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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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卫监督发(2012)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高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三章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 (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 (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 (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三)查阅水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 (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 (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 (三)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场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与现场实际的吻合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信息情况。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试行)(卫生部、教育部)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基本标准 (一)体育场地 1.小学 运动场地类别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田径场(块) 2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400米(环形)1块 篮球场(块) 2 2 3 排球场(块) 1 2 2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2.九年制学校 运动场地类别 九年制学校 ≤18班 27班 36班以上 田径场(块) 2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400米(环形)1块 篮球场(块) 2 3 3 排球场(块) 1 2 3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350平方米 3.初级中学 运动场地类别 初级中学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田径场(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400米(环形)1块 篮球场(块) 2 2 3 排球场(块) 1 2 2 器械体操区 100平方米 1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4.完全中学 运动场地 类别 完全中学 ≤18班 24班 30班 36班以上 田径场(块) 300米(环形) 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400米(环形)1块 篮球场(块) 2 2 3 3 排球场(块) 1 2 2 3 器械体操区 100平方米 1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200平方米 5.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运动场地类别 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18班 24班 30班 36班以上 田径场(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300米(环形)1块 400米(环形) 1块 篮球场(块) 2 2 3 3 排球场(块) 1 2 2 3 器械体操区 100平方米 150平方米 200平方米 200平方米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二)体育器材 1.小学体育器材 (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 序号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 注 1 接力棒 支 6-8 2 小栏架或钻圈架 付 8-10 3 发令枪 支 1 4 标志杆(筒) 根 4 5 秒表 块 2 6 跳高架 付 1 7 跳高横竿 根 2 ★ 8 山羊或跳箱 台 1 9 助跳板 块 1 10 小沙包 只 20 ★ 11 垒球 只 20 ★ 12 实心球 只 20 ★ 13 投掷靶 只 1 14 皮尺 卷 1 15 小体操垫 块 20 ★ 16 低单杠 付 1 17 爬竿或爬绳 付 1 18 毽子 只 40 ★ 19 短跳绳 根 40 ★ 20 长跳绳 根 8 ★ 21 小篮球 只 20 ★ 22 小篮球架 付 1 23 小足球或软式排球 只 20 ★ 24 小足球门或排球架 付 1 25 乒乓球台 张 1 26 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拍或羽毛球拍 付 20 ★ 27 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 付 2 28 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 只 20 ★ 29 录音机 台 1 30 肺活量测试仪 台 1 (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 序号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 注 1 接力棒 支 8 2 小栏架(或钻圈架) 付 10 3 发令枪 支 1 4 标志杆(筒) 根 8 5 秒 表 块 3 6 跳高架 付 1 7 跳高横竿 根 2 ★ 8 山 羊 台 1 9 跳 箱 付 1 10 助跳板 块 2 11 小沙包 只 20 ★ 12 垒 球 只 20 ★ 13 实心球 只 20 ★ 14 投掷靶 只 2 15 皮 尺 卷 1 16 大体操垫 块 6 17 小体操垫 块 20 ★ 18 低单杠 付 2 19 高单杠 付 1 20 肋 木 间 1 21 平 梯 架 1 22 爬竿或爬绳 付 1 23 毽子 只 40 ★ 24 短跳绳 根 40 ★ 25 长跳绳 根 8 ★ 26 小篮球 只 20 ★ 27 小篮球架 付 2 28 小足球 只 20 ★ 29 小足球门 付 1 30 软式排球 只 20 ★ 31 排球架 付 2 32 乒乓球台 张 2 33 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拍或羽毛球拍 付 20 ★ 34 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 付 2 35 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 只 20 ★ 36 录音机 台 1 37 肺活量测试仪 台 2 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2.中学体育器材(含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 (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 序号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 注 1 接力棒 支 8 2 跨栏架 付 10 3 发令枪 支 1 4 标志杆(筒) 根 8 5 秒 表 块 2 6 跳高架 付 1 7 跳高横竿 根 2 ★ 8 山羊或跳箱 台 1 9 助跳板 块 1 10 垒 球 个 24 ★ 11 实心球 个 24 ★ 12 铅 球 个 8 13 皮 尺 卷 1 14 小体操垫 块 24 ★ 15 低单杠 付 1 16 高单杠 付 2 17 高双杠 付 1 18 剑(刀) 柄 24 ★ 19 棍 根 24 ★ 20 短跳绳 根 48 ★ 21 长跳绳 根 12 ★ 22 拔河绳 根 1 23 篮球 只 24 ★ 24 篮球架 付 2 25 足球或软式排球 只 24 ★ 26 足球门或排球架 付 1 27 排球架 付 2 28 乒乓球台 张 1 29 乒乓球拍或羽毛球拍 付 24 ★ 30 乒乓球或羽毛球 只 24 ★ 31 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 付 1 32 录音机 台 1 33 肺活量测试仪 台 2 (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 序号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 注 1 接力棒 支 12 2 跨栏架 付 10 3 发令枪 支 1 4 标志杆(筒) 根 8 5 秒 表 块 3 6 跳高架 付 1 7 跳高横竿 根 2 ★ 8 山 羊 台 1 9 跳 箱 付 1 10 助跳板 块 2 11 垒 球 个 24 ★ 12 实心球 个 24 ★ 13 铅 球 个 12 14 皮 尺 卷 1 15 大体操垫 块 8 16 小体操垫 块 24 ★ 17 低单杠 付 2 18 高单杠 付 2 19 低双杠 付 2 20 高双杠 付 2 21 肋 木 间 2 22 平 梯 架 1 23 剑(刀) 柄 24 ★ 24 棍 根 24 ★ 25 短跳绳 根 48 ★ 26 长跳绳 根 12 ★ 27 拔河绳 根 1 28 篮球 只 24 ★ 29 篮球架 付 3 30 足 球 只 24 ★ 31 足球门 付 1 32 软式排球 只 24 ★ 33 排球架 付 3 34 乒乓球台 张 2 35 乒乓球拍或羽毛球拍 付 24 ★ 36 乒乓球或羽毛球 只 24 ★ 37 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 付 1 38 录音机 台 1 39 肺活量测试仪 台 2 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各中小学校都应根据学校班级的规模设置体育器材室一间。 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四、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三)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 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四)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六、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和医疗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2.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 3.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 4.口腔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8.结核菌素试验。 (三)学生健康体检结果评价与反馈 学生健康体检单位在体检结束后,应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四)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保健和医疗机构,经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中小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工作。 2.设有专门的预防性健康体检科室及辅助功能设施,具有独立于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 (五)体检经费 健康检查费用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其他学生健康检查费用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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