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领域的适用研究_高金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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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实质课税原则及其适用领域(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实质课税原则最早出现于德国租税调整法(Steuranpassungsgesetz)。该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税法进行解释时,必须要考虑国民思想、税法目的、经济意义以及诸情势的发展。”因此,根据该规定,在对税法进行解释时,必须要考虑其经济意义。这种考虑经济意义的税法解释方法,又被称为“经济观察法”。也就是说,在对税法进行解释时,不能仅根据其文字表义,而要按照该法条规制对象的经济事实来进行解释。纵然出于法的安定性1考量,该条款和理论在德国遭到了批判,该法也于 1976 年年底被废止,且今日无论司法判决还是学术界更强调税法解释首先要遵循
2、法律文本的表义,2但这并不意味着遵循文本表义和考量经济意义就是冲突的。税法解释应重视经济意义,这一点无论在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得到了承认。根据上述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溯源,可以认为实质课税原则中的“实质”强调的是经济事实,即符合实际的真正发生的经济现象。与“实质”相对的便是“形式”。实质课税原则有时又被称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何为“形式”?相当一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形式”界定为民事主体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安排,认为“税法应掌握经济事件或状况为课税要件,诸如所得、收入、消费等,此等经济事件或状况多由民法上契约合致而成,唯民法提供者系法律交易制度,重视当事人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税法所欲掌
3、握者为经济成果。是以民法有效之契约,有时税法并不承认.反之,民法无效之契约,税法仍对其经济效果不受影响.一般将此种税法与民法认定基础不同,称之为实质课税原则或是经济观察法”。3这样的界定方式也得到了我国大陆地区财税法学者的支持。4综上,可以对实质课税原则作如下通俗的理解和定义:作为税法课税对象的经济事实是通过交易安排来实现的。而交易行为一般会分别受到民法和税法的调整,继而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和税*本文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2023年重点研究课题“全球反避税规则中的法律拟制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税法拟制如何借鉴”(项目登记号:2023ZDKT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1 法的安定性
4、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与对抗过程中建立的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治原则。该原则首先要求法律规则的语义清楚、概念明确,可以准确地赋予人们行动的向导,告知人们行动的范围和界限定位。参见:戴建华.论法的安定性原则 J.法学评论,2020(5):41-46.2 金子宏.租税法 M.东京:弘文堂,2014:112-113.3 葛克昌.税捐行政法:纳税人基本权视野下之税捐稽征法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226-227.4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 3 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01-202.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领域的适用研究*高金平 钱蓓蓓内容提要:作为一项重
5、要的税法解释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一直对税收立法活动和税收实践发挥着一定的指引作用。本文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适用领域出发,阐述了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互补关系。同时,根据当前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制定的相关税收规则,总结出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税务领域的三种场景,并分析实质课税原则在三种应用场景中面临的不同问题,探究如何将实质课税原则应用于税收立法,以期增强税法的稳定性、确定性、可操作性,进一步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提高纳税遵从度。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交易安排 经济事实 经济效果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3)06-0068-0868国际税收20
6、23年第6期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税收实务TAX PRACTICEDOI:10.19376/10-1142/f.2023.06.008务行政法律关系。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进行课税判断时,税务机关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民事法律形式上的交易安排,还要以其他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交易安排为基准,对经济事实进行判定,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事实依据。既然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的是按照经济事实进行课税,那么其达到的效果就是取得同样经济收益的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取得不同经济收益的经济主体应当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因此,学术界一般也都认可该原则是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
7、衍生原则。5(二)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正如实质课税原则概念所揭示的,税法适用者不能仅仅按照文义或者经济形式来适用税法,而要考虑到经济事实,按经济实质作进一步的税法解释。当税法适用者认为经济实质和形式不一致时,所作出的税法解释可能会偏离法律条款的文义表示范畴,此时必然会面临和另一个税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紧张关系。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后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其核心要义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
8、明确原则和征管程序法定原则。6因此,按照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执法者课税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非其他。在税法制度发展历程中,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何者优先也曾经历过诸多争论。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实质课税原则优先,容易使税法解释者的权力不受形式法律制度的制约,导致权力滥用且容易侵犯私权。而如果遵循刻板的税收法定原则,又会纵容纳税人滥用各种法律制度和交易形式规避税收,损害国家的财政收益。由此可见,只有处理好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才能在税法中实现公益和私权的平衡。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税收法定原则占据了优势理论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私权的侧重保护成为了主流趋势,同时从法治
9、国7和财税民主主义的角度来看,也确实需要税收法定原则成为税法的最优先原则,这也是德国在后来的税法通则中删除了实质课税原则的背景。但税收法定原则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具有天然的局限性。任何立法技术都无法穷尽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所以法律解释必然存在。而只要法律解释存在,只要承认税法的课税对象是经济事实,实质课税原则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因此,本文认为,没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对立起来。在税收要素无法全部法定以及法定课税要素无法穷尽所有的经济现象的情形下,实质课税原则依然成为税法解释的重要原则和方法,这是由税法调整经济事实的本质所决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10、税收法定原则是第一位的,是形式上的要求;而实质课税原则是第二位的,可以补足税收法定原则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所具有的天然局限性。进一步讲,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实质课税原则是否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而在于以实质课税原则解释税法时,其可以偏离的文义边界到底在什么地方才不至于违反或抵触税收立法的本意。由此可见,在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辨认出经济事实才是核心问题。(三)实质课税原则的主要适用领域税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具体部门法适用,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税法解释也无外乎这三种。行政解释又分为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的规则制定解释以及在行政执法中就某一
11、具体事实问题对具体法律条款进行的具体执行解释。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对具体执行解释权不加制约,无疑会无限放大执法者个人对法律的解释权,对执法者个人也会形成执法风险。8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税法解释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法律规定之外的法律规则,如国家税务总局制5 比如,我国台湾大学教授黄茂荣认为,实质课税的目的就是量能课税。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90-196.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经研究也提出:“对于实质课税的理论依据、学说和实务都倾向于从税收公平及量能课税原则中抽象。”参见: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0
12、1.6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 3 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91-193.7 法治国是一个固定的公法学术语,发源于德国,此处与财税民主主义相呼应。8 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实质课税原则对具体税务执法的指引功能,而是说,作为一项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其当然不能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诸如公平、公正原则一样。692023年第6期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税收实务TAX PRACTICE定的规章以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它们都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税务执法者在对课税事实进行判断时,不能依据自身对法条的理解进行漫无边际的阐述和解释,而必须遵循这些税务行政
13、法律规范(以下统称为“税收规则”)。因此,如何在税务行政立法中贯彻实质课税原则,使得实质课税原则指引下的税收规则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的漏洞,保障国家的财政权,另一方面又能始终不偏离税收法定原则的框架,保护纳税人合法的财产权,是一个十分重要且迫切的课题,也是我国税收规则起草者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下文将从概念出发,结合相关的税收法律文件,逻辑推演出实质课税原则的三种不同适用场景,并分析在三种不同适用场景中如何精确识别经济事实,以此更好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规则。二、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场景和相关税收规则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出发并结合我国出台的相关税收规则,本文将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场景总结为以下三种:形式
14、上的交易安排(往往通过合同安排体现)是 A,但实际的交易安排是 B,达到的经济效果也是 B;形式上的交易安排是 A,实际的交易安排也是 A,但最终达到的经济效果是 B 或是和 B 交易安排达到的经济效果一致;形式上的交易安排是 ABC,实际的交易安排也是 ABC,但实际达到的经济效果是 D 或是更接近 D 交易安排的经济效果。第二种和第三种本质上属于一种情形,但第三种的交易模式更复杂,更侧重强调对 ABC 等一连串的经济行为进行综合考察,因此分别予以阐述。(一)形式上的交易安排是A,但实际的交易安排是B,达到的经济效果也是B1.虚假意思表示实质课税原则被广泛适用的最常见场景便是税务执法活动中直
15、接否定虚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比如,稽查中大量的名不副实的伪造合同、阴阳合同以及其他伪造的虚假证据,都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执法活动中可直接不予认可。比如,有些案例形式上的交易安排是商品房买卖,但大量证据表明其真实的经济交易安排是民间借贷,最终达到的经济效果也是民间借贷的效果收取利息。因此,稽查局以民间借贷来最终认定课税事实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有些税务规范性文件直接以某种经济效果来界定相关课税要素,以此防止纳税人采用虚假意思表示逃避税收。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
16、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以上三种发生退税的情形,都有经济结果的要求,即第一种是要求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第二种和第三种都要求退还价款。以第一种情形为例,如果不要求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而仅凭司法判决就可以申请退税的话,房屋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完全可以串通起来,为退税而提起虚假诉讼将合同撤
17、销,以此来主张退税。但实际双方均不履行法院判决,房屋依然保留在买受方名下,交易依然真实存在。因此,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公告要求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才认可其已经真实地取消交易,从而予以退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考虑到职工薪酬制度是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制定,为防范企业采取多计提工资减少利润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实际发放,并且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2
18、.虚假经济主体虚假交易除了表现在行为上之外,也表现为真实的经济主体和形式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穿透形式上虚假的交易安排被广泛运用于对纳税主体的确定上。此时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执法者应将实际的经济主体确定为纳税人。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70国际税收2023年第6期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税收实务TAX PRACTICE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
19、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不能仅是名义上的经营人,只有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才表明它实质参与经营,此时应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它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但实际经营者为承包人,则应该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反避税政策中要求享受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也是实质课税原则在刺穿虚假经济主体方面的适用。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2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3.错误认知实践中也并不能认为所有的形式交易安排和实际交易安排不一致都是当事人故意的虚假意思表示,有些则是因为当事人确实对业务性质不了解或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而形成了错误认知。例如,甲公司(甲方)与当地一家自来水公司(乙方)签订原水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长期供应原水(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并负责以自有管道运送至乙方。原水价款按 3 元/吨计价,按月结算,于次月 15 日前结算并支付。合作期暂定五年。甲公司依据增值税若干
21、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拒绝缴纳增值税。但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履行功能、承担风险、使用资产等因素对其经济实质作出如下分析:甲方对原水并无所有权因而不可以签订原水销售合同。实际情况是甲方利用运输工具(管道)为乙方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运费按照每吨原水3 元计价。据此,甲公司需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对自己进行的交易安排 A其实是 B 以及会达到 B 这样的经济效果是没有预见也没有预期的。但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并不妨碍税务机关按照实际的交易安排和经济效果进行课税。
22、(二)形式上的交易安排是A,实际的交易安排也是A,但最终达到的经济效果是B或是和B交易安排的经济效果一致1.一些特别交易的特殊规定这也是税务实践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比较多的场景,很多税法拟制性规范就是由此而来。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条款。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0 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无论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还是个人消费,形式上的交易安排和实际的交易安排都和对外销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该货物确实实现了所有权的流转
23、。而且,该交易安排达到的经济效果和将货物卖出,进而获取价款,再以获取的价款购买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进行个人消费是一样的。如果只是因为该企业生产的货物适合个人消费而省略中间对外销售环节的安排就允许不缴纳增值税,则对其他制造类企业会形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因此有如上税收规定。9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明确:“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在
24、该批复中,税务机关的处理说明,当事人形式的交易安排是股权转让,实际的交易安排也是股权转9 有部分学者和税务执法者认为,“视同销售”的规定来源于税务机关防止企业以自我消费的名义掩盖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收,因此将所有自我消费的行为拟制为“对外销售”。这个解释借鉴了刑法的疑罪从无理念。但如果以此来理解“视同销售”,则意味着一旦所有证据证实企业纳税人确实是不存在掩盖销售收入的行为,确实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了,税务上是不是就不按“视同销售”处理了呢?显然其他税收法律文件没有作出特别性规定,还是按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因此,本文认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是个人消费,归根到底还是因为该行为
25、在流转环节的经济效果和销售并无区别,一是产品和销售一样实现了流转,即从生产端进入到了消费端,所有权也发生了变化;二是产品实现了增值,因为产品流转至企业职工手中,该商品的估价不是出厂价,而是进入消费市场的价格,这个过程和销售一样实现了增值。712023年第6期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税收实务TAX PRACTICE让,但在一定条件下将按房地产转让来进行课税。这就是在实践中被广泛讨论的“名股实地”问题。再如,为了解决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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