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材料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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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复习材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律 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999年10月31日公布 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要求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不违反《会计法》。 制定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会计行政法规 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制定机构:财政部——部门首长签署予以公布 会计部门规章 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7年1月1日施行 制定机构: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 会计规范性文件 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体系 政府监督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对象:会计行为 社会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单位内部审计岗位不是会计岗位。 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直属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 记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责任 暂扣/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两者区别: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 or私设会计账簿 对单位处以3000元-50000元的罚款 or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主管A指使会计B 对A:处以5000-5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 伪造发票多报销 对B:通报并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0-200000元的罚款,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并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B 对公司:通报并处以5000-100000的罚款 在账簿上进行“技术处理”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50000的罚款 B请示主管A后遵照办理 对A&B: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处以3000-50000的罚款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有: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的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经济补偿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 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 信用卡 贷记卡——存款无息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 支付结算的 汇兑 主要支付工具 托收承付: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有金额起征点限制 委托收款 (现金) 出票人 承兑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出票 背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行为 承兑——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不是所附条件无效 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保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有因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 未记载付款日期 不会导致票据行为 未记载付款地 失效的有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 票据功能/职能:信用、支付、汇兑、融资、结算。 挂失止付——现金支票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不得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的补救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可以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支票”字样 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支票的绝对 确定的金额 支票的相对 付款地 记载事项 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背书日期)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授权 金额 补记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银行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银行汇票的绝对 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或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眼的,不得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委托收款”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的绝对 收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应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现金使用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限额核定天数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 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核定。 根据现金管理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 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类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备案类账户 用途不同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核准类账户 (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存款人不同 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仅限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备案类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地不同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托儿所等也可以开立基本户。) (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也可以开立基本户。)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报人民银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强制性 税收的特征 无偿性 核心 固定性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 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工商税类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关税类 税收的分类 中央税——关税、消费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地方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 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计税标准 从量税——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 纳税义务人——法人或自然人 征税对象——一个税种区别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法的基本要素 定额税率(固定税率)——资源税 全额累进税率 税率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比例税率 中介性 税务 法定性 代理 自愿性 公正性 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 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都不交税。 达到起征点,全额征税。 超过免征额,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型 增值税的分类 收入型 消费型——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 销售饲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销售图书 适用13%税率的有 销售自来水 (销售钢材) 增值税纳税人纳税地点: 固定专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专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专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2009年7月,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开普通发票销售货物,销售收入为92700元,外购货物2700元,其当期应缴增值税=92700÷(1+3%)×3%=2700 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护肤护发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销售额中。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比例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复合税率 例:某电器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共60万元。旧电器作价12万元。增值税计税销售额=60/(1+17%)=51.28 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此处的“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征收范围的劳务。 (不包括单位或雇主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做何会计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卡拉OK歌舞厅2009年5月各项营业收入总额为90万元,其中烟酒和饮料收入20万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歌舞厅该月应缴纳营业税=90×20%=18 2009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建筑物出售,出售建筑物的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利润率10%),其出售取得收入为1560万元,则该公司2009年1月应纳营业税=(1200×(1+10%)÷(1—3%))×3%+1560×5%=118.82 ①自建建筑物应纳营业税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税率 ②出售建筑物应纳营业税额=销售额×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服务业5%、运输业3%) 在中国境内成立 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非居民企业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场所的——境内、境外的所得 无机构场所的——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拨款 成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 不征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扣除 费用: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政府性基金 的项目 税金: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坏、报废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损失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广泰公司2008年1-12月共预缴企业所得税680万元。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有关资料如下:主营业务收入8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300万元,营业费用760万元,管理费用64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5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3万元,营业外收入115万元,营业外支出78万元,实际发生坏账损失24万元,取得扩大内需财政拨款56万元,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银行利息支出52万元。假设各扣除项目的支出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该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广泰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8500+35+115+20-4300-760-645-23-78-24-52=2 788 广泰公司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788×25%=697 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中国公民、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非居民——境外的外国人、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国人 居民与非居民与住所无关,和居住时间有关。 居民——境内、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 非居民——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保险赔款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去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30%) 购福利彩票500元,中奖收入15000,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20%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所得额加成征收。 例:某演员取得一次性的演出收入2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2000*(1—20%)=17600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税务登记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 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种类: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变更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查账征收)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 注销登记 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营业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其时间条件的规定是:在同一外出经营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开立银行账户 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事项 领取发票 (营业执照年检) 申请免税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来体现。 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简易申报 其他方式 (口头申报) (委托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存根联) 适用: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时 ——记账联、存根联、发票联 (抵扣联)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行业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种类 普通发票 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专用发票 商品房销售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专业发票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路、水上 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无限额发票 发票按填开金额的不同限制,可分为 限额发票 定额发票 填写项目齐全 开具发票 按顺序填开 (逐联填写) 的要求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只使用中文或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方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 (发票)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法、骨干法地位的是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础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施行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1995年11月22日施行 中央预算 国家预算体系 省级(省、自治县、直辖市)预算 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中央预算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 各级总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 调节制约作用 反映监督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算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立法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 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 政府采购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 预算内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 预算外资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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