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共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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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共 5 篇)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 第 1 篇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先举一例:20 xx 年 2 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 50 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 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 xx 年 5 月 2 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 60 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20 xx 年 5 月 3 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意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明确反对意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丁同意补足出资并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转让出资的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转让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冲突,如何应用;四是变更股权登记是否属生效要件。笔者认为: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基础。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有人认为,出资不到位则表示公司的财产不完整,从而否认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见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人格,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财产数额并不等同,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禁止便自由”。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 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股权股东的转让请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属要式行为,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默示。(1)股东未当场表态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没有当场表态的法定义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应给予甲和乙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时间;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当然,并非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如书面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他股东分别书面答复且意见一致的仍可视为股东会意见一致。但应给其他股东必要的答复时间。对于股份转让股东的表决方式理论界亦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以资本多数来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虽属股东会行使的职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属于特别性规定,特别性规定应优于一般性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应按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权利分配等方面约定有特别条款时,应从其约定。当然,股权也属于财产权利,按照财产权利的要素,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亦给予了确认。针对本案例,有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财产的有偿转让,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调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属无效条款。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从合同层面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股东应全面履行。对于不得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该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属股东的合意;其次,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对外转让时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拟转让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退一步讲,即使股东一定要转让出资亦可以对内转让,并未限制其有效财产权利的.实施;再说,从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个别条款不尽合理,仍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来修改章程,以彰显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权登记属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_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办理两项变更登记手续,一项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一项是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登记的功能和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有登记效力说、有登记对抗说,还有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登记效力说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登记后才生效,但股权变更而未登记,受让方实际上并未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故将两项登记视为设权性登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于 1997 年 7 月 4 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中确立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登记对抗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东实际取得股权属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个时间差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仅确定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取得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受让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赔偿请求,亦可主张公司及股东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诉讼途径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身份以代替股东名册登记,并强行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据此协助登记)?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认为?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其股东身份进行确认。一旦登记上册则最终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因受让人在股权名册变更登记后便已开始行使股东的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仅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_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登记对抗说。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 第 2 篇 _(“转让方”)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受让方”)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鉴于:转让方持有 _股份有限公司_的股权(“股权”),计_股。鉴于:转让方意欲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预转让股权于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希望获取股权,而该部分股权按国家规定需于_年_月(_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能转让。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 转让方持有_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_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_,计_股,转让方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将其持有的_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计_股预转让给受让方。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于_年_月_日预转让该等股权,待_年_月(_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三年后)再按本协议约定签定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股权预转让及今后正式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RMB_)(“转让金”)。转让金构成受让方受让本协议下所转让股权的全部价款,已包含本次股权预转让及今后正式转让所需支付的交易费 用,受 让 方 无 需 为 获 得 该 股 权 而 再 向 转 让 方 或 支 付_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款项。第三条 转让金的支付 鉴于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债务,双方同意转让金直接在该债务中抵扣,受让方无须再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第四条 股东权利 转让方同意于本协议签定后至股权转让正式生效前将基于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表决、分红权利)委托给受让方行使。第五条 公司变更 受让方同意在转让正式实施后将促使_股份有 限 公 司 完 成 与 股 权 转 让 有 关 的 下 列 政 府 程 序:向_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权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条 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转让方兹向受让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a)转让方系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b)转 让 方 已 按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时 缴 纳 了 其 在_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全部百分之_的股本,即人民币_元(RM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或由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资而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c)转 让 方 是 _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分 之(_)的股本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依据本协议及正式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受让方;(d)转让方未在(今后亦不会在)本协议项下拟预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e)转让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f)转让方负责促使_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受让方或再受让方获得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第七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受让方兹向转让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a)受让方系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b)受让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及_。(c)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金。第八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则守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其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在守约方依本条第(1)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违约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其并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第九条 弃权 所有弃权均应用书面作出。一方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和及时地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构成放弃要求该等履行的权利,并且一次弃权不构成对以后违约行为的弃权,无论该违约行为属相似或其他性质。第十条 完整性 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备忘录、协议和安排,且该等备忘录、协议和安排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陈述和保证,并且除本协议明示的之外,未赋予其他权利(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除外)。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若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考虑到这一点,则根据本协议之含义与目的,与双方的意愿最为接近的合适的条款应被视为取代了该条款,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名称和标题 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第十二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未被意图用于或被解释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为其创设任何使其受益之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并应按其进行解释。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裁判。第十五条 通知 本协议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向对方发送任何文件及通知:转让方 地址:_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受让方 地址:_ 收件人:_ 电话:_ 传真:_ 第十六条 正本和生效条件 本协议应由本协议双方签署_份文本。每份文本均为本协议正本,本协议双方各执文本一套。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日”)。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本 协 议 由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于 首 页 记 载 之 日 期 在_签订。转 让 方(盖 章):_ 受 让 方(盖 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 _ 年 _ 月 _ 日 _ 年 _ 月_日 签 订 地 点:_ 签 订 地 点:_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 第 3 篇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甲方作为出资人之一组建了,现甲方申请自愿将自己在该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乙方,经 年月日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甲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所有,经协商,订立本协议:一、转让份额:甲方在持有个人股份 万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现以 1:1的比例转让股份万股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乙方同意接受转让。二、转让前及转让后的责任:1、对于转让前甲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及公司现有的资产、财务、债券债务、经营状况,乙方已做了充分的了解。双方约定,乙方接受转让后应按_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甲方转让份额内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随之转让给乙方享有和承担,双方均无异议。2、本转让协议生效后 3 日内,甲方 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证书、文件、资料等,并履行相应的手续。三、有关事项的办理:本协议生效后,甲、已双方应会同公司凭本协议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到工 商等有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四、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1、本转让为无偿转让,无对价。2、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股东会之批准、授权。五、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司存壹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2、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 第 4 篇 甲方:四川华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确保乙方的基本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流县黄甲镇 340 亩土地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凭任乙方担任该地块股权转让的居间顾问。二、居间费用:按确保甲方 300 万元/亩底价计算,其超出底价部分的价差做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用(不含提高容积率的费用和解决发票问题的费用)。三、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在该地块的股权转让成功后,甲方按照土地股权转让费回收的比例同比支付。如果乙方为甲方争取到更优惠的条件,甲方可一次性付清。四、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工作,密切一切配合乙方做好土地股权转让的事宜,提供购买方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五、违约责任:土地股权转让成功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不执行该居间服务协议,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应付的居间费用外,还应承担股权转让总金额 5%的违约金。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条款,以及在双方 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双方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否则,按违约责任的条款处理。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条款执行完毕自动失效。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20 xx 年 月 日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格式范文 第 5 篇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电子邮件:丙方(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电子邮件:鉴于:1.丙方系 20 xx 年 xx 月 xx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元,实收资本为元。2.甲方系丙方股东,合法持有丙方%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万元)转让予乙方。为此,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一、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三、变更登记 1.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将乙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2.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40 日内,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乙方均应尽最大努力配合。四、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费用,由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五、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系其合法拥有在丙方的实际出资。甲方对上述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股权被质押、冻结等任何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事由。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除甲方应自行承担外,还应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保证:(1)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乙方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资金的任何情形;(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3.丙方保证:(1)丙方股东会已审议批准本次股权事宜,全体股东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2)丙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安排或其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六、违约责任 1.如本合同项下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违反第五条第 1 项规定的情形,甲方应当缴纳或补足出资、涤除权利负担,并承担相当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金额或其他第三方追索金额 30%的违约金。2.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延迟履行超过日的,甲方、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丙方延迟履行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支付签署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_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3.各方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仅供办理登记手续之用,各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为准。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20 xx 年 xx 月 xx 日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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