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取样抽查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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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取样抽查方法指导手册 目录 第 一 章: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 二 章: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 三 章: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 四 章:水泥取样方法 第 五 章:骨料取样方法 第 六 章:钢材及其焊接件取样方法 第 七 章:钢材化学分析取样方法 第 八 章: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 九 章:基础回填土取样方法 第 十 章:防水材料取样方法 第十一章:建筑幕墙取样方法 第十二章:建筑门窗取样方法 第十三章: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采样方法 第十四章:地基基础工程程桩的抽检方法 第十五章:主体工程结构混凝土抽检方法 第十六章:主体工程砌筑砂浆(筒压法)抽检方法 第十七章:预制构件抽检方法 第十八章:钢结构无损检测抽检方法 第一章 混凝土取样方法 一、普通混凝土试样取样的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0年版)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二、普通混凝土试样标准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裂抗拉强度试件为正方体,试件尺寸按表1采用,每组3块。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允许最小尺寸表 表1 骨料最大粒径(mm) 试件尺寸(mm) 31.5 100×100×100(非标准试件) 40 150×150×150(标准试件) 63 200×200×200(非标准试件) 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用非标准试件测得的强度值均应乘以尺寸换算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宜采用标准试件;使用非标准试件时,尺寸换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Ø150mm×300mm的圆柱体标准试件或Ø100mm×200mm和Ø200mm×400mm的圆柱体非标准试件。 2、普通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用150mm×150mm×30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普通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采用150mm×150mm×600mm(或550mm)的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试块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 应用钢丝刷将顶面的水泥薄膜刷去。 5、普通混凝土与钢筋粘结力(握裹力)试件为长方形棱柱体,尺寸为100mm×100mm×200mm,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0mm;棱柱体中心Ø6光圆钢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细均匀,钢筋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10-20mm,钢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50-60mm,每组6块。 6、普通混凝土收缩试件试件尺寸为100mm×100mm×515mm,(两端面)预留埋设不锈钢珠的凹槽。装上钢珠后,两钢珠顶端间距离(变即试块总长)约为540mm。每组3块。 7、普通混凝土中钢筋锈蚀试验,采用100mm×100mm×300mm的棱住体试件,埋入的钢筋为直径6mm,长299mm的普通低碳钢,每组3块。 三、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可按现场搅拌混凝土中2-6条进行。 5、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6、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三)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件取样即试件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四)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件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按1000㎡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件组数。 (五)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应为±20mm。 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件;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件。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件。 (六)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各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应穿入下层深度约20 mm -30mm。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拔数次。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 mm -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七)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第二章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和引气剂共九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或至有效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日产量超过200t时,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同批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用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分。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以作为一批。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匀。(每批取得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以上六项外加剂中,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第三章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3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长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再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四、试件制作要求 1、试模:应为70.7mm*70.7mm*70.7mm的带底试模。 2、钢制捣棒:直径为10mm,长度为350mm,端部磨圆; 3、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制作及养护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3-1:应采用立方体试件,每组试件应为3个, 3-2:应采用黄油等密封材料涂抹试模的外接缝,试模内应涂刷薄层机油或隔离剂。应将拌制好的砂浆一次性装满砂浆试模,采用捣棒均匀地由边缘向中心按螺旋方式插捣25次,插捣过程中当砂浆沉落低于试模口时,应随时添加砂浆,可用油灰刀插捣数次,并用手将试模一边抬高5~10mm各振动5次,砂浆应高出试模顶面6~8mm. 3-3:待表面水分稍干后,再将高出试模部分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刮去并抹平。 3-4:试件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24±2h,对试件进行编号、拆模。当气温较低时,或凝结时间大于24h的砂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2d。在做好的砂浆试块面上,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3-5、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养护。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件”时,可采用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安徽省规定拆模3天内)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的准确。 3-6、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见证。试块送到试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报告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有关内容。 第四章 水泥取样方法 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 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第五章 骨料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表3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每一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表2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含水率 含泥量 泥块含量 有机质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坚固性 4400 2600 4000 5000 1000 4400 10000 2000 600 3200 分成5.00-2.50;2.50-1.25;1.25-0.630; 0.630-0.315mm四个粒级,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 最少取样数量(kg) 表3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含水率 吸水率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针、片状含量 10 8 2 8 40 8 8 1.2 15 8 2 8 40 8 8 4 20 8 2 16 40 24 24 8 20 8 2 16 40 24 24 8 30 12 3 16 80 40 40 20 40 16 3 24 80 40 40 40 60 24 4 24 120 80 80 - 80 24 6 32 120 80 80 - 硫化物、硫酸盐 1.0 注: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数量取样。 三、样品的缩分方法 (一)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样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二)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直接进行试验。 第六章 钢材及其焊接件取样方法 (一)、钢筋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取样规则 (1)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2、 取样数量 每个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每批钢筋取5个试样,先进行物理性能检验,再任取其中4个试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3、 取样方法 试样可在每批钢筋中任选五根,去除端部500mm后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 (二)型钢 1、样坯的切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的要求: 样坯应在外观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切取。 取样时,应对抽样产品、试料、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 取样时,就防止过热、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 用烧割法切取样坯时,从样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加工余量,一般应不小于钢产品的厚度或直径,但不得小于20mm。 冷剪样坯所留的加工余量,按表4选取: 冷剪样坯加工余量 表4 直径或厚度(mm) 加工余量(mm) ≤4 >4~10 >10~20 >20~35 >35 4 厚度或直径 10 15 20 2、试样的制备 制备试样应避免由于机加工使钢表面产生硬化及过热而改变其力学性能,机加工最终工序应使试样的表面质量、形状和尺寸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当要求标准状态热处理时,应保证试样的热处理制度与样坯相同。 3、试样的取样位置 (1)在型钢腿部宽度方向切取样坯的位置,见图2-6-1。 (2)在型钢腿部厚度方向切取拉伸样坯的位置。见图2-6-2。 (3)在六角钢上切取拉伸样坯的位置。见图2-6-3。 (4)在矩形截面上切取拉伸样坯的位置。见图2-6-4。 (5)在钢板上切取拉伸样坯的位置。图2-6-5。 4、取样的规则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5、取样数量 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二、钢筋焊接件 (一)闪光对焊接头 (1)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2)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3)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二)钢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300件作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的亦应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检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切取过试件的制品,应补焊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其每边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个孔格的长度;当焊接骨架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8mm时,可在生产过程中制作模拟焊接试验网片,从中切取试件。 (3)由几种直径钢筋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检验。 (4)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剪切试验,试件应为3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除作剪切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应各为1件。剪切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拉伸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5)焊接网剪切试件应沿同一横向钢筋随机切取。 (6)切取剪切试件时,应使制品中的纵向钢筋成为试件的受拉钢筋。 (三)电弧焊接头 (1)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2)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注: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以下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取样均同。 (四)电渣压力焊接头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五)钢筋气压焊接头 (1)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2)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六)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三、机械连接件 (一)机械连接的种类 目前机械连接有以下几种:锥螺纹连接、带肋钢筋挤压连接、镦粗直螺纹连接等。 (二)机械连接的取样 (1)工艺检验。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接头的工艺检验的试件不应少于3个。对于Ⅰ级和Ⅱ级接头还应取1根钢筋母材作实际强度的试验。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 (2)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接头为一个验收批,不足500个接头也作为一批。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第七章 钢材化学分析取样方法 用户经常遇到的是成品钢材,因而一般是在成品钢材上采取试样进行化学分析,称为成品分析。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作化学分析或其他专项检验。 一、取样总则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199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碳素结构钢》(GB700-1988)的有关规定,每一炉罐号的钢材均应取一个 样进行化学分析。化学分析质保单由供货方提供,否则不得收用。 用于化学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批钢材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析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试样屑,可钻取、刨取,或用其他工具制取。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制备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应注意除尽钢表面的氧化铁皮及脏物。成品钢材还应除去其表面的脱碳层、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他外来物质。 当用钻头取样时,对熔炼分析或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应尽可能的大,至少不应小于6mm;对于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 供仪器分析用的试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适当予以磨平或抛光。 二、成品分析取样方法 (一)大断面钢材 大断面的初轧坯、方坯、扁坯、圆钢、方钢、锻钢件等,样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上刨取;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1/4处)平行于轴线钻取;或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钻孔深度应达钢材或钢坯的轴心处。 大断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应从壁厚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断面上刨取。 (二)小断面钢材 小断面钢材包括圆钢、方钢、扁钢、工字钢、槽钢、角钢、复杂型钢、钢管、盘条、钢带、钢丝等,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焊缝);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钢材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于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如钢带、钢丝不能按以上方法取样时,应从弯折叠合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钻取;薄壁钢管可压扁叠合后在横断面上刨取。 (三)钢板 纵轧钢板宽度小于1m时,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钢板宽度大于或等于1m时,沿钢板宽度自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宽50mm的试料。将试料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厚钢样不能折叠时,则按纵轧钢板或横轧钢板所述相应折叠的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 第八章 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一、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 1、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进行复验。抽检数量按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1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烧结普通砖除对强度进行复检外,还必须进行石灰爆裂复检。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10块,石灰爆裂试样每组5块。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每一生产厂家的小砌块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等级进行复验,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5块。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0000块为一批,不足10000块亦为一批。 2、试件的制备,采用机锯(不得用砂轮片)或刀锯,锯时不得将试件弄湿。 体积密度和抗压强度试件,沿制品膨胀方向中心部分上、中、下顺序锯去一组,“上”块上表面距离制品顶面30mm,“中”块在制品正中处,“下”块下表面距离制品底面30mm。制品的高度不同,试件间隔略有不同。试件的尺寸为100mm×100mm×100mm立方体试件。(如图2-8-2) 3、强度级别和体积密度检验应制作5组(15块)试件。 第九章 基础回填土的取样方法 一、取样数量 土样取样数量,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所属行业或地区现行标准执行。 (一)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取样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 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环刀法) (二)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取样 当取土样检验垫层的质量时,对大基坑每50-100m2应不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20m应不少于1个点;每单独柱基应不少于1个点。(环刀法) (三)依据上海市标准《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1994)取样 1、整片垫层 (1)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30-5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10-15m2布置一个。 (2)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50-10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20-30m2布置一个。 2、条形基础下垫层 (1)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2)环刀法每20m至少布置一个;贯入法每5m至少布置一个。 3、单独基础下垫层 (1)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2)每个单独基础下垫层不少于两个测点。 (四)依据《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5-1997)取样 土路基、石灰土垫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人行道路基、土路肩检测频率:每100m测2点。(环刀法) 砂砾、碎石垫层、三渣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灌砂法) 二灰土底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环刀法) 进出口斜坡土基检测频率:每个测1点。(环刀法) (五)依据《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1996)取样 沟槽覆土、沟槽回填填砂胸腔部分和管顶以上500内检测频率:两井之间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六)依据《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8-228-1997)取样 基坑填土的检测频率:每座墩、台或每仓驳岸、防汛墙,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 二、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需要。 2、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现场取样必须是在见证人监督下,由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核。 (2)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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