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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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CXZC2020-G1-07083-GXXP )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XZC2020-G1-07083-GXXP 招 标 单 位:岑溪市中医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采购需求内容一览表......................18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9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2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XZC2020-G1-07083-GXXP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1年 月 日止,登陆政采云平台( 月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XZC2020-G1-07083-GXXP 项目名称: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A分标:人民币 元整(¥ 元) B分标:人民币 元整(¥ 元) 采购内容: 标段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备注 A分标 1 高档全能麻醉机 1台 具体参数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 麻醉机 1台 3 宫腔操作器 1台 4 子宫操纵器 1台 5 医用加压器 1台 B分标 1 医院综合办公管理平台(办公自动化OA系统) 1套 2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 1套 3 办公自动化OA服务器 2台 4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服务器 1台 交付使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注:本项目共分为(A 分标、B 分标)2个标段,每个投标人只可以投一个分标,同时投二个则视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时间:2021年 月 日起至2021年 月 日止(工作日)。 2、获取方式: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 四、投标文件提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 月 日09时00分,地点为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地址:岑溪市义州大道288号)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 月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地址:岑溪市义洲大道28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A分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B分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办理谈判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转帐单或电汇单的附言或用途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等信息,以免耽误谈判及退款,投标人应于竞标截止时间前将竞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红楼支行 银行账号:20318001040003324 投标人应于2021年 月 日17点0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交纳。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加盖财务章的转账证明查验竞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转账成功后凭转账底单到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部(七楼)加盖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专用章】。 八、 公告媒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梧州市政府采购网、广西梧州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岑溪市中医医院 地 址: 岑溪市大中路9号 联系方式: 杨雁 15077404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岑溪市兴业街48号 联系方式: 廖海琪 0774-8216668 3.监督部门: 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电话:0774-82311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 岑溪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及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 2 项目编号 CXZC2020-G1-07083-GXXP 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岑溪市兴业街48号 联系人:廖海琪 电话:0774-8216668 4 采购预算金额 A分标:人民币 元整(¥ 元) B分标:人民币 元整(¥ 元) 4.1 最高限价 A分标: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元整(¥1320000.00元) B分标: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790000.00元) 5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6 是否进口 否 7 投标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 投标报价及费用 1、投标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中所有货物及服务内容作唯一完整报价。(本项目只允许一个方案的报价,本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 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中标服务费。 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在转帐单上标注:投标人单位名称、投标项目编号、用途。 A分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B分标: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月 日17时30分前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银行转帐方式(由基本账户转出) 开户名称: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红楼支行 银行帐号:2031 8001 0400 0332 4 (投标保证金应足额交纳。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加盖财务章的转账证明查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转账成功后凭转账单到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部(7楼)加盖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专用章】。)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A4标准纸装订)。 11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 12 包装、密封 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袋中,并在每一封贴处密封盖单位公章,(当为代理人签字时,由代理人在开标会上持法人授权书原件以备核验)。 13 包封袋上写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 月 日09 时00分整 15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开标厅(义州大道288号) 16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 月 日9 时 00分整 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开标厅(义州大道288号) 17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 18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技术、经济等专家4人以上。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在本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 21 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必须在二十五日内与招标人联系签订合同事宜。 22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机构。 23 出席开标会议须查验的证件 出席谈判会议须查验的证件: 开标顺序:按A分标→B分标顺序开标,每个投标人只可以投一个分标,同时投二个则视为无效投标。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会议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谈判保证金到账证明(原件);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复印件(如已按要求实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则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1)、(2)项资料务必加盖竞标单位公章。 24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货物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常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余下的50%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本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 “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货物”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 “服务”是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5 “项目”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6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特别说明 3.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2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3.3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3.4 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投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售后服务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3.5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6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7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8、质疑和投诉 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质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相关规定执行。 2 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3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货物采购需求; (4)评标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澄清。 5.2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等相关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已购买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书面通知。如不来领取,则视为已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收到,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 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5.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5.5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6.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6.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价格、采购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响应。 6.3 采购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配置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7.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7.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⑴开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一览表>格式要求填写); ▲⑵投标函(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 ▲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按本须知第16条要求提交); ▲(4)投标报价明细表(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填写);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填写); ▲(6)售后服务承诺书(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填写); ▲(7)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要求提供); ▲(8)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时) ▲(9)货物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按本须知第13条要求提供);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投标文件格式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规格偏离表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单价和总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报价无效。 10.2投标人可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也可以对所有货物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报价。 10.3投标报价指货物、服务、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等一切所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11. 投标货币 11.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2.1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资格证明文件中注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提供,所有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供不全或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将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A分标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未实行三证合一的须提供)”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单位的县级以上近半年连续三个月或近一季度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单位近半年连续三个月或近一季度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新成立的投标单位请按实际依法缴纳税收月份提供)或者《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7)投标人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生产厂家参加投标的,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8)投标人所投标货物的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唯一授权书。(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9)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10)投标人自2015年以来获得的由地市级或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荣誉奖项证书、业绩(除要求提供的业绩以外,以中标通知书或销售合同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为准)等(若有,请提供复印件); (1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如公司简介,人员情况等)。 B分标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未实行三证合一的须提供)”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单位的县级以上近半年连续三个月或近一季度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单位近半年连续三个月或近一季度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新成立的投标单位请按实际依法缴纳税收月份提供)或者《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7)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8)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自2015年以来获得的由地市级或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荣誉奖项证书、业绩(除要求提供的业绩以外,以中标通知书或销售合同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为准)等(若有,请提供复印件);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如公司简介,人员情况等)。 1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货物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注明“必须提供”的文件均必须提供,否则其投标无效) 13.1投标人还应提交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供证明货物和手续合格性的文件及资料。它们可以是: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所投货物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其它必要的资格审查资料。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强制标准认证的证书》(实行强制标准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请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货物保证供货有效证明(指由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数量、价格供应货物的证明)(如有,请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产品样本或彩页、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及产品自2015年以来获得的荣誉证书(如有,请提供复印件)。 15、投标文件有效期 15.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投标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6.2 对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本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正确填写的,均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定该投标无效。 16.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投标人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以转账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16.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标程序的。 17、投标文件的装订、签署和密封 17.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7.2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单位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17.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12条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装订要求,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名称。 17.5 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6 未按规定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的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人对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需要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封面上标明“修改”字样。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8.4 在投标截止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9.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开标 20、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0.1 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按前附表所列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到,如未按时出席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20.2 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0.3 开标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此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1、开标程序 投标人代表应携带资格证明资料原件参加开标会,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开标会携带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时将上述材料交由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验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原件审核不能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程序、开标纪律; (2)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3)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核; (4)按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 (5)唱标;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交货期、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才予以采纳。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价格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6)招标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 (7)开标会议结束。 五、评标 2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3.1 评标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3.2 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 23.3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擅自更改评标办法。 23.4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任何人不得对某个投标人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3.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4、评标程序及要求 24.1 招标代理机构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24.2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4.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4.4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证明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5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24.6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标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4.7 本招标项目是以政府采购预算价为最高限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可以不予评审,全部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价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采购项目废标。 25、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6、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者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函总报价与投标报价表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评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评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货物性能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认为,某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 (2)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交投标保证金或缴纳金额不足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6)开标会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9、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分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人采购预算价的(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1、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中标通知 32.1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公布中标结果。 32.2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不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招标采购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中标人所有投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32.3 招标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六、签订合同 33、签订合同 33.1 投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3.2 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33.3 如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中标人投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招标代理机构可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 (1)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3.4 中标人与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二份合同副本报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 七、其他事项 34.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货物类收费标准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5.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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