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对专门法院%28庭%29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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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检察官论坛健全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一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视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呈现出专门化趋势,从传统的“团块分布”到新型的“遍地开花”。完善审判监督语境下的我国专门法院(庭),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也包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破产法庭等,以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当下我国对于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后续乏力情况的同时,日益呈现无序化、脱耦化、空心化等现象。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未来可逐步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在明确案件管辖的基础上
2、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顺应信息化、智能化潮流,科技强检智慧赋能,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能级。【关键词】专门法院(庭);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检察监督新时期,以传统专门法院为基础,设立新型专门法院(庭)逐渐成为我国法院机构改革的方向之一。1)而在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方案中,一般只原则性规定新型专门法院(庭)需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2)但对于接受何种类型、级别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提及。2 0 2 1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 0 2 0 2 0 2 5 年)(以下简称法治中国五年规划)第1 7 条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
3、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同月,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也明确,要积极探索对专门法院和新类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3)同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也强调,要“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故而,如何完善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1 8 一2 0 2 2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检察改革工作五年规划)将“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与“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
4、法院、金融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并列规定,体现了“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与“健全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两项任务之间存在一定的有机联系。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将二者有机结合,围绕“完善对专门法院*课题组成员:徐燕平,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韩东成,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胡伟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元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何佳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置和职能配置研究”(课题
5、编号:GJ2021C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参见姜启波、郭锋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的解读,载人民司法2 0 1 9 年第1 期,第2 8 页。【2】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3】参见李春薇:最高检:改革“红利”还远未充分释放,要深化落实,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 0 2 1 年1 月1 1 日,https:/w w 0 2 3 年第2 期(庭)的法律监督机制”这一目标,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路径,尝试建立一套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体系化机制,以实现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目标。一、我国专门法院(庭)的
6、类型与设置(一)我国专门法院(庭)的类型解读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 5 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由此,从最狭义上理解,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至少包括上述4 种类型。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中明确的专门法院类型以外,还存在根据中央文件设立或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其他专门审理特定案件的审判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互联网法院、破产法庭等,即广义的专门人民法院(庭)。从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角度出发,本文所研究的专门法院(庭)范围拟采取广义理解,具体包括3 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中的专门法院。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 5 条第
7、2 款规定,专门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此类专门法院是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设立的,如我国传统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以及新型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二是根据中央文件设立的专门法院(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直属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由该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设立的专门法院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具有合理性。同时,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内的各级机
8、构均会予以承认并贯彻执行。例如,我国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于2 0 1 7 年、2 0 1 8 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依靠传统铁路运输法院采取加挂牌子或者“撤一设一”的方式正式成立。三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专门法庭。此类法庭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办案程序(如可单独受理、送达、开庭排期等),与狭义的专门法院在性质上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征及受理事项的专门性,只是受机构编制的约束,不能成为独立的法院。4)我国的破产法庭、知识产权法庭以及环境资源法庭、劳动法庭等属于此类法庭。这些法庭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先行先试的作用,但最终还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庭当院建
9、”5】的组织机构建设方案,为今后设立专门法院奠定基础。6)(二)我国专门法院(庭)的设置历程1.“团块分布”:我国传统专门法院的设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传统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以及其他法院。而所谓的“其他法院”主要是指基于当时生产建设的需要,在垦区、油田、矿区等设立的专门审理涉及相关部门及其主管区域内案件的法院。7)故我国的传统专门法院包括在诸如军队辖区、铁路沿线、沿海、林区、垦区、矿区等区域所设置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4 参见陈杭平:论我国民事诉讼专门管辖,载社会科学辑刊2 0 2 1 年第1 期,第8 0 页。【5】参
10、见王凤涛:“庭当院建”:从“法庭”到“法院”一一从“环境资源法院”的谋篇看“专门检察院”的布局,载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2 0 1 9 年6 月2 0 日。【6)2 0 2 0 年1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打造高质量司法护航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的十七条举措,明确提出要加快江北新区法院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改建为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南京环境资源法院。7参见陈杭平:论我国民事诉讼专门管辖,载社会科学辑刊2 0 2 1 年第1 期,第8 0 页。106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矿区法院、水上
11、运输法院、油田法院等专门法院。上述传统专门法院的发展因国家治理结构的调整而出现分化,有的显示出稳定的生命力,如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有的因为需要承担新的历史任务正在走向变革,如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及矿区法院;8)有的则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如水上运输法院、油田法院,在此不再讨论。上述传统专门法院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依据军事、铁路、航运、农垦、矿产所具备的地理区域特性而设立,使得传统专门法院在水平分布上呈现团块式、形式上跨行政区划的特点。虽然部分法院经历了从司企脱钩到地方管理的过程,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局机构、海事法院与海事局机构、林区法院与林业局机构、农垦法院与垦区行政机构、军事法院
12、与军事机关之间仍然具有高度的贴合性。2.“遍地开花”: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司法实践对于专门化审判的需求,2 0 1 4 年始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开始不断涌现。与传统专门法院相比,新型专门法院的设立由偏向产业领域(如铁路、林区、农垦等)转而偏向专业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布区域更广、设置层级更多元、涉及领域更多样,更加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对法治建设的需要。2 0 1 8 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对知识产权法院及金融法院两类新型专门法院予以明确。通过梳理分析,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立呈现出一种“遍地开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3、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分布地域的广泛性。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分布地域越来越广泛。以知识产权法院(庭)为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庭)的设立覆盖了我国2 1 个省级行政区,且近期在设置节奏上较为紧密。二是设置层级的多元性。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层级覆盖了多个级别,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根据设立方案,我国的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编制,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设置的层级为中级法院编制,环境资源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及破产法庭也均是依靠中级法院而设置,巡回法院及国际商事法庭则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三是保护领域的多样性。新型专门法院不仅涉及知识
14、产权、金融、互联网、破产、环境资源、国际商事等领域的审判,还包括区域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均为近期我国社会发展所关注的重点领域,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绿水青山、维护国家安全等重点任务息息相关。四是管辖范围的跨域性。上述专门法院都呈现很强的跨域性特征,这些专门法院以专业案件类型为导向设置管辖范围,其司法管辖范围不局限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与行政区域完全分离。二、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一)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的现状1.“相伴而生”:对传统专门法院的检察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多数传统专门法院(除海事法院外)在建立过程中,均有对应的专门检察院相伴而生
15、,有效维持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均衡状态。专门检察院是指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检察机关,以其专属的管辖权和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而有别于其他检察机关。9)我国现有的专门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林区检察院、农垦检察院、矿区检察院等。需要提出的是,对于海事法院,我国并未设置专门的海事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当前,我国对海事法院的检察监督主要有【8】参见2 0 2 1 年3 月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9】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4 页。107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
16、三种模式:一是设置专门的海事检察处予以对应,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 0 1 1 年3 月成立海事检察处,负责对大连海事法院的检察监督。二是指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同步监督,如上海海事法院的监督案件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三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三是由海事法院所在地对应的市检察(分)院进行“同级监督”。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场所设置检察机关的同时,还明确在监狱、劳教场所等地设置监所检察院,以实现集中、专项监督刑事执行机关的目的。1 0)我国监所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机关执行刑
17、罚活动与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1 1)2.“后续乏力”:对新型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随着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不断设立,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置的均衡状态被逐渐打破。新型专门法院(庭)从设立之日起,就没有对应的专门检察院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大多依靠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处于空白状态。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相关决定虽明确各新型专门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由哪一家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 3)所以,在
18、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法院的检察监督目前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各地检察机关只是被动地根据专门法院(庭)的设置情况,指定不同类型的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监督的统一性、规范性、专业性存在不足。(二)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的无序化目前,我国针对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并没有统一文件进行系统性规定。虽然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五年规划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五年规划等文件要求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但对于如何健全语爲不详。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在设立新型专门法院(庭)的方案中对于检察监督工作也没有进行具体、
19、明确的规定。加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专门检察院的规定也少之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缺乏统一的模式和主动应对之策,只能通过指定不同类型的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进而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杂乱无章。2.监督的脱耦化对专门法院(庭)监督的脱耦化集中表现在法检改革总体方向的不一致,导致法检两家的“离心力”进一步加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衔接不畅,法律监督效能无法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检机关的改革重心不一致。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型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和行政领域。而就检察机关的
20、职能定位而言,刑事检察业务一直以来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从检察改革来看,无论是“捕诉一体”“认罪认罚”还是“企业合规”等制度性变革措施,都发生在刑事检察领域,均体【1 0 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7 页。1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5 条。12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5 页。1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0 1 4 年8 月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5 条、2 0 1 8 年4月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
21、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2 0 2 1 年1 月通过的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规定。108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所承担的主导责任。二是法检机关的改革路径不一致。我国法院改革更加侧重于包括派出机构、专门机构在内的外部机构改革,检察院则更加侧重于内设机构的改革。对于法院而言,2 0 1 4 年至今,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法院外部机构改革突飞猛进,包括新型专门法院(庭)在内的组织机构层出不穷。对于检察院而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院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转隶监察委,检察机关呕须改革内部检察业务部门,通过重组内设机构来优化职能配置,重塑新时期
22、的检察职能。三是法检机关的改革步伐不一致。根据中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方案,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是该项改革任务的“现有”司法资源。但在改革任务推进过程中,铁路运输法院有的被撤销,有的则加挂了其他牌子,如此一来可能导致未来跨行政区划改革面临司法资源短缺的困境,而且进一步加剧现有监督关系的复杂程度。3.监督的空心化对专门法院(庭)监督的空心化集中表现在监督效果的有限性,如对于新型专门法院的监督,首先在量”上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上海市检三分院为例,在对上海金融法院的检察监督方面,2 0 2 0 年全年受理金融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 8 件,提起抗诉案件1 件;受理金融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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