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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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 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 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 部备案。 第二章 集装箱办理站 第4条 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 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 批准和公布。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 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 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 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 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跨局 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 集装箱管理 第6条 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 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 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 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 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 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 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 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到发的集装箱 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 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 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 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 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有条件的车站应使用计算机进行集装箱箱号跟踪管 理。对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和周转集装箱应按单位建立铁路集装箱站外 存留日况表(格式三)。5吨、10吨集装箱中转站应建立集装箱中转登记 簿(格式四)。办理站还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其它台帐或作业单。 第11条 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 况表,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 据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发现集装箱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 率2倍的集装箱留置费。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 留置费。 第12条 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 与对铁路集装箱的管理。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 理站条件对铁路集装箱进行管理。 第13条 使用计算机管理集装箱,应便于货运人员作业,有保证现 场作业信息及时正确入机的制度,能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和自动生成与现场 实际一致的统计报告和台帐。 第14条 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中转站发现中转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 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但封印站名相符号码 不符时,可不清点箱内货物和补封。发现中转集装箱破损,如不危及货物 安全,可继续运送;如不能继续运送,应清点和检查箱内货物,进行换装, 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 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 全时,应编制货运记录并会同收货人检查箱内货物。 第15条 集装箱装车,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或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 (格式五),记明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对应的施封号。在货 运票据封套品名栏内盖“×吨集装箱”戳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 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16条 办理站回送铁路空箱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 清单,记明箱号,向指定的车站回送。铁路集装箱使用汽车搬运,在两个办理站间转移时,到站应将发站填 制的铁路集装箱出站单(乙联)汇总后,按日寄交发站。 第17条 铁路利用回空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除外)组织装货时, 回空的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应为同一到站,分别填制货物运单和货票,并将 两份货物运单、货票丁联合订在一起。回空集装箱货物运单和货票的运费 栏内注明“铁路利用,免收回空运费”。到站按铁路集装箱交付货物后,再 行交付空箱。 第18条 办理站可对同一到站不同收货人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组织 铁路拼箱运输。1吨集装箱办理站均办理1吨集装箱铁路拼箱到发业务。 其它吨位集装箱组织铁路拼箱运输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拼箱运输的货物按零担货物运输条件办理承运和交付。一批货物的重 量达到一个集装箱的载重量或体积达到一个集装箱的容积时,应按集装箱 运输条件办理。危险货物不组织拼箱运输。发站在拼箱货物运单、领货凭证及货签上加盖“铁路拼箱”戳记;对 拼箱的集装箱施封,按箱填写装箱清单(以货车装载清单代用)二份,一份发站存查、一份随该箱货物的货物运单和货票装入铁路集装箱拼箱货运 票据封套(格式六);逐项填记封套各栏,加盖车站站名戳记和经办人章, 并将封套封固。到站应在卸车作业完毕前,将拼箱货物掏出。 第19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要求硬面平整、排水通畅,须与 笨重货物分开堆放。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便利货运作业和机械作业等条件,固定集装箱 在场地的堆放方式,做到集装箱分类分区堆放。场地内的集装箱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 第20条 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5吨以上 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吊具,双层码放时,应对齐角件。 第21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和箱门变形、箱 门丢失)事故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装车站的装车工组在装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装车货运 员。责任列装车站货运。卸车站的卸车工组在卸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卸车货运 员。除能判明属于行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卸车站装卸。货场堆放的集装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的外,责任列本站货运。进站的集装箱发现破损,应向送箱人索赔。 第22条 破损的集装箱和到定修期的集装箱应及时送修,不应继续 运用。没有修理点的办理站,应依照调度命令回送修理;在不影响货物安 全时,可利用装货至修理工厂所在站。修理手续按《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规定办。 第四章 集装箱运输组织 第23条 办理站应调查货物的流量流向,把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 输,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运输。 第24条 集装箱货物应预先受理货物运单,集结后按承运日期表有 计划地组织装箱;或按承运日期表受理货物运单并组织装箱。 第25条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对集装箱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应优先安 排。各级货运调度对集装箱的日请求车应优先批准、优先配车,在限装时 优先保证集装箱装车。 第26条 1吨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整零车装运条 件组织,按《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中转。 第27条 5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 1.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 每车装满6箱。 2.同一径路上的两个到站间距离不超过250公里,且到达第二到 站的集装箱不少于4箱时,可组织两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6箱;如 第一到站为中转站,第二到站是其中转范围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一到 站卸后,不得增加新到站。 3.发站在同一日内、中转站在同一次作业中,不得向同一卸车站组 织两辆以上的两站集装箱车。发站在7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 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6箱。5吨集装箱按《5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铁路局可制定5吨集装箱管内两站集装箱车组织条件和中转集结办 法。 第28条 10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 1.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4箱(集装箱专用平车装满 5箱)。 2.发站在7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 得超过4箱。 3.10吨集装箱可与5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并装满车容。 10吨集装箱按《10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铁路局可制定10吨集装箱管内中转集结办法。 第29条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2 0英尺集装箱可与5吨、10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 第30条 集装箱不得与笨重货物、散装货物装入一辆货车内。1吨 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1吨集装箱使用棚车装运时,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要防止集装箱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车门都便于卸车。使用敞车(侧板不 低于1.6米)装运1吨集装箱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且只限组织一 站直达集装箱车,并应装满车容。5吨以上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5 吨箱其中一箱可朝向侧板),箱间距离不大于150毫米。使用集装箱专用 平车装运时,5吨集装箱和20英尺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两站 集装箱车中第二到站的集装箱应装于货车两端,且使第一到站卸后外层集 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应进行加固。 第31条 装运集装箱违反本规则第27至30条规定的,由第一卸 车站发现并于卸车之日起次月内填制集装箱不合理组织(装载)通知书(格 式七),通知装车站,并按月填制清单报铁路分局,向责任分局清算不合理 组织(装载)装卸费用和不合理组织罚款。责任分局应在接到清单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对方付款。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元的不清算。发生的装卸费用按发现站当日装卸费率计算。发生不合理组织,按5吨箱每箱100元、10吨以上箱每箱200 元计算罚款。清算的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责任分局列非生产性支出,不 合理组织罚款从留利中支付。发现分局接到责任分局的清算费用和罚款后,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1吨集装箱的不合理中转(装载),比照对零担货物运输的规定处理。 第32条 铁道部、铁路局应根据货流情况组织集装箱运输方案。 第五章 调度指挥 第33条 铁路集装箱实行全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铁道部、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各级集装箱调度,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铁路局、铁路分局和集装箱办理站都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坚决执 行上级调度命令。 第34条 集装箱调度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下达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和掌握去向,调整 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做好均衡运输;贯彻上级指示,发布调度命令; 按时收取和向上级报告有关表报,检查分析运输情况,实施集装箱运输方 案;处理集装箱运输中日常发生的问题。 第35条 铁道部确定各铁路局的集装箱保有量,铁路局确定各铁路 分局的集装箱保有量,铁路分局确定各办理站的集装箱保有量。集装箱保有量根据现有集装箱数量、在站平均停时、运量等,按下式 确定;集装箱保有量=铁路集装箱日均发送箱数×平均停时。集装箱保有量要保持相对平衡。日常运输中出现不平衡时,应进行调 整。调整以组织重箱装运为主,空箱回送和停限装为辅。 第36条 集装箱停、限装和铁路集装箱空箱回送,在铁路局、铁路 分局管内须铁路局、铁路分局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跨局时须铁道部 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回空的铁路集装箱,车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装 车回送。 第37条 各级集装箱调度和办理站应按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组织集 装箱运输。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由车站提报,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铁道部审 批。月度装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运用箱数、非运用箱数、在站平均停时、 发送箱数、发送吨数、去向、排空和接空箱数等。月度装箱计划应保证年 度任务的完成。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应与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相协调。 第38条 根据运输的需要,可备用适当数量状态良好的空集装箱。 集装箱备用必须备满24小时,不足24小时解除备用时,自备用时起, 仍按运用集装箱计算在站停留时间。集装箱的备用和解除须铁道部集装箱 调度下达调度命令。 第39条 各级集装箱调度应掌握车站和集装箱修理工厂每日的集装 箱扣修、送修、修竣和在修箱数。 第40条 新造集装箱应经铁道部集装箱调度批准后,投入运用。 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41条 办理站每日18点应作出集装箱运用报告(货集报-1) 逐级上报。铁路局于次日12点前报告铁道部。办理站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货集报-2)报告 铁路分局,铁路分局于7日前报告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报告铁道部。 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办理站及指定的办理站的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同时抄报 铁道部。 第42条 集装箱运用报告和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按《集装箱运输报 告填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填制,保证统计数据的正确。 第43条 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指标有: 1.集装箱发送箱数及发送吨数; 2.集装箱在站平均停留时间; 3.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比重; 4.集装箱发送量占办理站普零发送量的比重。(附件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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