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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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NB00**-2010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vehicle Liquefied Natural Gas Fueling Station (报批稿) ××××-××-××发布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 3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5 4.1 基本规定 5 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6 4.3 站址选择 6 5 站内平面布置 7 5.1 围墙 8 5.2 道路 8 5.3 防护堤 8 5.4 加气岛及罩棚的设置 8 5.5 防火间距 9 6 工艺设施 11 6.1 LNG储罐系统 11 6.2 卸车 11 6.3 LNG泵 11 6.4 加气设施 12 6.5 气化器 12 6.6 管道系统 12 6.7 紧急切断系统 13 6.8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13 6.9 LNG移动加气装置 13 7 消防设施及排水 14 7.1 灭火器材设置 14 7.2 消防水系统 14 7.3 排水 15 8 电气 15 8.1 供配电 15 8.2 防雷、防静电 15 9 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16 9.1 建构筑物 16 9.2 采暖通风 16 9.3 绿化 17 10 施工与验收 17 10.1 一般规定 17 10.2 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8 10.3 土建施工 19 10.4 工艺设备安装 21 10.5 管道工程 22 10.6 电气、仪表施工 23 10.7 防腐、绝热工程 23 10.8 预冷、保冷及试车 24 10.9 竣工验收 24 附录 A 25 (规范性附录) 25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25 附录 B 26 (规范性附录) 26 加气站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26 附录C 29 (规范性附录)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29 28 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工艺设施、消防设施及排水、电气、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和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油气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标准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第四设计院《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编写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路99号,邮编:30007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邓 渊 杨楚生 吴洪松 杜建梅 陈海龙 马景柱 张树刚 焦 伟 王建军 高永和 吕凤芹 曾 力 王立军 符一平 魏 鸿 袁树明 1 范围 1.1 本标准制定了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建造等方面的规定。 1.2 本标准适用于LNG储存量不超过180m3,LNG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L-CNG工作压力不大于25.0 MPa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a)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以下简称LNG加气站); b)液化天然气经液态加压、气化的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L-CNG加气站); c)LNG和L-CNG联建的加气站(以下简称LNG/L-CNG加气站); d)LNG、L-CNG、LNG/L-CNG加气与加油的合建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 1.3 加气站的设计、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规范,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11790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GB/T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18442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GB19204 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GB/T20368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HG/T20592~20635 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 SH/T3412 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 SH/T3521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SY0007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 3.1 液化天然气(LNG)Liquefied Natural Gas 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组分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3.2 压缩天然气(CNG) Compressed natural gas 主要成份为甲烷的压缩气体燃料。 3.3 LNG加气站 LNG Fueling Station 为LNG汽车储瓶充装LNG燃料的专门场所。 3.4 L-CNG加气站 L-CNG Fueling Station 由LNG转化为CNG,为CNG汽车储瓶充装CNG燃料的专门场所。 3.5 LNG/L-CNG加气站 LNG/L-CNG Fueling Station LNG加气站与L-CNG加气站联建的统称。 3.6 加油加气合建站 oil and gas Fueling Station 汽车加油站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的统称。 3.7 地下LNG储罐 buried LNG tank 安装在罐池中,且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的LNG储罐。 3.8 半地下LNG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安装在罐池中,且一半以上罐体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的LNG储罐。 3.9 防护堤dike 用于拦蓄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LNG的构筑物。 3.10 设计压力 design Pressure 储罐、设备或管道设计中,用于确定最小允许厚度或其部件物理特性的压力。确定任何特殊部件厚度的设计压力包括静压头。设计压力的确定为包括静压头。 3.11 工作压力operating pressure 压力容器、管路系统等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3.12 LNG卸车口 point of transfer 接卸LNG运输车辆所载LNG的固定接头处。 3.13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3.14 加气岛fue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3.15 LNG(CNG)加气机 LNG(CNG) dispenser 给LNG(CNG)汽车储气瓶充装LNG(C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3.16 加气切断装置 shut off device 加气软管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加气系统具有自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3.17 加气枪 fueling Connector 附属加气机与加气软管连接,向LNG(CNG)储气瓶充装LNG(CNG)的专用设备。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 基本规定 4.1.1 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4.1.2 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1.3 在城市中心区内所建的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 4.1.4 LNG加气可与L-CNG加气联合建站,也可与加油站联合建站。 4.1.5 加气站内不应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储罐区、消防水池除外)。站内地下LNG管沟应自然通风,其他管沟应采用干沙填实。 4.1.6 LNG卸车应在固定的区域。 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4.2.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 LNG储罐总容积 (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总容积 (m3) LNG储罐单罐容积 (m3) CNG储气总容积 (m3) 一级 120<V≤180 ≤60 120<V≤180 ≤60 12 二级 60<V≤120 ≤60 60<V≤120 ≤60 9 三级 ≤60 ≤60 8 注:V为LNG储罐总容积。 4.2.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LNG储罐总容积 (m3) LN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一级 ≤120 150<V≤210 二级 ≤60 90<V≤150 三级 ≤60 ≤90 注1:V为LNG储罐、油罐总容积。 注2: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GB50156的有关规定;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本规范表4.1的规定。 4.3 站址选择 4.3.1 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3.2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与道路交叉路口的距离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4.3.3 加气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LNG储罐 放散管 管 口 LNG 卸车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5 25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20 20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5 15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5 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20 20 20 室外变配电站 40 35 30 25 25 铁 路 80 60 50 50 50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2 10 10 10 10 道 路 快速路、主干路; 高速、Ⅰ、Ⅱ级 12 10 8 8 8 次干路、支路; Ⅲ、Ⅳ级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无绝缘层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有绝缘层 1倍杆高 1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的划分应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注2: 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注3: 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30%和20%。 注4: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非明火),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注5: 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储罐、加气机和放散管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20%。 注6: 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铁路线、公路线,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站内平面布置 5.1 围墙 5.1.1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5.1.2 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5m,且满足表4.3中防火间距的1.5倍时,相邻一侧可为非实体围墙。 5.1.3 面向加气站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2 道路 5.2.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2.2 LNG槽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其他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m。 5.2.3 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5.2.4 站内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3 防护堤 5.3.1 LNG储罐四周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非燃烧实体材料。 b)防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单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 c)防护堤高于堤内地面不宜小于0.6m。 5.3.2 防护堤内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 5.3.3 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高压瓶组或储气井。 5.3.4 防护堤内宜设置排水设施,但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5.4 加气岛及罩棚的设置 5.4.1 加气岛应高出加气区地坪0.15~0.20m;宽度不应小于1.2m。 5.4.2 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岛宜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0m; b)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c)加气区应设照明灯,照度不得小于100 lx。 5.4.3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防撞柱(栏)高度不应小于0.5m。 5.5 防火间距 5.5.1 加气站的储罐、工艺装置宜露天布置,加气区应敞开布置。 5.5.2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的规定。 5.5.3 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表5.1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m) 设施名称 LNG储罐 CNG储气瓶 [井] 天然气放散管口 密闭 卸油点 LNG 卸车口 加油机 CNG 加气机 LNG 加气机 LNG潜液泵池 LNG柱塞泵 高压 气化器 站房 消防泵房 和消防水池 取水口 燃气(油) 热水炉间、发电间 变配电间 站区 围墙 一 级 站 二 级 站 三 级 站 CNG 系统 LNG 系统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15 12 10 * * 6 * 6 * * 4 6 6 5 * * * * * 通气管管口 12 10 8 * * 6 * 8 * * 8 8 8 5 * * * * * LNG储罐 一级站 2 - - 6 5 - 12 6 8 8 6 - 2 6 10 20 15 12 6 二级站 2 - 4 4 - 10 3 6 6 4 - 2 4 8 15 12 10 5 三级站 2 4 4 - 8 2 6 4 2 - 2 3 6 15 12 8 4 CNG储气瓶[井] * * 3 * 6 * * 6 6 6 3 * * * * * 天然气放散管口 CNG系统 - - * 6 * * 6 4 6 - * * * * * LNG系统 - 6 - 6 8 - - - - 8 12 12 10 3 密闭卸油点 - 6 * * 6 6 6 5 * * * * * LNG卸车口 - 6 6 - - 2 4 6 15 12 8 2 加油机 * * 2 6 6 6 * * * * * CNG加气机 - 2 6 6 5 * * * * * LNG加气机 - - - 5 6 15 8 8 - LNG潜液泵池 - - 5 6 15 8 8 2 LNG柱塞泵 - 2 6 15 8 8 2 高压气化器 - 6 15 8 8 2 站房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 - * 燃气(油)热水炉间、发电间 - - * 变配电间 - * 站区围墙 - 注1: 表内*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注2: 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30%和20%; 注3: 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注4: 非空温式气化器与CNG储气瓶组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注5: 非高压气化器与LNG储罐、LNG柱塞泵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注6: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注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6 工艺设施 6.1 LNG储罐系统 6.1.1 LNG储罐设计与制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6.1.2 LNG储罐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b) 储罐应设置液位上、下限及压力上限报警,并远程监控; c)储罐的液相连接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d)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且不应少于2个(1用1备),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e)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启状态; f)与储罐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人工放散阀。 6.2 卸车 6.2.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切断阀。 6.2.2 LNG卸车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金属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6.3 LNG泵 6.3.1 LNG潜液泵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LNG储罐的底部(外壁)与潜液泵池的顶部(外壁)的高差应符合LNG潜液泵的安装使用要求; b)潜液泵池的回气管道宜与LNG储罐的气相管道相接通; 利用潜液泵卸车时,则宜与槽车气相管相接; c)应设置压力、温度或液位检测装置并远传监控; d)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和切断阀。 6.3.2 柱塞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LNG柱塞泵的设置应符合泵吸入压头要求; b)泵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柔性、防震装置; c)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和全启封闭式安全阀; d)柱塞泵出口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装置,超压联锁停泵。 6.3.3柱塞泵运行产生的噪声范围应符合区域环境噪音有关规定。 6.4 加气设施 6.4.1 LNG加气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 b)加气机计量误差不宜大于1.5%; c) 加气机加气管端口应设拉断装置及切断阀; d)加气机配置软管应符合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6.4.2 LNG加气岛上宜配置氮气或压缩空气管吹扫接头。 6.5 气化器 6.5.1 多台LNG储罐可共用一台增压气化器。 6.5.2 空温气化器的选型应满足当地最低气温条件下的使用要求。 6.5.3 气化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2倍最大工作压力。 6.5.4 高压气化器出口温度应满足储气、加气装置的要求,并设置温度检测及联锁装置。 6.6 管道系统 6.6.1 加气站的LNG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的规定; b)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和《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c)不锈钢无缝钢管应符合《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管件应符合《流体输送用无缝管件》GB12459的有关规定; d)法兰、垫片、紧固件的配制应与相连装置、阀门等连件的标准体系、规格一致; e)LNG在管道内的流速泵前宜小于1m/s,泵后宜小于3m/s。 6.6.2 LNG储罐根部阀与储罐应采用焊接连接。 6.6.3 低温管道所采取的绝热措施应符合《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6.6.4 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第4章的有关规定。 6.6.5 LNG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 6.6.6 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集中放散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12.0m范围内的建筑物2.0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阻滞气流向上的装置,底部宜采取排污措施; b)低温天然气应经加热器加热后放散,天然气的放散温度不宜比周围环境温度低5℃。 6.7 紧急切断系统 6.7.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切断LNG泵电源。 6.7.2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 6.7.3 紧急切断阀和LNG泵应设置连锁装置,并具有手动和自动切断的功能。 6.7.4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6.7.5 紧急切断系统宜能在以下位置启动: a)距卸车点5m以内。 b)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c)在控制室或值班室。 6.8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6.8.1 作业区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就地及控制室设置声、光报警; 6.8.2 天然气浓度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0%; 6.8.3 检漏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6.9 LNG移动加气装置 6.9.1 LNG 移动加气装置的储罐容积不应大于20m3。 6.9.2 进行加气的LNG 移动加气装置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三级站的有关规定。 6.9.3 LNG 移动加气装置的工艺设备应符合本规范 第6章的有关规定。 6.9.4 LNG 移动加气装置可不设防护堤。 6.9.5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8.1.4条的有关规定。 6.9.6 LNG 加气作业时,车体应固定。 6.9.7 LNG 移动加气装置应配备不少于4只4kg干粉灭火器。 7 消防设施及排水 7.1 灭火器材设置 7.1.1 每台加气机、储罐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干粉灭火器。 7.1.2 LNG加气站内应配置2台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7.1.3 建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7.2 消防水系统 7.2.1 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 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7.2.2 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外严重缺水地区的设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 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条件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a)LNG储罐、放散管、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距离应增加1倍及以上; b)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4m; c)LNG站区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应增加一倍。 7.2.3 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内的设有地上LNG储罐的二级LNG 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在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a)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供水量不小于15 L/s; b)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4m,且在罐间设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罐高度,宽度至两侧防护堤。 7.2.4 设置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类LNG加气站及油气合建站、设置地上LNG储罐的三级LNG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2.5 LNG设施的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7.2.6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应小于20 L/s。 b)二级站消火栓消防水量不应小于15 L/s。 c)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 7.2.7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消防水泵可不设双动力源。 7.2.8 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宜采用多功能水枪。 7.3 排水 7.3.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7.3.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排出污水应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O.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O.25m。 7.3.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8 电气 8.1 供配电 8.1.1 加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加气站的信息及监控系统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8.1.2 站内设置的小型内燃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8.1.3 站内所有变配电设施不应采用充油型电气设备。 8.1.4 站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5 站内的消防泵房、变配电间、营业室、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6 站内电缆宜采用铠装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电缆不应与油品、天然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8.2 防雷、防静电 8.2.1 站内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8.2.2 站内罩棚的防雷措施应满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的要求。 8.2.3 站内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接地、静电接地、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等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对单独设置的LNG储罐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地上天然气管道始、末端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2.4 LNG车辆卸车处应设置卸车接地装置,并应与就近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8.2.5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法兰两侧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9 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9.1 建构筑物 9.1.1 站内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不应采用燃烧体建造。罩棚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建构筑物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 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9.1.4 站房可由营业室、变配电间、控制室等组成。 9.1.5 站房内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设备。 9.2 采暖通风 9.2.1 加气站内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表9.1的数值。 表9.1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C) 营业室、控制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8 浴室、更衣室 25 卫生间 12 发电间 5 消防器材间 5 9.2.2 加气站的采暖应优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可在加气站内设置热水炉间。 9.2.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炉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热水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b) 热水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LNG储罐区; c) 当采用燃气热水炉采暖时,热水炉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排烟系统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9.2.4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状态下,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时,正常工作时不小于6次/时。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b)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9.2.5 加气站室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干沙填实管沟敷设时,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9.3 绿化 9.3.1 加气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9.3.2 工艺设备区不应绿化。 10 施工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LNG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 10.1.2 承建LNG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承建LNG加气站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1级(高压储气井)。 10.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6002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10.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0.1.5 LNG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0.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 工程概况; — 施工部署; — 施工进度计划; — 资源配置计划; —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 施工平面布置; — 施工记录。 10.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0.1.8 LNG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0.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0.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的有关规定。 10.2 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0.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0.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b)“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c) 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d)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e) 储气井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储气井的建造、组装、试验、固井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储气井的“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f) 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g)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3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0.2.4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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