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法律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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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迎旧上自木共不,力,小成八海用八宁么宁优放汉,厨工生州,工女从手历地松工地私一法学Vol.41 No.5第4 1 卷第5 期JOURNALOFHAINA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Sept.20232023年9 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法律问题研究余敬1 2,梁亚荣(1.海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海南海口5 7 1 1 9 9;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 0 1 1 2 0;3.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 7 0 2 2 8)【摘要】农村氏族宗祠用地属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范畴。宗祠用地与普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
2、国有公益性建设用地有所不同,属于准公共物品,为集体内部习惯性公有共用地。宗祠及其占有的土地使用主体为氏族成员,主要是为满足该部分集体成员的祭祖、血缘信仰等精神需求。通过司法裁判案例考察发现,实践中存在宗祠用地法律定位模糊、利用与管理混乱等问题。氏族成员基于民法上习惯性权利对其利用,具有一定的社群排他性、法理上的正当性。宗祠用地在使用主体、客体、内容上均具有特殊性、优先性,需要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利形态进行厘清。【关键词】宗祠用地;集体公益用地;习惯性权利;氏族;共用中图分类号 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 0 0 4-1 7 1 0(2 0 2 3)0 5-0 1 4 5-1
3、0DOI 10.15886/ki.hnus.202104.1906一、问题的提出乡村文化保护与振兴是农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2 0 2 0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改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好民间文化,而农村氏族宗祠文化即为中国农村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宗祠,也可称为祠堂、家庙、祠庙、祖祠等,是宗族(家族)供奉祭祀先祖先贤的神主牌位、举行尊祖敬宗、崇先祀贤的重要聚集场所。宗祠所占用的土地为宗祠用地,宗祠用地与其上的宗祠组成一体,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离性,其权属性质及对应权利体系直接决定了宗祠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定位。从存量与发展趋势来看,农村宗祠虽然在2 0 世纪后半叶遭到了较大的破坏,但总体上仍有
4、延续,并呈现复苏的趋势。例如:湖南省浏阳市2 0 1 5 年查明的宗祠就有2 6 0 处2 ;2 0 1 5 年福建省查明全省宗祠总数约为1 3 2 7 2 座,平均3 5 9 座/万人,其中既有改革开放后重新修复,也有不少是近3 0 年来新建的 3 ;浙江省苍南县2 0 1 1 年查明的宗祠7 6 5 座,其中2 0 0 3 年以后建成的达1 5 6 座 4 。这一方面反映了宗族文化、氏族观念在农村社会的复兴,宗祠在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宗祠存量巨大、新建速度较快,必然会与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形成空间挤压竞争。宗祠何去何从,宗祠用地的保留与限制成为理论与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
5、题。一直以来,中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宗祠用地进行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不会审批新的宗祠用地申请。宗祠用地不仅与私用性质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同,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与公共性,也与一般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如村集体篮球场、图书室等不同,宗祠用地具有氏族团体专用特性,其土地使用权主体也较为特殊。总体而言,在农村收稿日期2 0 2 1-0 4-1 9基金项目】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YB)20-59);海南省法学会重点课题(hnfx2018a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课题(2 0 2 2 M712648)作者简介余敬(1 9 8
6、7-),男,河南罗山人,海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法、土地法相关领域研究。厂通信作老鸿亚节(地立汁土地注学研穴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中宗祠用地的权属及使用权,非宗祠本身所包含建筑物的权属、利用主体、利用方式。除非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否则实践中难以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或登记。146第5 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社会变迁与分化的背景下,面对存量较大的农村氏族宗祠用地,理论与实践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呕需解决:第一,氏族祠堂用地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第二,宗祠用地的利用主体与使用权的正当性如何证成;第三,氏族宗祠用地占有
7、、使用、收益、处分规则如何明确,以及司法实践如何解决相关诉讼纠纷。二、农村集体氏族宗祠用地权属形态及使用权现实困境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宗祠用地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与裁判适用规则,实践中对宗祠用地的产权界定、使用权主体、土地属性的认定都存在很多的矛盾。实践中宗祠用地有很大一部分未经审批,且一旦建为宗祠后也很难强制退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很难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管控。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检索了近十年(2 0 0 9 2 0 1 9 年)与宗祠用地相关度较高的案例,经过整理,有效案例共2 7 件(表1)。从案件纠纷事由而言,主要分为4 类:(1)宗祠用地权属纠纷1 8 件(其中因将宗祠
8、用地认定为国有用地,并颁证给学校、行政机关单位等第三方主体而引起的纠纷的为1 4 件、政府将宗祠确权给村委会而引起的纠纷为4 件);(2)非氏族内成员是否享有氏族宗祠征地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1 件;(3)氏族内部对宗祠处分权、管理权纠纷4 件;(4)非氏族成员占用宗祠而引起的纠纷4 件。表1宗祠案件纠纷事由类型纠纷事由数量裁判文书号(2 0 1 6)湘0 5 行终2 7 号、(2 0 1 6)湘0 5 0 2 行初3 号、(2 0 1 5)晋行终字第1 0 3号、(2 0 1 5)浙丽行受初字第4 号、(2 0 1 5)宁行终字第1 4 号、(2 0 1 4)琼行终字第1 4 4 号、(2 0
9、1 5)晋行终字第1 0 3 号、(2 0 1 5)宁行终字第1 4 号、(2 0 1 4)琼行终字第1 4 4 号、(2 0 1 6)闽0 8 行终5 0 号、(2 0 1 5)娄中行终字第1 1 3 号、宗祠用地权属18(2 0 1 5)涟行立初字第1 0 号、(2 0 1 5)宁行终字第5 8 号、(2 0 1 5)怀中行初字第2 4 9 号、(2 0 1 5)茂中法立行初字第5 号、(2 0 1 5)吉中行初字第2 4 号、(2 0 1 7)苏1 1 行赔终5 号、(2 0 1 6)苏1 1 行初4 6 号。其中前1 4 件是因将宗祠用地认定为国有用地,并颁证给学校、行政机关单位等第三
10、方主体而引起的纠纷,后4 件为政府将宗祠确权给村委会而引起的纠纷。非氏族内成员是否享有氏族宗祠征1(2 0 1 6)赣0 8 民终5 0 0 号地补偿款(2 0 1 5)琼立一终字第1 0 3 号、(2 0 1 4)泉行初字第1 号、(2 0 1 4)闽行终字第氏族内部的宗祠处分权、管理权4126号、(2 0 1 4)琼民三终字第4 5 号(2 0 1 7)琼9 7 民终5 5 3 号、(2 0 1 6)桂1 1 民终1 1 4 7 号、(2 0 1 7)桂0 8 民终6 0 2非氏族成员占用宗祠4号、(2 0 1 5)樟民初字第8 4 5 号就裁判结果而言,上述案件中,法院以1 9 9 2
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下(以下简称受理通知)第3 条的规定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有1 1 件;有1 6 件涉及不同主体资格及产权纠纷,其中有1 1 件认定宗祠理事会因未办理社团组织登记而不具法人资格,即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却有2 件认定宗祠理事会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判决其为合法的产权主体,还有2 件认定宗祠属于农民集体而非氏族所有,有1 件认为宗祠产权在法律层面无法说清(表2)。表2裁判结果的类别裁判结果数量裁判文书号(2 0 1 6)湘0 5 行终2 7 号、(2 0 1 6)湘0 5 0 2 行初3 号、(2 0 1 5)晋行终字第1 0 3号、(2 0 1 5)浙丽
12、行受初字第4 号、(2 0 1 7)桂民终6 0 2 号、(2 0 1 5)娄中行终历史遗留问题非法院受理范围11字第1 1 3 号、(2 0 1 5)涟行立初字第1 0 号、(2 0 1 6)浙民申1 5 7 6 号、(2 0 1 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9 8 号、(2 0 1 7)苏1 1 行赔终5 号、(2 0 1 6)苏1 1 行初4 6 号(2 0 1 7)琼9 7 民终5 5 3 号、(2 0 1 5)浙丽行受初字第4 号、(2 0 1 5)宁行终字第14号、(2 0 1 5 茂中法立行初字第5 号、(2 0 1 6)桂1 1 民终1 1 4 7 号、(2 0 1 6)宗祠理事会不是
13、适格诉讼主体11闽0 8 行终5 0 号、(2 0 1 5)宁行终字第5 8 号、(2 0 1 6)浙民申1 5 7 6 号、(2 0 1 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9 8 号、(2 0 1 5)樟民初字第8 4 5 号、(2 0 1 5)赣中民一终字第2 4 8 号受理通知第3 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147余敬等: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法律问题研究表2(续)裁判结果数量裁判文书号宗祠理事会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2 0 1 5)琼立一终字第1 0 3 号、(2 0 1 4)琼民三终字第4 5 号宗祠属
14、于农民集体所有2(2 0 1 5)茂中法立行初字第5 号、(2 0 1 6)赣0 8 民终5 0 0 号宗祠产权在法律层面无法说清1(2 0 1 6)桂1 1 民终1 1 4 7 号从上述司法裁判可以看出,实践中宗祠用地权属、利用存在较多的纠纷,涉及农民集体、氏族宗亲、集体成员,甚至是国家的多方利益,形成了多元利益的交错体。具体而言,宗祠用地在实践中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宗祠权属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定位模糊。宗祠多由氏族成员捐资、组织人力、物力所建,或者由本氏族对祖辈宗祠的承继,按照土地确权尊重历史原则与维持现状原则,本氏族应享有宗祠所有权,其成员理应对宗祠具有使用权。但宗祠终归是位于集
15、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且现实中很多宗祠已演变为兼具文化站、活动室、保管室等功能,因而在权属上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二,相关宗祠用地及宗祠产权法律法规缺失。从收集的案例分析来看,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多依据1 9 9 2 年受理通知的规定,或者认为氏族理事会不属于民法适格主体或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来回避此类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即使是实质审理的案例,也多依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简单地认定祠堂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或根据1 9 5 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的规定来模糊化处理,而从现行法律法规中也难以搜寻到专门针对宗祠用地
16、权属及使用主体的条文。第三,理论上对于宗祠用地利用性质及权利性质的不明晰是导致实践中宗祠用地纠纷的主因。从司法判例可以看出:首先,法律对宗祠的定位不清,没有明确宗祠用地是否属于一般土地征收范围,导致宗祠用地易被征收为国有用地。其次,宗祠用地属于何种类型的建设用地没有定论,导致其管理主体、管理方式较为混乱。最后,对于宗祠用地使用权行使主体、程序等不清。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氏族内部理事会、氏族成员、非本氏族村民之间因宗祠及其用地的使用权纠纷。三、农村氏族宗祠用地的法律属性分析宗族是在祖先崇拜及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5 ,而宗祠是崇先祀贤、宗族议事的场所,是宗族成员氏族传统精神归宿的物化载体,也
17、是传统宗族文化、乡土中国文化的载体6 。民间祠堂的兴建可以追溯到宋代,其多为私人所有或氏族共有,这种私有或氏族内部共有的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在现代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宗祠用地相关法律属性较之传统用地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一)农村氏族宗祠用地属性的内涵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是祭祖、血缘信仰等精神文化需求的载体,究其属性,并非纯公共物品,是介于“公”与“私”“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地域特定性、主体特定性。宗族是中国乡村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组织基础7 ,是国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8;宗祠这类公益设施成为血缘与宗族精神信仰与社会治理的一种载体,农民集体对于氏族宗祠用地权属认同度较高。
18、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植入到社会最底层,传统“国家一士绅/地主一农民”三边关系迅速被“国家一农民”的双边关系所取代9,血缘宗族聚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但氏族宗亲这一群体始终存在,农民集体及集体成员对氏族共有的财产或氏族持续使用的公地(氏族墓地、宗祠用地、家庙用地等)具有高度认同感。虽然这种小范围的公有共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定位模糊,但这种“行使较小共有权也许已被古风性、持续性、确定性和合理性以及土地所有者以及享受习惯的佃户证实了 1 0 。人类社会的发展以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为原动力,而二者的划分即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法律上,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是社会
19、公众福让 2 ,是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共同需求的集中反映1 3 。个体与群体相互依赖,一方的实现要以另一方的实现为前提。人类群体性表现在社会性上,人类的活动需要既定的社会秩序来维持,“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的行1482023年第5 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为协调或统合成一个整体,以避免产生紊乱和混淆 1 4。农村氏族宗祠用地不能简单归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或“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权利体系之中。一方面,相较于农民集体所有而言,氏族宗祠用地及其上的宗祠为氏族“私产”;另一方面,相较于个体成员而言,则为氏族共同的“公产”。当然,这与西方法律语境中的公产、公物并不完全相同
20、。氏族集体所有较之现代民法中的农民集体公有制而言地位特殊,氏族中的个体数量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氏族群体边界也难以界定,故其氏族财产也难以进行份额上的析出或股份的划分,实际上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共同所有”,代表的是团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团体的发展利益,从法律属性上属于公共利益I15(二)农村氏族宗祠用地的特性分析宗祠在我国农村是较为常见的事物,其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现实特征,在我国农村土地体系中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国有公益用地、集体宅基地、承包经营地均有所不同1.氏族宗祠用地与国有公益用地的区别氏族宗祠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公益用地范畴,而农村集体公益用地与国有公益用地有着较大区别。第一,从客体上,国有
21、公益用地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而宗祠用地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宗祠用地位于农村地区,但国有公益用地并不当然位于城市,一些在农村地区的公益用地也可能为国有,如位于农村地区的公立学校、文物遗址、地质公园等;第二,从利用与管理主体上,国有公益用地利用主体为全体公民,管理主体通常为对应国家行政机关。而宗祠利用主体为本集体成员,管理主体为氏族委员会。2.氏族宗祠用地与集体公有私用地区别在当前农村土地体系中,宗祠用地与宅基地、承包经营地、经营性建设用地虽同属集体所有,但它们之间权属内容存在较大差别。首先,性质不同。集体公有私用地实质上为集体成员私用性质,其利用权为法定用益物权,但宗祠用地为氏族习惯性共
22、用地,其使用在本质上属于自物权。其次,设立目的不同。集体公有私用地主要为解决农民个体基本生产、生活问题,而宗祠用地主要是为满足氏族群体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村民生活福社的设施而设立。最后,使用主体与利用方式不同。公有私用地的使用主体为特定的集体成员,在具体利用上具有排他性 1 6 ,而宗祠用地使用主体为氏族非特定成员,具体利用上不具排他性。3.氏族宗祠用地与成员共用性公益用地的区别氏族宗祠用地虽然属于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范畴,但与如村图书室、健身广场、戏台等成员共用性集体公益用地有所不同。首先,在利用主体上,成员公共用地对本集体所有成员非排他性开放,而宗祠用地通常只针对本集体氏族成员开放。其次
23、,在客体上,成员共用地并不具备传统延续性,无历史承载价值,可以进行地块调换,即具备可置换性,但宗祠用地通常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往往承载着历史信息,不具备置换性。最后,在管理上,本集体成员共用地一般由村委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但宗祠用地通常由氏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三)农村氏族宗祠用地在我国集体土地体系中的定位我国农村土地大体上可分为宅基地、承包经营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集体公共设施用地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其中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是指为满足乡镇企业、农民生产需要而建设各种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生产、生活提供基
24、础条件的永久设施、设备7 的用地,而公益性建设用地主要是为满足农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需要所占用的土地。而在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中,又可根据具体利用主体与利用方式的不同分为集体成员共用地和习惯性利用地。集体成员共用地指的是用于全体集体成员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集体公益用地,如集体池塘、图书馆、篮球场用地等;习惯性利用地指的是依据习俗、信仰、血缘所持续、长期占用的公益用地,如氏族宗祠、寺庙、氏族墓地等。就我国集体土地用途而言,可分为公有私用与公有共用两大类(图1)。二者的“公有 指的是集体所149度建构余敬等: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法律问题研究有,而“私用”与“共用”是对于集体土地不同的利用方
25、式而言。“公有私用”地指的是为满足集体成员基本的生存与生产需求,而分配给成员个体专用的排他性的集体土地类型,这类土地有宅基地、承包经营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有共用”地是满足集体成员公共福利、精神文化信仰等发展性需求而供全体社会成员非排他性共用的集体土地,如村公共篮球场、图书室用地等,而宗祠用地即属于“公有共用”地范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承包经营地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习惯性利用地成员共用地公有私用公有共用图1农村土地类型体系四、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权属定位与使用权制压氏族宗祠用地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要厘清其权属性质,并形成明确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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