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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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修改说明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修改工作是在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华东电网公司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的,按照“中动”的原则,总体的修改思路为: 1、《安全生产法》为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体现安全工作法制化。 2、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充分体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的要求。 3、适应日益扩大的电网安全管理的需要,积极应对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以标准化、规范化作业为要求,提高具体条文的执行力,提升现场安全防范的能力。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具体为: 原规程共九章 分别为: 1、总则 2、线路运行和维护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一般安全措施 6、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7、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电力电缆工作 现规程共十章 分别为: 1、总则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线路运行和维护 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一般安全措施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0、电力电缆工作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 则 (原9条,修订后16条) 1、 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 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 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2、 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条) 2) 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 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 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5、 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站(所)。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26条,修订后31条) 1、 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 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 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2条) 2、 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 a) 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b) 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 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 3) 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8条)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3、 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2、附录4) 4、 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与原规程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相比,带电作业票增加了以下内容: a、增加了:“停用重合闸线路”栏; b、增加了“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邻近带电设备名称)”栏; c、增加了与调度工作许可和终结汇报栏; d、增加了“指定专责监护人”栏。 5、 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6、 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2.3.6条) 1)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合并改为“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 明确“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 改为“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 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明确了安全距离的要求。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 3)“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改为“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明确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7、 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8条、2.3.9条) 1) 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内容与要求。(2.3.7.1条)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2) 规定了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2条)。 3) 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 (2.3.7.3条) 4) 增加了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的适用范围。除执行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联)杆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外,还适用于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以满足电网“T”型接线等环网供电线路停电工作的需要。(2.3.8.1条) 5) 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6) 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原规程规定为:“另一回线路的停电和接地,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按照第2、3章的规定同样办理。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经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 现规程规定为: 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则只要填用一张停电线路工作票即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明确了配合停电工作应在停电线路工作票上双方办理书面许可和终结手续,有利落实安全责任;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7) 明确了工作票如何办理延期手续。即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2.3.9条)。这里指的工作许可人为调度或工区值班员。 8、 增加了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质和专责监护人的素质要求。 工作负责人(监 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2.3.10.2条)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0.3条) 9、 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 工作票签发人:将原规程的第1、2点合并为1点,即: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3.11.1条)。 2) 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 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 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 三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 四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 3) 工作许可人: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工作许可的安全责任,取消了工作许可仅限“(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并将原规程第3点改为“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取消原规程第3点中只有“发电厂或变电所”许可线路的接地线的方式。(2.3.11.3条) 4) 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4条) 5) 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三是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11.5条) 10、 工作许可制度,主要考虑到多层面的许可安全要求,并取消了不合时势的传达许可方式。 1) 原规程第3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改为“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取消原规程只有“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方式(2.4.1条) 2) 原规程40条“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将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改为“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2.4.2条)”。这里主要也是考虑到各个层面的许可方式,同时对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时的要求不变。 3) 原规程第41条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中,由“派人传达”改为“派人送达” (2.4.3.3条)。取消原规程第42条中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工作许可命令的方式。 4) 增加: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2.4.3条) 5) 增加配合停电线路的工作许可手续,明确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2.4.4条)。 11、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明确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应同样履行职责(2.5.1条);规定若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2.5.2条)。 12、 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原规程“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这里指的工作间断是工 作尚未结束、夜间不送电的情况。 13、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中,增加了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2.7.1条); 14、取消了原规程第52条经中间变电所转达报告的终结方式;明确了配合停电线路终结报告要求,即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2.7.2条); 15、 规定了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2.7.5条)。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8条,修订后24条) 1、 增加: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明确了5个方面的技术措施。(3.1条) 2、 在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考虑到配电设备和用户线路的安全要求。 1)、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设备中增加了“开 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设备。(3.2.1.1条) 2)、应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中增加了“包括用户线路” 。 (3.2.1.3条) 3、明确了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3.2.2条)。 1) 目的是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要求配电设备装置能满足安全要求。并将原规程第56条中“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的要求放到第四章倒闸操作中(4.2.3条); 2) 将“应在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要求放到本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中(3.6条)。 4、 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即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3.3.2条) 5、 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3条)以适应封闭式配电设备、配网自动化设备等进行验电的需要。 6、 明确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3.4.1条) 7、 增加: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3.4.2条) 8、 明确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3.4.5条) 9、 明确临时接地体的截面积及特殊地段临时接地的要求。即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如ф16圆钢)。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3.4.7条) 10、将原规程第137条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的安全要求移至本节,即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3.4.8条) 11、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4.9条) 12、取消了原规程中两线一地制系统的线路装接地线的规定。 13、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 1) 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即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3.5.1条) 2) 规定了个人保安线的装拆的安全要求,即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3.5.2条) 3) 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装置要求,即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并规定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3.5.3条)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接地要求,即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3.5.4条) 14、增加“作业现场装设标示牌和遮栏(围栏)”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满足在配电设备上工作的要求。 1) 明确了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3.6.1条) 2) 规定了临时围栏的使用范围、安全距离及装设要求;明确了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3.6.2条) 3) 明确了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地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3.6.3条); 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等安全要求(3.6.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 (原19条,修订后25条) 1、 原规程第10条规定“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改为“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规定电缆隧道巡视工作应由两人进行。(4.1.1条) 2、 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4.1.2条) 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增加了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视的防护和安全要求。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4.1.3条) 4、 修改了对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的报告处理程序。原规程规定是“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现修改为“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目的是为了提高处理速度。 5、 增加配电设备巡视工作的安全要求,即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4.1.5条) 6、 增加了倒闸操作发布操作指令的方式除口头、电话外,还可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明确了倒闸操作票可以是计算机出票;规定了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明确了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的规定。(4.2.1条) 7、 增加用计算机出票票面格式的要求,即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4.2.2条) 8、 增加: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4.2.3条) 9、 增加了对操作票的管理要求(4.2.9条)。即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10、原规程“砍伐树木”改为“砍剪树木”,并补充: 1) 修剪树木时,使用安全带的注意事项,即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4.4.2条) 2) 增加了砍剪山坡树木的要求,即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4.4.3条) 3) 明确了砍剪树木天气的要求,即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4.4.5条) 4) 规定了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的安全要求,即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4.4.6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 (原19条,修订后16条) 1、 原规程中有关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和同杆架设停电线路装设接地线的要求,移至第二章和第三章描述。 2、 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m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5.2.4条) 3、 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5.3.1条) 4、 原规程136条简化描述为: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5.3.4条) 5、 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一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二是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三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四是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五是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5.3.5.1条、5.3.5.2条、5.3.5.3条、5.3.5.4条、5.3.5.5条) 六、一般安全措施 (原57条,修订后74条) 1、一般规定(新增内容) 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 (一)、 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 1) 6.1.1 (原规程第89条部分内容第一句内容)将原规程“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修改为“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明确了佩戴安全帽场所的范围。 2) 6.1.2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增加了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3) 6.1.3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新增加内容)增加了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4) 6.1.4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增内容)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5) 6.1.5 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 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新增内容)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 (二)6.2条: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高处作业”。(原规程共8条,修改后为11条) 1) 6.2.1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新增内容)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 2) 6.2.2 (原第85条前半部分)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 3) 6.2.4条为原规程第83、88条的补充:增加了检查登高设施,如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和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对登高设施使用的要求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了严禁上下杆塔的不规范方式。 4) 6.2.5 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规程第85条部分内容)增加了使用双保险安全带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并规定了设置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5) 6.2.6条为原规程第89条的修改:将“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改为“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 。增加了高处作业现场防落物伤人的管理措施和垂直交叉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6) 6.2.7 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7) 增加6.2.8条: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对高处作业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 8) 6.2.9条为原规程第87条的补充:参照热机部分第631至633条规定进行了修订:为避免由于梯子使用不规范导致的人身事故的发生,明确了梯子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过去在线路规程中未明确梯子的结构要求和使用中的加长使用规定。 9) 增加6.2.10条:对在电力线路施工经常遇到的水平使用梯子的工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安全注意事项。 10)增加6.2.11条:对电力线路工作中已广泛使用的绳梯等软质梯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6.3条: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一节挖坑和第五节爆破,合并为“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共17条,修改后为18条) 1)、6.3.2 条为原规程第64条的补充: 增加了清除地面浮土和杂物的要求及作业间休息要求,及坑边人员注意事项。 2)、6.3.3 条为原规程第65条的修改: 具体规定了使用挡板、撑木时的要求,防止因工作中配合不当的导致的人身事故。 3) 增加6.3.4条:坑洞开挖与爆破合并为一节。增加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物质等附近挖坑时,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的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挖坑中预防中毒的具体要求,并对防中毒的防范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4)、6.3.5条为原规程第66条的补充: 增加了“加挂警告标牌”的要求,规定现场施工中向行人告知危险提示的义务,避免由于未提示危险导致的他人伤害的事故发生,引起的法律纠纷。 5)、6.3.10条为原规程第96条修改: 增加了爆破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在爆破作业中的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四)6.4条:起重与运输 (原规程共15条,修改后为17条) 1)、6.4.1条为原规程第105条的补充: 增加了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要求。 2)、6.4.2条为原规程第106条的补充: 增加了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3)、6.4.3条为原规程第112条的补充和修改:将原规程中的“起重机具”修改为“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 增加了流动式起重机和电动卷扬机的使用要求。 4)、6.4.5条为原规程第110条的补充: 增加了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5)、6.4.7条为原规程第108条的补充: 增加了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以防止现场起重中由于绑扎不牢出现的落物伤人事故。 6) 增加6.4.9条:明确规定了起重工作中与带电设备应保持的距离。 7) 增加6.4.10条:明确运输管理的要求,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设备和伤人。 8) 6.4.12条为原规程第116条的修改:将“使用车辆、船舶运输,不得超载。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修改为“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水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增加了装运固定、放置、设立标志的方法和要求。 9) 增加6.4.15条:规定了人力运输的注意事项和在山区人力运输的要求。 10)6.4.16条为原规程第118条的补充: 增加了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11)6.4.17条为原规程第122条的补充: 增加了箱式配电设备、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等配电设备的吊装要求。 12) 把原规程钢丝绳应予报废的规定,下移至第九章。 (五)6.5条: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杆塔施工与检修”。 (原规程共12条。修改后为17条) 1) 6.5.1条为原规程第70条的修改:取消了“立、撤杆塔等重大施工项目(具体项目由供电局决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由各单位根据2.2条现场勘察结果确定。 2) 6.5.5 条为原规程74条的修改:将原规程中的“轻的单杆”准确定义为“8m以下的拔稍杆”。 3) 6.5.6条为原规程第75条的修改:将原规程中“利用旧杆立、撤杆”改为“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细化了立杆中借用杆塔的方式;“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绳”改为“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措施”。并补充在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工作中与带设备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和防拉线跳动的措施,以防在施工中由于杆塔和拉绳接近带电设备导致群伤事故。 4) 6.5.9条为原规程第78条的补充:增加了抱杆应固定的位置要求及固定方法:“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 5) 6.5.10条为原规程第79条的补充:增加了对整体立、撤杆塔过程中停止、检查的明确规定,防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情况未处理好而盲目受力导致的事故发生。 6) 增加6.5.11条:明确了立、撤杆牵引过程中临时拉线的使用和锚桩设置的安全要求,防止在现场施工中由于临时锚桩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 7) 6.5.12条为原规程第80条的补充:回填土质量要求,以防杆塔不稳固倒落伤人。补充了工作间断的要求。 8) 增加6.5.13条和6.5.14条:明确规定杆塔分段吊装、分解组立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9) 增加6.5.16条:规定在现场起吊的同时不得焊接工作。 10)增加6.5.17条:对杆塔焊接施工作业中的防火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6.6条:放线、紧线与撤线。(原规程共5条,修改后为6条) 1) 6.6.1条为原规程第90条的修改:取消了“放、换导线等重大施工项目(具体项目由供电局决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由各单位根据2.2条现场勘察结果确定。 2) 6.6.3条为原规程第92条的补充:明确了出现卡、挂现象时应采取的措施,即“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 七、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原6条,修订后16条) 1、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改为“配电设备上的工作”,以适应配电网管理的需要。 2、增加和补充了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1) 明确了配电设备的定义,即配电设备包括: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 台架、低压配电室(箱)、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明确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与配电变压器台的多处工作在工作票的执行和停电操作要求相同。(7.1.1条、7.1.2条) 2) 增加7.1.3条: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变各侧的所有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3) 增加7.1.4条: 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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