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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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 主编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江苏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抗震办公室 东南大学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抗震办公室 顾问:顾小平 王亚勇 主编:刘伟庆 副主编:裴友法 李爱群 左江 参编人员:(以姓氏拼音排序) 曹双寅 戴雅萍 戴振家 顾强 金如元 刘刚 舒赣平 魏大平 吴静伟 吴志彬 张蔚 目 录 1 总则………………………………………………………………………………………… 3 2 抗震设防审查的基本要求………………………………………………………………… 4 3 场地、地基和基础………………………………………………………………………… 6 3.1 场地………………………………………………………………………………… 6 3.2 液化地基…………………………………………………………………………… 7 3.3 地基基础…………………………………………………………………………… 7 4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结构计算分析……………………………………………………………………… 11 4.3 多层黏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 12 4.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2 4.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3 4.6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3 5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结构计算分析……………………………………………………………………… 16 5.3 抗震措施…………………………………………………………………………… 17 5.4 复杂混凝土结构…………………………………………………………………… 18 5.5 混合结构…………………………………………………………………………… 21 5.6 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 23 5.7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24 6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结构抗震分析……………………………………………………………………… 27 6.3 抗震构造措施……………………………………………………………………… 28 7 大跨度空间结构…………………………………………………………………………… 31 7.1 一般规定…………………………………………………………………………… 31 7.2 抗震计算分析……………………………………………………………………… 32 7.3 抗震构造措施……………………………………………………………………… 33 8 单层工业厂房与空旷建筑………………………………………………………………… 35 8.l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35 8.2 单层钢结构厂房…………………………………………………………………… 37 8.3 单层空旷房屋……………………………………………………………………… 38 9 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 40 9.1 一般规定…………………………………………………………………………… 40 9.2 隔震房屋…………………………………………………………………………… 40 9.3 消能减震房屋……………………………………………………………………… 42 9.4 隔震与消能减震产品检验………………………………………………………… 42 9.5 隔震与消能减震房屋施工验收…………………………………………………… 43 10 既有建筑改造与加固…………………………………………………………………… 43 10.1 一般规定………………………………………………………………………… 43 10.2 既有建筑结构现状评估…………………………………………………………… 44 10.3 结构分析及抗震验算……………………………………………………………… 45 10.4 加固方案及方法…………………………………………………………………… 47 10.5 结构材料与加固构造……………………………………………………………… 48 11 超限建筑和新型结构体系………………………………………………………………… 49 11.1 超限高层建筑的认定……………………………………………………………… 49 11.2 其他超限建筑的认定……………………………………………………………… 50 11.3 超限建筑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50 11.4 新型结构体系计算分析要求……………………………………………………… 51 11.5 新型结构体系试验研究要求……………………………………………………… 52 12 非结构构件………………………………………………………………………………… 52 12.l 一般规定…………………………………………………………………………… 52 12.2 抗震计算分析……………………………………………………………………… 53 12.3 建筑构件…………………………………………………………………………… 53 12.4 机电设备…………………………………………………………………………… 54 12.5 幕墙………………………………………………………………………………… 55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ll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8号)等以及国家和省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和抗震设防审查质量,现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供从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及管理人员、抗震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人员参考。 1.0.2 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除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外,均应执行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1.0.3 专门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的重要内容。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并应符合专项审查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11章的专门规定。 1.0.4 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 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申报表; (2)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 结构设计计算书; (4) 建筑和结构设计施工图; (5) 超限设计、改造设计、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提出设计依据和可行性的专门论证。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建筑工程,应递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0.5 抗震设防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系统掌握房屋建筑抗震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情况以及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 (1)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和设防标准; (2) 场地和地基勘察成果; (3)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与处理; (4)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 (5) 整体结构抗震分析和关键部位计算结果的工程判断; (6) 重要和薄弱部位的抗震构造措施; (7) 结构施工图总说明中有关抗震设计的说明。 1.0.6 抗震设防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1) 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结构体系、场地评价、地基类型、抗震构造和设计文件表达提出全面意见。 (2) 问题。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抗震安全和明显浪费的问题,应逐一写入审查结论中。对审查发现有待改进的问题,可适当列出。 (3) 建议。对属于抗震概念设计的问题,以及设计中不尽合理的问题,可提出具体的补充和改进建议。 (4) 结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给出结论,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结论为“通过”的审查意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结构体系、计算分析、抗震措施等不尽合理、存在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存在严重的抗震安全问题及结构体系需作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对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2 抗震设防审查的基本要求 2.0.1 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附录A给出了我国主要城镇5O年超越概率约为10%的抗震设防烈度及其对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一般情况下,采用该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可直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附录A及其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特别重要的建筑或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重要建筑,可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提供的抗震设防水准及其对应的地震动参数确定结构的抗震设计参数。 对已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防灾区划进行抗震设防。 2.0.2 抗震设防分类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规定: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当房屋建筑不能直接套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示例时,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该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2.0.3 抗震设防标准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 当场地类别为Ⅰ类或7度( 0.15g)和8度( 0.20g)的Ⅲ、Ⅳ类时,应按《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对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局部调整。 2.0.4 抗震设防目标 1 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规范》给出的三水准抗震设防目标。 2 对超限高层或有特殊使用功能要求或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预期抗震设防目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后采用基于性能的设计方法进行抗震设计。 2.0.5 水平地震作用 1 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 2 除第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3 超限高层建筑、甲类建筑和《规范》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取多条时程分析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4 一般正交结构可取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含斜交抗侧力结构且斜交角度大于15O时,应补充各个斜交方向的计算。 2.0.6 竖向地震作用 需要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结构: 1 抗震设防烈度9度的高层建筑。 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的大跨度结构和长悬臂结构。 3 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连体结构、大跨度转换结构和悬臂转换结构。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2.0.7 结构计算要点 1 结构在竖向荷载及风荷载、地震作用下的内力与位移计算,一般可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当楼板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或楼板过于狭长,平面内变形明显时,应采用弹性楼板或局部弹性楼板进行补充计算。 2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人扭转影响;在考虑扭转不规则时应计人偶然偏心的影响。 3 一般情况下,不同时考虑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作用,应分别计算,取两者的不利情况。 4 对框支层、转换层、错层楼盖等受力复杂结构,应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内力和应力分析,并作为构件承载力验算的依据。 5 如果结构部分楼层实际计算的地震剪力系数与《规范》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相差不大,可采用地震作用系数或修改结构计算的周期折减系数的方法。如果结构总地震剪力与规定的值相差较多,表明结构整体刚度偏小,宜调整结构总体布置,增加结构刚度。 6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输入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曲线,要满足地震动三要素要求,即有效加速度峰值、频谱特性和持续时间的要求。输入地震加速度记录的地震影响系数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相比,在各周期点上相差不大于20%。 2.0.8 结构计算简图 1 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结构分析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必要的简化处理,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 3 进行结构的内力与位移分析时,结构的计算嵌固端宜设于基础项面。有地下室并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验证其嵌固条件并采取必要的构造措施。 2.0.9 计算结果的工程判断 1 结构的振型、周期。位移形态和量值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 地震作用沿高度的分布应合理,结构各楼层地震剪力与其上各层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规范》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的有关要求。 3 计算方向各振型参与质量之和不小于总质量的90%。 4 楼层刚度比应符合《规范》要求。 5 单工况荷载作用下,总体和局部应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6 受力复杂的构件,其内力或应力的分布应与力学概念、工程经验相一致。必要时,尚应采取手算方法补充验证。 7 对计算软件给出的构件超限信息应予详细的分析判断。 2.0.10 结构材料与施工 应符合《规范》3.9节中有关的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3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 场 地 3.1.1 建筑场地的地段 建筑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范》第4.1.1条正确划分为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1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在查明地质、地貌、地形条件的基础上,应提供地震稳定性评价及灾害评估。 2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按《规范》第4.1.7条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 对软弱土、液化土等不利地段,应按《规范》的规定提出相应治理措施;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用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1.2 建筑场地类别 建筑的场地类别是建筑抗震设计的重要参数,应按《规范》第4.1.6条规定依据覆盖上层厚度和代表土层软硬程度的土层等效剪切波速正确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当有可靠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上述两因素在相邻两类场地的分界处附近时,勘察报告应说明场地界于两类场地之间,应允许结构设计通过插入法确定设计特征周期。 1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规范》第4.1.4条规定。场地勘察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勘探孔,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或满足划分场地类别的要求,并分层测量土的剪切波速;当场地覆盖层厚度已掌握,为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孔可不必穿过覆盖层,但其深度不应小于20m;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场地覆盖层厚度在场地类别划分界线附近时,应根据实际勘探孔资料确定覆盖层厚度。 2 建筑场地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除应符合《规范》第4.1.3条规定之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未进行过初步勘察而直接进入详细勘察的由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组成的住宅区或开发区,当区内房屋建筑为5幢或5幢以下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超过5幢时,则应实测土层剪切波速,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初步勘察阶段的要求。 (2) 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估计各土层剪切波速确定的场地等效剪切波速处于两类场地分界线附近时,应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3) 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每幢高层建筑下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不得少于1个。对于联排式高层建筑,每一独立的结构计算单元即为1幢,防震缝分开的两单元可共享1个测量土层波速的钻孔,且相邻两孔间距不得大于100m。 3.1.3 土层动力参数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补充计算的建筑,勘察报告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覆盖层范围各土层的动剪变模量、不同条件下的动变形模量和阻尼比等动力参数。 3.2 液化地基 3.2.1 液化判别范围 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其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应符合《规范》第4.3.l条和第4.3.2条的要求。设防烈度为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3.2.2 液化判别方法 液化判别可分为两步(初步判别和进一步判别)。凡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时,不必再作进一步判别。 1 液化土的初步判别应符合《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2 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理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液化判别应符合《规范》第4.3. 4条和第 4.3.5条的规定。 3 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评价液化等级的基本方法是:逐点判别(按照每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液化可能性);按孔计算(按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评价(按每个孔计算结果,结合场地地质地貌条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为判别地基液化而布置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当各孔液化指数差别较大,综合评价难以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时,应增加判别孔的数量。 4 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为1.0~1.5m,对于均质厚层土竖向间距可取1.5m,对于不均匀土层或薄层土竖向间距宜取1.0m或小于1.0m。每层上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 个,试验数据应正确可靠。 3.2.3 抗液化措施 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液化的可能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应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处理工作量。 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等,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地基抗液化措施应符合《规范》第4.3.6、4.3.7、4.3.8、4.3.9及4.3.10条的有关规定。 3.3 地基基础 3.3.1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3 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当以轻微和中等液化的土层作为持力层时,重点应控制基础外侧的土层液化,并经严格论证。 3.3.2 基础沉降控制 对于主体与裙房或附属地下建筑结构连为一体的高低层建筑、平面不规则或荷载分布不均的建筑,应验算各主要控制点的沉降量。应采取严格限制建筑物绝对沉降,避免过大沉降差,减少沉降对上部结构的影响(包括调整粧长和桩位布置等措施)。 3.3.3 地基基础承载力 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规范》4.2节的规定。对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 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3.3.4 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应伸入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层中,不得以液化土层为桩端持力层;伸入液化土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于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规范》4.4节的规定。液化土桩周摩阻力及桩的水平抗力均应乘以相应土层的折减系数,折减系数按《规范》表4.4.3取用。 3 液化土中板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项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项相同,箍筋应加密。 4 要控制建筑物周边桩身尽量不出现拉力或超过桩在竖向偏心作用时的承载力。当无法避免部分桩出现拉力时,承受拉力的桩应按抗拔桩进行设计并考虑反复荷载的不利作用,加强桩身与承台间的连接。 4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4.1 一般规定 4.1.1 范围 本章所指的砌体是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烧结页岩砖、烧结煤研石砖和烧结粉煤灰砖,还包括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新型砌体材料。 页岩模数多孔砖,满足苏JG/T004-2005规定后,其他同烧结多孔黏土砖。 混凝土多孔砖,满足苏JG/T0199-2005规定后,其他同烧结黏土砖。 注1:按《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实心黏土砖禁止在城市及城镇的各类建筑中使用,多孔黏土砖限制使用。 注2:砌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黏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黏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4.1.2 抗震结构材料与施工 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有特别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烧结普通黏土砖和烧结多孔黏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2)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 3)底部框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钢筋混凝土的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4.1.3 房屋高度和层数限制 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的限制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4.1.4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4.1.4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 %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4.1.4的规定采用。 4.1.4 层高限制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注1:层高指相邻两楼板(或楼面与屋面、地面之间)的高差,可从板项至板项计算。 注2: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高不应超过3.9m。 表4.1.4 房屋的层教和总高度限值(m) 房 屋 类 别 最 小 厚 度 (mm) 烈 度 6 7 8 9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 层 砌 体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240 240 190 190 24 21 21 21 8 7 7 7 21 21 18 21 7 7 6 7 18 18 15 18 6 6 5 6 12 12 ― ― 4 4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240 240 22 16 7 5 22 16 7 5 19 13 6 4 ― ― ―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 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注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注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注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注5 对多层砌体房屋,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半地下室顶板(直为现浇混凝土板)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m,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间墙,且窗间墙又为半地下室内横墙的延伸; 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埋深较深),无窗井,且地下室的纵横墙较密; 在这两种嵌固条件较好情况下,带半地下室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6 当房屋周边的室外地面标高不等时,应以较低的地评作为高度、层数计算的依据; 注7 住宅的坡屋面如不利用时,檐口标高处不设水平楼板时,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 当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且坡屋顶不是轻型装饰屋面时,上面三角形部分为阁楼。计算时此阁楼应作为一个质点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 当阁楼层高度不高,不住人,不设置固定楼梯,只是作为屋架内的一个空间,在房屋高度和层数控制时,此阁楼层可不作为一层考虑。 当阁楼层空间较高,设计作为居室的一部分,或作为贮藏室,这样的阁楼层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算至山尖墙的一半。 当阁楼层在顶层屋面上,只占一部分面积,即只有部分阁楼作为居住或活动场所。此时阁楼层占总的顶层面积的 30%以上时,阁楼才作为一层考虑。 4.1.5高宽比限制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4.1.5的要求。 表4.1.5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度 6 7 8 9 最大高宽比 2.5 2.5 2.0 1.5 注l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注2 房屋高宽比计算时,高度计算同前一条。宽度计算时,一般不计入平面上局部突出、凹进,如楼梯间墙的变化等。 注3 单边走廊房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悬挑外廊或由截面较小的外往承重的走廊房屋,此时不应计入外廊的宽度作为房屋的总宽度;另一种是封闭外墙的单边走廊,只要横墙在走廊部分通过现浇楼板或梁有联系,对房屋抗整体弯曲有作用,则可将走廊部分的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内。 注4 当房屋平面为L形或其他形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考虑,也可按整体抗弯曲进行验算。复杂平面可以取宽度 B=3.5r,r=IF。I、F分别为建筑结构平面的二次惯性矩和面积。 4.1.6 抗震横墙间距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严禁超过表4.1.6的最大间距。 一般在房屋的顶层,因为上部结构的重量较轻,地震作用相对减少,因此适当减少横墙数量,使房间的开间更大一些是允许的。但同时应满足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要求。 表4.1.6 房屋抗程模墙最大间距 房屋类别 烈 度 6 7 8 9 多层砌体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8 18 15 1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5 15 11 7 木楼、屋盖 11 11 7 4 底部框架-抗震墙 上部各层 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21 18 15 - 多排柱内框架 25 21 18 - 注l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注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注3 抗震横墙间距,一般指贯通房屋横向全长的墙体。对于模墙在平面上有错位的情况,应具体分析其楼盖类别。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横墙在平面上的错位应在lm以内;当为装配式楼盖时,如不采取其他措施,横墙在平面上的错位应在0.3m以内。 4.1.7 砌体的局部尺寸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4.1.7的要求。 表4.1.7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1.0 1.2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2 1.5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0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5 2.0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0.5 0.5 0.5 0.0 注l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加大原有构造柱的断面或加大配筋、增设构造柱等; 注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注3 多层多排往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 4.1.8 承重体系 1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属砌体抗震墙结构,应符合《规范》第7.l.7条要求。 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必须符合《规范》第7.l.8条的要求。 3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规范》第7.l.9条的要求。 4 砌体抗震墙结构中,不得布置混凝土抗震墙。砌体抗震墙结构中,允许布置少量高宽比大于4,仅承受竖向荷载的混凝土柱。 4.1.9 混凝土部分的抗震等级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多排柱内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4.1.10 蒸压砖砌体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必须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中第10.l.8条的规定。 4.2 结构计算分析 4.2.1 计算模型 各类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均采用《规范》第5.2.l条底部剪力法,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调整与计算必须符合《规范》第7.2.4条的要求。 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要按各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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