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第三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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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与合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同法概述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二节第二节 订立合同应遵订立合同应遵 循的基本原则循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方式的方式第四节第四节 订立合同采订立合同采用的形式与用的形式与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五节第五节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第六节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2.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z第一,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第一,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要件,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z第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第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设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要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依据要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依据所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所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务;变更: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变更: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在内容上发生变化;通有的合同在内容上发生变化;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围;的范围;终止: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终止: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在消灭原合同关系(范例范例)。)。z第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议合同又称协议,是当事人之合同又称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间的一种合意;任何合同都必须是订立合同任何合同都必须是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是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真实一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形成合意。致并形成合意。(二)合同的种类(二)合同的种类|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将合同分中,将合同分为为1515种:种:z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同;居间合同。一般来说,合同还可作如下分类:一般来说,合同还可作如下分类:1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 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1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根据据当当事事人人双双方方是是否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z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的意义:z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质;z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z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三,主体要求不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由。|无名合同的分类:无名合同的分类:z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所涉的事项;名合同所涉的事项;z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同;z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z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特点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z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z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因为,就大量的诺成合同物,因为,就大量的诺成合同来说,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来说,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z二者的区别在于,成立与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点不同:的时间点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成立。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社会捐助、公益捐助 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z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z为诺诚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z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社会捐助、公益捐助z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诚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z特定的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 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合同成立或生效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的要件:z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么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么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z如果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如果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z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和生效。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z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z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主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由于从合同主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又被称为附属合同;在而存在,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z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成立;z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z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也将失去效力;z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二、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1.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n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n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利义务的合同关系;n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关系,为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P38页)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z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z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使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z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2.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的特点|由于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内容,且其适用范围为各类民事合同,由此决定了合同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二)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二)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关系 合同: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关系,既可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关系,既可以通过口头证据,也可以通过书面以通过口头证据,也可以通过书面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加以证明。合同书: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都只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内容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内容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有协议或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协议或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1 1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债务人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债权只于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因此,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因此,合同债权又称为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对人权”。2 2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z合同债权: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合同债权: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而非物权那样的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而非物权那样的支配权;支配权;还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还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z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如主合同债务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如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明示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等。义务和默示义务等。3 3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第二节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一、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五、合法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订立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 要要 约约承承 诺诺一、要一、要 约约 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 (一)(一)(三)(三)(四)(四)(五)(五)(六(六)(二)(二)(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我国的程序。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条条的规定,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为受要约人。|依据我国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13条规条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限期内,必须受要约要约的有限期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的内容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撤销要约的内容。1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应当具有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无行为能力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期的效果。(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2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意图|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3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约所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但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人发出:z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z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也是允许的。|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z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z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订约的提议中已经注明是要约,且能够确定是要约,那么有数人作出承诺而要约人又无履行能力时,要约人应对其要约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4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所谓“具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所谓所谓“确定确定”:是指要约的内: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便无法承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便无法承诺。诺。5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力;|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l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意思表示。l目的:让对方对自己发出目的: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备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效果。在合在合同理同理论上,论上,要约要约与要与要约邀约邀请的请的区别区别|目的不同目的不同z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z要约邀请只是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不同内容不同z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z要约邀请的内容仅仅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邀请的内容仅仅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而不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不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对象不同对象不同z要约一般针对特定对象进行;要约一般针对特定对象进行;z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方式不同方式不同z要约一般采用对话方式、信函方式;要约一般采用对话方式、信函方式;z要约邀请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要约邀请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如何如何区分区分要约要约与要与要约邀约邀请?请?|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z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z根据当事人是要与对方订立合同还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分款区分z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法来区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有一点除外,即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案例:要约or要约邀请?|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2006年年9 9月月23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上明确“康佳康佳3232液晶一款液晶一款25002500元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分店要求按2500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2006年年1010月月1010日,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向郭某交付康佳3232液晶彩电十台液晶彩电十台。(四)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邀约即产生效力。制范围之外,邀约即产生效力。|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体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体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力z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扩张。z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代替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代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发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发出的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效力。的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承诺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人不作出承诺通知即为承诺,规定承诺人不作出承诺通知即为承诺,此种规定对受要约人也不产生效力。此种规定对受要约人也不产生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n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消要约。n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在电子商务中,要约一般是不能撤回的。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定约方式。2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要约的撤的撤回与回与撤销撤销的区的区别: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并且都只能在约作废或取消,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二者存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一定的区别:z撤回发生在要约未到达或到达撤回发生在要约未到达或到达了但未生效之前;了但未生效之前;z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效,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期限内。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19条规定,如果要约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六)要约失效六)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要约失效失效的原的原因: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约人z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要约所规定的条件;z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z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z不过,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不过,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于拒拒绝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通知才能产生效力。回通知才能产生效力。要约要约失效失效的原的原因:因:|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z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邀约将失效。一旦撤销,邀约将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人未作出承诺z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约自动失效。要约要约失效失效的原的原因:因:|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z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既表明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z如果在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如果在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z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的效果。二、承诺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一)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一)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 1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n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121条的规定,所谓条的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n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与要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约人,合同便告成立。n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新的要约。要约,并形成了一项新的要约。2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z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做出承诺;z如果要约是向某个特定人作出的,则该特定人具有承诺人的资格;z如果要约是向数人发出的,则数人为特定人,他们均可成为承诺人;z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要约人不能接受第三人的承诺,第三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发出要约;z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2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z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作的答复,因此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z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3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到达要约人 z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内达到要约人”;z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即时作出承诺;z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并到达要约人。到达主义|(4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内容一致z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出实质性实质性更改,否则,不构成更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关于实质性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4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内容一致z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出实质性实质性更改,否则,不构成更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z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非实质性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22条的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通知的方式作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的方式是指要约人以明示通知的方式是指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地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地表达承诺人承诺的意思表达承诺人承诺的意思|排除了以缄默或不作为作出的排除了以缄默或不作为作出的承诺,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承诺,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纷。|但受要约人采取何种通知方式,但受要约人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z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做出,否则承诺无效,的方式做出,否则承诺无效,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此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此时,承诺的方式成为时,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z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承诺;z二,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二,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三)承诺的期限(三)承诺的期限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承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p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p此处所说的作出承诺的期限,应当理此处所说的作出承诺的期限,应当理解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后实际到解为承诺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期限,而不是指承诺人发出达要约人的期限,而不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期限。承诺通知的期限。|某小学开运动会,向某服装厂发函,某小学开运动会,向某服装厂发函,要求订做运动服要求订做运动服200200套,信中明确套,信中明确了运动的样式和价格,要求服装厂了运动的样式和价格,要求服装厂在在5 5天内答复,服装厂在第天内答复,服装厂在第8 8天向该天向该小学发通知表示同意。此时:(小学发通知表示同意。此时:()zA.A.服装厂的通知是有效的承诺服装厂的通知是有效的承诺z-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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