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核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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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核要点 发布时间: 2014-08-07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二、审核条件 负责审查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受理的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 三、技术审核要点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审核要点 【审核要点】 ◆ 申请书应为国家局最新印发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 按照《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填报说明要求填写各项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类别(应为此次GMP认证的生产类别)、企业类型、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上相应内容一致; ◆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与申报资料中提供的人员一致; ◆ 申请认证范围不应超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变更记录页中的生产范围,书写形式应符合国家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统一编写原则,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变更记录页相应范围保持一致;申请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认证的应填写为“片剂、硬胶囊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 ◆ 申请认证各剂型项下应有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申请中药饮片认证除外,但相应制法项下应有相应产品;不能单独申请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认证; ◆ 企业具有生化产品,申请相应剂型认证时,生化前处理及提取车间不体现在申请认证范围中,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生化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布局图等相关资料; ◆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流转单中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且《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省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流转单中申请认证范围应一致; (二)申报资料审核要点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企业信息 ◆ 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审核要点】上述信息应与《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内容一致; ◆ 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1.2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 企业历史沿革 【审核要点】包括企业原名或前身,成立时间,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情况;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厂区内路面及绿化情况,相邻企业情况;企业现有生产车间中生产线分布情况;本次申请认证车间的改造或新建情况,申请认证车间所在建筑物各楼层及周围建筑物用途,认证车间面积,净化面积,年设计生产能力;本次认证范围内所进行的其他所有非药品生产活动。 ◆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审核要点】主要说明产品批准信息。 ◆ 《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记录页、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审核要点】各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且信息一致,《企业营业执照》应有年检合格章。 【审核要点】医用氧企业应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自有车辆时要求)。 ◆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青霉素类、β-内酰胺结构类、激素类、抗肿瘤类等特殊药品需要特殊标注); 【审核要点】所列品种应为企业所有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品种,注册到期品种应取得《药品再注册证》,审核过程核实所列品种是否为企业所有品种,如所列品种不全,企业应撤销此次认证申请,重新申请认证。 ◆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审核要点】应结合产品质量标准中药品类别及药品临床用药的资料判断产品是否属于高活性、高致敏性等产品。 ◆ 某些激素类、抗肿瘤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特殊情况下,企业如采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请说明企业采取哪些特别防护措施及相关验证工作。 【审核要点】说明内容包括特殊产品的药理作用,相关产品的生产模式,年生产批次、生产量,及已采取的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厂房设施、设备清洁验证效果,人员防护及交叉污染措施。 ◆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注册变更批件及常年生产品种质量标准的复印件; 【审核要点】所列品种应为申请认证剂型项下所有相关品种,不仅仅是企业常年生产品种或认证动态生产品种,应标明常年生产品种,按照品种排列顺序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注册变更批件及常年生产品种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如所列品种不全,企业应重新整理此次认证申请资料,重新申报认证申请。 ◆ 药品注册批件(已取得再注册批件的提供再注册批件即可)、再注册批件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一致;药品质量标准应为现行质量标准,如试行标准到期尚未取得正式标准的,提供标准转正受理通知书; ◆ 药品再注册批件审批结论项为:“经审查,同意本品再注册。由于本品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时,须向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我局现场检查并抽验一批产品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品种目录中仍需列出相应品种,提供再注册证,企业获得GMP证书后须按照再注册审批结论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后,方可上市销售”。 ◆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项目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缺陷整改情况,关注同一缺陷是否反复出现。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施、设备、品种及关键质量参数、工艺参数等的变更情况。 【审核要点】变更后人员资质、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经过变更验证;变更工艺是否经过验证,需要行政审批的工艺变更是否获得注册部门的审批。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审核要点】关键岗位职责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应涵盖药品GMP相应岗位要求内容。 ◆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 描述企业的验证及变更管理情况,包括公用系统验证、工艺验证、设备验证、清洁验证及相关变更控制验证等,需要标明验证周期、最近一次开展验证的时间及验证接受标准。 【审核要点】验证工作为制定各种技术规程文件提供数据支持,为产品工艺、设备等维持验证状态提供科学证明,最近一次开展验证的时间应在规定的验证周期内;申请认证各剂型项下品种应按照企业工艺验证规程文件要求开展工艺验证或再验证工作,相应剂型项下至少需要有一个品种在认证周期(5年)及再验证周期内开展过工艺验证或再验证。申请认证范围为原料药的,应逐个品种开展工艺验证或再验证工作。申请中药饮片认证的,各制法项下至少需要有一个品种在认证周期(5年)及再验证周期内开展过工艺验证或再验证。 2.2 成品放行程序 ◆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审核要点】对于规模较大或多个生产场地的药品生产企业,建议设立与实际生产要求相符的1个或多个转受权人,转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具有相同的资质和能力,组织机构图中应体现转受权人,并按照《辽宁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规定,转受权人应报市局备案。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审核要点】简要描述物料供应商的管理程序,其中包括供应商的分级、选择原则、质量评估、批准,变更程序等内容。供应商审计的内容,如采用现场审计的说明审计的周期、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等。 ◆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提供委托生产批件;(如有) 【审核要点】提供相应品种效期内的委托生产批件,并说明委托生产品种、批次、生产量等信息。 ◆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提供委托检验备案件。(如有) 【审核要点】提供相应物料效期内的委托检验备案件。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审核要点】说明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主要包括的内容及采用的分析方法或软件系统。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审核要点】提供企业组织机构图,包含高层管理者、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生产的组织机构图,标明各部门负责人的姓名;提供质量管理及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且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不应低于生产管理部门。 3.2 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 【审核要点】以列表的形式说明主要技术人员学历、岗位、从药年限等信息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 【审核要点】在厂区总平面布局图中需要说明厂区内每个建筑物内不同楼层的用途,并标识出此次认证剂型所在建筑物、楼层、车间名称。企业周围环境图中标明企业周边道路名称或临近企业名称。 ◆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标明需控制洁净级别区域的洁净级别、人物流走向、使用设施、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图; 【审核要点】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中标明各房间名称,摆放的主要仪器、设备。微生物限度检查室、阳性对照实验室、无菌检查室设计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及国标的要求。 ◆ 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人物流走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提供设备安装平面布局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图。提供洁净区洁净度级别测试报告; 【审核要点】图纸应清晰,标明比例;空气净化系统送、回、排风图应标明管路及风口。 提供洁净区洁净度级别测试报告。 ◆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包括申请认证车间所在建筑物各楼层用途、公用系统(空调、水、压缩空气等)分布情况、车间面积、净化级别、共线生产品种情况及设计生产能力; ◆ 仓库、贮存区域、特殊贮存条件及物料取样场所情况等进行简要描述。 【审核要点】提供仓储平面布局图,标明库房名称(如成品常温库、成品阴凉库、药材库、原辅料阴凉库等)或不同区域划分(如待验区、不合格品区等); 【审核要点】医用氧生产企业仓储平面布局图需注明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待验实瓶区、待验空瓶区、待充装气瓶区等情况 4.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审核要点】普通制剂、原料药洁净区洁净级别由30万级变更为D级,相应参数的变化情况应予以说明。无菌制剂空调系统参数变更及洁净级别确认、环境监测(动态、静态)情况。 4.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审核要点】提供制水系统、循环系统示意图,说明水系统监测、运行参数。 4.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审核要点】说明使用压缩空气、氮气的工艺环节、涉及到的生产设备,压缩空气、氮气的质量控制情况等内容。 4.2 设备 4.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生产企业、设备生产能力等。 【审核要点】以表格的形式说明生产、检验用设备的各项信息,设备信息应与车间设备布局图相对应。 4.2.2 清洗和消毒 ◆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审核要点】简要描述设备清洁使用的溶剂、清洁周期,清洁验证取样方法及考察指标等内容。 【审核要点】医用氧生产企业应描述气瓶清洗、消毒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4.2.4 设备、仪器校准 ◆ 简述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的情况。 5. 文件 ◆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主要质量控制点对应的主要工艺控制项目内容。 【审核要点】需要附常年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工艺控制项目;中药制剂应包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工艺流程图(如有),生化药品应包含前处理工艺流程图。 6.2 工艺验证 ◆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应与2.1项相一致。 ◆ 简述回收、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 简述中药提取、原料药生产中关于溶剂回收使用的原则、标准。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 简述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及放行程序; ◆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程序。 【审核要点】简要描述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取样、待检、放行程序,确定相应的取样原则、取样人员及放行人员等。 7. 质量控制 ◆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确认、检验仪器或检验方法验证等情况。 【审核要点】质量控制实验室同生产管理类似,同样涉及人、机、料、法、环,企业描述时可按上述五方面进行描述;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 简要描述企业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管理情况。 10.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 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能力进行调查分析的通知》(食药监安便函[2013]8号)要求,企业需按照《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填表说明要求填写《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并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文本(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提交至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及填表说明附后。 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①(企业填报)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填写日期: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序号 新修订GMP证书编号② 剂型③ 品种名称④ 药品类别⑤ 2011年该品种的全厂年产量⑥ 获得本张证书前该品种的正常全厂年产量⑦ 本张证书生产线上生产该品种的预计年产量⑧ 本张证书 生产线上 生产该剂型的 预计最大年产量⑨ 1 2 注:填写要求详见另页填表说明。 《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前后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填表说明 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提出新修订药品GMP申请,已完成 GMP认证过程但未通过的企业不必填写本表;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不必填写本表。 ②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新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的企业,以及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但尚未完成认证过程的企业,不必填写此栏。 ③无菌剂型按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眼用制剂等填写;属于按品种认证的,“剂型”栏不必填写。 非无菌剂型按《中国药典》(2010版)附录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等填写。 ④本栏以品种名称为统计单位,如某药品有不同的规格,按一个品种名称计算。 ⑤药品类别:按化药、中药、生物制品分类填写。 ⑥此栏数据是指该品种该企业的2011年实际产量,如某企业小容量注射剂有3条生产线,其中1条生产线目前通过认证,2条尚未通过,则此栏填写该企业小容量注射剂3条生产线的2011年实际产量。产量的单位:小容量注射剂按“万支”,大容量注射剂按“万瓶/万袋”,冻干粉针剂按“万瓶”,粉针剂按“万支/万瓶”,血液制品和疫苗按“万瓶/万支/万人份”,片剂按“万片”,胶囊剂按“万粒”,丸剂按“万瓶”,颗粒剂按“万袋/万瓶”,口服液“万瓶/万支”等。 ⑦此栏数据是指GMP改造前的实际产量。如某企业2011年6月改造,则此处填2010年产量;如某企业2012年6月改造,则填2011年产量,此时本栏目数据与本表第6列数据相同。 ⑧此栏数据是指企业本张GMP证书上注明的生产线,在统筹考虑原料供应、价格等各方面因素后所期望的年产量。 如该生产线2011年已取得新修订GMP证书,则此栏可填2012年实际产量。 ⑨此栏数据是指企业本张GMP证书上注明的生产线,在全负荷运转情况下的最大年产量。如该剂型存在多种产品,按其中一个品种产量测算最大年产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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