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联厂相关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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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律正文]: 一、总 则 (一)为保证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提高我国肉联厂的卫生管理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肉类出口国家对屠宰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当前肉类加工和卫生设施状况的实际,确定改造的重点是卫生设施、兽医检验和屠宰加工工艺等方面。 (三)本规定适用一九八三年国家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杭州、青岛、掖县、扬州、无锡五个肉联厂和一九八四年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八个肉联厂的基本要求。 (四)屠宰工艺是对烫毛生产线而提出的要求。 (五)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所发的讨论稿和试行稿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二、厂区总平面布局 (一)厂区的设计、饲养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饲养、屠宰、分割、复制品、冷藏等车间的位置须符合操作流程,不应迂回运输。健猪和病猪、原料和成品、生肉和熟肉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距生产区和生活区有一定距离的下风向。废弃化制间或动物性饲料间的设置,应距生产区和生活区1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新建厂对制药、化制、动物饲料等项目,不应在厂区内设置或应与生产区隔开)。 (二)厂区应分别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和活猪进厂的大门(人员进出也可与成品出厂门同一位置而隔开使用)。必须把成品出厂门与运送粪便、废弃物、内脏、血毛污及其他带菌污物分开走向,不得在同一个门进出。 在活猪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的,长3米、深度10~15厘米,能排放消毒液的消毒池,以便出入车辆消毒。 (三)厂区内主要通道,应是水泥或沥青路面。空地应进行绿化,通道应清洁整齐。 (四)各区的主要建筑设施: (1)饲养区:包括卸猪台、车辆洗消场、检疫圈、病猪隔离圈、饲养圈、急宰间、饲料间等。 (2)生产区: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副产品清洗加工间、分割肉车间、复制品车间、炼油车间、血粉间、冷库、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化验室等。 (3)生活区:(略) 三、厂区公共卫生 (一)要有充足的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生产区应设有热水供应系统。 排水要有完整的不渗水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下水道系统,并保持畅通,地面不能有积水。 (二)对厂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粪便的无害处理设施和厕所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坑等有碍卫生的污物。厂内公用厕所,应具有水冲条件。在车间内的厕所,不仅具有水冲设备,并要求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备,厕所与车间要与走廊相连,但厕所门不能直接对着生产工作场所(厕所便器,100人以下,每20~25人设一个;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 (三)饲养、屠宰、分割肉等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有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的工人休息室、更衣室。饲养、分割肉车间应有淋浴室。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淋浴器一般每10个人设一个,50人以上,每增20人增设一个)。更衣柜应合乎卫生标准要求,一人一个,鞋、帽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衣柜大小宜于50×40×150厘米)。 四、饲养车间 (一)据我国商品猪的特点,应做到计划收购,均衡屠宰。进厂活猪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要求加强宰前的检验,并按产地分圈观察或饲养,卸猪后,在宰前应有适当的饮水、休息时间。饲养圈应分圈设有自来水管道的饮水装置。 (二)从卸猪台到过磅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以便检验,病猪隔离圈应设在卸猪台和过磅之间。病猪隔离圈与健猪圈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卸猪台近处,应设有一定坡度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和污水排放沟。 (三)圈舍的地面、墙裙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清洗消毒,下水道系统应畅通。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应及时清除。 (四)急宰间的建筑卫生设施,应考虑以不扩散疫病、易于清洗消毒为原则。病猪的运送应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五)设有兽医卫生工作室和消毒药物储存间。 五、屠宰车间 (一)屠宰车间应分为非清洁区(即麻电、放血、烫毛、刮毛)和清洁区(即剖腹、胴体加工、整理、检验)在待宰圈应设有冲洗猪体的淋浴设备,猪体要冲洗干净才能麻电。放血后,还应设置立式洗猪机,再次洗刷。 (二)麻电的电压应控制在70~90伏之间,电流强度应为0.5~1.0安培,时间3~5秒钟。生产自动线的流速每分钟不超过8头,一猪一钩,不得超载。猪的放血时间(点红后到下烫池)5~6分钟,应有相应长度的放血槽,放血刀口不应过大(4~5厘米为宜)。放血处应装有冷、热水(82℃)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烫毛池水不应外溢,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打毛后不再下清水池。 (三)为适应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打毛后应增加燎毛的工序,内脏及有关腺体摘取不迟于放血后30分钟。 (四)胃肠翻洗应有单独操作间,不得与胴体、心、肝、肺等混在同一车间内。输送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的材料制成。 (五)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应有冲洗消毒设备。要按品种分别存放,胃肠和心、肝、肺严格分开。 (六)屠宰间的轨道高度,各地区应根据猪体大小,以胴体或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在头部检验处的轨道应升至适宜兽医检验操作的高度。 (七)车间内应有通风、驱雾装置。加工中的碎肉、下脚料、内脏等须有专用不锈钢小车或无毒塑料容器装载,不得落地。废弃物应放入有专用带盖容器内(注明废弃标记)。出口片肉胴体进入冻结前,应在带有冷风装置的晾肉间散热后,方可一次集中进入冻结间冷冻。 (八)车间的地面应用不渗水、防滑的材料建筑,并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有积水。集中用水处的胴体轨道下方应设置排水沟。地面不得有破损裂缝和凹坑。排水沟盖板的栅格空隙要适当,避免堵塞下水道。放血槽和与轨道平行高的墙壁,必须用瓷砖或水磨石面。其余墙面及通道等处应喷涂白色无毒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墙角、窗台拐弯处应是半圆形的(窗的高度应设在防地面2米左右为宜),窗台应有45度倾斜。门窗应采用防锈、防腐处理的金属为宜。 (九)屠宰工艺与检验程序示意图: 活猪待宰→饮水、淋浴→麻电→刺杀→烫毛→打毛→人工燎毛→人工刮毛→清洗→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剖腹→取内脏(胃、肠、脾放在盘上,心、肝、肺挂在钩上)与胴体同步运行→旋毛虫检验取样(摘除胃肠后立即取样)→胴体和内脏同步进入兽医检验台,兽医进行同步检验→ 心、肝、肺检验 健康、合格者………→内脏整理加工间→ 胃、肠、脾检验 (不合食用者,放入废弃桶) 胴体、肾检验→盖兽医检验印章 →胴体与脏器对照检验,均健康合格者→去头、前爪→去肾、板油→ (病胴体进入叉轨道→病肉 检验台或隔离冷却间待查) →过磅→分级→进入冷却间或冻结间。 (十)目前,猪头检验尚不能在劈半后进行的情况下,为达到兽医检验综合判断,头部检验点与体表检验点的设置应在烫毛以后剖腹前进行。检出病猪或可疑病猪,采用挂牌作出记号,不作剖腹而进入病肉叉道。 (十一)胴体和脏器应设有同步检验装置,做到局部发现疑点能及时查出同一猪体的各部位。心、肝、肺用挂钩传送,胃、肠放在不锈钢盘与胴体同速并行。直到兽医检验完毕,方可去头、蹄、去脏器或分离加工等(容器盘等洗消后循环使用)。 在兽医检验结束处的轨道上,应设病胴体的叉道,叉道直通病猪检验台或病胴体隔离冷却间。待得出化验结果后,再行判定处理。 (十二)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便利采样处,根据班屠宰量大小,相适应地设置面积。要求光线充足,配有镜检或消化法的检验设备。 (十三)在屠宰间、猪的放血处与开剖及兽医检验的操作点上,(包括病胴体检验台)必须设有冷、热水的洗手水和刀具消毒器(82℃热水)。 操作台应便利各工序的操作,采用易冲洗、消毒、清洁和防滑的材料制成。 直接接触肉体的挂钩、容器、机械和刀具的柄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或铝合金制成。劈半电锯处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 (十四)应设有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室,工作结束后,兽医检验印章应放在加锁箱内。 六、分割肉车间 (一)分割肉车间包括:胴体预冷间、分割肉加工间、分割肉成品冷却间、包装间、工具消毒间、包装材料储存间等组成。 (二)车间内应装有空气调节装置,室温保持在20℃左右(±1℃)并配有温度计。分割肉间风道、顶栅不得滴水。操作区的平均风速为0.1~0.2米/秒。 工作场所以人工照明为主,照明度为130~140勒克司,开关不能设明的拉线。为减少噪音冷风机应与分割肉间隔开,换风系统和吸风口要有过滤装置。 (三)分割肉生产工艺程序: 晾肉 胴体→预冷→分割加工各种规格品种→成品冷却→ 包装→冻结→冷藏。 (四)胴体在分割加工前,采用预冷工艺的胴体温度应达到25℃左右(除小型分割肉车间外,一般采用两间预冷间)。 进入分割肉车间的胴体,用吊挂传送,必须按流水作业程序加工,不得积压,尽量缩短肉品在分割加工间的停留时间。 (五)加工的成品和副产品不得落地,并应有符合流水作业的不锈钢或无毒塑料传送设备,或有专用不锈钢无毒塑料运输小车和带小轮的容器及时送出,不宜采用筒式滑送。 (六)分割好的成品应随即按规格送入冷却间进行冷却,冷却间的室温应在0~-4℃,使冷却终了肉的中心温度达7℃左右。直接接触肉品的晾肉架及容器等应选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铝合金材料制成,并经常保持清洁无霉变。 (七)经冷却的分割肉进入包装间后,应迅速进行小包装,随到随包,随即送入冻结间,不得在包装间停留积压。包装间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温度应控制在15℃左右,包装材料要保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八)肉品加工机械的结构要便于拆卸和清洗、消毒。肉品加工的台板,要用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板。车辆、用具和容器等要用光滑或易于清洗的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制成。切割电锯应有减低噪音措施,达到国家防噪音的指标。 (九)车间地面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有一定的坡度向下水道倾斜,地面不得积水。 车间内墙壁必须用光滑易于洗刷的材料做贴面(如瓷砖),贴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顶栅和其余部分应喷涂白色无毒塑料或其他无毒白色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及墙角、窗台拐弯处应呈半圆形,窗台呈45度倾斜(窗应设在离地面2米左右高处为宜)。 (十)车间应设双扇弹簧门,并备有冷、热水,用82℃热水供每天工作完毕后清洗消毒。 七、冷库 (一)冷库贮藏的商品卫生质量管理,应符合《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冻肉堆放时,肉堆之间及肉与墙壁、排管、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 胴体预冷,冻结时应单片悬挂,每片之间应有一定间隙。 (二)分割肉在冻结间的温度要求-25℃以下,冻结时间不超过48小时,冻结终了的肉中心温度是-15℃。冷藏间温度应保持-18℃。 (三)冷冻产品必须堆放在清洁平滑的垫板上,垫板应经常清洗消毒。冻分割肉应采用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工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或用垫布。 (四)冷库地面及走廊、月台地面等必须做到不渗水易于清扫。库房墙壁、地面、顶棚应无裂隙,并有防鼠、防霉措施。冷藏门应采用防锈、防腐的金属包裹。 (五)库房应配有自动温度记录仪。 八、化 验 室 (一)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化验室必须承担对饮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细菌和理化的法定检验及病原的实验室诊断等任务。 (二)化验室应设在生产区,环境相对要安静、整洁、光照充足。根据工作的需要应设置微生物、理化、寄生虫及常规检验等工作室。 血清诊断室要与细菌培养室隔离开,培养基制作室要与灭室分开。 (三)化验室的建筑应有防潮、防蝇、防尘、防震的设备。墙裙、地面要求光滑易于排水和清扫消毒。要有上下畅通水道。室内要有专用消毒设施。 进出门必须专用。室内应备有更衣柜。 使用面积,一般班宰1000~2000头的,应在200平方米2左右。 (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各工作室应装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有的还应有实验动物饲养室。 九、污水废气处理 (一)厂内应有处理粪便、污水、污物(毛、蹄、壳、角等)和消烟除尘设施。处理池或通道等,必须用不渗水材料建成。 (二)粪便、污水、污物等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而污染环境。根据流向要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做到无害、不传播疫病。 (三)对于已有的化制间、血粉车间、制药车间等散发出来的臭气,应进行处理。 十、卫生管理 (一)对外注册肉联厂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兽医和食品卫生的各种法令,如《家畜防疫法令》、《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标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出口食品厂最低卫生要求》,以及商业部制定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对外注册肉联厂应建立独立的兽医卫生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各项法令,并组织检验。兽医卫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干扰。 (三)兽医卫生检验机构应按《兽医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必要的兽医和检验员,兽医和检验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和白色工作帽。在工作服的左胸上方(口袋上方)和工作帽的前沿正中,应印制蓝色十字的标记(直径4厘米,边宽0.5厘米)。 (四)对外注册肉联厂应根据国家法令建立和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如宰前宰后检验制度、加工前后及加工期间的巡查制度、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工作记录制度和清洗消毒制度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五)为了确保原料家畜的健康,注册厂应建立与产区的联防制度,加强验收检疫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通知产区停运,并派人配合产区的疫病防治工作。 (六)注册肉联厂应有专职清洁队,负责做好厂内卫生和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注册肉联厂应经常对本厂职工进行卫生教育,使职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附件:中国食品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基本要求》的说明 一、修改过程 为了提高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减少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外界污染。我们于一九七八年就起草了《对外开放肉联厂建筑卫生设施及卫生要求》。尔后多次征求有关省、市厂和国家商检局、商业部设计院的有关同志意见,并共同几经修改为《对外注册肉联厂的卫生基本要求》。 进一步修改"卫生基本要求"的目的在于适应当前我国肉类产品出口的需要,达到国外兽医卫生注册的起码条件,使对外注册肉联厂在改造厂区布局、有关建二、设备、屠宰工艺及兽医检验等项目中,有所依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二、修改依据 本"要求"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等有关国家法规。同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如西欧经济共同体72/462条件《第三国进口鲜肉的卫生要求》、西德肉食卫生要求条例和美国屠宰、建筑卫生以及近期我们到荷兰、丹麦、意大利等国对出口肉类的屠宰场进行考察的情况,取其要点为我所用的原则。 目前我国是对老肉联厂进行技术改造,在财力、物力上还有一定困难,加之,客观上存在着猪源来自千家万户,有些疫情尚未得到控制,宰前检验的任务相当繁重的情况;另外对于屠宰、设备、卫生用具等器械,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定型的厂家进行成套的生产,所以要达到国际同行业水平,难度还比较大。 三、本"要求"的几点说明 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九八三年度杭州、扬州、无锡、青岛、掖县的对外注册厂改造,以及今后改建厂提出;重点从厂区的平面布局,主要生产加工车间的建二、设备、屠宰、加工工艺、兽医检验、污水污物的处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使每个环节都以注重产品卫生质量为前提,达到生产优质产品为目的。 (一)屠宰工艺中的几点改动 1、控制链条速度。为了保证兽医检验和加工质量,在第五章(二)条要求必须对现行屠宰速度加以控制,以每分钟8头的速度为宜(丹麦、荷兰一般都在5头/分钟)。只有这样,才不致造成检验跟不上,加工质量粗糙。 2、第五章(二)、(三)条要求去掉清水池,增加燎毛工序。为减少细菌对猪体表的污染,除应加强放血前的淋浴外,还应不采用清水池刮小毛的办法,并增加人工燎毛、刮毛的工序。 3、屠宰间的轨道标高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的猪只大小不一,不好强行统一。为了防止拖地或水溅污染胴体,目前只好要求以胴体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但头部检验点这段,为适应检验人员操作的需要,只好作局部升高的办法。 4、分割肉工艺的要求。目前我国是采用胴体热分割工艺,即在生猪宰杀后,稍经挑选、凉肉后即进行分割。然后进行冷却、包装。实践证明,从宰杀到分割冷却,能在2小时前完成的,其质量是能得到保证的。如加工时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则可采用冷分割的工艺。 (二)兽医检验点的一些改变 1、头部检验移至烫毛以后,剖腹之前进行。为减少由于头部检验刀口在烫毛池所造成污染,以及为解决胴体与头、蹄各脏器能对号检验的目的,所以在第五章(十)条作了规定。 2、采用同步集中检验的办法。现行的检验是分散在各屠宰加工工序中进行,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无法使同一猪体的各部位能对上号,一旦发现病猪,查不出这只猪的头、蹄、心、肝、肺、胃肠等,失去综合判断的作用和控制疾病扩散的可能。 为此,建议将分散的检验集中到劈半后进行,待兽医对各部位检验完毕,盖上兽医印戳后,方能去头、蹄,去心、肝、肺、舌和胃肠等。 3、增设病胴体的叉道及病肉隔离冷却间。为控制病胴体的扩散,使病、健分开及有待兽医对可疑病的进一步诊断的需要,在兽医检验台的兽医检验结束处,设置病胴体的叉道,便利把判为病胴体能及时打入叉道,并送至病肉隔离冷却间,待复验。 4、试用旋检消化法。建议在多年未检出旋毛虫病或旋毛虫检出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的地区或厂,可采用消化法进行检验。检出虫体的病肉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处理。 (三)建二、设施方面的卫生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屠宰场的设计规范,有些问题难于作统一的规定,仅对影响到产品卫生质量、急需作调整的一些问题先提出要求: 1、建筑方面的卫生要求:屠宰车间、饲养车间的层高问题以空气流通为准,并有换风通气的装置,以减少车间内的雾气为要求。窗户的高度,从国外看都在离地面2米以上设置。结合我国情况作了调整,要求2米开窗。 另外对墙壁、地面的要求是以易于清洗、消毒、无裂缝、无积水、清洁为原则。 2、设备用具方面:凡是直接接触肉品的用具、刀具、容器和运送工具,都应采用不锈钢或白色无毒塑料的原料为宜。清洗刀具和洗手的设备宜采用不用手的开关。 3、生产车间备有热水(40℃和82℃),是为了兽医与操作工人洗手、冲洗地面和用具、刀具、容器等的清洗消毒使用。 4、对各车间的辅助用室问题(即工人休息室、更衣室(柜),淋浴室、厕所等)是根据文明生产、保证产品卫生质量,搞好工人卫生的必备条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要求提出,有的指标是依照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分割肉车间的空调问题。因肉品在此车间停留时间较长,经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为控制细菌在此繁殖的可能。为此,提出室温必须在15~20℃范围(对于夏季生产,温度的控制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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