环的影响。 1.0.6 海绵城市建设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源头减量为重点,结合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形成完善的雨水综合管理体系。 1.0.7 在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过程中,给水排水、园林、水利、道路、建筑、结构、环保、水土保持及经济等专业应相互配合和协调,使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 1.0.8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1.0.9 应注重对特殊径流污染地块的专门控制,避免特殊径流污染对地下水、周边水体的不利影响。 1.0.10 雨水回用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接入生活饮用水系统。 1.0.11 城市雨水管渠设计和内涝防治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2 术语 2.0.1 低影响开发(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的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的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扣除降雨量小于2mm降雨事件),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措施,场地内年累计经过渗透、蒸发、过滤、回用等方式得以控制的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比值。 2.0.3 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厚度取值(以mm计),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 2.0.4 年径流污染去除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urban diffuse pollution 区域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污染物(以SS计)的平均去除率的乘积。 2.0.5 初期雨水控制厚度 rainfall depth for diffuse pollution control 为实现一定的雨水径流污染控制需收集处理的初期降雨厚度取值(以mm计)。 2.0.6 年雨水资源化利用率the ratio of annual rainwater resource utilization 雨水收集并回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降雨量的比值。 2.0.7 雨水径流峰值控制rainwater detention for peak flow control 为满足一定的低影响开发目标对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进行控制。 2.0.8 流量径流系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0.9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0.10 雨水调蓄rainwater detention,retention/storage 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2.0.11 雨水储存rainwater storage 采用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储存,以达到收集回用等目的,通常采用雨水池。 2.0.12 雨水滞留rainwater retention 采用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储存,以达到净化雨水等目的,通常采用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及雨水湿地。 2.0.13 雨水调节rainwater detention 采用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径流峰值流量,一般只延长排放时间,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 2.0.14 雨水收集回用rainwater utilization 利用雨水作为水源,经过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 2.0.15 雨水渗透rainwater infiltration 利用人工或者自然措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 2.0.16 雨水过滤rainwater filteration 采用沙、土壤或泥炭等介质过滤来净化雨水。 2.0.17 绿色屋顶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绿化体系。 2.0.18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包括透水砖、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嵌草砖、鹅卵石和碎石等铺装。 2.0.19 下沉式绿地sunken greenbelt 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路面,深度介于50mm和200mm之间,可用于调蓄和下渗雨水的绿地。 2.0.20 过滤设施filtering practices 采用沙、土壤或泥炭等介质过滤净化雨水的设施。 2.0.21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cell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去除雨水径流中的污染物的人工设施,包括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等。 2.0.22 植草沟grass swale 种有植被的地表沟渠,可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可用于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2.0.23 雨水湿地rainwater constructed wetland 通过物理、水生植物以及微生物等联合作用净化雨水的湿地系统。 2.0.24 雨水湿塘 rainwater wetpond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作为其主要补充水源。 2.0.25 特殊径流污染specialrunoff contaminated 含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较高的雨水径流,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 3 海绵城市规划篇 3.1 一般规定 3.1.1 规划理念 海绵城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海绵城市的理念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3.1.2 规划原则 海绵城市规划要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统筹协调、长效保障”的原则,同时应尊重历史与人文,突出重庆地方特色与亮点,鼓励创新。 3.1.3 规划体系 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以下简称总规层级海绵规划、控规层级海绵规划)。总规层级海绵规划将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建设用地面积约2~5平方公里),布局公共性质的海绵设施。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在排水分区指标的基础上,将指标分解到地块(约1~5公顷),优化落实海绵设施。 3.1.4 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水系、排水、绿地、道路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海绵城市目标、指标体系、生态空间格局、山系、水系、绿地保护修复要求等内容纳入其中。在编制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海绵指标、海绵设施布局、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其中。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总规层级海绵规划的相关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地块海绵指标、规划措施、LID设施配置引导及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其中。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总规层级海绵规划的相关要求,将地块海绵指标、规划措施、LID设施配置引导及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控规。已编控规区域应在已批控规基础上开展海绵城市规划,新编控规区域应增加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内容。 3.1.5 规划管理 采用专项规划与规划导则相结合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模式。通过专项规划确定总体目标,构建海绵城市系统,布局设施,提出措施及管控要求;通过规划导则进行通则式管理,确立各类用地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标准,指标分解的方法和参数;对有特殊海绵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块应单独研究,确定具体管控要求;通过上述措施共同规范和指导主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3.2.1 基本要求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应在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识别自然生态本底及存在的问题,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具体指标和总体思路,构建海绵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划分海绵分区(流域及排水分区),将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主城区先分解到流域,下一步分解到排水分区,其他区县直接分解到排水分区),制定流域海绵城市系统规划方案,提出规划措施及管控要求,确定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提出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建议,划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范围,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布局海绵城市监测信息系统,指导控规层级海绵规划编制。 3.2.2 编制内容 1 总体目标 将建设海绵城市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予以明确。应结合自然特征因地制宜建设具有山地特色的立体海绵城市。 2 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综合评价 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和降雨、径流、土壤、地下水、水环境、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本底条件和存在问题。 3 构建海绵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尤其注重识别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构建城市海绵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优化山水绿空间布局,划定蓝绿空间,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 4 构建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近、远期海绵城市建设要达到的面积和比例。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为约束性指标,水环境质量标准、径流峰值控制、雨水资源利用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为指导性指标。管网排水标准、内涝防治、城市防洪标准按国家现有规范执行。将海绵城市相关指标纳入指标体系中,并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分别提出各类指标的目标值。 5 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 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总体思路。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径流污染、局部积水及自然渗透受阻等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综合平衡自然生态保护,城市发展,经济投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效益。 6 划定海绵分区,分解指标,制定流域海绵城市系统规划方案,提出规划措施及管控要求 根据地形及水系分布情况,划分一级支流流域分区。在流域划分基础上,结合地形、道路、排水、用地及城市规划管理分区情况,划定排水分区。在海绵城市建设总目标的指导下,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及排水分区。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划措施及管控要求。划定水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线,确定河道拦蓄、初期雨水预处理、雨水调蓄、陂塘、植被缓冲带、雨水塘、湿地等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布局径流通道及超标雨水泄流通道,串联各类水体、绿地及海绵设施,实现蓝绿空间融合。 在指标分解过程中应结合各流域的本底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水体水质、建成区比例、合流制管网比例、内涝比例等影响因素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参照表3.2.2-1。各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排水分区占所在流域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流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各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排水分区占所在流域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流域的年径流污染去除率。 表3.2.2-1 流域、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影响因素调整幅度表 影响因素 调整幅度 水体水质 Ⅳ类 Ⅴ类 劣Ⅴ类 -3% 0% 3% 建成区面积比例 0-20% 20%-40% 40%-60% 60%—80% ≥80% 10% 5% 0% -5% -10% 合流制管网比例 0-10% 10%-30% ≥30% -3% 0% 3% 城市内涝面积比例 0-5% 5%-10% ≥10% -3% 0% 3% 7 相关规划衔接建议 1)与水系规划衔接(包括美丽山水城市规划、水资源管控及水利设施布局规划、防洪规划、河道岸线规划)。将水系湖库分布、防洪标准、防洪护岸工程规划、河道控制线、蓝线等内容纳入海绵城市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将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岸线修复要求,生态护岸、植被缓冲带、人工湿地、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设施布局要求纳入,并进一步优化落实。 2)与绿地规划衔接(包括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将山系、绿地分布、城中山体保护与利用、绿色廊道、绿线管控等内容纳入海绵城市规划。绿地规划应将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立体海绵系统、绿地海绵指标、绿地海绵设施布局、绿地周边竖向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并进一步优化落实。 3)与排水规划衔接(包括排水设施及管网规划、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将排水管网标准、内涝防治标准、排水管网及设施、内涝风险分布、初期雨水控制等相关内容纳入海绵城市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将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去除率、初期雨水预处理、雨水调蓄等设施的平面布局及竖向控制要求、超标雨水径流通道布局、LID设施与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要求等内容纳入,并进一步优化落实。 4)与道路规划衔接(包括道路红线规划)。道路专项规划应将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道路海绵控制目标、道路断面LID设施布局、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竖向控制要求等内容纳入,并进一步优化落实。 8 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范围。结合用地规划、旧区改造、重大项目等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建设计划。提出投资估算,效益分析,资金安排等。 9 布局海绵城市监测信息系统 按规划区—地块—设施三个层级布置监测信息系统。规划区层级主要布置监测河流流量、水质、水位、泥沙含量、降雨量、蒸发量的设施;地块层级主要布置监测水量、水质、水位的设施;设施层级主要布置监测水量、水质、降雨量的设施。 10 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结合规划编制与管理提出保障措施及管理机制。 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3.3.1 基本要求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应在总规层级海绵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已批控规,进一步分析排水分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条件,识别存在的问题;将总体规划确定的流域或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指标细化分解到地块;同时提出各地块的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指导性指标;优化布局流域或排水分区内公共性质的涉水设施,落实各类设施用地;落实“蓝绿线”空间及控制要求;协调排水、道路专项规划,衔接竖向关系;制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图则,提出各地块、道路的约束性指标及指导性指标、规划措施、LID设施配置引导及管控要求。 3.3.2 编制内容 1 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综合评价 进一步分析流域或排水分区内的水文地质、土地利用、内涝风险、面源污染、场地竖向、排水管网、下垫面分布等本底情况,找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 分解指标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应在流域或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的指导下,结合地块性质、建筑密度、坡度等影响因素,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块,指标分解宜通过构建水力分析模型进行。未建地块约束性指标推荐值范围如表3.2.2-1所示,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根据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坡度等影响因素适当调整确定,调整值详见表3.3.2-2~3.3.2-4。已建地块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存在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问题,其约束性指标取值应根据改造难度灵活制定,但应满足所在排水分区相关要求。排水分区内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地块占所在排水分区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各地块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地块占所在排水分区的面积比例)应不小于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污染去除率。 表3.3.2-1未建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推荐取值 序号 用地类型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污染去除率(%) 1 居住用地 70~80 ≥50 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70~80 ≥50 3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70~80 ≥50 4 工业用地 65~75 ≥50 5 物流仓储用地 65~75 ≥50 6 交通设施用地 65~75 ≥50 7 绿地 80~90 ≥50 8 公用设施用地 65~75 ≥50 表3.3.2-2 基于用地性质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 序号 用地类型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 1 居住用地 0 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0~+5 3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0 4 工业用地 -5~0 5 物流仓储用地 -5~0 6 交通设施用地 0 7 绿地 +10~20 8 公用设施用地 0~5 表3.3.2-3 基于建筑密度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 序号 建筑密度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 1 建筑密度≤0.3 0~+5 2 0.3<建筑密度<0.4 0 3 0.4≤建筑密度 -5~0 表3.3.2-4 基于坡度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 序号 坡度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 1 坡度≤2% 0~+2 2 2%<坡度<5% 0 3 5%≤坡度 -2~0 注:坡度取地块周边道路平均纵坡的最大值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应提出各地块的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指导性指标(详见表3.3.2-5~3.3.2-7)。 表3.3.2-5 下沉式绿地率指导性要求 序号 用地类型 改扩建 新建 1 居住用地 20% 20~30% 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20% 20~30% 3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20% 20~30% 4 工业用地 20% 30~40% 5 物流仓储用地 20% 30~40% 6 交通设施用地 20% 30~40% 7 公园绿地 20% 40% 8 公用设施用地 20% 30~40% 表3.3.2-6 透水铺装率指导性要求 序号 用地类型 改扩建 新建 1 居住用地 40% 60% 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40% 60% 3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40% 60% 4 工业用地 30% 40% 5 物流仓储用地 30% 40% 6 交通设施用地 20% 30~40% 7 公园绿地 50% 70% 8 公用设施用地 30% 40% 表3.3.2-7 绿色屋顶率指导性要求 序号 用地类型 改扩建 新建 1 居住用地 — 20% 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 20% 3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 20% 4 工业用地 — — 5 物流仓储用地 — — 6 交通设施用地 — — 7 公园绿地 — — 8 公用设施用地 — — 注:绿色屋顶主要适用于12 层以下、40 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和多层、低层建筑。 3 优化涉水设施布局,落实规模及用地 结合地形、道路、用地及排水管网,优化布置涉水设施,确定涉水规模、占地面积及空间位置。 4 落实“蓝绿线”空间,明确控制要求 落实“蓝线”(河道或水体保护线),明确水系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明确水系及岸线周边LID控制指标。落实植被缓冲带、人工湿地、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生态型雨水排放口等涉水设施的空间位置。优化水系周边用地布局。 落实“绿线”,明确绿地范围和控制要求。明确绿地LID控制目标和指标。落实初期雨水处理、雨水调蓄、下凹绿地、陂塘等设施的空间位置。协调周边用地与绿地的竖向关系,优化绿地周边用地布局。 5 协调专项规划 协调排水、道路等专项规划,衔接优化竖向关系,优化排水管道及设施布局,落实设施用地;结合管线综合规划,确定道路横断面LID设施布局。 6 制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图则 统筹上述指标分解、设施落地、空间协调的成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图则,提出各地块、道路的约束性指标及指导性指标、规划措施、LID设施配置引导及管控要求。对未编制控规区域,应提出规划要求。 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目标应按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执行;条件不具备时,可按照本导则执行。 4.1.2 本导则中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目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污染去除、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可通过不同LID设施的组合实现。 4.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4.1.4 项目总占地面积大于200公顷(含)时,应采用水文水力模型辅助低影响开发设计。 4.1.5 道路、硬质铺装地面的标高宜高于其周边绿地,并宜优先考虑在其周边绿地中就近设置LID设施。 4.1.6 LID设施内植物宜根据绿地竖向布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本土植物。 4.1.7 雨水塘、雨水湿地等水体类LID设施应采取湿地植物、水生动物、生态堤岸等措施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有条件的可采用人工土壤渗滤、增氧曝气、水泵循环等辅助设施净化水体。 4.1.8 有入渗要求的LID设施,当所处区域土壤下渗速率较小时,应采取必要的改良措施,如更换表层土壤、土壤改良、设置渗水导管、控制调蓄深度等。 4.1.9 当LID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及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应在底部设置防渗层。 4.1.10 存在特殊径流污染地区,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初期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低影响开发措施应经专题论证。 4.1.11 设计水深超过1m的开敞式水体,应设置栏杆或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4.1.12 在雨水回补地下水的区域,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考虑雨水的渗透路径。 4.2 建设标准 4.2.1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新建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用地类型宜按照表3.3.2-1确定。 改、扩建项目,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水硬化地面面积应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如有新增用地,其新增用地部分宜按新建项目执行。 4.2.2 年径流污染去除目标 新建项目,年径流污染去除率(以SS计)根据用地类型宜按照表3.3.2-1确定。 改、扩建项目,初期雨水控制厚度不宜低于下表要求。 表4.2.2 初期雨水控制厚度一览表(mm) 汇流时间 tC(min) 初期雨水 水质等级 tC≤10 10<tC≤15 15<tC≤20 A级 3 4 5 B级 7 9 11 C级 10 12 14 D级 15 17 19 4.2.3 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建设项目鼓励进行雨水回用,应具体分析建设区域内的水资源情况,根据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其雨水用途、用量和收集范围,最终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4.2.4 雨水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新建项目,在2年一遇24h降雨条件下,开发后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高于开发前。 改、扩建项目,以问题为导向,综合分析后确定其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4.3 计算方法 Ⅰ 一般规定 4.3.1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污染去除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雨水径流峰值控制目标分别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容积VT,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VW,雨水收集回用容积VU和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VS。以上容积可通过不同LID设施组合得以实现。 4.3.2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汇水分区时,所有汇水分区的设计降雨量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汇水分区占项目总占地面积比例)应不小于项目整体采用的设计降雨量取值。 4.3.3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汇水分区时,所有汇水分区的年径流污染去除率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汇水分区占项目总占地面积比例)应不小于项目整体采用的年径流污染去除率取值。 4.3.4 各个LID设施的位置需保证所承担汇水分区雨水有效汇入。 4.3.5 有条件地区宜优先采用分钟降雨数据代入水文水力模型同时进行多目标计算,同时考虑蒸发、下渗及LID设施有效排空等边界条件,确保计算的LID设施规模的经济合理性。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本导则给出的方法进行LID设施规模计算(忽略雨水的蒸发、入渗及LID设施有效排空)。 Ⅱ 年径流总量控制容积 4.3.6 年径流总量控制容积推荐根据本地多年记录的分钟降雨数据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采用水力模型计算确定,如无条件,可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推荐的容积法按下式进行计算。 VT=10*H* RV *F (4.3.6-1) 式中:VT——年径流总量控制容积(m3); F——汇水区域面积(ha); H——设计降雨量,mm,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 RV——雨量径流系数,多种用地性质时采用加权平均值。 4.3.7 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降雨数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地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如无相关降雨数据,可暂按本表取值。 表4.3.7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计降雨量一览表 序号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PT(%) 设计降雨量H(mm) 1 50 9.0 2 55 10.1 3 60 12.7 4 65 14.1 5 70 18.1 6 75 21.9 7 80 26.8 8 85 33.4 9 90 43.5 Ⅲ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 4.3.8 有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宜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来实现,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VW按下式计算: VW=VT (4.3.8-1) 式中:VW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 汇水区域年径流污染去除率P按下式计算: P=PW*PT (4.3.8-2) 式中:PW——汇水区域LID设施污染物去除率(以SS计); PT——汇水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LID设施的雨水储存容积(不含调节容积)可计入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透水铺装、绿色屋顶、转输型植草沟等在雨水径流系数中已予以考虑,其容积不再计入。 单项设施对雨水径流污染物的去除率如下表所示。 表4.3.8 单项设施污染物去除率一览表 名称 单个设施污染物去效率PW(%,以SS计) 增强型生物滞留设施 70~95 渗透塘 70~80 雨水塘 50~80 雨水湿地 50~80 蓄水池 80~90 雨水罐 80~90 注:SS去除率数据来自美国流域保护中心(Center For Watershed Protection,CWP)的研究数据。 4.3.9无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宜采用截留处理初期雨水来实现,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容积VW按下式计算: VW=10*Hw*Rw*F (4.3.9-1) Rw=0.05+0.009I (4.3.9-2) 式中:Hw——初期雨水控制厚度(mm); F——汇水区域面积(ha); Rw——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系数; I——汇水区域内不透水面积比例(%)。 汇流时间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汇流时间宜取5分钟; 2室外雨水汇流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c=t1c+t2c (4.3.9-3) 式中:tC——雨水汇流时间(min),不宜超过20min; t1C——汇水面汇流时间(min); t2C——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按GB50015的规定计算。 汇水面汇流时间按下式计算: (4.3.9-4) 式中:t1C——汇水面汇流时间(min); n——糙率,糙率宜按照下表确定; L——汇流长度(m); P2——2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mm); S——汇水面坡度。 表4.3.9 汇水面糙率 下垫面种类 糙率 光滑沥青路面 0.011 光滑混凝土路面 0.012 砖块地面 0.014 块石路面 0.024 平整的空地 0.05 绿化带 0.15 茂密绿化带 0.24 林地 0.40 茂密林地 0.80 Ⅳ 雨水收集回用容积 4.3.10 宜收集经过雨水径流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雨水进行回用,收集的雨水应进一步采用水处理工艺使其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才可回用。 4.3.11 雨水收集范围应根据雨水水质、雨水储存设施的布置、收集管网等实际特点经比较优化后确定。 4.3.12 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按GB 50400规定,用于绿化浇洒、道路及广场冲洗、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景观水体补水和冲厕。绿化浇洒、道路及广场冲洗、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各项最高日用水量可按 GB 50015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3 雨水收集回用容积宜根据逐日降雨量和逐日用水量经模拟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设计需水量小于收集范围的设计收集量时,雨水收集回用容积宜根据设计需水量确定,按下式计算: VU=Qu*Tu/0.9 (4.3.13-1) 式中:U VU——雨水收集回用容积(m3) u QU——雨水日用量(m3); TU——雨水利用天数(d);宜取3-7天。 2 当设计需水量大于或等于收集范围的设计收集量时,雨水收集回用容积宜根据设计收集量确定,按下式计算: VU=10*HU*Rv*FU (4.3.13-2) 式中:3 VU——雨水收集回用容积(m3); HU——设计收集降雨厚度,取8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 计降雨量; RV——雨量径流系数; FU——收集范围汇水面积(ha)。 雨量径流系数RV应按下垫面的种类加权平均计算,不同下垫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宜按下表确定: 表4.3.13 雨量径流系数 下垫面种类 雨量径流系数 硬屋面 0.9 绿化屋面 0.3 混凝土和沥青广场、路面 0.85 块石等铺砌路面 0.6 干砌砖、石及碎石路面 0.4 非铺砌的土路面 0.3 透水铺装路面 0.3 绿地 0.15 水面 1.0 覆土绿地(覆土厚度≥500mm) 0.15 覆土绿地(覆土厚度<500mm) 0.3 Ⅴ 雨水径流峰值控制容积 4.3.14 当汇水区内无雨水调蓄设施时,2年一遇外排洪峰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Ψ*q*F (4.3.14-1) 式中:Q——外排洪峰流量(L/s); Ψ——流量径流系数; q——设计降雨强度(L/(s.ha)),重现期取2年; F——汇水面积(ha)。 流量径流系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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