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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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5 第三章 资质许可 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7 第六章 附 则 8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资信能力 9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9 三、科技进步水平 9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9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 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 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6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1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6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1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 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9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 (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 (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6 (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0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1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3 (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4 (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5 (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7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8 (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1 (十八)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淮 73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4 (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6 (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8 (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0 (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3 (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4 (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6 (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7 (二十七)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0 (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2 (一)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96 (二)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96 (三)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96 (四)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96 (五)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97 (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7 (三十)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9 (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0 (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1 (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2 (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4 (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5 (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7 (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9 (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1 (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3 (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4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5 (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7 (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0 (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2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4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6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8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0 (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2 (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3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4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等级标准 136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9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0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3 (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4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6 (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6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8 (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151 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1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1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2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3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3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4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4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5 (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5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6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7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8 (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8 (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60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61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16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6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68 第六章 附 则 169 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170 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17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最新标准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编组站1个; 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附件 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附件 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附件 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代表工程业绩 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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