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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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DBJ 50-054-200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 2006-09-14 发布 2006-12-01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4-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 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21)。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 余吉辉 艾为学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杨 越 刘正荣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 吴 华 邹 鹤 王德智 刘梅梅 廖曙江 郭盛友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 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 安全出口 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 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0.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 消防扑救 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4.2.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 防火间距 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A类 B类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A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9.0 B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 内部装修 4.4.1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类 A A B1 A B1 B1 B1 B1 B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4.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 表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 织物 其它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 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 4.5.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5.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 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 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图4.5.4-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5.4-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 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条或6.2.2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 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 5.2 防烟分区 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主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主通道 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 主通道 3.00 6.1.2 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37.5 45 单向疏散 20 25 6.2.2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15 37.5 单向疏散 20 注: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 安全出口 6.3.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3.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3.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3.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4。 表6.3.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 辅助面积比例 (%)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90 10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15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 75 25 地下商场、超市 70 30 其它 75 25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 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人/m2) 市场名称 地下 二层 地下 一层 地上 一层 地上 二层 地上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家具市场 0.08 0.09 0.10 0.09 0.08 0.06 电脑城、书城 0.35 0.40 0.55 0.40 0.35 0.30 机电市场、家电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 0.03 0.04 0.05 0.04 0.03 0.02 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 0.07 0.08 0.09 0.08 0.07 0.06 6.3.6 表6.3.5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表6.3.6 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 ( 人/ m2 ) 楼层 位置 地下 二层 地下 一层 地上 一层 地上 二层 地上 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 层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35 0.45 0.60 0.45 0.35 0.30 注:1 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2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 3 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 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 6.3.7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 层 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2 地上三层 0.75 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4 地下一层 0.75 5 地下二层 1.00 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7中序号4和5确定。 6.3.8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3.9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6.3.10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 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6.4 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 6.4.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4.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 图6.4.3 安全疏散通道示意 6.4.4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5 消防电梯 6.5.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每一楼层。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 。 表7.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m)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室外 室内 A类 ≤24 30 30 15 5 B类 30 20 10 5 A类 >24 30 40 15 5 B类 30 30 15 5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5 商业营业厅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自救式消防卷盘,但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内。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7.1.9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营业区域; 2 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首层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且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的安全疏散通道,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 注:计算时,门按1.50m×2.10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5 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2.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3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 7.3.4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采用分散式控制时,应有火灾自动强制点亮措施; 4 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 7.3.10 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 7.3.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 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2) 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7.3.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3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 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 7.3.14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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