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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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 范和规定。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 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 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 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 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 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 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 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第 3.2.6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 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 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 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 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6 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 3.7.1 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 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 3.7.2 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第 3.7.5 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 3.7.6 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 4.1.2 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 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 4.2.2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 4.2.4 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 4.3.1 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 4.3.2 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 插座。 第 4.3.5 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 4.3.6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 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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