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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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也称布氏杆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人兽共患的常见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布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布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特点 多种动物和人对布鲁氏菌易感。 布鲁氏菌属的6个种和主要易感动物见下表: 种 主要易感动物 羊种布鲁氏菌(Brucella melitensis) 羊、牛 牛种布鲁氏菌(Brucella abortus) 牛、羊 猪种布鲁氏菌(Brucella suis) 猪 绵羊附睾种布鲁氏菌(Brucella ovis) 绵羊 犬种布鲁氏菌(Brucella canis) 犬 沙林鼠种布鲁氏菌(Brucella neotomae) 沙林鼠 布鲁氏菌是一种细胞内寄生的病原菌,主要侵害动物的淋巴系统和生殖系统。病畜主要通过流产物、精液和乳汁排菌,污染环境。 羊、牛、猪的易感性最强。母畜比公畜,成年畜比幼年畜发病多。在母畜中,第一次妊娠母畜发病较多。带菌动物,尤其是病畜的流产胎儿、胎衣是主要传染源。消化道、呼吸道、生殖道是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黏膜等感染。常呈地方性流行。 人主要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尤其以感染羊种布鲁氏菌、牛种布鲁氏菌最为严重。猪种布鲁氏菌感染人较少见,犬种布鲁氏菌感染人罕见,绵羊附睾种布鲁氏菌、沙林鼠种布鲁氏菌基本不感染人。 2.2 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病原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布鲁氏菌为红色球杆状小杆菌,而其它菌为蓝色。 2.4.1.2 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胰蛋白月示 琼脂面或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或污染病料,可用选择性培养基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天。然后进行菌落特征检查和单价特异性抗血清凝集试验。为使防治措施有更好的针对性,还需做种型鉴定。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稀释5~10倍,健康豚鼠腹腔内注射0.1~0.3mL/只。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诊断 2.4.2.1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GB/T 18646) 2.4.2.2 全乳环状试验(MRT)(见GB/T 18646) 2.4.2.3 试管凝集试验(SAT)(见GB/T 18646) 2.4.2.4 补体结合试验(CFT)(见GB/T 18646) 2.5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布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5.1 具有2.1、2.2和2.3时,判定为疑似疫情。 2.5.2 符合2.5.1,且2.4.1.1或2.4.1.2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 未免疫动物的结果判定如下: 2.5.3.1 2.4.2.1或2.4.2.2阳性时,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5.3.2 2.4.1.2或2.4.2.3或2.4.2.4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3 符合2.5.3.1但2.4.2.3或2.4.2.4阴性时,30天后应重新采样检测,2.4.2.1或2.4.2.3或2.4.2.4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 消毒 对患病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6 发生重大布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扑灭措施。 5 预防和控制 非疫区以监测为主;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控制区和疫区实行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范围 疫情呈地方性流行的区域,应采取免疫接种的方法。 5.1.2对象 免疫接种范围内的牛、羊、猪、鹿等易感动物。根据当地疫情,确定免疫对象。 5.1.3 疫苗选择 布病疫苗S2株(以下简称S2疫苗)、M5株(以下简称M5疫苗)、S19株(以下简称S19疫苗)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疫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诊断方法,结合病原学诊断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3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疫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个月(猪接种后6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处理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判断为患病动物时,按第4项规定处理。 5.3 检疫 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4 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5.5 防疫监督 布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1.1.1 对未免疫或免疫18个月后的动物,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患病动物均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6.2.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按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3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2.1.1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6.2.1.2 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6.2.1.3 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2.2 市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净化标准 6.3.1 县级净化标准 按控制标准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2项条件: 6.3.1.1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6.3.1.2 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全部阴性。 6.3.2 市级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净化标准。 6.3.3 省级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净化标准。 6.3.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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