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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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3.2去污区decontamination area CSSD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3.3检查、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 and packing sterilization area CSSD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4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ized articles store area CSSD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5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3.6外来医疗器械loaner instrumentation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4管理要求 4.1医院 4.1.1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4.1.2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2的规定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灭菌。 4.1.3应理顺CSSD的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4.2消毒供应中心 4.2.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2.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4.2.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 4.2.3.1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4.2.3.2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5基本原则 5.1 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310.2和WS310.3的规定。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人员要求 6.1 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 CSSD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 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6.3 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建筑要求 7.1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基本要求 7.2.1 CSSD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 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7.2.4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7.2.4.1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7.2.4.2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a)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洁到污;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7.2.4.3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要求;照明宜符合表2的要求。 表1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温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温度/℃ 相对湿度/(%) 换气次数(次/h) 去污区 16~21 30~60 10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20~23 30~60 10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低于70 4~10 表2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能 最低照度/(lux) 平均照度/(lux) 最高照度/(lux) 普通检查 500 750 1000 精细检查 1000 1500 2000 清洗池 500 750 1000 普通工作区域 200 300 500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200 300 500 7.2.4.4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b) 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带)。 c)缓冲间(带)应设洗手设施,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手池。 d)检查、包装及灭菌区的专用洁具间应采用封闭式设计。 e)工作区域的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便于清洗和消毒;地面与墙面踢脚及所有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地漏应采用防返溢式;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8设备、设施 8.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根据CSSD的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8.1.1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8.1.2宜配备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8.2检查、包装设备: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8.3灭菌设备及设施:应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等。根据需要配备灭菌蒸汽发生器、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8.4储存、发放设施:应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等。 8.5防护用品 8.5.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圆帽、口罩、隔离衣或防水围裙、手套、专用鞋、护目镜、面罩等。 8.5.2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 9耗材要求 9.1清洁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9.1.1碱性清洁剂: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9.1.2中性清洁剂:pH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9.1.3酸性清洁剂:pH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9.1.4酶清洁剂:含酶的清洁剂,有较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等多种有机污染物。 9.2消毒剂:应选择取得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安全、低毒、高效的消毒剂。 9.3洗涤用水:应有冷热自来水、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供应。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纯化水应符合电导率≤15Us/cm(25℃)。 9.4灭菌蒸汽用水应为软水或纯化水。 9.5润滑剂:应为水溶性,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不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他性能。 9.6包装材料:包括硬质容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纺织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为非漂白织物;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不应缝补;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应有使用次数的记录。 9.7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使用。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10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10.1 护理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CSSD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根据工作量合理调配CSSD的工作人员。 b)落实岗位培训制度;将消毒供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纳入CSSD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c)对CSSD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d)发生可疑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时,组织、协调CSSD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e)对CSSD新建、改建与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审议;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的配置与质量指标提出意见。 f)负责设备购置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建立对厂家设备安装、检修的质量审核、验收制度;专人负责CSSD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g)保证CSSD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 h)定期对CSSD所使用的各类数字登记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10.2物资供应、教育及科研等其他部门,应在CSSD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的工作需要。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体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清洗 cleaning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 冲洗 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 洗涤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 漂洗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 end rinsing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 清洗消毒器 washer-disinfector 3.4 闭合 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 密封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 闭合完好性 closure 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7 包装完全好 package 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8 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 湿热消毒 moist heat disinfection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被朊毒体、所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 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 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 回收 5.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旋转;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窗口中,由CSS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1.2 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 分类 5.2.1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 清洗 5.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 消毒 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 5.4.2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1min,或A0值≥600。 表1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90℃ ≥1min 75℃ ≥30min 80℃ ≥10min 70℃ ≥100min 5.4.3 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 5.5 干燥 5.5.1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5.5.2 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5.5.3 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管腔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5.5.4 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 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 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 包装 5.7.1 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5.7.2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堆积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 5.7.3 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4 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 5.7.5 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6 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 5.7.7 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cm,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 30cm×30cm×50cm。 5.7.8 包装方法及材料 5.7.8.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 的要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5.7.8.2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 5.7.8.3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8.4 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5.7.9 封包要求 5.7.9.1 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5.7.9.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9.3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柜包装袋封口处≥2.5cm。 5.7.9.4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和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9.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9.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 5.8 灭菌 5.8.1 压力蒸汽灭菌 5.8.1.1 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5.8.1.2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 5.8.1.3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 表2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设备类别 物品类别 温度 所需最短时间 压力 下排气式 敷料 121℃ 30min 102.9 kPa 器械 121℃ 20min 102.9 kPa 预真空式 器械、敷料 132~134℃ 4min 205.8kPa 5.8.1.4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5.8.1.4.1 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c)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4.2 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应留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f)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按以下要求进行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中相关规定。 5.8.1.4.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冷却时间应>30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无湿包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污染。 5.8.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 适用于对裸露物品的灭菌,灭菌时间见表3。 表3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 物品种类 灭菌时间 下排气 预真空 不带孔物品 3min 3 min 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 不带孔+带孔物品 10 min 4 min 5.8.2.2 注意事项 5.8.2.2.1 宜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 5.8.2.2.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运输时避免污染;4h内使用,不能储存。 5.8.3 干热灭菌 5.8.3.1 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4。 表4 干热灭菌参数 灭菌温度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灭菌温度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160℃ 2h 180℃ 30min 170℃ 1h 5.8.3.2 注意事项 5.8.3.2.1 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10cm×10cm×20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 5.8.3.2.2 灭菌时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灭菌器。 5.8.3.2.3 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应≤170℃。 5.8.3.2.4 灭菌温度达到要求时,应打开进风柜体的排风装置。 5.8.4 环氧乙烷灭菌 5.8.4.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100%纯环氧乙烷的小型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5。其它类型环氧乙烷灭菌参数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 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 环氧乙烷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 450mg/L~1200 mg/L 37℃~63℃ 40%~80% 1h~6h 5.8.4.2 注意事项 5.8.4.2.1 金属和玻璃材质的器械,灭菌后可立即使用。 5.8.4.2.2 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灭菌后的通风换气。 5.8.4.2.3 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 5.8.5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 5.8.5.1 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6。 表6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 过氧化氢作用浓度 灭菌腔壁温度 灭菌周期 >6mg/L 45℃~65℃ 28min~75min 5.8.5.2 注意事项 5.8.5.2.1 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 5.8.5.2.2 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5.8.5.2.3 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如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类等。 5.8.6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 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7。 表7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 气体甲醛作用浓度 灭菌温度 相对湿度 灭菌时间 3mg/L~11 mg/L 50℃~80℃ 80%~90% 30min~60min 5.8.6.2 注意事项 5.8.6.2.1 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的灭菌方法。 5.8.6.2.2 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5.9 储存 5.9.1 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5.9.2 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离墙5cm~10cm,距天花板50cm。 5.9.3 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 5.9.4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 5.9.5 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5.9.5.1 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5.9.5.2 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5.10 无菌物品发放 5.10.1 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10.2 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10.3 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10.4 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 6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6.1 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 6.1.1 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6.1.2 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6.1.3 注意事项 6.1.3.1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6.1.3.2 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6.2 气性坏疽污染的处理流程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000mg/L~2000 mg/L浸泡30min~45min后,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 000 mg/L浸泡至少60min后,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 6.3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的要求与方法和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第1篇 压力蒸汽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WS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WS310.1和310.2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追溯 traceability 对影响灭菌过程和结果的关键要素进行记录,保存备查,实现可追踪。 3.2 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PCD 对灭菌过程有预定抗力的模拟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其内部放置化学指示物时称化学PCD,放置生物指示物时称生物PCD。 3.3 A0值 A0 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 3.4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 table-top sterilizer 体积小于60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 3.5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flash sterilization 专门用于处理立即使用物品的压力蒸汽灭菌过程。 3.6 管腔器械 hollow device 含有管腔内直径≥2mm,且其腔体中的任何一点距其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处的距离≤其内径直径的1500倍的器械。 3.7 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 test soil 用于测试清洗消毒机效果的指示物。 4 监测要求及方法 4.1 通用要求 4.1.1 应专人负责质量监测工作。 4.1.2 应定期对清洁剂、消毒剂、洗涤用水、润滑剂、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WS310.1的要求。 4.1.3 应定期进行监测材料的质量检查,包括抽查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有效期等,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4.1.4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对清洗消毒器、灭菌器进行日常清洁和检查。 4.1.5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测与验证: a)清洗消毒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验证; b)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年对压力和安全阀进行检测校验。 c)干热灭菌器应每年用多点温度检测仪对灭菌器各层内、中、外各点的温度进行物理监测; d)低温灭菌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验证。 4.2 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 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1 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4.2.1.2 定期抽查 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4.2.2 清洗消毒器及其质量的监测 4.2.2.1 日常监测 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4.2.2.2 定期监测 4.2.2.2.1 对清洗消毒器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4.2.2.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清洗消毒器应停止使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2.2.3 清洗消毒器新安装、更新、大修、更换清洗剂、消毒方法、改变装载方法等时,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质量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4.3 消毒质量的监测 4.3.1 湿热消毒 4.3.1.1 应监测、记录每次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或A0值。监测结果应符合WS310.2的要求。 4.3.1.2 应每年检测清洗消毒器的主要性能参数。检测结果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的要求。 4.3.2 化学消毒 应根据消毒剂的种类特点,定期监测消毒剂的浓度、消毒时间和消毒时的温度,并记录,结果应符合该消毒剂的规定。 4.3.3 消毒效果监测 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符合GB 15982的要求。每次检测3件~5件有代表性的物品。 4.4 灭菌质量的监测 4.4.1通用要求 4.4.1.1 对灭菌质量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4.1.2 物理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3 包外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包内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使用。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4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尽快召回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所有尚未使用的灭菌物品,重新处理;并应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改进后,生物监测连续三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 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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