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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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 Functional Evolution of Tuiguan and Its Influence on Local Politics in the Ming DynastyXIA Ying(Wannan Medical College,Wuhu,Anhui 241002)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uiguan(the prefectural judge)in the Ming Dynasty was originally for solving unjust cases.Later,with the supervisory officials mo
2、nopolizing the power of local supervision,the function of tuiguan changed accordingly.Tuiguan gained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other than judicial power,and their position and role in local areas became more and moreimportant.The investigation of tuiguan in the Ming Dynasty,on the one hand,provides a
3、 way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judicial andsupervisory operation of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in the Ming Dynasty,and on the other hand,helps us to understand the localpolitical pattern in the Ming Dynasty.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tuiguan;the justice;supervision;political pattern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
4、探析夏莹(皖南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摘要:明代推官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平理地方冤狱。之后,随着巡按御史独揽地方监察大权,推官的职能发生了改变,推官获得了司法权以外的监察权,在地方上的地位和作用日渐重要。对于明代推官的考察,一方面为我们了解明代基层政府的司法和监察运作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地方的政治格局。关键词:明代;推官;司法;监察;政治格局中图分类号:D033.2文献标识码:粤文章编号:员远苑员原怨苑源猿(圆园23)03原园园94原园6收稿日期:2023-01-29作者简介:夏莹(1986),女,安徽芜湖人,皖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政治制
5、度史。与省级政府的三权分置不同,明代府级政府的权力相对集中。知府作为一府之长,一府小大之政“咸掌之”,不仅政务繁杂,权力亦过重。有鉴于此,明廷在设置佐贰官协助知府疏理庶务的同时,也分走了知府相当一部分权力。其中,推官的设置便是为了分知府的“狱讼”之权。明代推官自洪武三年设立之后,其职能从最初“职专理刑”到中后期“亦兼察吏”。推官获得了司法权之外的监察权,在地方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对于明代推官,学界在有关明代地方制度以及明代基层司法体系的研究中已有所讨论,但多为推官司法职能方面的单向考察,对明代推官的设置、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则明显不足。有鉴于此,笔者在系统搜集资料
6、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一、明代推官的设置洪武三年,监察御史郑沂向明太祖进言:“人命至重,古人所矜,各府宜设推官一员,专掌刑名,不预他政,庶责有所归,而人无冤抑。”1明太祖采纳了郑沂的建议,于各府设推官一员,推官的设置遂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一)明代推官的来源关于明代推官的来源,吴艳红指出,“在推官选授中,进士以及举贡生是最重要的两大选人群体”。2不过,根据明代选举制度的相关记载,还可以对其观点进行一些补充。推官作为明代“体制”内的官员,其选任与明代的“取仕”制度大体相合,即以科目为核心,其他途径为补充。如吴艳红指出推官的两大选人群体进士及举贡生皆是出身科目。除科目之外,还有出身吏员
7、或布衣者,可以被选任为推官。吏员之所以可以被选任为推官,与明代实行的吏员升转制相关。明人丘浚称:“我朝选举之制比汉、唐、宋为省,科举之外止有监学历仕、吏员资次二途以为常选。”3吏员资次即是所谓的吏员升转制。明初由于人才缺乏,选官不拘流品,由吏员出身而担任府州县官的例子并不少见。担任一府推官的,亦大有人在。如郭子贞,杭州人,初为吏员,洪第 42 卷第 3 期2 0 2 3 年 6 月怀化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Vol.42 No.3Jun.2 0 2 3武二十二年任建宁府推官4;严迪聪,分宜人,永乐间任黄州推官5;王得仁,初为卫吏,以才荐授汀州府经历,再
8、迁为汀州府推官6,等。除吏员外,布衣出身者亦可担任推官。明初,朝廷一再下令求贤,荐举大兴。洪武年间,荐举甚至一度成为明廷选补官员的主要途径。明史 选举志 称,其时“吏部奏荐举当除官者,多至三千七百馀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馀人”7。这么大批次的除官,留为京官者只是少数,大多数则被分散到天下各府州县,担任地方官。其中担任推官的亦不在少数,如漳州府推官王得闰,以儒士举;延平府推官陈济,以孝廉举;兴化府推官林文远,以明经举8,等。得益于吏员升转制和荐举制的兴盛,明初推官的来源并不仅限于科目出身。而后资格渐循,推官的选授也越来越严格。成化时,吏部奏称:“正七品之职知县、推官俱简任,不轻授,人多阙少,往往
9、有壅滞之叹。”9至弘治年间,吏部尚书马文升称:“我朝旧例,及各府推官有缺,俱于法司历事举人、监生内除授。”10可见当时推官的除授已经非科目出身者不可了。(二)推官的行取明史 职官志 称:“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自推、知入者,谓之行取。”11即行取是指推、知入为科道官。然而,潘星辉则认为:“行取 意谓 行文取用,其实施对象并无限定。随着科道选人的更变,大约自明中期开始,一般特指科道急缺行取。”12考之 明史,笔者认为,推官的行取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推官擢升为科道官;其二,推官除授为部寺官,主要为六部各清吏司主事和大理寺评事。虽然苏嘉靖认为推官、知县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确立于成化六年13,但
10、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成化六年吏部的行取意见主要是针对御史而言,并无明确规定今后推官、知县可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事实上,直到弘治十二年,监察御史余濂才首次提出给事中“以知县、推官补之”,不过,吏部却以“给事中品从七,知县、推官品正七,难以选补”为由驳回。14到正德末年,“大臣畏忌新进敢言,乃尽废进士考选之例”,给事中“始以在外推官、知县照御史例选补”;世宗登极,诏令悉复旧例,给事中以进士考选,“然应诏止于一行而旋复寝”。15直到此时,推知行取为六科给事中的制度才最终确定,推知行取为科道官的制度也因之固定了下来。而推官行取为部寺官的制度大致确立于弘治年间。弘治十二年,监察御史余濂建议“给事
11、中、御史、主事有缺,以知县、推官补之”16。首先确立了推官、知县行取为各部主事的制度。而后,至弘治十八年,监察御史曾大有又提及此事,“谓今后部属等官有缺,请如六年、九年考满到部进士、举人出身推官、知县、教官,曾经旌保政绩可验者,与进士相兼铨补”17,事下所司,基本上确立了推官行取为部寺官的制度。至于推官是行取为科道官还是部寺官,根据记载,大致“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18。虽然各部主事及大理评事的品级高于给事中、御史,但是在推官的行取中却属于“下下之选”,这一点可以从明人的态度中略窥一二。如严州推官陆树德,“行取当授给事、御史”,会其兄陆树声“拜侍郎”,出于回避的需要
12、,“乃授刑部主事”19;杭州推官蔡懋德因不愿屈事顾秉谦,“以故不得显擢。授礼部仪制主事”20,等。无论是行取为科道官,还是部寺官,对推官来说,都是在他们的仕途上开辟了一条快速升迁的捷径。以“下下之选”的部寺官而言,再进一步,都会升为员外郎、郎中等官,而后外放地方积累年资,一旦年资积满,入京便可为卿贰。而御史更是“俟有劳绩,两考而擢京堂,不期月而简开府,年例则一岁而转方面,诚重之也”21。当然,这种行取上的优待,并非所有推官都能享受到。明史 称,“推、知行取,则进士十九,举贡才十一”22,这意味着进士出身的推官行取的可能要远高于举贡出身的推官。不仅如此,在之后的仕途升迁上,进士出身的推官也远比举
13、贡出身的推官有优势。明人管志道称:“举贡出身之推官、知县,例得选御史而补部曹。然以政事称最者,终不得与翰林文学之臣并显。”23不过,对举贡出身的推官来说,行取制度的实行还是为他们打开了一条从地方通往中央的捷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京官非进士不得考选”,而“推、知则举贡皆行取”。24二、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推官最初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协助知府疏理一府“狱讼”。成化三年,直隶新城县县丞邢政上言称:“切(窃)见各都、布、按三司及各府俱有断事、理问、推官等官,专理刑狱,所以少有冤抑。”25明代推官的职能,一般都说是“专理刑狱”或者“专掌刑名”。然而到了万历四十八年,吏部尚书赵焕称:“推官职司理刑,亦兼察吏
14、,必无瑕者处之,乃可。”26明史 职官志 亦称:“推官,理刑名,察属吏。”27这就与推官最初设置时的“独专刑名”有很大改变。那么,明代推官的这种职能上的改变起于何时呢,在改变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动因呢?(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与推官监察权力的获得洪武九年,明太祖朱元璋废行省,设三司。其中,作为三司之一的提刑按察司担负了审刑监察,肃清地夏 莹:明代推官的职能演变及其对地方政治的影响探析第 42 卷第 3 期 95 方的重任。至永乐年间,“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28。于是,提刑按察司与巡按御史共同监察地方的双重监察体制开始形成。29在双重监察体制下,按察司与巡按之间并无统属关系,正如 明会典
15、所言:“国初遣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30一个“颉颃”,便点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大约从弘治开始,这种情况悄然发生了改变。弘治六年,孝宗下令:“今后朝觐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31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原来对于方面官的考察系于吏部与都察院,现在却把此权力交给抚按,这为巡按凌驾于监司之上提供了制度支持。巡按既然获得了对布按二司的考察举劾权,其监察权力自然大增。原本与巡按“颉颃”行事的按察司,只能俯首听命。于是,地方官吏之贤否皆系于巡按。明人叶春及称:“天下司府州县官吏贤否,独在抚按。”32明人赵南星亦称:“安民之道,莫如察吏,察吏之道,莫如责成
16、抚按”33,实际上是巡按,因为巡抚的主要职责并非监察。然而,随着巡按权力的膨胀,相应的人员配置却并未随之增加。据 明会典 载:“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34仅凭这一二人等,在“岁一更代”的情况下,棊巡行一省数千里之地,面对“吏职如置,吏弊如丝棼”35的复杂局面,想要有所刺察,力实未逮。于是,在地方上设置耳目,协助监察,便成了巡按的必然选择。而推官之所以会被巡按青睐,原因不外有三:其一,推官郡县刑名所系,所关甚重。御史巡按地方,除督责考察有司之外,也不过是“征钱粮,理词讼”而已36,而推官本身便是“理词讼”之官。巡按在地方录囚徒,理冤枉,若有
17、推官相助,往往会有事半功倍之效,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其二,御史巡按郡县理刑录囚,推官常常得以相从,朝夕在傍,于是,得见信重,与论政事。明人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所谓“部使者(巡按)巡行州县,即司理(推官)亦得从之。巡行州县,故长吏之能否、民间之利病,部使者廉而问之,司理得以告也”37。其三,推官与御史存在“行取”上的联系,是当之无愧的“自己人”。尤其是进士出身的推官,往往有科道之望,好揽权结党的御史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提携“后进”的机会。明人管志道就曾指出,御史在外巡按,“自府佐以至州县正官,一经保荐,则终其身尊之曰老师,而自称曰门生”38。这种老师、门生的关系,也是巡按乐于提携推官的
18、一个重要原因。(二)从“职司理刑”到“亦兼察吏”明代推官在最初设置时,更多是出于司法方面的考量,而非监察。正如监察御史郑沂向明太祖说明推官的设置意图时所言:“各府宜设推官一员,专掌刑名,不预他政,庶责有所归,而人无冤抑。”39一个“专掌”,一个“不预”,便将推官的职能完全固定了下来。弘治以前,推官在理刑之外,虽然多有其他差使,但这些差使多系临时,推官的主要职能依旧是在理刑折狱方面。从弘治开始,随着地方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推官的职能逐渐发生了变化。至嘉靖年间,推官协助御史监察地方已经成为一项惯例,如卫辉推官刘效祖便根据“司理以风闻应直指”的“故事”,“察举一二豪猾,及事之重且大者鞫报”40。明人
19、称:“嘉隆之际,直指(巡按)行县以司理随,无所不寄耳目,于是司理重。”41此时的推官已然成为巡按御史在地方上的重要监察耳目。作为巡按耳目,推官最重要的监察职责是协助巡按考察地方官吏,因为这事关朝廷对地方官的考察大计。御史巡按地方本就是明廷“大计群吏”的组成部分,推官则起到了协助御史考课的作用,即 明史 职官志 中所谓的“赞计典”42。如:公家臣,字共甫,蒙阴人,隆庆五年进士,迁广平司理。万历十一年大计,“部使上群吏治行,豫以所刺察”,请公家臣“实状”43。马犹龙,字玄甫,万历十一年进士,授庐州推官。“品骘诸郡之吏治,直指使者赖之。”44至万历十五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詹仰庇在上陈御史“出巡事宜”时
20、,建议“考语宜责司道守巡、府州县正官开报,不必专任推官”45。这里考语开报,指的便是御史巡按期满,要给司府州县各官开具官评,呈于吏部,以备考察。詹仰庇的建议从侧面反映出,至迟到万历年间,巡按考课地方官吏几乎全赖推官襄助。明人称:“今夫世之所以严重司理者,岂非以司理为直指耳目哉?计典而留,惟直指留,惟司理赐。计典而去,惟直指去,惟司理去。”46一个“赐”字便完全点出了推官在考课官吏中实际所起到重要作用。(三)推官监察权力的来源明代推官从职司理刑到亦兼察吏的职能演变,是和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息息相关的,随着明廷在地方上设置的双重监察体制的败坏,巡按御史监察权力的扩大,推官的监察功能也经历了一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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