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法律对策_阿梅娜·阿布力米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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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经济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法律对策阿梅娜 阿布力米提,赵艺鹏(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12)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提供便利,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个人信息处理不当的问题也贯穿劳动关系的始终。通过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规则失灵、用工管理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等问题。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劳动领域完善劳动立法,规范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建立行政监管部门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劳动者;个人信息;数字经济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8-0025-03作者简介阿梅娜阿布力米提(1977),女,维吾尔
2、族,新疆乌鲁木齐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法;赵艺鹏(1999),女,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务。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退休后再就业法治保障研究研究成果(20BFX173)。第 2023 年第 8 期(总第 564 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8,2023Total No.56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公民的权利意识缓步提升,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网上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21 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出台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纪元。在劳动领域,劳动者
3、天然地居于劣势地位,与资方之间存在身份关系的从属性,资方基于数字科技可以更轻易更全面地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从而相较于民事平等主体的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探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劳动领域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乱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不仅包括
4、劳动者天然享有的与自身劳动者身份直接相关的信息,也包括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衍生出的各种信息。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资方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获取贯穿于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更多的工作依赖于线上的交流,劳资双方信息交流的机会大大增加,资方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频率也较之前有所提升,各种不规范处理信息的乱象丛生。(一)劳动关系结缔期间当下企业的招聘活动早已突破了地域、时间等条件的限制,网络平台大大拓宽了单位的招聘渠道。依托网络平台的岗位匹配筛选机制,企业可以更轻易地获取条件适宜的求职者的信息。为了招到更为“合适”的劳动者,企业往往会全面调查求职者的年龄、学历、性别,甚至包括婚育状况、性
5、格测试、星座、血型这些与就职无关的但可能造成就业歧视的个人信息。求职者在不同社交平台所发布的内容,也为企业评估该求职者的胜岗可能性提供了参考。虽然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 8 条给予了用工单位一定的信息知悉权,但目前市场上招聘过程中存在的过度获取劳动者信息的情况层出不穷。另外,由于大环境求职难、就业难的问题,部分求职者愿意将与岗位无关但可能增加自身竞争力的信息提供给招聘企业。这类现象加剧了企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的漠视,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埋下了隐患。(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着时代的发展,职场监控已经进入了 5.0 时代,从物理监控再到数据监控,进而发展到如今的大数据与算法分析监控,资方对劳动者的监
6、控如潮水般涌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况,其中第二款“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这两种情况,为资方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出于出勤管理的需要,企业会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考25-DOI:10.19905/ki.syjj1982.2023.08.048商业经济第 2023 年第 8 期SHANGYE JINGJINo.8,2023勤、定位打卡等可能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形式。对劳动者工作效率的管理驱使企业在办公地点安装摄像头,或者是对劳动者的电脑安装软件进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难免会
7、收集到不适宜的个人信息,人脸、呼吸、心率都是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信息。监控的覆盖或许提高了劳动者办公的效率,但也大大侵犯了私人的空间。(三)劳动关系终止期间在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劳动者依然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按照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企业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案。部分企业建立的职场黑名单不仅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而且涉嫌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同时,也存在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将离职者的个人信息泄漏给第三方机构的情况。虽然个人信息泄漏以后不必然产生危及人身财产的后果,但个人信息主体的其他权益受侵害可能性大大增加。在一些特殊行业,竞业限制也成了调查劳动者离职后个人信息的理由,时不时地
8、就会越过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原因(一)知情同意规则实现困难知情同意规则是指,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经过本人真实的同意,且必须充分知情。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规则,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陷入了困境。现代企业讲求的是效率,多而迅速地占据市场份额是企业发展的追求。与小数据时代不同,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的企业处理信息的目的可能会随着算法的推进而改变,资方在结合平时掌握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与挖掘后,信息后续的整合、流转、使用可能超越原来的用途与范围。1因此处理信息最终的目的是不确定的,这就使得劳动者难以真正知情。同时,大数据的频繁处理可能会超出最初同意的范围,这就需要资方在追求效益
9、和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做出抉择。事实上,多次获得同意所造成的时间成本和物质上的损失对于资方来讲是不必要的。因此,资方一般都会选择牺牲劳动者的知情权,使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流于形式。(二)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个人信息保护在平等主体之间尚且还存在保护不力、救济不足的情况,更不用说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身份关系上具有从属性,资方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做出自愿的选择。特别是经济低迷时期,劳动者为了保住职位,也会对资方不适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表示同意。表面上劳动者具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只能被迫向资方低头。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造成了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一方面,劳
10、动者对于资方的行为以忍让为主,除非迫不得已与资方撕破脸皮,否则不会举起法律武器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劳动者就算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也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劳动者所能拿出的证据一般为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但能反映完整案情的监控视频、管理资料等往往掌握在资方手中,因此容易出现劳动者证据不足败诉的情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更倾向于保护资方的用工管理权,对于轻微侵犯个人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表现出包容的态度。比如熊天松、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劳动者因为拒绝资方在办公和休息混同的区域二十四小时运行而提出辞职,但法院将资方安装监控的行为认定为合理的管理行为,驳回了劳动者对侵
11、犯个人信息权的赔偿请求。这就使得劳动者维权道路更加困难。(三)数字技术侵权难以察觉随着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数字监控功能也越发的强大,企业对劳动者的监控进入了一个更全面的时代。无论是物理空间上的,例如办公室、走廊等场合,还是数字空间上的,对劳动者电脑、电子设备的监控,无孔不入。而企业一般不会明确告知这些监控的多少和设置的地点。杭州某公司打着温情的旗号给劳动者配备智能坐垫,事实上以此检测劳动者的心跳、呼吸、坐姿等。对劳动者工作的监视已经从看得到的,升级为监测得到的。物理意义上的监控也许容易识别,像安装在劳动中者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上的监控就难以察觉了。就算劳动者意识到了自己被侵权了,但自己究
12、竟被监测了何种信息,被读取了多少信息,举证都相当困难。而且,此类设备上混同了资方其他劳动者的信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威胁到其他劳动者。2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智能化的普及,算法的自动化决策也被企业用于劳动者的工作管理,评估其工作效率和适岗性等。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活动。企业在使用自动化决策提高用工管理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算法歧视、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客观问题。自动化决策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利用具有不透明性,算法运行优化过程中,甚至可能超出处理个人信息的预期目的。虽然 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大数据杀熟
13、”“商业营销”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劳动纠纷场景下的自动化决策也需要法律的衔接,劳动者不应当只是成为“算法囚徒”。三、完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一)完善劳动者个人信息立法现行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知情同意规则、各信息主体权利的行使以及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指明了方向,但对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不足以完全保护。劳动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因资强劳弱的特殊性,其立法承担着平衡雇主效益和员工权利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引入劳动法保护路径,遵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3目前劳动法领域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立法比较零散,像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26-法 等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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