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议存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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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办公地址: 乙方: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办公地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乙方根据《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托管人为 )管理的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在甲方人民币协议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1. 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存入人民币S 元整(¥ )。 2. 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61个月, 自乙方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即起息日)起算。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大额证实书》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3.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__%,如在本协议存款存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4. 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 4.1乙方将协议存款金额划入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不迟于201 年 月 日(乙方开户当日)。 4.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指计息不足整月部分的实际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协议存款地点: 甲方指定如下分(支)行为协议存款存放地点: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分行营业部或 支行 。 6. 协议存款凭证: 6.1甲方应依据本合同提前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其在甲方指定银行所开得存款账户之日,为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大额证实书》(以下可简称“存款证实书”)壹张,作为本合同项下定期存款的存款凭证,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存款账户户名为“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款金额合计为: 元。该《单位定期存款大额证实书》的编号和金额应注明在“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上: 。 6.2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每隔半年提供一次书面协议存款对账单。 7. 还本付息方式: 7.1甲方保证在协议存款期限内,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每满一年向乙方付息一次。甲方应于《单位定期存款大额证实书》中规定的起息日的逐年对应日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协议存款到期日为本息合计)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协议存款第五年的利息,在到期日随本金一并支付,按照本合同第3、4条规定计算当月利息。 乙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支付系统号: 7.2利息(或本息)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3、4条规定计付。 8. 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8.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年支 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必须划至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乙方指定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8.2任何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以及相应的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抵押、转让或背书,不提前支取,不挂失,此款不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8.3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乙方仅在甲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不开通任何电子商务功能业务。 8.4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以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户名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划入本合同项下存款本金。 9.陈述与保证 甲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9.1甲方为一家依法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拥有充分有效的法定权利、资格或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9.2甲方具有充分的法定权利、能力或授权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已采取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全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内部行动),并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同意或批准或授权; 9.3为本合同的签署、有效及履行,甲方已向各政府部门取得全部必须的并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权、批准和同意; 9.4本合同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9.5甲方承诺为保障乙方的利益和资金安全,降低存款风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定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一次)并在遇到特别风险事项时,随时向乙方提供揭示银行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相关资料或简单风险提示; 9.6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存款资金)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9.7甲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期限划款,如乙方未能正常履约,且经甲方催告,乙方在甲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划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甲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协议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经乙方催告,甲方在乙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全部本金、截至付息日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计算)及相应违约金。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行为或主张不能免除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果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发生任何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的,该等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如果甲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陈述或保证成为不真实、不正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全部本金、截至付息日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计算),此外如果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发生其他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发生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的,该等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擅自披露本合同条款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对方或资产管理计划作出赔偿,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对方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10.5甲方就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因违约给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11. 不得提前支取:(这一条需要删除)可以考虑但在补充合同里面体现出来 11.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已经按照本协议第15条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外,存款未到期时,乙方可以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协议项下存款,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协议存款金额、提前支取的金额、提前支取日期等。 11.2乙方提前支取存款,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的提前支取日将乙方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本金和截至提前支取日相应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3、4条约定的利率及计息规则计算)支付至乙方于本协议第7条指定的账户。 11.3但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3、4条约定利率及计息规则收取利息的,则截至提前支取日存款期限已满三个月的,提前支取部分的利率按照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接近实际存款期限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该整存整取期限不得大于实际存款期限),甲方另支付乙方就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按本合同第3、4条规定的利率及计息规则计算在实际存款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和该部分存款实际获得的利息的差额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补偿;截至提前支取日存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1.4乙方提前支取部分存款金额的,提前支取后的剩余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 12、支取方式 存款支取手续办理采用以下方式: 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存款大额证实书、预留印鉴和甲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乙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乙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乙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3. 保密责任: 13.1除非根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等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及/或司法程序之规定等要求披露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披露方应确保其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知晓并承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责任。 13.2 如任何一方根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等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及/或司法程序的规定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将披露内容严格限制在前述规定所要求的范围内。 14. 不可抗力条款 14.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个日历日内通知本合同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4个日历日内向对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减轻或消失后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因不可抗力不能或不能完全或延迟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该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之行为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个日历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权利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就存款利率、利息计算及支付等问题另行商定。 1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挂失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5.1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甲方违约的情形; 15.2甲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 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协议存款本金和截至甲方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若甲方实际偿还日晚于乙方规定的日期的,迟延期间内甲方对其应付未付的协议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甲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乙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大额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16、抵销和权利放弃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全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得提出任何抵销的主张,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甲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乙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乙方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提取本金和收取利息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7.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时终止。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未尽事宜,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办公地址: 日期:201 年 月 日 乙方: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办公地址: 日期:201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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