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第五章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课堂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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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本章学习要求,了解:企业重组与清算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了解企业清算的分类,公司财务重组的类型。,理解: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含义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的含义、优缺点、条件及其区别。,掌握: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程序;企业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破产清算的程序;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实务计算;财务预警的涵义、功能及日常防范措施。,1,第五章,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重点与难点,1,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含义。,2,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优缺点的比较。,3,重整的程序、和解的程序及其主要区别。,4,破产清算的程序。,5,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实务,尤其是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分配。,6,财务预警的涵义、功能及日常防范措施。,2,第五章,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章节安排,第一节 公司重组和清算概述,第二节 公司重组的财务管理,第三节,公司清算财务管理,第四节 公司财务预警系统,3,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一)重组,-重组或称公司改组,是指公司出于自身盈利的动机对公司现有的资源要素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再配置,实现要素在公司间的流动和组合的公司行为。,重组既可能发生在经营良好的转制公司,也可能发生在经营管理不善的财务困难公司。,4,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一)重组,本章讨论的重组仅指财务困难公司的重组,即财务危机下的公司重组,(和解与重整)。,和解是由债务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就公司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重整是指债务人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该公司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使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5,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二)破产,-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一定程序,采取一定方式,使其债务得以解脱的,经济事件,。,财务管理中,破产分为技术性破产、事实性破产、法律性破产。,狭义的破产只是指法律性破产,本章未做特殊说明的破产均指法律性破产。,6,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三)清算*,-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按其原因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7,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四)三者的关系,债务公司遇到财务困难而内部无法解决时,三种解决办法:,(1)公司重组;,(2)向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性破产申请;,(3)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性破产申请。,8,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图,1,重组与清算基本结构图,重组,公司重组,清算,解散清算,破产清算,购 并,分 立,内部解决,外部补救,债务重组,破产清算,非正式财务重组,正式财务重组,(和解、重整),自愿性破产,强制性破产,重组不成功,9,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对于处于财务危机的公司而言,,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时:重组,清算价值大于重组价值时:破产清算,10,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二、公司重组与清算财务管理的原则,1、效益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4、合法性原则。,11,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一、公司非正式财务重组和正式财务重组,(一)非正式财务重组,1,非正式财务重组的含义,非正式财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达成,自愿协议,进行的,重组,。,如果债务人企业只是面临暂时性的财务困难,属于技术性无偿债能力,而且能够恢复和偿还债务的前景比较乐观,债权人通常都愿意私下和解,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而不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12,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债务人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必须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债务人能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客观的经济情况对企业重整比较有利,便于企业摆脱困境,取得成功。,(,2,)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必须同意进行自愿和解。,债权人必须为债务人摆脱困境提供有力的帮助。,2,非正式财务重组的条件,13,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二)正式财务重组,1,正式财务重组的含义,正式财务重组是指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重整、重组的一种制度。,14,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法院的参与,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对债务人的行为也更有约束力。,(,2,)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可以减少重组所需的时间,非正式重组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优缺点比较,15,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需要较长的诉讼时间,会发生大量的手续费用。,如果重整不成功,债务人企业继续亏损,这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2,)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或债务结构复杂时,可能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如果债务人缺乏较高的道德水准,常会导致债务人侵蚀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缺点比较,16,二、公司财务重组的过程,(一)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程序,1,自愿和解的提出。,2,召开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与债务人会谈。,4,签署重组协议。,5,实施重组协议。,17,二、公司财务重组的过程,(二)正式财务重组的程序,1,重整的程序,2,和解的程序,18,二、公司财务重组的过程,1,重整的程序,(,1,)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被申请破产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3,)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4,)法院对重整计划认可作出裁定,中止破产程序。,(,5,)债务人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对企业进行重组,按照重整计划所列示的措施逐项予以落实。,(,6,)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19,二、公司财务重组的过程,2,和解的程序,(,1,)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2,)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5,)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三、公司财务重组解决的财务问题,(一)非正式财务重组中需要处理的财务问题,1,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尽量延长债务的到期日,。,2,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争取最大数量的债权减免。,3,必须按展期和债权减免的规定来清偿债务。,21,三、公司财务重组解决的财务问题,(二)正式和解与重整的财务问题,1,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尽量延长债务的到期日,。,2,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争取最大数量的债权减免。,3,必须按展期和债权减免的规定来清偿债务。,4,和解协议草案的编制。,5,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6.,重整期间的财务管理。,22,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和解协议草案的编制。,(1)草案中应对各项债务的偿还数额、日期和步骤做出具体说明。,(2)和解草案中应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具体方案。,(3)和解草案上应载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的支持意见。,23,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2,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4,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3,重整期间的财务管理。,整顿能否取得成功,关键是企业能否筹集到整顿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25,5.3,公司清算的财务管理*,一、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产清算的程序*,(二)解散清算的程序,26,(一)破产清算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指定管理人。,3,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4,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5,召开债权人会议。,6,确认破产财产。,7,确认破产债权。,8,行使撤销权及追回权,将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9,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10,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破产财产的分配。,12,破产清算的结束。,27,前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2,条),申请人:,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8,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2,指定管理人。,29,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按照新,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一般是由几家或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一个团队构成,当破产案件案值很小和案情简单时,也可以由个人担任。,2,指定管理人。,30,(,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31,3,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或者,和解、重整被否决的,,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3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4,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5,召开债权人会议。,3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5,召开债权人会议。,35,(,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36,按照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6,确认破产财产。,37,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A,、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38,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A,、企业自有的财产。,39,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6,方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40,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4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形:,4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43,主要有以下六种:,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4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zi,)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45,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依照此规定,构成破产债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债权应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成立的债权;,(,2,)破产债权必须是以财产请示为内容的债权。,7,确认破产债权。,4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普通破产债权,(2),或然债权,(3),未来债权,(4),争议债权,(5),其他破产债权,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类型,47,(2),或然债权,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债权。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48,(2),或然债权,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9,(3),未来债权,未来债权指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所谓,未到期,,指所有不能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权,可能是因为期限未到,也可能是因为付款条件未具备。未来债权虽未到期,但作为既存之债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所以立法上便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时将未来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50,(4),争议债权,破产债权可以是有争议的债权,在我国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来审查和裁决有争议的债权,而不采用普通诉讼程序来裁判,因为后者拖延破产程序,增加了破产成本,不利于对破产债权的保护。,“,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51,(5),其他破产债权,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52,a,、,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b,、,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c,、,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主要以下情形,),53,d,、,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e,、,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f,、,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g,、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普通破产债权,(,主要以下情形,),54,(,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请示强制执行,因而不能作为破产债权;,(,2,)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视为债权人放弃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也不得将其列为破产债权;,以下几类不应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6,):,55,(,3,)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对破产人的这类财产处罚,本是针对破产人本人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如对于在破产宣告时尚未执行的这类财产 处罚,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由破产财产来支付,结果将会使可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数额减少,等于是将处罚转为由全体破产债权人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也达不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因此,对尚未执行的对破产人的财产处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例如:,a,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c,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以下几类不应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56,(4),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5),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6),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以下几类不应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57,债权和破产债权的不同:,(1)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或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收到清偿的债权。,(2)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必须如数履行;破产债权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有可能不如数履行或根本不能履行。,58,更为完善的,撤销权,制度。,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8,行使撤销权及追回权,将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59,更为完善的无效行为制度。,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调性规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上述制度的设置保证了破产时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最大化实现。,对于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8,行使撤销权及追回权,将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60,9,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两种例外情况:,()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不再优先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不再优先受偿。,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10,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62,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6,情形),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共益债务,63,(,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6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65,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所以,破产财产在满足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之后,顺次再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11,破产财产的分配。,66,注意:,(1)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以此类推。,(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3)破产财产清偿到某一顺序而全部用完时,破产程序就此终结。,(,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11,破产财产的分配。,67,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宣告。,管理人则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2,破产清算的结束。,68,5.3,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二)解散清算程序(略),1、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3、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4、执行清算方案;,5,、办理清算的法律手续。,69,5.3,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二、企业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一)清算接管管理,(二)制定清算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清算预算,(三)清算财产的界定和变价,(四)清算债务的登记、审查和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编制,(五)剩余财产的分配,(六)进行会计核算,(七)编制清算财务报告,(八)进行日常财务管理的监督,70,5.3,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三、破产清算财务管理举例,例题,5-1,:,大中公司因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已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2009,年,3,月,31,日依法宣告其破产。此时,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部分内容如表,5,1,所示。,71,表,5,1,大中公司资产负债表,(,2009,年,3,月,31,日),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10,30,60,110,10,100,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长期借款,担保债券,所有者权益,40,40,20,10,40,10,40,资产总计,200,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00,72,管理人根据大中公司的资产,对实存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以便清算。其破产清算及分配情况如下:,1,财产的清查、确认、与变卖。经过对财产的实地调查,发现大中公司的固定资产与账面情况基本相符,只是多出载重卡车一辆,后经调查发现该车系安德公司暂存于此,清算组决定让安德公司取回。固定资产经拍卖后实际收得价款,76,万元,其中担保债务对应的特定物变卖价款仅为,4,万元,不足以支付,10,万元的担保债务。,中兴公司的存货有许多毁损,经拍卖后得价款,30,万元。应收账款经清算组多方努力,收回,25,万元,其余,5,万元已无法收回。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与账面一致,共计,10,万元。这样,大中公司的流动资产实际构成破产财产的只有,65,万元(,30,25,10,)。,73,2,破产债权的确认。经管理人审查和核对后,对公司各种债权作如下确认:,(,1,)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是企业以公司某建筑物为抵押分别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借入的款项,合计,80,万元,在企业破产之前已成立,但是该建筑物仅变卖了,55,万元,还有,25,万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构成普通破产债权。,(,2,)因为担保债务对应的特定物变卖价款有,4,万元,担保债券,10,万元中的,4,万元可以得到清偿,但是还有,6,万元债权得不到清偿,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3,)应付账款共有,40,万元,其中,10,万元没有到期,应扣除利息,1,万元。另外,有一笔,4,万元的应付账款,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数额,被认为是自动放弃,不作为破产债权。因而,,40,万元应付账款中属于破产债权的只有,35,万元。,(,4,)应付工资,20,万元是最近几个月积欠职工的,应交税金,10,万元是最近两年欠缴的,这两项均应属于破产债权。,74,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情况。大中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催收账款等费用,4,万元。,(,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万元。,(,3,)管理人报酬,4,万元。,(,4,)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新发生了,2,万元债务。,以上三项费用共,11,万元。,75,4,债务清偿情况。,管理人根据各种财产收入和法定清偿顺序,对财产收入编制出破产的分配方案见表,5-2,。表,5-2,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交税金属于优先债权,能全部受偿。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担保债务、应付账款则不能全部清偿,未受偿部分成为债权人的损失。,某普通破产债权人有,50000,元债权,会分配到多少破产财产?(精确到单位元),76,表,5-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项,目,求偿权(万元),求偿率(,%,),实际清偿金额(万元),1.,破产财产变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2.,破产财产变现合计,3.,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有抵押物的银行借款,担保债券,4.,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5.,清偿应付工资,6.,清偿应付税金,可供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7.,一般无担保债权,银行借款,应付账款,担保债务,合,计,760 000,650 000,1410 000,800 000,100 000,90 000,20 000,200 000,100 000,660 000,250 000,350 000,60 000,660 000,68.75,40,100,100,100,100,62.12,62.12,62.12,62.12,550 000,40 000,90 000,20 000,200 000,100 000,410 000,410 000,155 300,217 420,37 280,410 000,其中,普通债权的求偿率(,%,),410000,660000=62.12%,77,5.3,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三、破产清算财务管理举例,(补充)例题,5-2,:,某公司因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已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时,管理人对其实存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情况如下表1。发生清算费用共200万元,共益债务,26,万元。抵押债券的抵押资产变卖所获金额为,500,万元。在此期间,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而获得赔偿,30,万元。,(1)获得的,30,万元赔偿是否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是多少?,(,2,)普通破产债权是多少,?,(,3,)试根据法定程序对清算变现资产进行分配。分配率是多少?各自分配多少金额?,(,4,)某普通破产债权人有,100,万元债权,会分配到多少破产财产?(精确到单位元),78,79,1、解,:(,1,)获得赔偿是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900+600+1600,+30=3130,(万元),(,3,)普通破产债权,=1000+800+600+900+240=3540,(万元),(,4,)根据法定顺序,对破产财产,3130,万元的分配顺序如下:首先偿还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500,万元,其余未受偿的,60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200,万元,共益债务,26,万元;应付工资,200,万元;应交税金,300,万元;普通破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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