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西康司法的近代化进程——侧重司法统计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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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西康司法的近代化进程 侧重司法统计的分析*詹 悌*摘 要:20 世纪 30 年代,西康建省前后,川边地区法制面临近代化转型的困境,国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西南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全面推行司法改革。1937 年司法筹备处的设立是西康司法近代化改革的开端,其间对西康司法的努力经营,为之后司法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省以后,西康高等法院的筹建、各县
2、地方司法机关的相继设立、司法人员数量以及民刑案件受案种类数量也发生了许多变化,西康的边疆司法逐渐实现了近代化。关键词:民国;西康;边疆司法;近代化西康原是一个地理概念,位于川藏青滇甘五省接合部,是我国三大藏族聚居区之一,也是青藏地区与内地进行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桥梁。19 世纪中叶以来,中央管理西藏的体制受到西方列强的挑战。英国先后将达克、锡金、不丹等地区置于自身掌控之下,而后发动两次侵藏战争,觊觎边疆要地。清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应对西南边疆的挑战。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清廷委派赵尔丰任川滇边务大臣,于西康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同时积极筹备西康行省的建设。抗战爆发,南京失守,国民政府被
3、迫迁都重庆,西康从曾经的边疆地区一跃成为“民族复兴的根据地”,受到举国上下的关注和重视。经过多年的筹备和博弈,1939 年西康正式建立行省,进一步被纳入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范围。西康从一个地域的概念到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划分,经历的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的整合与近代化的过程,这其中也包括司法领域的近代化。本文将以时间为线索,以西康建省为界点,考察从司法筹备处时期开始,近代司法制度在西康地区的动态发展。81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民国西康省的边疆司法运行与民族法律治理研究”(项目号:18BFX028)的研究成果。*詹悌,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参见黄天华 边疆政制建置与国家整合:以西康建省为考
4、察中心(19061949),人民出版社,2014,第 110112 页。参见苏洁 略论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 以西康司法改革为视角的考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5 年第 5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西康司法的近代化进程一 建省前西康司法筹备处时期的司法情况西康古无其名,因其地居边远,谓之“边地”,又因其地势高寒,民族混杂,风俗殊异,故中央王朝视其鸡肋
5、。统治者认为,在此地设官治理得不偿失,盖采取“羁縻”之政策,授官于当地土酋,作为土司,世袭罔替。因此,这一地区的地方权力长期由土司头人所掌握,没有独立司法组织的存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凤全事件”发生后,清廷派赵尔丰率队平定巴塘叛乱,其后赵尔丰陆续收复得荣、乡城、盐井等地,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被清廷迁升为川滇边务大臣,令其办理边务。此后,赵尔丰厉行“改土归流”,收缴西康各地土司之印信号纸,并设流官整饬西康政制,其意在内卫四川外固西藏,稳固清廷统治。赵尔丰就任川滇边务大臣时期,主张“以威服治康民”,同时他还认识到地方土司僧官长期把控边政,隐患极深,想要撤除弊患,必须彻底改革
6、土司制度,收其领地,分设州县,设官治理。通过“改土归流”的大力推行,土司僧官的权力得到暂时的控制,同时汉官的影响也在不断深入边地,各地县府开始有了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国家法律在西康地区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但民元鼎革之后,国家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无暇西顾,致使地方土司头人势力在沉寂一段时日后再次抬头,西康各地方政府的权力再次旁落于土司、喇嘛之手。直至民国初年,西康地区实际上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和专职的司法人员。除康定、泸定等汉人较多、汉化较深的地方政府能够受理司法案件外,因经费、人员、机构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汉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县则由县长兼理司法审判的职能,而一些偏远的县,如巴安、越隽等,则
7、因当地汉官势力微弱,其地方治权基本被当地土司、喇嘛掌握。(一)司法筹备处之设立背景及过程1928 年,国民政府任命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为川康边防总指挥,同年 3 月,刘文辉在康定设立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其中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的第一科负责处理所有与司法有关之事务。政务委员会还打算在康定设立地方法院,同时设立高等法院,以处理各地上诉案件。在高等法院还未设立以前的过渡阶段,各地上诉案件暂时由该会内部所附设之审判处代为处理。但因当时康藏纠纷无法得到解决,筹设法院之计划被搁置。911参见冯有志 西康史拾遗,巴蜀书社,2015,第 2 页。“十七年,国民政府任命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为川康边防总指挥,同年三月,
8、二十四军令设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于康定,所有司法事务尽归该会第一科掌理。拟于康定筹设地方法院,并设置高级法院以为各县上诉机关,在未设立高级法院以前,暂由政务委员会附设审判处兼理上诉案件,为过渡时期救济办法,惜厥后康藏纠纷年年未决,终无法院之设置。”参见萧文哲 改进西康司法之商榷,东方杂志 1938年第 35 卷第 6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
9、第 18 卷)西康建省以前,宁、雅两属归川省管辖,其司法事务的上诉机关为四川高等法院,但宁、雅两属人民前往四川高等法院所在地成都殊为困难,盖因当时“西康交通运输之落后、困难,其运输之主要力为牛马,骡驴次之”。考虑到民众上诉之不便情况,遂于雅安设立四川高等法院之分庭受理其上诉案件,并于 1936 年 3 月改其为四川高等法院第五分院。1935 年,西康民众代表驻京办事处在全国司法会议上提出建议:先于现有之辖境,设立数处地方法院。对于地方法院所在地之选择,则以人口数量、地理位置、案件多寡为标准。根据上述要求,拟于康定、甘孜、巴安等地设立法院,又考虑交通、经费等诸多因素,法院所在地之相邻各县亦归其管
10、辖,如泸定、雅江等县之案件亦由康定地方法院受理管辖,其余各县则仍暂由县府长官兼理司法事务。至二审机关之设置,如暂时无法于康定设立西康高等法院,则由四川高等法院暂为其二审机关。1935 年 12 月 21 日,司法行政部奉司法院训令,就全国司法会议决议 筹建边疆法院一案,函征西康建省委员会意见。西康建省委员会于 1936 年 6 月 19 日复函,认为西康地区除少数县汉化较深外,大部分地区习俗皆与内地殊异,这种情况下贸然筹设法院较为不妥。应当先于康定设立高等法院筹备处,并在过渡时期,全面规划西康司法之近代化改革。此后,经过与司法行政部多次商榷,1937 年 12 月 13 日,司法院训令司法行政
11、部就西康建省委员会呈送西康司法筹备处组织大纲核议具复,最终同意设立司法筹备处。西康司法筹备处成立以后,其职务主要为:(1)综理西康司法行政事务;(2)审理第二审民刑事案件。但司法筹备处设于建省委员会之内部,故其并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二)司法筹备处时期各县之司法组织西康原辖各县,因人口、交通、经济、文化等不同,其司法机构亦各殊异。在二十四军入康前,土司、喇嘛在康地的势力再次复起,政府权力旁落。二十四军入康以后,康北各县政府权力逐渐伸张,其中以康定、泸定两县之司法组织较为完备。盖因“泸定与四川毗连,汉人较多,文化水平较高,且该地既无喇嘛,亦无土司,风尚与内地无异。康定则为关内外商业之总汇,经济较
12、为发达,康人亦多汉化”,故康、泸二县均于1938 年9 月,依照县司法处组织规程,成立司法处,受理第一审案件。其余各县,则根据 西康各县政府组织规程 第 6 条之规定:“二三等县司法案件由县长兼办,一021陈重为:西康问题,中华书局,1930,第 104 页。萧文哲:改进西康司法之商榷,东方杂志 1938 年第 35 卷第 6 期。“西康境域仅康、泸两县人较多,风土人情略同于川省,其关外各县,汉人最少,一切习俗不同于内地,狱讼亦稀,建议先就康定设立高等法院筹备处,以督促各县司法行政,规划全康司法改革之事宜。”参见苏法成 一年来之西康司法,康导月刊 1939 年 1 月第 8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
13、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西康司法的近代化进程等县秘书得兼任承审员,辅助县长办理司法案件。”(三)司法筹备处时期民刑事案件收结情况西康司法筹备处成立之后,努力经营西康司法事务,在其不懈努力之下,当时的西康司法情况有了十分明显的改善。1938 年 19 月,西康司法筹办处代行西康高等法院职权,每月所受理的民刑案件不断增加,从 31 件逐渐增加到 106 件(见表 1)。表 1 1938 年
14、 19 月西康司法筹备处受理民刑案件数量单位:件类别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总计民事1287192214192630157刑事131412171515233237178其他61928111929223439207合计3141474756586492106542 资料来源:司法行政部编 调查西康司法报告书,1940,第 126 页。在西康司法筹备处时期,西康各县地方司法机构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总体也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但各县之间案件的受理数量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见表 2)。汉人多居、汉化较深的康定、泸定、丹巴等县受理案件的数量要远远超过汉人少居、汉化不深的定乡、稻城等县。
15、表 2 1938 年 57 月西康各县平均收案数量单位:件地区5 月6 月7 月民事刑事其他小计民事刑事其他小计民事刑事其他小计合计康定10601631043901232泸定12501715301826603267丹巴42061102210311九龙0112011221259道孚0000000000000炉霍0000000000000甘孜0101000000001瞻化11021708031414邓柯1102000000002121“自建省委员会成立,将康地原有 19 县划为三等,一等县为康定、巴安、德格、甘孜,二等县为泸定、瞻化、炉霍、邓柯、白玉、定乡、稻城、雅江、理化、道孚、石渠、九龙、得荣
16、、丹巴,三等县为义敦。”参见司法行政部编 调查西康司法报告书,1940,第 17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续表地区5 月6 月7 月民事刑事其他小计民事刑事其他小计民事刑事其他小计合计德格0000010101012白玉1203100100004石渠0000000000000雅江1102000000002理化0101010102
17、024巴安0000010100001定乡0000000000000稻城0000000000000得荣0000000000000总计302115221161383323359149 资料来源:司法行政部编 调查西康司法报告书,1940,第 128 页。二 建省后的西康司法情况(一)高等法院及分庭自宁、雅两属改隶西康,以及西康省府定于 1939 年元旦成立之提案,经行政院会议通过以后,司法院乃决定于 1939 年成立西康各级法院,使之与行政机构配合,从而完成其建省条件。但因西康民族复杂,风俗习惯亦与内地殊异,此外西康地区地方势力(如土司、喇嘛)积威深沉,故当时各类普通法令在西康能否有效通行,实难预
18、测。据此,司法行政部于 1938 年 8 月 22 日,令派骆盟雪、罗慕义、黄炎、丘怀瑾、翁腾环等人赴西康地区调查司法事宜。同年 12 月调查完毕后,回渝报告工作。同时,司法行政部因西康省府成立在即,委派费有浚、李永成二人分别担任西康高等法院院长及首席检察官,并命其筹设各级法院。至于西康司法经费,依其余各省之惯例,应当由西康省省库自行担负。但因西康省财政经费掣肘,暂时无法承担司法经费的拨放之职,故司法行政部同财政部商议后,获得财政部之许可,按月由财政部将司法经费划拨至西康省财政厅处,再由财政厅将其转拨给高等法院使用,其费用约为每月 13000 余元。西康省正式建立以后,高等法院的筹设便刻不容缓
19、,因时间紧迫,无法重新起楼建设,时任西康高等法院院长的费有浚,立即着手对四川高等法院原设于雅安地方的第五分院旧址进行重新修缮打理,将其暂作西康高等法院之院址,为过渡之用。1939年 3 月 29 日,西康高等法院宣告正式成立,与此同时,四川高等法院第五分院亦宣告221参见骆盟雪 最近一年来之西康司法,康导月刊 1940 年第 2 卷第 2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西康
20、司法的近代化进程终止。康定作为西康省首府,亦为西康省省府所在之地,为西康省之政治中心,西康省高等法院理应设于此地。早在西康建省前,司法筹备处曾于康定考察高等法院选址,并在康定南门城边觅得一处适合之公地,拟作西康高等法院院址。按照原定计划,西康高等法院应于 1940 年秋季正式建成后迁至康定。但西康高等法院因院址新建所需的经费贫窘、人员不足等诸多问题,最终未能顺利迁至康定。因高等法院设在雅安,西康各县之上诉案件,概赴雅安就审。又西康地区地域广博,交通不便,民众从各地奔赴雅安上诉殊为困难。为解决“上诉难”的问题,司法行政部拟于雅安(高本院内)、康定、西昌三地设置分庭。其中,西昌分庭管辖西康宁属各县
21、之第二审案件;康定分庭则管辖西康旧属各县之第二审案件;而高本院则受理雅属各县之上诉案件。各分驻庭均设庭长 1 人(高等法院本院庭长由院长自兼),推事2 人,并配检察官 1 人,书记官 5 人。设分驻庭之制度,当时的 法院组织法 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各省也无先例。又分驻庭之设立所需之经费、人员等资源,与设置高等法院之分院无甚差异。后经西康高等法院呈奉司法行政部之后,西康高等法院的两个分驻庭于 1944 年 7 月改组为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分驻庭的设立有利于缓解康、宁两属各县人民上诉困难的问题,但康定分驻庭管辖 19 县,各县之间交通情况差异明显,人民上诉所需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也很大,无法真正地
22、解决上诉困难的问题。于是,司法行政部令西康高等法院依据 法院组织法 第 64 条关于临时开庭的规定,在康定分驻庭所辖的各县中,选择一些适合的地点设立临时分庭,定期前往驻地临时开庭,意在使康属各县的诉讼当事人能够更加方便地向分驻庭提起二审上诉。这种临时开庭的办法,对于康属偏远的关外各县来说,能321“但康定市区狭小,因之无适当公地可以拨用,仅有从新建筑,前经司法筹备处觅得本市南门城边,扎家锅庄之后,天主堂之侧,后面临河之空旷公地一方,以之建筑法院,甚为相宜,即呈请建省委员会委员长将该地划归西康高等法院建筑,已蒙照准,现正请建省委员会交通局长路美轮设计绘图,一俟完竣,即专案呈请拨款,开工建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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