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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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 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 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 (1)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本所仅就债权融资计划设立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债权融资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承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对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行定义外,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与《xx信托—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特殊目的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项目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项目所涉及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具体业务的风险发表意见。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对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背景 “xx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支持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在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xx”)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本次“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以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对xx医科大学xx医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年8、9月份基于《药品购销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支持在xx挂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遵循在xx开展应收账款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则,本所承办律师受xx医药委托,依据《xx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交易业务信息披露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操作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债权融资计划交易结构简介 本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采取结构化的产品交易安排,由xx信托设立的“xx信托—xx医药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财产权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受让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功能,融资人xx医药(作为信托委托人)于设立信托时指定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全部持有人成为优先级受益人,融资人(作为信托委托人)为次级受益人。xx医药应收xx医院的xx年8月部分和9月账款,总计人民币242,734,478.00元。该笔应收账款的回款现金将作为本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还款支持,由融资人xx医药向xx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挂牌1.9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基础贸易合同的回款账户变更为信托指定银行账户。 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主要由以下几个具体步骤组成: 1、 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此信托计划是本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一个环节),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T; 2、 xx医药将其对xx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SPT,并将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为信托账户。xx医药和xx医药法人xx出具承诺函为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 xx医药通知xx医院应收账款已经转让至信托计划,xx医药对xx医院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xx医院对《通知书回执》进行盖章; 4、 由xx医药在央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5、 在承销商组织推荐下,以财产权信托计划为特定目的载体,xx医药作为发起人在xx备案挂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6、 合格投资者认购xx挂牌的所有xx医药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份额。应收账款到期后,xx医院按期回款至信托计划账户,金额累计达到1.9亿×(1+挂牌利率)×计息天数÷365(计息天数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设立日到2016年9月17日之间的天数),信托计划提前结束并将该笔资金作为优先级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优先级受益人。,资金经xx归集后流向投资者。如xx医院未按期足额回款,由xx医药到期一次性偿付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偿付范围应包括:债权融资计划本金、投资收益、以及逾期罚金之总和。。 三、参与债权融资计划相关主体资质的合法合规性 (一)xx医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分析 xx医药是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主体,是债权融资计划中的委托方与担保方,在整个项目的交易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 xx医药成立于1994年7月30日,前身为xx省医药工业集团,xx省医药工业集团是xx省卫生厅的直属企业,股东为xx省医药工业公司(现已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经改制成为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xx和xx。2012年11月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到18000万元,xx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到50000万元。xx年5月11日,xx医药更换《营业执照》,取得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亿元。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网上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xx), xx医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公司住所: xx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号邦发新村1座第九层东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中药、西药、医疗用品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的批发;中药材种植(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年11月24日,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xx医药颁发证号为xx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xx医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及生物制品。同日,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向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xx医药作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主体, 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信托法》第十九条对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规定。 基于上述,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xx医药具备《公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主体的资质。 (二)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质分析 xx信托是本次债权融资计划中信托关系的受托方,通过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T受让基础资产,是特定目的载体的设立人和管理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并非本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仅依据相关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xx信托于xx年7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xx信托注册地在xx,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xx信托于2012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xx银行。目前股东架构为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76.0095%;xx银行持股19.99%;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005%。依托xx集团,xx信托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积极探索创新产融结合和农业金融新模式,坚持农业、产业特色化,逐渐成为信托行业的后起之秀。 根据2009年7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x), xx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邬小蕙 注册资本: 230000 万元 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x 成立日期: 2009年07月27日 经营范围: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xx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xx年7月6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证书序号:x), 已依法获得许可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xx信托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符合《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对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的规定,且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有担任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三) xx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的主体资质分析 xx医院是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到期还款的债务人,承担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向投资者还款的义务。 xx医院前身是xx教xx医院(又名Willis F. Pierce Memorial Hospital),为创建于1860年的福州圣教医院与创建于1877年的福州马高爱医院合并而成,为八闽现代医学的发祥地。1951年,医院被xx省人民政府正式接管,更名为福州中国xx医院。1959年,成为xx医学院附属医院,为xx省培养输送了大量各类医学专业人才。文革初期,更名为“反帝医院”。1969年,医院被撤销,大部分人员下放。1984年,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建制。 xx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xx年总资产132亿元,负债总额46.5亿元,其中绝大多数为应付账款43.5亿元。全年医疗收入102亿元,医疗成本86.9亿元,营业利润11.1亿元。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名称 宗旨和业务范围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 财政拨补 开办资金 115414万元人民币 举办单位 xx医科大学 制发机关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登记管理机关 x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有效期 自xx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28日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 地址 诊疗科目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登记号 经营性质 发证机关 xx省卫生厅 发证日期 2012年6月19日 有效期限 2012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xx医院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符合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九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对xx医院基础证照、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查阅,承办律师认为xx医院具有对外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质,依法成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适格还款人。 四、支持债权融资计划开展的相关协议文本的合法合规性 (一) 《信托合同》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条款,《信托合同》指融资人xx医药(作为委托人)与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xxxxxx字第001号的《xx信托—兴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财产权之信托合同》、附件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经核查,《信托合同》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定义;(2)信托目的;(3)信托的名称、主体、设立、财产权的移交、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合格应收账款及委托人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追索、应收账款的偿付;(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陈述和保证;(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陈述、保证;(6)受益人的权利、义务;(7)受托人的职责;(8)信托受益权;(9)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11)信托的核算;(12)受益人大会组成与权力;(13)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14)信息披露;(15)信托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16)信托的清算;(17)保密条款;(18)违约责任;(19)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20)通知和送达;(21)其他事项。 经核查,承办律师认为,《信托合同》载明的内容具备法定要素,该合同详细列明了信托目的,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益权转让等事项,内容全面、具体,符合《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药品购销协议》 《药品购销协议》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一,是由闵兴医药与xx医院就药品供应签署的买卖合同,产生应收账款约2.4亿元。 经核查,本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品种数量、品种、价格;(2)药品质量标准、有效期、包装标准;(3)配送服务;(4)双方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免责事由;(7)其他事宜。 经核查,购销双方主体xx医药和xx医药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闵兴医药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从事药品经营事宜,该药品买卖行为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药品购销协议》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上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通知书回执》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通知书回执》是《信托合同》的附件二,由闵兴医药向债务人xx医院发出,将其对xx医院的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特殊目的信托的事实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经核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购销协议基本事实;(2)债权转让的事实说明;(3)债务人确认上述事实;(4)债务人承诺按约定将应收账款支付至新债权人指定账户。此外,债务人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署转让通知书回执以完成法律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回执》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回购担保承诺函》 本次《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回购担保承诺函》(以下简称“《融资人回购担保承诺函》”)由融资人xx医药单方面向债权融资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xx医院在《药品购销协议》、《信托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通知书回执》等合同项下的到期付款义务。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融资人回购担保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 本次《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以下简称“《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由融资人xx医药的实际控制人夏薛文及其配偶(如有)单方面向债权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出具,承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对xx医药在上述融资计划项下的清偿义务及应收账款债务人xx医院的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一)基础资产概况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财产权是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以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即信托设立前委托人享有的、并在信托设立时由委托人信托(转让)给受托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因此,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是指xx医药根据《药品购销协议》对xx医院享有的于xx年8月份和9月份因药品销售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共计人民币242,734,478.00元(大写:贰亿肆仟贰佰柒拾叁万肆仟肆佰柒拾捌圆整),具体见下表。xx医药和xx医院因销售药品而产生药品买卖权利义务关系,xx医药负有向xx医院交付药品的义务,享有要求医院付款的权利,由此形成对xx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 xx医院xx年8—9月份应收账款 发票日期 应付款金额(元) 发票数量(张) 最晚付款日 xx/8/19 xx/9/9 xx/9/18 总计 xx医院xx年8—9月份应收账款一览表 (二)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根据对xx医药与xx医院于xx年8月和9月份签署的《药品购销协议》、供货清单、应收账款清单、对账单、发票等应收账款所有相关文件的审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闵兴医药与xx医院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应为真实合法有效。 (三)基础资产的权利归属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自信托合同生效日起,《信托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财产权即转移给受托人。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应收账款债权于信托生效日归属于特殊目的信托,不再属于委托人xx医药,权属明确无争议。 (四)基础资产的权利负担 根据对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基础资产相关的文件的查阅以及xx网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登记系统查询结果显示,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的情形。 六、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一)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本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为xx医药根据《药品购销协议》对xx医院享有的于xx年8月份和9月份因药品销售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根据《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于信托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特殊目的信托。 经查阅《药品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未发现有对应收账款的转让作出限制的约定。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基于上述,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应收账款债权可依法转让给特殊目的信托, 委托人xx医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予特殊目的信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基础资产转让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信托合同》的附件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转让通知书回执》,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债务人xx医院知晓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债权转让即对xx医院生效,特殊目的信托即成为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xx医院需依法向新的债权人偿还债务。 (三) 基础资产转让登记 根据《信托合同》关于财产权移交部分的约定,在信托生效之日,委托人协助受托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转让登记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xx网”)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xx网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组织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经过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xx网登记,向社会大众公示该笔应收账款的权利状态。承办律师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该平台登记的公示效力尚未认可。但由于xx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实践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将在xx网上登记应收账款的转让作为提高动产融资公示效力的主要步骤以及缓释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对基础资产转让进行转让登记,有利于提高应收账款转让的公示效力,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七、 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一)优先/次级分层机制 根据《信托合同》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作为还款支持的应收账款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成为该应收账款所有人,指定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全部持有人成为优先级受益人。信托项下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优先级信托单位规模为190,000,000份,次级信托单位规模为52,734,478份,合计为242,734,478份。优先级信托单位设置预期收益率(等于挂牌利率),次级信托单位不设预期收益率。受托机构以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在扣除信托费用后向优先级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分配的金额达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最高预期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在优先级受益人获得该等分配前不参与信托利益分配。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款项用于冲抵融资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项下的应付款项,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款项后视为实现了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项下相应金额的债权。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基于上述安排, 融资人/次级信托单位持有人通过产品分层机制自行承担次级信托单位可能存在的无法受偿风险, 确保优先级合格投资者的优先受偿权益, 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等信用增级措施合法、有效。 (二)xx医药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 为确保债务人xx医院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采用两种承诺方式进行担保:一是由实际控制人xx对融资人在融资计划项下的全部偿付义务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偿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二是由融资人xx医药对债务人xx医院在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出具《融资人回购担保承诺函》。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采用两种《承诺函》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利益保障,符合《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八、特定目的载体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本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采取结构化的产品交易安排,由xx信托设立的“xx信托—xx医药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财产权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T,受让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因此,本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中特定目的载体SPT的设立在整个环节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首先利用信托的原理,由xx信托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T,受让委托人xx医药对于xx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再由信托公司委托承销商将债权资产挂牌至xx,由合格投资者进行摘牌认购。 经查阅《信托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所有相关材料,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采用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T的形式来受让基础资产,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且本次财产权信托设立的目的、设立的主体、管理方式等约定和安排皆符合《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破产隔离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2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鉴于信托委托人(xx医药)和受托人对应收账款债权的买卖以公允价值进行, 应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管理人应无权予以撤销。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条对“信托目的”的约定,本次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应收账款与委托人的破产隔离,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据信托合同将应收账款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服务和处分应收账款并收取其产生的收益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款项用于冲抵委托人在融资计划项下的应付款项,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款项后视为实现了融资计划项下相应金额的债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自《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 应收账款债权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受托人, 委托人对该债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该等权利即作为信托财产, 可以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在委托人破产的情形下, 不会被视为委托人的破产财产, 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十、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格,相关协议文本合法合规、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利限制及负担、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有效,信用增级措施安排妥当、特定目的载体的设立及破产隔离安排合法有效,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 【以下无正文】 xx(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签章):xx xx年12 月 日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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