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案例解析( 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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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答疑周刊》第2期 【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 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 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 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0.5分) 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1分)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0.5分) 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分) 《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不仅对施工项目招标适用,对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的做法不妥。 【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解答】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0.5分)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0.5分)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1分)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由于A施工单位经监理单 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所以不得以外地企业为理由否决其投标资格。 【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解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0.5分)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分)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分)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1分)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所以,评标委员会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从题目背景看,专家3人,总数5人,比例为3/5<2/3,所以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也不符合要求。 【问题】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解答】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1分)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1分) 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1分)。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1分)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1分) 这个问题涉及到标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偏差的处理。要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来回答。 第25条: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所以,F的投标无效。 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从这一条看,B单位的投标无效。 第1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从这一点来看,D单位的投标有效。 第26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显然,H单位的标书属于这种情况,因此H单位的标书有效。 【问题】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解答】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1分)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0.5分) 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0.5分),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0.5分),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0.5分)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0.5分)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0.5分),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0.5分),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0.5分),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0.5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是雷电导致的大火,所以可以判断为不可抗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39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双方分别承担的方法,可以确定G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承担哪些费用。一般来说,如果能够记住“承包人人员伤亡及相应费用、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费用都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个题目就能正确回答了。 【复习提示】招标投标与合同是监理工程师考试必考的知识点,复习的时候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而且有些条款必须记忆才能保证答题正确。为了达到记忆准确,建议考生阅读《招标投标法释义》和《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这两本书,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答题技巧】这个题目在解答不妥之处的时候要从头到尾把案例的背景资料再阅读一遍,注意读的时候就把不妥之处用铅笔标注出来,以免遗忘。根据问题,如果问“不妥之处”、“正确做法”和“为什么”,就是有三个采分点。法律和合同是判断的依据,记不清也要写出来,特别是要把与案例背景相关的地方写出来,即使记不清法律和合同的原文也要写明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回答的时候,问到一个就要回答一个,即使依据和正确做法有的时候很相近,也要分别回答,它们是两个采分点。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答疑周刊》第3期 【背景】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0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0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1分); 理由: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1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1分),并报建设单位(1分)。 根据《建设工程信息管理》47页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申请开工时,承包单位认为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所以,题目中甲施工单位直接把《工程开工报审表》报送建设单位的作法不妥,建设单位不应接受。建设单位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的作法也不妥,因为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问题】2.指出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1分),并签发付款凭证(1分);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1分)。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70页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按照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分包商的支付报表应报送承包商,经承包商代表审核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批准。从这一点来看,分包商不应向监理机构提出支付申请,监理机构收到分包商的支付申请也不应受理,更不能批准业主直接向分包商付款,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教材112页工程分包中,明确指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保人支付。 【问题】3.在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答】不正确(0.5分),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分)。 根据《建筑法》第55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112页工程的分包中明确指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解答】(1)不妥之处:未按时限备案(0.5分); 理由: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1.5 分)备案。 首先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要注意的,题目中的验收程序正确,具体可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124页。之后的备案就存在时间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备案。跟这个时间容易混淆的是根据《建设工程信息管理》33页档案验收与移交的规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 (2)不妥之处: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0.5分);理由: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1.5分)。 由于已经竣工验收,可以视为装修工程。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属于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因此,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按照示意图(不是图纸)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问题】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答】(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0.5分); 理由:未按时备案(1分),擅自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1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单位有未及时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第69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0.5分);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0.5分)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0.5分);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0.5分) 很多考生容易忽视这两个单位,因为他们不受处罚。其实按照问题的要求,一个单位接着一个单位的回答就不会漏掉了。另外,就是理由,每个单位都要说明理由,不受处罚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没有过错。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0.5分);理由:无设计方案施工(1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乙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示意图施工的做法错误的。按照罚则,第64条,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复习提示】关于法律法规的复习:对于违反法规的做法挑出来不难,难的是回答为什么,这就要对法规的内容熟悉,多读几遍法条就会准确一些,不能忽视《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这本教材,特别是其他教材中经常提到的一些条文。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不同的单位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哪些做法是要承担责任的,哪些做法是要处罚的。 关于文档实务的复习,大家不能忽视《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这个科目,虽然客观题可能出题不多,但在作案例分析的时候,涉及的就比较多了,特别是第三章。复习的时候要注意每个文档是由谁报给谁的,谁审核,谁签字,有没有日期的限制等。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答疑周刊》第4期 【背景】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1.【问题】请画出建设单位开始设备采购之前该项目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图。 【解答】每两个单位的合同关系为1分。 2.【问题】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答】不正确(0.5分),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1分)。 按照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负责设备的采购但不包括安装。并且乙施工单位已经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了安装工作的分包,所以安装工作应该由丙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将安装工作直接交给设备生产厂商的作法是不符合建设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的。 3.【问题】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1分)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1分)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1分)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1分)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1分) 如果该设备厂不具备承包资格,就达不到安装工作的要求,不能进行安装工作的施工。根据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监理人有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权利,所以设备厂的资格审查可以由监理单位完成。 如果该设备厂具备承包资格,有两种情况: (1)设备厂作为乙施工单位的分包商,与乙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备厂的供货合同中需要增加安装工作,安装工作的完成由设备厂和乙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因此需要进行供货合同的变更。按照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表现为分包工程的批准;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表现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行使确认权或否决权。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基本程序如下: (2)设备厂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安装工作由设备厂承担,乙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应减少安装工作的内容,因此需要进行承包合同的变更。 4.【问题】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解答】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0.5分)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1分)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0.5分)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0.5分)并相应顺延工期;(0.5分)检验不合格,(0.5分)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0.5分)工期不予顺延。(0.5分) 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问题】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解答】 (1)不应该,(0.5分)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1分)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索赔的定义,可知索赔的发生必须要有合同,而且只能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丙施工单位的索赔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乙施工单位提出,不能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监督和管理,处理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由题意,包括甲、乙两个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2)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0.5分)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0.5分)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0.5分)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0.5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0.5分) 根据合同结构图,丙单位的索赔只能向乙单位提出,之后乙单位应首先分析原因并依据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判明责任,如果丙单位的索赔要求合理且属于建设单位约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要按照索赔程序向建设单位索赔,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之后按照索赔的程序处理就可以了。具体的情况请参考《合同管理》教材171页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和176页索赔程序。 【复习提示】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题目。只有熟悉实际工作的程序,才能准确作答。 1)监理的工作程序在《建设工程监理概论》教材中第六章涉及到,必须把教材上的几个程序图读懂,考试时虽然不要求作图,但经常涉及到各个步骤的要求及顺序。 2)索赔的程序必须掌握,特别是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和总分包索赔的管理。 3)作答的时候要注意问题的问法,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写出来,不能只考虑错误的做法或不被批准的情况。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答疑周刊》第5期 【背景】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0万元,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1月初,从当年二月份开始施工。 (1)合同规定 ①预付款按合同价20%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40%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各月平均扣回。 ②保修金按5%扣留,从第一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10%扣留,扣完为止。 ③工程提前1天,奖励10000元,推迟1天罚20000元。 ④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5%时,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0.15A/A0+0.60B/B0+0.25) 其中0.15为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0.60为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单项上涨小于5%者不予调整,其它情况均不予调整。 (2)工程如期开工后,施工过程中: ①4月份赶上雨季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 ②5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 ③6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 ④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⑤假定以上损失工期均在关键路线上,索赔费用可在当月付款中结清。 (3)该工程实际完成产值见表(各索赔费用不包括在内)。 各月产值表 单位:万元 月份 2 3 4 5 6 7 实际产值 1000 1200 1200 1200 800 600 (4)各月实际造价指数见表 各月造价指数 月份 1 2 3 4 5 6 7 人工 110 110 110 115 115 120 110 材料 130 135 135 135 140 130 130 【问题】(1)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 【解答】 工期索赔计算: 事件①机械检修1天是由于承包商原因,故不能索赔。(1分) 事件②公网停电2天属于非承包商原因,属业主风险,可索赔2天;(1分) 事件③返工时间2天属于业主的原因,可索赔2天(1分);停工待图15天属于业主原因,可索赔15天。(1分) 由于以上工作均在关键线路上,故可索赔工期:2+2+15=19天 (0.5分) 费用索赔计算: 事件①防雨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措施,应在合同中已包括,故损失费2万元不能索赔;(1分) 机械修理属于承包商责任,修理费1万元不能索赔;(1分) 事件②公网停电损失3万元属于业主风险,可以索赔费用3万元;(1分) 事件③返工损失5万元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可以索赔费用5万元;(1分)停工待图损失6万元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可以索赔费用6万元;(1分) 事件④赶工措施费5万元属于承包商的责任,不能索赔;(1分) 故可索赔费用为3+5+6=14万元 (0.5分) 工期延误的索赔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业主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 → 可以索赔 (2)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 → 不可以索赔 (3)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可以索赔 上面所指的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总工期发生延误。 费用索赔: (1)业主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费用增加 → 可以索赔 (2)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风险导致的费用增加 → 不可以索赔 (3)客观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 → 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 【问题】(2)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 【解答】 该工程预付款为6000×20%=1200万元 (0.5分) 起扣点为6000×40%=2400万元 (0.5分) 保修金为6000×5%=300万元(0.5分) 【问题】(3)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解答】 2月份:实际完成10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000×0.9=900万元 (1分) 3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200×0.9=1080万元 (1分) 累计1200+900+1080=3180万元>起扣点2400万元,因此从下个月开始扣预付款,平均每月扣除1200/4=300万元;(1分)累计已扣保留金220万元。 4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物价上涨不超过要求,不需要调价。 应支付1200-300-(300-1000×10%-1200×10%)=820万元 (1.5分) 5月份:实际完成1200万元 材料上涨:(140-130)/130 ×100%=7.69%>5%,应调价。 (0.5分) 调整后价款为:1200×(0.15+0.6× 140/130+0.25)=1200×1.046=1255.38万元(0.5分) 实付:1255.38-300+3=948.38万元 (1分) 6月份:实际完成800万元 人工上涨:(120-110)/110 ×100%=9.09%>5% (0.5分) 调整后价款:800×(0.15× 120/110+0.6+0.25)=810.91万元 (0.5分) 实付:810.91-300+11=521.91万元 (1分) 7月份:实际完成600万元 工期提前奖励:(10+19)×10000=29万元 (0.5分) 实付:600-300+29=329万元 (0.5分) 进度 实际完成 进度款调价 保留金 预付款 索赔款 工期奖罚 总数 6000 实际发生 -300 1200 实际发生 实际发生 开工前 1200 2月 1000 -100 3月 1200 -120 累计>2400 4月 1200 -80 -300 5月 1200 材料调价 -300 3 6月 800 人工调价 -300 11 7月 600 -300 提前 【复习提示】 合同价款的结算是复习重点,要掌握工程合同价格总价的计算;预付款的计算和扣除(起扣点);保留金的计算和扣留、返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索赔款的计算与批准支付;工期奖励与罚款的判定与计算;竣工结算的计算。 【答题技巧】 判断提问内容的主体,是业主支付还是承包商获得,还是工程师批准,尤其是涉及到索赔的问题。计算过程,能先计算出总数的先计算出总数,如题目中的保留金、预付款等。 其次,按照背景条件,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列出一个简单的表格,根据题目中的条件和事件的发生情况逐个标明每种款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时间,以及每种款项发生和支付的时间,这样在计算的时候就不会漏答了。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答疑周刊》第6期 知识点:招投标 【背景】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 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问题】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解答】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1分) 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分) 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分)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要约人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 2.【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解答】(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1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1分)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宣读投标人名称,但不宣读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1分)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分),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1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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