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销渠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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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渠道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 ]项目 渠道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优势互补的原则,经过认真磋商,就 以下简称本项目)渠道销售代理事宜,依法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 委托代理的标的和范围 1.1 项目位置: 1.2 委托代理范围: 委托代理合同期限 2.1 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委托代理工作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渠道销售代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3.1渠道代理工作 3.1.1乙方利用其销售途径推广本项目,直至代理期届满为止; 3.1.2乙方负责渠道销售代理团队的建立、培训和管理; 3.1.3乙方必须遵守本项目渠道销售代理管理制度(附件1); 3.1.4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制订销售策略、销售价格开展相关工作; 3.1.5乙方负责完成甲方所要求的销售任务; 3.1.6乙方指派工作人员1名在[金祥广场]项目售房部驻场,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乙方渠道客户确认工作及其他相关配合事宜,乙方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并听从甲方销售经理及其授权人员的安排。 3.1.7乙方提供的渠道客源由甲方公司安排项目销售接待、签约和交房; 3.1.8客户认购甲方[金祥广场]项目在售房源采用签认购或直接签约的方式进行。 3.1.9如乙方客户在认购之后尚未签约之前确认不购买约定房源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房源。则甲方不予支付佣金或按照房源更换后重新计算佣金。 3.1.10乙方推荐的客户,甲方应当进行客户确认,客户经双方确认后在合作期内及房款交齐后按约定时间付与佣金。 第四章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有权监督、了解乙方全部的工作,并提出意见,要求乙方执行; 4.1.2有权根据营销节奏分配乙方渠道销售房源等; 4.1.3具有各种方案、定价等项目的最终审批权; 4.1.4渠道销售代理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权; 4.1.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4.1.6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置考核标准和进行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处理; 4.1.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驻场工作人员进行筛选及淘汰,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整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足够人力资源供甲方选择,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渠道客户推荐工作,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乙方驻场人员只可接待乙方公司所带领客户,不得接待自然来访客户。 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在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期间所获知的甲方工作思路与工作计划以及尚未公开的、对甲方具有实用性、经济性、风险性的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甲方企业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目的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及向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划方案等内容,在甲方未公开前有保密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2.2有权决定乙方渠道销售人员的招聘、解雇和管理,且应符合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如乙方与其内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涉。 4.2.3在项目渠道销售的各项工作中,必须依法经营,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影响甲方声誉,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5.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乙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行为而致使甲方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引发客户集体(3户以上)上访、投诉、起诉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事件时,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单方终止合同。 5.3乙方严重违反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渠道管理制度的,违反制度严重性和性质由甲方评估认定,甲方有权根据违反此条的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5.4合同有效期内,若双方均认为继续合作不利于双方利益,可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前双方权利义务不变。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法律的适用 6.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陈述与保证 7.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 7.1.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时是依中国法律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并经年检注册,法人资格继续有效存在; 7.1.2甲方具有合法开发本项目的资格; 7.1.3本项目甲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获规划许可; 7.1.4本合同生效后其所列的一切属甲方的责任将对甲方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 7.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 7.2.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时是经工商局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经年检注册,法人资格继续有效存在; 7.2.2乙方承诺保证本项目的所有的客户资料、文档、数据、日常表格等的商业秘密,该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解除而终止; 7.2.3本合同生效后其所列的一切属乙方的责任将对乙方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的规范。 8.2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8.3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8.4如果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8.5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8.6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8.7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8.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酬金标准: 双方约定乙方酬金标准为销售固定提成佣金: 代理提成佣金由甲方按项目销售以套为单位的销售总额的 %支付给乙方。 (案场销售执行价格表以甲方确认为准,具体约定见附件) 6.1甲方应按每套商铺实际销售额(以甲方到帐金额为准)按 %支付代理费付给乙方,并按月支付。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为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提成的对账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代理佣金对帐单,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返还乙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甲方已确认;每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以客户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已到甲方账户的回款金额为支付依据,按照:按揭客户以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为依据;一次性付款客户以全部房款到账为依据。乙方在收取代理佣金前,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 根据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定金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取的正式定金。在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对于由于客户违约而使甲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的定金或收取的客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收取50%;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违约,乙方收取该单位相应的代理费。 6.3 在本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本代理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的单位,视为乙方取得的成交客户,甲方应于该客户正式签约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该单位代理费。 6.4 若客户退房的,在甲方同意退房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所退房屋销售价格不计入代理佣金,仍作为代理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待该房屋售出后以最终售出价额计提佣金。 6.5 由甲方渠道销售的房屋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且不计代理佣金。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地址: 日期: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地址: 日期: 附件1: [金祥广场]项目渠道销售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目的:为有序、公平、真实的开展渠道工作,规范渠道工作流程,拟定界定渠道客户身份的标准,违反制度应支付违约金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管理人及责任人:成都桂溪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 本制度生效时间:本制度经成都桂溪地产有限公司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四、 名词解释: 1、 开发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2、总经理: 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渠道界定的最终裁决人; 3、渠道公司: 地产有限公司组织的为:“ ”提供渠道客户来源的,经开发公司审核通过并签订《渠道销售代理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渠道公司; 4、渠道人员:渠道公司对项目配置的渠道人员,组织的除销售中心接待以外非置业顾问参与,通过渠道方式(详见本制度八)对客户进行引导、带领到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 5、渠道客户:指第一次来访时,销售中心无客户登记,由渠道人员的宣传、引导并带领到销售中心的客户。 五、 渠道客户流程: 渠道人员带客户到销售中心 判断是否为 渠道客户 不是渠道客户 是渠道客户 自然来访客户 渠道客户 正常接待 销售经理审核 《渠道来访确认单》签字 客户认购前渠道公司收取团购优惠服务费 客户认购 否 客户 是否购买 认购之后签约之前 是 20个工作日 退还团购优惠服务费 客户签约 销售经理审核 凭《渠道客户成交确认单》确认业绩,并作为收取团购优惠服务费凭证。 《渠道客户成交确认单》签字 七、渠道客户来访确认 1、渠道推荐的客户,必须由相关渠道公司配置的渠道工作人员带领客户到现场进行看房,接待置业顾问立即查询明源系统的客户登记(如有客户身份证号码信息,以客户身份证号码为准,否则以客户电话号码为准),确认渠道推荐客户为渠道公司正式入场起至客户来访时间,无来访来电登记或无追踪登记记录,报经销售经理(如销售经理外出或轮休,由销售经理授权的人员)复核后,销售经理、渠道公司指定负责人双方签字《渠道来访客户确认单》后,方可成为渠道有效客户; 2、如渠道推荐客户在渠道公司正式入驻售房部前,明源系统来访登记或追踪来访记录,界定为自然来电来访客户,客户转为置业顾问接待,渠道人员严禁因不是渠道客户,而采取消级、抵触的线上线下工作,一经查实,渠道人员立即开除,渠道公司解除合作; 3、与因渠道推荐的客户不能在当天与渠道人员到访,可电话报销售经理备案,当天以内可界定为该渠道公司推荐客户,否则不能界定为渠道公司推荐客户,且当天不能超过3个电话备案; 4、如成交客户为一人,但看房时包括亲属、朋友、社会关系等,以首位来访的客户身份为准,即客户本人、客户亲属、朋友、社会关系人士中,首位来访客户为自然来访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如首位来访客户为渠道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渠道来访客户; 5、如成交客户为一套多人,以首位来访的客户身份为准,即首位来访客户为自然来访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如首位来访客户为渠道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渠道来访客户。 6、如一个团体成交客户为多人,成交时为多套,看房时包括亲属、朋友、社会关系等,以每套成交客户的身份为准,即每套成交的客户为自然来访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如每套成交的客户来访客户为渠道客户,则客户身份界定为渠道来访客户。 7、如渠道客户成交后,又带亲属、朋友、社会关系到售楼中心看房选房,无论是否是由渠道人员带客,按自然来该客户身份界定,即不能再成为渠道客户。 8、渠道客户在签约时,销售经理必须按照《渠道成交客户确认单》再次确认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如渠道客户在签约时不用本人身份信息,必须是直系亲属,出示证明文件(户口薄,结婚证,经公证处公证的证明文件),可界定为该套成交仍为渠道客户,并填写《渠道成交客户确认单》;如是一般亲属、朋友、社会关系则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 9、渠道客户身份确认严禁实行后补,必须第一次客户到访时,现场立即确认,否则以自然来访客户身份界定。 10、来访客户若非《渠道来访客户确认单》认定的渠道客户,一切客户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 11、销售经理每月对渠道成交客户抽取5个渠道客户电话回访(如当月渠道成交客户不足5户,则按实际成交数量进行回访),对渠道客户的真实性和渠道人员的服务品质进行了解跟踪,一经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并有音、像、客户证明等切实证据,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处罚。 八、写字楼渠道工作方式 1、以售楼中心为界 Ø 以售楼中心为界,半径0.5公里以内,严禁渠道公司及项目配置的渠道人员在此范围采取拦截、派单宣传等一切手段带客,一经发现客户界定为自然来访客户,渠道不算业绩,渠道人员开除,渠道公司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罚; Ø 以售楼中心为界,半径0.5公里以内。 2、以下为写字楼渠道有效的类型 渠道类型 渠道描述 扫街派单 指渠道人员在街上派单宣传,并邀请及带回的客户 扫楼派单 指渠道人员在写字楼、商圈、专业市场等派单宣传,并邀请及带回的客户 企、事业、个体单位推荐 指渠道公司组织渠道人员到企、事业、个体单位进行产品推荐会,专项宣传、拦截等,并邀请及带回的客户 竞品拦截 指渠道公司组织渠道人员到同类型项目售楼中心外围派单宣传、拦截,并邀请及带回的客户 九、渠道人员管理 1、渠道人员在售楼中心必须按照本制度行为规范开展工作; 2、渠道人员在客户界定时若有争议,必须立即上报管理层,销售经理、渠道公司指定负责人作裁决,若两方仍有争议,以销售经理最终裁决为准,渠道人员对最终裁决结果不得有异议; 3、销售中心严禁出现因客户界定争执、争吵甚至打架斗殴等,如影响销售中心工作秩序、项目形象事件,客户满意度情况,一经发生,销售经理可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罚; 4、项目置业顾问、渠道人员都不得在售场内、外以任何方式,引导客户作出非真实情况的行为,或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开发公司利益的事件,一经发现,销售经理可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罚; 十、渠道违反制度处理: 1、如渠道公司人员出现违反本制度情况,开发公司与渠道公司双方有争议的,销售经理是违反制度及性质程度的唯一评估人及裁决人。 2. 违反本制度行为规范类的、销售中心半径0.5公里范围内开展渠道工作的,销售经理有权对渠道公司处以200-3000元的违约金并上报公司,渠道公司在接到开发公司书面违约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3、违反本制度并影响销售中心秩序、,项目形象事件,客户满意度的,销售经理有权对渠道公司处以1000-20000元的违约金并上报公司,渠道公司在接到开发公司书面违约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事人开除,同时向渠道公司发公函通报批评; 4、 违反本制度影响公司利益类的,渠道公司负责赔偿经济损失,销售经理有权对渠道公司处以50000至100000元的违约金,并上报公司,渠道公司在接到开发公司书面违约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同时向渠道公司发公函通报批评,如公司有参与行为,解除代理合同。 地产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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