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方案-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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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 股权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的权利。它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份期权(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股权是现在就有的权利,而期权是到期才有的权力,是约定以后某个时间再给你股权,所以叫期权。本制度所涉及的定义解释如下: 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董事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受益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权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 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三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 2、股权期权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行权后的股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来源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权份额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六条 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第七条 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由董事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骨干员工; 2、年龄在45岁以下; 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员工;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九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益人范围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数量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受益人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也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 第十一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认购预备期共为一年。股权期权受益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签订股权期权协议后直接进入股权认购行权期。 第十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受益人的股权认购权,自一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受益人未认购公司股权的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受益人丧失股权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六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权认购预备期期满。 2、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内符合相关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受益人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五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遵守自愿原则,是否行权或者行权多少,由受益人自行决定。 2、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3、公司应保证受益人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除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受益人在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管理工作包括: 1. 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 2. 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3. 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 4. 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 5. 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本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受益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 (一)受益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受益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受益人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股权期权的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保证股权期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可适当授予。 第三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参见《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五条 在股权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六条 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行为及权利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方案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实行按岗定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的,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通过,可以授予股权期权。 第八条 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董事会执行,对裁减岗位中原有已经授予股权期权的人员不得取消、变更、终止。 第九条 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高层管理人员; 2、业务技术人员; 3、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4、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可以授予的人员。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期限及时机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 万股份 ,即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 30 %; 2、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不多于 前12个月工资奖金总和 ,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 本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为三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时机 受益人受聘满一年后的时间作为股权期权的开始授予时间。如果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期权的股份已经在此之前用完,则由董事会在下一个周期进行相应调整补足。 第五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每股的50%计算,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由所提公益公积金填补,保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不变。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权期权后,享有该股权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权。受益人可用所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进行行权。行权后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股权期股转变为实股。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股权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选择不行权后,受益人所得利润公司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受益人在行权期满放弃行权,应行权部分股权期权股份无偿转归原股东所有。但对本次行权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他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对该部分期权,期权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行权。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六章 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股权期权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者,在提前离职后可以继续享有股权期权,但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在离职后、股权期权尚未行权前,由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加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权中止直至取消其股权期权。 第十六条 未履行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而自动离职的,立即终止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 第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对股权期权持有人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十八条 聘用期满,股权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 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生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提供股权期权股份部分的股东应当保证对该部分股份不予转让,保证持有人的稳定性,或者能够保证新的股东对公司股权期权方案执行的连续性。 第七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股权期权协议书 甲方(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聚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湖南聚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湖南聚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甲方为自然人独资,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10%以内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 一 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并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甲方按照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授予乙方的股权期权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 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合同所指的公司 10 %以内 的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一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第五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 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七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 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股权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不多于 前12个月工资奖金总和 ,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甲方最初实际出资额的一半(每股0.5元),即每10%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50万元。乙方每次认购股权的最低数量为0.5万元,最高数量为100万元。 第九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收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有权转让其股权,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2、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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