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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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报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 表1 类 别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 51以上 二类 31~50 三类 21~30 四类 11~20 五类 5~10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文印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 第十三条 编制人数较少的第四类、第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业务用房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对业务用房项目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在主要交通道路的路口旁。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 派出所应当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当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 (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 表2 类 别 建筑面积(M2) 一类 1800(每增加1人增加34) 二类 1300~1750 三类 950~1250 四类 600~900 五类 300~550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参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表3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 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 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 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文印室 10 10 10 10 0~10 档案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 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 10 10 10 10 10 候问室(单间) 10 10 10 10 10 技术监控室 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 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 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 400 240~400 160~240 90~160 80~160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两间以上的讯问室。需要设置候问室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主 编:武冬立 杨加林 鲍遂献 谢小青 刘宝堆 编 委:汪 凡 刘玉庆 王冬阳 刘建年 李曾伟 张 兢 主要起草人:刘爱斌 洪 涛 邹谋中 张 平 李淑琴 桑 弘 李 力 陈伯海 肖 勇 附件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 月 日以建标[2005] 号文批准发布施行。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二○○五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 总的看,我国的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新形势下,我国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有所扩展,警力编制有所增加,规范化建设也有新要求,但目前派出所的建设相对滞后。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浪费,派出所建设应坚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计划投资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行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为。由于派出所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其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也缺乏正常的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将派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工程投资也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为了节约资金和土地,避免重复投资和反复施工,本条规定新建派出所建设项目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派出所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突出,因此派出所建设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周边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总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派出所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派出所建设标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对派出所建设标准合理分类是保证本标准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科学指导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派出所的规模一般与辖区人口、辖区面积、治安状况等因素有关,由于各地在批建派出所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核定了派出所的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因此,本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 据统计,全国现有派出所近4.5万个、民警39万余人,其中5人以下的有2.2 万余个,6人至10人的有1.2万余个,11人至20人的有近7000个,21人至30人的有2163个,31人至50人的有1256个,51人以上的有302个。《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要求“争取经过4年的努力,达到城区派出所每所不少于20人,建制镇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建制乡派出所每所不少于5人”。鉴于上述情况,本建设标准按照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及其分布,将派出所建设标准分为五个类别。 第九条 本条提出派出所建设工程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建设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场地,是指派出所出入通道、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和设置公开栏、宣传栏等场地,以及绿地等,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十条 本条提出派出所房屋建筑由三部分构成。 本条根据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房屋的功能和用途,将派出所房屋建筑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并提出了各部分的具体项目内容。 一、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会议室除用于民警召开各种会议,还用于召开群众评议会、组织治保会学习培训等。 二、业务用房,是用于完成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的房屋。 (一)值班室,用于通讯联络,接传命令,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报案、控告,接受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以及收发公文等其他事项。 (二)接待室,用于接待来访群众等。 (三)户籍(办证)室,用于民警为群众办理户籍管理有关事项,为群众提供等候场地,也用于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及办事时限等。 (四)计算机室,用于保管、使用计算机设施、设备。 (五)文印室,用于复印文件资料,及暂存、销毁文件资料等。 (六)档案室,用于保管有关档案材料,包括案卷、户籍材料等。 (七)纠纷调处室,用于调解有关案件、纠纷等。 (八)讯问室(候问室),用于对已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讯问、查证等。 (九)技术监控室,用于保管、使用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十)物证保管室,用于保管依照有关规定扣押的物品、赃物和证据等。 (十一)武器警械室,用于保管、保养派出所配备的武器、警械等。 (十二)备勤室,用于民警轮班休息、等候机动使用和临时派遣的房屋。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图书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置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 本条提出了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提出了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置。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人的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文印室与计算机室合并,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了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但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多个派出所。设置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 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一些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置。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出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解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 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置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 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上限时,则不应高于上限。从实际情况看,第五类派出所一般地处农村地区,有的在偏远山区,这些派出所的民警一般住所工作。经调研,本标准规定第五类派出所的备勤室按照1人1房的标准设置,其他类别派出所的备勤室则按照2人1房的标准设置。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设置讯问室、候问室的要求。 执法办案是派出所的法定职责,讯问室是民警办案中审查、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专门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对同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能同室讯问,对不同性别的也不能同室讯问。因此,派出所必须设立两间以上的讯问室或者候问室。讯问室是每个派出所必设的房屋项目,候问室则是有条件设置的,不是每个派出所都必须有。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本条对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材料各有不同,对派出所建筑结构不宜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有关规范和当地建设条件设计造型。 第三十条 本条是公安派出所用电的要求。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候问室应当采用安全电压。 1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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