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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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二)负责全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与授权。授权以总行正式发文形式出具(授权书格式参见附1),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三)协助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审核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包括结算性和投融资性)的执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变更、对账、年检、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定期对我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进行抽查,指导全行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 (六)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预警监测和内控管理。 (七)负责审批支行受理存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本地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 第八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作为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与授权。授权以总行正式发文形式出具(授权书格式参见附1),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二)配合总行计划财务部共同做好一级法人开立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相关执行操作并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的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使用。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完成我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和预警监测。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反洗钱工作。 (二)负责同业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 (三)负责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第十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如开户审批、资金划拨、账户对账及其他内控机制等。 第十一条 总行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条线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使用。 (二)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三)配合总行计划财务部共同做好一级法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相关执行操作。 第十二条 分行部门职能参照总行对应部门执行,未经分级授权的,无审批开立账户的权限。 第十三条 我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确保所有账户符合我行管理规定并经过有效的内部授权和审批。 (三)规范使用本单位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 第三章 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受理他行开立、变更、撤销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时,应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同业存放账户(含投融资性和结算性,下同)的开立类型只能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异地同业存放账户的开立类型只能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 作为开户银行,我行业务受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总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业务受理范围 1、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申请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含本地和异地)。 2、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书面授权的二级分行申请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含本地和异地)。 3、存款银行支行(不含)以上营业机构申请开立的异地(跨县市)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 4、存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申请开立的本地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 (二)除总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外,支行仅可受理存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本地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并须事前报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 第十七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受理他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申请时,应采取多种措施对存款银行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严格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开户银行须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xx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认真审核开户资料。存款银行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三)严格执行存款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有条件的分支机构,须通过企业信息平台或工商、税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五)逐户审查存款银行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原件。书面授权书应以正式发文形式出具,明确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存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全国性银行可出具一级分行级别的授权书,但须同时出具一级法人授权一级分行的内部授权书。 (六)至少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2);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我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七)联系地址应为存款银行工商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地址。 (八)完整留存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照片、电话等记录。 第十八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受理他行变更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时,应对存款银行提交账户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变更申请涉及到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开户银行应派专人对存款银行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受理他行撤销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时,应对存款银行提交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同时要求存款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所有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如存款银行无法如数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及印鉴卡,开户银行应要求其提交承诺函,写明未退凭证种类及号码,并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存款银行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按照规定将同业存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账户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同业存放账户使用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或现金支取,开户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即同业存放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对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同业存放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 第二十四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不再满足开立条件的同业存放账户,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同业存放账户,应通知存款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我行分支机构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二十六条 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同业存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对于发现同业存放账户存在异常开立、可疑支付等可疑情形的,应立即向总行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向他行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存放同业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存放同业账户(含投融资性和结算性,下同)的开立类型只能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异地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类型只能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作为存款银行,我行业务申请范围实行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总行业务部门、总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经总行统一授权和审批后,可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1、可向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申请开立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含本地和异地)。 2、可向开户银行支行(不含)以上营业机构申请开立异地(跨县市)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 3、可向开户银行各级营业机构申请开立本地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 (二)支行经总行统一授权和审批后,可向开户银行各级营业机构申请开立本地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 第三十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向他行申请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开立流程如下: (一)申请 总行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向总行提交开户申请,详细说明开户原因、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及用途、经办人员等,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开户申请书(详见附3)、相关合同或协议版本等。 (二)审批 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分别负责审核结算性、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申请,相关业务部门协同审核开户的必要性、合规性。初审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经同意后进行书面授权。 (三)办理 取得总行授权后,总行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准备开户资料。开户手续实行双人实地办理,原则上由账户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各派一名经办,前往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 交回回执 总行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完成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后,应将开户银行填写的、要素齐全的回执(详见附4)于3个工作日内交回总行计划财务部。由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登记存放同业账户台账的依据。 (五)相关规定 1、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审批和经办必须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办理,杜绝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 2、严禁以邮寄方式传递开户资料或委托开户银行业务人员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化时,账户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存放同业账户信息变更手续。流程参照账户开户,其中变更申请书详见附5。 第三十二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主动撤销存放同业账户时,账户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流程参照账户开户,其中销户申请书详见附6。 第三十三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本单位存放同业账户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存放同业账户,严禁违规和超出总行对账户用途的授权范围,使用存放同业账户。 第三十五条 当我行作为存款银行,各级账户使用部门应根据业务合作情况,合理评估账户保留的必要性,对于一定时间内无业务往来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三十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的对账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按月对本单位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对账。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的,应主动联系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或电话核实账户余额。 (二)收到开户银行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三)对于对账结果不符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索取账户回单、账户流水等,会同账户使用部门查明账务差异。属未达款项的,据此调整账务。属不明原因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放同业账户的预警监测 (一)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至少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获取我行(含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其他银行的开户情况,并向账户使用部门逐户核实开户、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确保所有账户符合我行管理规定并经过有效的内部授权和审批。 (二)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对我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进行抽查。抽查频率应每季不少于1次,抽查内容包括账户开立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未经总行授权违规开立、无用账户是否及时办理撤销等,抽查方法包括检查账户资料、核对对账单、查看交易流水等。 (三)对于发现的异常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账户使用部门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应及时向当地人行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八条 存放同业账户的内控管理 (一)我行分支机构应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上述资料必须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取得或加盖。 (二)我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员工教育,及时组织学习各类风险提示和相关违规违纪行为通报,严守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底线。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开立或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总行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授权书(样版) 2、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3、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4、开户回执 5、变更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撤销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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