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应用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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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强制性条文应用技术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1.1 第3.0.3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 第5.0.4条 一、 条文内容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定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 第5.0.7条 一、条文内容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4 第6.0.3条 一、 条文内容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5 第6.0.4条 一、 条文内容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6 第6.0.7条 一、 条文内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1 第4.1.5条 一、 条文内容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左、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2 第4.1.6条 一、条文内容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根。 2.3 第5.1.3条 一、条文内容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表2-1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①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②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①最外边的桩 ②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2.4 第5.1.4条 一、条文内容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2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2-2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张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1000mm -20 <1 70 150 D>10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2.5 第5.1.5条 一、条文内容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2.6 第7.1.3条 一、 条文内容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7 第7.1.7条 一、条文内容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2-4规定执行。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①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② 开挖深度大于10m; ③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④ 基坑范围内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1 第4.0.1条 一、条文内容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全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2 第4.0.8条 一、条文内容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3 第5.2.1条 一、条文内容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第5.2.3条 一、条文内容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是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5 第6.1.2条 一、 条文内容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3.6 第6.1.7条 一、 条文内容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3.7 第6.1.9条 一、 条文内容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3.8 第6.2.1条 一、 条文内容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9 第6.2.3条 一、 条文内容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是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10 第7.1.9条 一、 条文内容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度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做疏水层。 3.11 第7.2.1条 一、 条文内容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2 第8.2.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 第8.2.2条 一、 条文内容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第10.0.4条 一、 条文内容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 第4.1.1条 一、 条文内容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2 第4.1.3条 一、 条文内容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3 第5.1.1条 一、 条文内容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4 第5.2.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筋进场时,应按规定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4.5 第5.2.2条 一、 条文内容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4.6 第5.5.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4.7 第6.2.1条 一、 条文内容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C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8 第6.3.1条 一、 条文内容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4.9 第6.4.4条 一、 条文内容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总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又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4.10 第7.2.1条 一、 条文内容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按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1 第7.2.2条 一、 条文内容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难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查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第7.4.1条 一、 条文内容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4.13 第8.2.1条 一、 条文内容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4.14 第8.2.1条 一、条文内容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有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4.15 第9.1.1条 一、条文内容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5.1 第4.2.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 第4.3.1条 一、 条文内容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3 第4.4.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4 第5.2.2条 一、 条文内容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5 第5.2.4条 一、 条文内容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14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成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且应不少于1条焊缝。 5.6 第6.3.1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5.7 第8.3.1条 一、 条文内容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5.8 第10.3.4条 一、 条文内容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5-15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5.9 第11.3.5条 一、 条文内容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5-16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5.10 第12.3.4条 一、 条文内容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5.11 第14.2.2条 一、 条文内容 涂料、涂料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µm,室内应为125µm,其允许偏差为-25µ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µ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侧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5.12第14.3.3条 一、 条文内容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6.1 第5.2.2条 一、 条文内容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6-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前,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6-2所列限值。 使用条件类别 1 2 3 胶的型号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①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各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各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2)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②胶的型号有I型和II型两种: I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的温度应低于85℃)。 II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胶缝脱胶率(%) 表6-2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循 环 次 数 1 2 3 A I ---- 5 10 C II 10 ---- ---- 6.2 第6.2.1条 一、 条文内容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6.3 第7.2.1条 一、 条文内容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6.4 第7.2.2条 一、 条文内容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6.5 第7.2.3条 一、 条文内容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7.1 第3.0.6条 一、 条文内容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2 第4.1.8条 一、 条文内容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3 第4.2.9条 一、 条文内容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 第4.3.16条 一、 条文内容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5 第5.3.10条 一、 条文内容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6 第6.1.8条 一、 条文内容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7 第6.2.7条 一、 条文内容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8 第7.1.5条 一、 条文内容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9 第7.3.6条 一、 条文内容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7.10 第8.1.4条 一、 条文内容 架空隔热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11 第9.0.11条 一、 条文内容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8.1 第3.0.6条 一、 条文内容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8.2 第4.1.8条 一、 条文内容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3 第4.1.9条 一、 条文内容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4 第4.2.8条 一、 条文内容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8.5 第4.5.5条 一、 条文内容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8.6 第5.1.10条 一、 条文内容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7 第6.1.8条 一、 条文内容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9.1 第3.0.3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地面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9.2 第3.0.6条 一、 条文内容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第3.0.15条 一、 条文内容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9.4 第4.9.3条 一、 条文内容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5 第4.10.8条 一、 条文内容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9.6 第4.10.10条 一、 条文内容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9.7 第5.7.4条 一、 条文内容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10.1 第3.1.1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2 第3.1.5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能进行核验、确认。 10.3 第3.2.3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0.4 第3.2.9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5 第3.3.4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0.6 第3.3.5条 一、 条文内容 施工单位应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0.7 第4.1.12条 一、 条文内容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连接牢固。 10.8 第5.1.11条 一、 条文内容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9 第6.1.12条 一、 条文内容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10 第8.2.4条 一、 条文内容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11第8.3.4条 一、 条文内容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0.12第9.1.8条 一、 条文内容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97)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13第9.1.13条 一、 条文内容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14第9.1.14条 一、 条文内容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0.15第12.5.6条 一、 条文内容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1.1 第3.3.3条 一、 条文内容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2 第3.3.16条 一、 条文内容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实验。 11.3 第4.1.2条 一、 条文内容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1.4 第4.2.3条 一、 条文内容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11.5 第4.3.1条 一、 条文内容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11.6 第5.2.1条 一、 条文内容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在灌满观察5min,液面下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止为各格。 11.7 第8.2.1条 一、 条文内容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末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11.8 第8.3.1条 一、 条文内容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11.9 第8.5.1条 一、 条文内容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门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11.10 第8.5.2条 一、 条文内容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隐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11.11 第8.6.1条 一、 条文内容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1.12 第8.6.3条 一、 条文内容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11.13 第9.2.7条 一、 条文内容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1.14 第10.2.1条 一、 条文内容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15 第11.3.3条 一、 条文内容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1.16 第11.2.6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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