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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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2JZD002)的阶段性成果。譹訛 王蕾:论社会权的宪法规范基础,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09 年第 5 期,第 62 页。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王健*内容提要:探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概念内涵、宪法基础及其如何保障和实现,对国家、个人以及社会法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议题。学理上,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宪法上可以依据社会权条款直接导出,也可以依据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间接导出。学界对社会权是否同时具有主观法上的效力多持保留
2、态度,进而基本上否定社会给付请求权具有可诉性。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会面临四重障碍: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家财政资源有限、权利本身的抽象性、法院侵蚀分权。尽管制度局限确实存在,但是徒以形式之制度原理概括地否定所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有过于速断之嫌疑,且忽视了司法机关的特有价值和功能。为防止我国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成为充饥之画饼,可从财产权保障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探寻其可能的司法实现。关键词:社会给付请求权公法请求权宪法依据基本生存保障DOI:10.19350/ki.fzsh.2023.04.005一、问题的提出在当今福利社会国家中,讨论什么是社会权,似乎已无此必要,
3、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已无可争议,但是从法教义学探讨何为社会给付请求权及其宪法依据、如何保障和实现等问题,对国家、个人以及社会法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在许多规定中已明确显示了保障社会权的规范意向,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物质帮助权的规定。除此之外,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更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宪法积极实现社会安全与社会正义的最好证明。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渐开始重视社会法领域,社会给付的发展也逐渐走向成熟。然而作为社会给付实现的核心问题,如社会给付应如何请求、相应
4、的宪法条款能否直接作为请求依据、司法机关是否能对其进行直接裁判等问题却鲜有研究。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积极权利,其要求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因而“与传统的自由权、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民主法治国理念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譹訛。不过,作为一部64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社会安全、社会正义及全体国民共同富裕的实现自当是我国宪法努力追求的目标。因此,我国宪法对于种种社会权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学界讨论最多、对实务影响最大的狭义社会权的规定(宪法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就有必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予以落实保障,以使其获得与自由权同等的制度重要性,不至于流于空洞的价值宣示。随着我国 残疾人保障
5、法(1990 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年)、社会保险法(2010 年)以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社会立法涉及的保障事项基本已将宪法上所涉及的社会权全面覆盖,从而在宏观上建构起了一个基本完整的框架。然而,我国社会法仍处在起步阶段,突出存在的问题是:请求权体系庞杂、种类繁多,请求权的制度设计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缺乏法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从宪法上寻求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规范依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改变我国当事人义务本位和国家机关权力本位的现状,拓展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有利于立法机关在社会单行立法中具体落实宪法保障社会给付请求权的意旨
6、,当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要件过于严苛,在个案中无法达成,并且这种给付要件的设定与原始给付目的没有合理连结时,即应当透过合宪性解释做目的性限缩,以增强社会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因此,为彰显社会给付的价值理念以及寻求终极效力依据的需要,社会给付的请求权效力依据有必要从社会法这一部门法走向宪法。本文以社会给付请求权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概念内涵,进而阐明其宪法上的规范基础、可诉性的传统质疑及其可能的司法实现。本文主张:第一,我国宪法上的社会给付请求权,可以直接从宪法明文规定的社会权条款中导出,也可从自由权和平等权条款中间接导出。如果宪法有意明确赋予公民宪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则应当对之予以肯认。第
7、二,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问题上,虽然传统理论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质疑,即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家财政资源有限、权利本身的抽象性、法院侵蚀分权,但这些质疑存在较大的重新省思的空间。第三,在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司法实现上,基于先前缴费形成的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可通过财产权保障予以实现,立法机关的形成自由即应受到宪法财产权保障意旨的拘束;此外,在充分尊重国家权限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强调逻辑一贯性和决策透明性,通过程序审查的方式以充分实现公民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可诉性。二、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内涵界定通常来说,社会法是以社会给付为规范客体的专属法域,而社会给付的实现则以个人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当满足法律构成
8、要件时,请求权人就可以对义务人主张权利。换言之,社会给付请求权建立在国家对公民的公法之债上,其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类似:公民作为给付请求权人与民法上的债权人对应,而国家作为社会给付的提供者则与民法上的债务人对应。因此,依据请求权构造模式,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譺訛,可对社会给付请求权作出一个大致的界定:社会给付请求权是公民基于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以促进社会安全、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为更好地理解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内涵,下文试图从社会给付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的异同,以及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请求内容两个方面做进一步地阐述。(一)公法中的请求权:社会给付请求权与私法
9、请求权的异同请求权在私法中应用最为广泛,但其领域并不局限于此,在公法中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譺訛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 页。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65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义。譻訛在通过私法请求权的理论与体系来阐明公法请求权的学者中,德国公法学大家格奥格耶利内克最具代表性,他在 1905 年出版的 公法权利的体系 一书中认为,“公法权利乃具有使法规范为保障个人权益而适用之能力”。譼訛与私法请求权类似,公法请求权也来源于特定的法律状态或地位。法律状态或地位不仅是公法请求权的基础,亦是请求权本身所服务和保障的目的。“
10、纯粹的意志的能为是公法请求权的形式特征,以意志能为为基础的意志可为行为是私法请求权的形式特征。二者的实质要素是同样的,都是利益。”譽訛社会给付请求权作为公民向国家请求某种给付的权利,是公法请求权的一环。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和私法请求权都是以权利人的意志能为为基础。正如私法请求权可以针对权利的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一样,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也可以针对公权力主体,要求其为某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进一步来看,公法请求权作为一种意志能力的表征,支持公法请求权的是公民在与国家关系上的不同法律地位。譾訛因此,社会给付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有着重大的区别:私法请求权以个体价值为本位,以实现个人权利为目
11、的,因而是以平等的私主体为特定对象;由于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人对国家的请求权。公民与国家虽然往往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社会给付请求权显示的是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并非单纯的处于高权力关系下的毫无意志能力的被统治客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耶利内克认为,“只有赋予个人对抗国家行为的形式上的法律手段,原则上由行政行为维护的共同利益与被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起决定作用的才不再是利益的强弱而是法律请求权的强弱”。譿訛(二)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请求内容:社会给付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家为公民提供社会给付导源于因工业革命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在以资本为核心的社
12、会变动背景下,“对所有的个人在法律上以均等的对待,并保障私人自由活动的所谓形式平等,其结果却是产生了事实层面的不自由、不平等”讀訛。为此,国家开始积极介入国民社会经济生活,确保弱者不因经济条件差异而无法享有事实层面的自由权利,并以此践行如下目标:“全体成员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存保障;消除不平等;针对生活变数的保障;全体成员生活物品的增加和普遍参与”讁訛。譬如,为实现这些目标,德国基本法 第 20 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国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适时提供当事人必要的给付,并适时将所产生的负担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予以分配。同时,随着国家给付制度的逐渐定型,国家为弥补个人生计欠缺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也逐渐转变为国民应当享
13、有的社会权利,“而请领种种社会给付也被纳入个人人生规划的 常态 之中,请领社会给付已不再被视为 失序 脱离常态,应该快速加以 回复;相反地,国民已将请领社会给付视为应得的权利,积极地主张并保卫既得的给付请求权”輥輮訛。然而,国家应以何种方式提供给付以及给付的内容为何,还需要立法机关制定各项给付性法律规范,将社会国原则予以具体化。为规范国家的社会给付行为,德国自 1970 年代陆续将各项社会譻訛 通过考查请求和请求权的文义,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并不仅仅局限在私法领域,社会法领域也有请求权的使用余地。肖新喜:论社会权请求权,载 江海学刊 2020 年第 1 期,第 169 页。譼訛 陈新民:行政法学
14、总论,三民书局 2005 年版,第 92 页。譽訛 德 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53 页。譾訛 徐以祥: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载 法学研究 2010 年第 6 期,第 31 页。譿訛 参见前引,格奥格耶利内克书,第 117 页。讀訛 日 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补订:宪法(第六版),林来梵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15 页。讁訛 德 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刘冬梅、杨一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99 页。輥輮訛 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公司 2001 年版,第 64
15、 页。66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立法汇编成一套完整的社会法典。虽然该法典并未明确定义何为社会给付,但仍是将其视为在第 1编第 2 条至第 10 条规定中所列举劳务、实物与金钱给付的上位概念。由此可见,社会给付是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向公民提供一定利益(主要包括劳务、实物和金钱)的行为。进一步来看,由于社会给付种类繁杂,因此需要将其类型化才能厘清相应的给付理念。观察社会法体系可以发现,如果以财源作为社会法分类的基础,则社会给付可分为两类:一种通过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财源,以作为风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保险给付和预付,典型如社会保险;另一种则由国家税收作为支付财源,典型如社会救助、社会促进和社会
16、补偿。可见,针对不同的社会给付,立法者会设置不同的给付条件和给付额度。依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当条件成立时,当事人自然就享有法律上的给付请求权。在现行“法化”密度越来越高的社会中,由具体法律权利出发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请求,在许多情况下都已非无中生有地要求国家凭空给付,而是要求排除抵触宪法意旨(特别是生存权)之给付条件障碍。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当法律没有相关具体的给付规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给付要件明显不合理或给付额度明显不足时,可否寻求宪法解释而获得社会给付请求权?可否直接依据宪法来请求国家提供这些社会给付?三、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运用请求权方法处理社会给付的关键就在于寻找请求权依据,王泽鉴
17、教授称这一过程是法之发现的过程,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与思考方法”輥輯訛。就社会给付请求权而言,宪法作为赋予公民社会给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有两个方面的依据,即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前者是直接依宪法上明文规定的社会权;后者则是从自由权条款和平等权条款,推导出一些派生性的社会权,通过发挥社会权的共享权功能,从而享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给付请求权之依据。对于公民是否可以依据宪法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这一问题,无论是从社会权条款出发,还是从自由权和平等权条款出发,都属于相当抽象而有待解释的宪法规范,从而需要予以详细说明。(一)直接宪法依据:社会权条款社会给付请求权的直接宪法依据来自
18、社会权条款。对公民社会权的确认,直接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近代宪政国家通过宪法承认公民有先于国家的自由领域,国家不能进行干预,在此制度下,自由权成为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核心要素。然而,为修正工业化与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后果,1793 年法国的雅各宾派宪法首次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其第 21 条规定,“公共救济是神圣的任务。社会应给予所有无辜陷入急迫的公民扶助,无论是透过提供工作或是对无工作能力者保障其生存所需”。随后,1808 年法国著名的早期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先提出工人应当享有工作权。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费希特也认为,国家为了使国民皆可凭其工作而生存,则教育是达成此目的所不可缺之制度,因而国民
19、应拥有教育权。輥輰訛显然,将这些社会权引入现代宪法中的立意就在于对社会性、经济性弱者提供平衡性措施,弥补其不利的立足点,以增进其充分发挥自我价值的机会。质言之,宪法上的社会权保障就是要求国家给付或者分享行动可能性的请求权。从社会权的内涵来看,它要求强化保障生存的权利、促进平等以及通过国家给付确保每个人行使自由权的周边条件都能获得基本满足,其主要涵盖有关请求工作、教育、健康、住宅、社会安全和家庭促进等方面的权利。相对于公民处于消极地位的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公民处于积极地位、輥輯訛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1 页。輥輰訛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
20、理论(上册),元照出版公司 2002 年版,第 99 页。67法 治 社 会2023 年第 4 期要求国家为积极给付的权利,其具有盛情邀请政府、需要国家公职人员雷厉风行、促进实质平等和需要再分配税款等特征輥輱訛。因此,社会权的内涵应当包括要求社会给付的请求权,从而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个人的一种积极地位或积极自由。不过,基于对魏玛宪法的反思,德国基本法谨慎地放弃了社会权的规定輥輲訛,而是将社会国作为国家的目标条款。尽管如此,德国学界大多认为,虽然基本权中没有规定特定的社会权,但社会国原则设定了社会立法与行政作为的界限,也导致社会给付请求权可分享到宪法的保障。輥輳訛与德国基本法的“社会国”模式不同,我
21、国宪法对社会权的规定属于“社会权”模式,即在宪法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诸多社会权条款。在这一点上深受 1936 年苏联宪法的影响,其寓意就在于通过明确赋予一切人以社会权,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人的富足和自由。輥輴訛因此,这些社会权条款在实质内涵上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权利”輥輵訛。具体而言,在我国宪法中,社会权主要包括第四十二条的劳动权、第四十三条的休息权、第四十四条的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第四十五条的物质帮助权、第四十六条的受教育权,以及第四十九条的母亲、儿童受保护权。以我国 宪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为例,其实际上就是我国宪法上的“生存权”。輥輶訛生存权作为公民享有符合最低限度
22、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相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就是要提供这些基本生活条件,以此来为难以自立维生的公民提供救济金、食物、衣服、居所等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来看,对于我国宪法上的这些社会权,是否都能足以作为主观权利,进而上升为公民可以直接向国家主张相应给付的请求权?学界的观点大多认为,这类社会权在我国属于“宪法委托”而不具有向国家提出请求的规范效力輥輷訛,对这些社会权的保障,核心是立法机关积极按照宪法的指示来履行立法义务。因此,宪法社会权条款仅具有客观法性质,课以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并不对应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任务。輦輮訛以劳动权为例,我国 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
23、利和义务”,表面上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对其提供就业给付,包括提供劳动培训、就业机会、职业介绍等,但这并不能说国家负有直接雇佣或者招募劳动者的义务,因为国家显然不可能为每个公民提供工作岗位。輦輯訛如果赋予个人直接依据劳动权向国家为具体的给付请求,这样的方式往往容易导致国家控制所有的工作岗位,从而过度介入劳动市场这一私域。然而,亦有不少观点认为,从请求乃权利的基本属性这一视角来看,我国宪法上的社会权在理论上应被视为主观权利。尤其是宪法上“狭义的社会权”輦輰訛,即物质帮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輥輱訛 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自由为什么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4、2017 年版,第 23 页。輥輲訛 在德国基本法“基本权利”一章中明确承认的公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仅仅限于第 6 条第 4 项的母性保护与照顾请求。并且,这一立法是为了应对德国生育人口日渐减少的现实,不具备普遍意义。赵宏:社会国与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权利在社会国下的拓展与限定,载 比较法研究 2010 年第 5 期,第 24 页。輥輳訛 德 Eberhard Eichenhofer:德国社会法,林玉君等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版,第 83-84 页。輥輴訛 王堃:社会福利保障的宪法路径选择,载 政治与法律 2020 年第 4 期,第 64-65 页。輥輵訛 日 阿部照哉等:
25、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7 页。輥輶訛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05 页。輥輷訛 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第 2 期,第 9 页。輦輮訛 刘馨宇:宪法社会权性质的教义学探析,载 中外法学 2022 年第 3 期,第 785 页。輦輯訛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是国家通过计划手段为公民提供就业岗位或安置公民就业。在我国 1954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中均规定是“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从而强调的是国家公权力在公民劳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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