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料规范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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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此《基本要求》旨在说明工程的概况及发包方对本工程的综合要求,给投标者在投标时及总承包方在施工时注意及遵从。此基本要求内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内全部工程。 1.2 总承包方应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合同条款之规定之所有费用(统称“基本要求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若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则计算在工程单价内。若适宜于独立计算的,则把价款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的有关项目旁。任何项目若没有填上价款的,其所需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内。 1.3 总承包方在“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所填上的价款视为总承包方的风险,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总承包方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没有设计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除非在此基本要求内另有规定。 1.4 合同文件乃互相补充,“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任何价款应包含合同书、合同条款、工料规范及图纸之有关的全部要求。 1.5 总承包方若在“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只填上一个总价,将会被要求提交每一项目的价款。 1.6 “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的项目在工程付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三个部份: (a) 最初设立的费用 (b) 中间定期发生的费用 (c) 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 1. 总则(续) 1.7 “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通常应在合同初期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费用的项目(如保险),若其价款较总承包方能予证明的应付费用为高的,多出的部份按合同工期分摊支付。 1.8 “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与时间有关系的项目如加班、机械、管理人员、看守等,其价款按总承包方自己的工程量(不包括"基本要求费用"清单的价款)的进度分摊支付而不是按时间分摊。 1.9 若总承包方在“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没有填上价款,则中期付款将不会支付任何有关费用。 2. 定义 2.1 发包方 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2.2 工程顾问 建筑师 ﹕马梁建筑师事务所(香港)有限 公司 设计顾问/结构工程 师/机电工程师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 ﹕上海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工料测量师 ﹕ 利比建筑工料测量师有限公司 2.3 总承包方 受雇进行本工程之施工单位 2.4 工程监理 发包方派驻工地监督质量的代表 2. 定义(续) 2.5 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兰园A号地块。 3. 工程说明 3.1 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者应研究其它文件、工料规范及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3.2 工程范围 3.2.1 发包方计划于工地兴建一名为“世茂滨江花园”的5号楼(一幢四十九层连二层地下室的超高层住宅楼)、6号楼(一幢五十五层连二层地下室的超高层住宅楼)及三期地下车库(二层地下室)的总承包工程。 3.2.2 本工程范围乃包括除“基本要求”第3.6条款所述的已完成工程外一切需要完成上述总承包之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a) 三期地下车库钻孔灌注桩﹔ (b) 基坑围护及土方工﹔ (c) ±0.00以下地下室结构工程,以及地下室防水工程和砌体工程﹔ (d) 车坡道及通道﹔ (e) 上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砌体工程﹔ (f) 楼梯扶手等金属结构工程﹔ 3. 工程说明(续) 3.2 工程范围(续) 3.2.2 (续) (g) 楼梯间装饰工程; (h) 室内粗装饰工程; (i) 室外总体工程; (j) 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及 (k) 红线内的各种管线与市政管线的接驳工程。 本工程内容说明中所描述的工程范围和介绍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作为完整无缺的。投标单位应参阅议标文件中的其它部分,包括议标办法、工程说明、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文件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工程须根据当地政府批准/认可并依据设计的施工图及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总承包方有责任提供全面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所进行的工程遵守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标准的操作工艺令发包方与政府主管部门感到满意。 总承包方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所有设置该等设施及因使用设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总承包方承担。总承包方除了对有所指示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负责外,还应提供工程施工中及安装工程正常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工作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3. 工程说明(续) 3.2 工程范围(续) 3.2.2 (续) 全面协调、统筹及管理整个发展项目所有工程的施工,包括本身承包的工程、由指定分包单位、独立施工单位及公共事业单位负责施工的工程,及进行此等工程所须之预埋及相关配合工程,和提供工地临时设施,与各指定分包工程等的界面收口处理及开槽等修补工作及最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身所负责承包及施工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独立施工单位工程及公共事业单位负责施工之工程等,并能完整地交付发包方使用。 3.2.3 虽然整个投标范围包括5、6号住宅楼及三期地下车库三个标段,但发包方有权将其中一个或二个标段定标给其它单位,而总承包方承诺对此安排不会提出任何额外索偿。总承包方中标标段之合同价为总承包方对该些标段分别之最终投标总价之和。 若总承包方同时中标住宅楼及三期地下车库,则总承包方承诺免收三期地下车库之总承包管理费(即免收三期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五号清单5/3/E项之费用)及所有协调服务费(即免收三期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五号清单5/1页、5/2页及5/3/A-D项之费用)。 3.3 指定分包工程 下述工程乃合同条款所述的“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总分包工程”,须由发包方所指定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指定总分包人)负责执行﹕ (a) 机电设备系统分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消防、给排水及天然气)﹔ (b) 弱电系统分包工程; (c) 泛光照明供应工程; 3. 工程说明(续) 3.3 指定分包工程(续) (d) 游泳池设备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e) 太阳能供电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f) 升降机设备安装工程﹔ (g) 幕墙/铝合金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 (h) 标准层室内精装修工程﹔ (i) 跃层精装修工程﹔ (j) 地下室公共区域及入口大堂精装修工程; (k) 按摩浴缸安装工程; (l) 厨房橱柜及电器安装工程; (m) 标志牌工程﹔ (n) 外墙涂料工程﹔ (o) 景观绿化工程。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之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总承包方必需遵从发包方指示,而不能向发包方要求额外费用及工期延长。新增其它指定分包工程将根据发包方指示按设计变更处理。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签署,并若有需要时由发包方加签确认。 总承包方被视为已将履行本条款的规定而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在指定项目暂定价及暂定款清单中有关的协调配合服务费和利润内。 3. 工程说明(续) 3.4 指定供货合同 3.4.1 下述供本工程用的物料须如合同条款所述,由发包方指定的“指定供货人”供应: 本工程暂无指定供货人 3.4.2 由指定供货人负责有关物料的卸货、储存、堆放至总承包方指定场所(平面位置)。总承包方须在该指定场所接收指定供货人送来的物料,并负责此后至安装点的一次或多次搬运及安装。 3.4.3 总承包方须在物料到工地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规格的,马上通知发包方并与指定供货人安排替换。 3.4.4 总承包方须全面负责安全保管指定供货人送抵工地而总承包方已接收的物料,并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物料。 3.5 独立工程 (a) 给、排水市政管道接驳工程﹔ (b) 供电主线接驳工程﹔ (c) 电话主线接驳工程﹔ (d) 天燃气主管接驳工程。 3.6 已完成的工程 下列工程在总承包方接收工地时已完成; (a) 三通一平工程; (b) 地质勘察工程; (c) 5、6号楼桩基工程;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 3.7.1 总承包方须负责: 总承包单位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迅速将发包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a) 向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之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提供总承包方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独立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提供地方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2) 提供工地上通路给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3) 提供总承包方在工地内(吊篮除外)爬梯、脚手架等给共同使用(具体项目可参考总承包计划方案); (4) 提供卫生设施给共同使用; (5) 提供电话给共同使用(限市内通讯); (6)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施工所需以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7)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人或与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1 总承包方须负责:(续) (8)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电,提供试验所需负荷,并承担相应的电费; (9)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用水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水,并承担相应的水费; (10) 对已完成并已移交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并作出防水防风雨的措施﹔对正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作出指导以防损坏; (11)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作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 (12) 清理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废料,惟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须遵守总承包方规定,将其废料自行运至总承包方规定的合理地点; (13) 免费提供工地上其它现成的设施给共同使用。 (b) 与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包括所需数据,在适当时候配合和提供。 (c)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主动地要求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人或与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1 总承包方须负责:(续) (d)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留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了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e)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及认可的胶泥填充。 (f) 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g) 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h) 进行一般的土建修补工作。 (i)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设备。 (j)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 (k) 若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工程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站之竣工验收,总承包方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l) 主动联系各分包单位提供相应数据以核对浴室柜、厨柜及盥洗盆柜安装图纸与浴室及厨房的尺吋是否吻合,确保完成后的厨房及浴室尺吋能适合浴室柜、厨柜及盥洗盆柜的安装。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人或与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2 除以上一般责任外,总承包方对下列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的管理及配合协调事宜还须包括: (a) 机电设备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如电气工程包括有至卫生洁具的接地线安装,则统筹卫生洁具与接地线的安装及修复受安装接地线影响的地方。 (b) 升降机系统设备工程: (1) 在升降机井内架设脚手架,维修及作必需的改动; (2) 在升降机门口架设围板防人跌下; (3) 升降机安装后,在升降机内安装临时的保护板防止损坏; (4) 在升降机房内设置供装卸升降机设备用的梁或勾。 (c) 幕墙/铝合金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 (1) 在混凝土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是否与 结构预留孔洞的尺寸相符,如有矛盾,须通知发包方及指定分包人以作修改; (2) 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 (3) 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工程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使邻近的工程受到破坏,并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4) 如电气工程包括有至铝窗的接地线安装,则统筹铝窗与接地线的安装及修复受安装接地线影响的地方。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指定分包人或与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3 前述由独立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包括已完工程及独立工程)之图纸、合同文件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可与发包方预约在发包方的辨公室在正常的辨公时间内查阅。 总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所有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上已完成工程的定位,若发现错误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发现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有问题,总承包方亦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未能遵从此等规定,使到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缺陷而错误地建造,则在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 总承包方须负责保护此等经移交给总承包方之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 总承包方须准许独立施工单位按发包方确认的总进度计划进入他们的施工场地施工,及提前入场熟悉场地。 总承包方须与独立施工单位,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他们按发包方指示施工。 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任何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3.7.4 总承包方按"基本要求"3.7.1至3.7.3条款为有关单位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的费用,投标者须在"指定项目暂定价及预留款"清单内表示。 3. 工程说明(续) 3.8 工地 3.8.1 施工场地为工地红线以内。红线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总承包方自行安排。 3.8.2 工地的出入口由总承包方及发包方协商确定,须依循当地的规定。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等因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由总承包方负责。 3.8.3 如在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或机构要求更改现场出口的位置,总承包单位须依据当地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作出相应安排。该更改而引起的一切额外及相应工程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总承包合同价内。 3.8.4 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方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要求来使用与保养道路。 3.9 视察现场 3.9.1 总承包方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及可作为存储和施工用途的空间,调查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建、构筑物、障碍物等,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所有数据(如有需发生的费用的基本要求中列出,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投标书中的基本要求费用将一律视为已包含了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的费用,该费用不会作任何调整)。 3.9.2 总承包方以不了解或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的情况为借口而所作出任何额外费用索赔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3. 工程说明(续) 3.10 接收工地 3.10.1 发包方会给予总承包方最少7天的事先通知去接收工地,总承包方须在该通知上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并在接收工地后立刻展开有关工程。工期从通知上注明的日期开始起计。 3.10.2 总承包方应充分了解并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绝进场或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及其它要求。 3.11 开工及竣工 3.11.1 总承包方应在与发包方签署的合同书所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按发包方发出的发包方指示内明确的日期开工。 3.11.2 工期由投标者在回标表格上建议之日历天数(包括星期六、日、假期及恶劣天气),并由开工日期起计算,全部工程应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包括完成检验、检查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签署的备案表及取得发包方的竣工证书)。 3.12 图纸与技术规范要求 3.12.1 工程质量标准与材料、货物质量要求 (a) 本工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内规定的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说明和现行国家及当地建筑设计与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包括土建与机电工程)。 (b) 若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或发包方有更高的规定要求,总承包方必须遵守。 (c) 按合同图纸(含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议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范围(续) 3.12 图纸与技术规范要求(续) 3.12.1 (续) (d) 所有由总承包方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符合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规定。总承包方须确保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中国使用的批准。因取得有关批准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有总承包方自已承担。 (e) 合同文件内所指的牌子名称或类别,均须解释为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等功能或类别”的意义。但有关质量则保持不变。 3.12.2 不一致 发包方会尽早提供图纸、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以便总承包方有足够时间核对图纸: (i) 当图纸本身/各专业图纸之间发生错误/矛盾时,在一般情况下以建筑专业图(包括精装修图)为主,其它图纸(如结构图、机电图等)仅作参考。 总承包方须审核、比对各专业图纸(如建筑图与结构图之间、建筑图与机电图之间、机电图与精装修图之间等等),若总承包方发现任何图纸上/图纸之间的错误/矛盾之处,须于施工前(至少四个星期前)向发包方提出,以使发包方有足够的时间核对与回复。若上述错误/矛盾会导致设计上的变更,总承包方须提供两个以上的设计变更方案及其相应的费用影响供发包方审核;若上述错误/矛盾无需涉及设计上的修改,则总承包方须自行发出核定单进行修正,但该等修正不构成费用增加或变更索赔的依据。一切因总承包方未发现的错误/矛盾而引起的损失均由总承包方承担。 3. 工程范围(续) 3.12 图纸与技术规范要求(续) 3.12.2 (续) (ii) 当图纸或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总承包方应立刻通知发包方。且总承包方需于施工前(最少两星期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方提出,以使发包方有足够的时间核对与回复。发包方将根据工程之实际情况向总承包方发出指令,该等指令均不构成费用增加或变更索赔的依据。 4. 物料和技术 4.1 材料和工艺要求 4.1.1 依据条款 材料、工艺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a) 施工图纸之要求 (b) 工程说明之要求 (c) 技术规范之要求 (d) 国家现行建筑设计、结构、施工规范之要求。 (e) 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最新要求。 4.1.2 商品 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中所述的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的名字,是为了表明材料和工艺的类别或质量要求;其它等质的材料和工艺的采用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 4. 物料和技术(续) 4.1 材料和工艺要求(续) 4.1.3 样品 (a) 无论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有否指明,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他们的样品和测试必须先获得发包方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总承包方必须在货物进场日期前的一个月提交样品或测试品。 (b) 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发包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有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4.1.4 材料的安全保管 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方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并放置整齐。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品,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方便、检查简易。 4.1.5 材料的运输 总承包方应注意材料运到现场时须遵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交通的特殊规定。如该运输对道路造成了损坏,总承包方必须自费予以赔偿或修复,发包方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1.6 材料的装卸 总承包方应尽量小心装卸自行施工所需的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妨碍交通,也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材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储存和运输的费用,同时总承包方应合理地安排及指挥各指定分包单位及直接供货商等各类单位的货物进场、装卸,并安排适合的场地供其仓储。 4. 物料和技术(续) 4.1 材料和工艺要求(续) 4.1.7 材料的测试 总承包方应被视为已在合同总价中预留了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所要求进行的一切测验费用。所有测试须在经发包方认可的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发包方认为有必要可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方重新测试任何材料,如检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相应规范要求,该重新进行测试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若检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亦达标时,该等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1.8 物料的供应及质量 除说明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物料,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 主要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方应先提供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发包方接纳后才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具体名单,在中标后由发包方提出。 4.1.9 不准使用的物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 4.2 施工安全 施工阶段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发包方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合理要求。总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总承包方须在中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职人员的名称和资历给发包方同意。获发包方同意的专职人员不能未得发包方同意随意更换。 4. 物料和技术(续) 4.3 工程质量和验收 4.3.1 本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 4.3.2 根据上海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2)第077号)文件的要求,本工程之室内环境质量将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验收。 4.3.3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图纸的要求,并应不低于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关于工程责任的规定及国家现行关于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优良标准。 5. 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 5.1.1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非特别说明是暂定数量的,所有填报的都为确定数量,除非有设计变更,在决算时不再重新量度。暂定数量则在决算时须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重新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决算量应为实地装妥后之净量。 5.1.2 暂定数量乃估计之数量,发包方对其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总承包方应注意如果最终之工程量与原本估计之暂定工程量有所差别,工期及单价也不会因此而调整。 5.1.3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乃根据本合同之“工程量计算规则”之说明量度。 5.1.4 若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出之量度方法与本合同内之“工程量计算规则”之说明有差异时,则以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出之量度方法为准。 5.1.5 工程决算亦须根据第5.1.3及5.1.4条款办理。 5. 工程量清单(续) 5.1 工程量清单(续) 5.1.6 总承包方填在工程量清单内各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运送物料到工地、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定位、安装、割切、损耗、退回包装等物料费及人工费、使用机械及工具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5.1.7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之物料均须由总承包方供应及安装。 5.1.8 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物料。 5.2 按工程量清单订购物料 5.2.1 总承包方不能只根据工程量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总承包方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引致有错误或虚耗物料,发包方绝不负责。 5.2.2 总承包方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5.3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图纸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图纸乃列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目录中。 6. 价款 6.1 计价基础 本合同的计价基础应如合同条款第7.1.2条所述。 6.2 总价包干合同 6.2.1 本合同属于总价包干合同,意思乃凡为完成合同文件原定的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已包在总价内。该总价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6.2.2 投标者的价款视作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或工料规范内具体说明。 6.3 不因人工、物价等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合同价款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变动而有所调整。 6.4 料值及工料值的调整 6.4.1 工程量清单内有若干项目的说明含有"料值"或“工料值”。如说明是关于“料值”,则此等单价乃该项目主材运送至工地的按供应量计算的付给供应及运输单位的供应单价,并不包括总承包方的采购管理费,投标者应按此供应单价计算辅材、损耗、人工、机械及其它间接费用、利润及税金﹔如说明是关于“工料值”,则此等单价乃该项目按工程量计算付给施工单位的包工包料价,并不包括总承包方的管理费,投标者应按此单价计算其它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 6.4.2 有关的主材型号或施工单位待至施工阶段由发包方发出指示确定,由总承包方采购或安排。采购的供应单价或施工单位的单价亦由发包方发出指示确定。 6. 价款(续) 6.4 料值及工料值的调整(续) 6.4.3 若实际的供应单价与"料值"或“工料值”有所不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合同总价及中期付款相应调整: 价差 = 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 x (实际单价-“料 值“/“工料值”) x (1+税率) 6.4.4 应注意上列公式中的税率指营业税(含城市建设费和教育经费附加)的税率,而上列公式乃采用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而不是供应量,而主材以外的其它费用,除营业税(含城市建设费和教育经费附加)外,亦不作调整。 6.4.5 发包方可选择自行无偿供应此等用"料值"说明的主材给总承包方使用。供应数量相等于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损耗由总承包方负责。原来的工程单价则扣除料值x(1+税率)后用作付款及决算。包括在工程单价内的损耗费用则不扣除。 6.5 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6.5.1 总承包方的额外的索赔 总承包方还应每月一次报送给发包方一份在上一月发包方发出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指示的详细汇总帐目(副本抄送工料测量师)。详尽列出总承包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不列在此帐目中项目的额外索赔将不予考虑。 6.5.2 总承包方的计量 总承包方须自行承担涉及工程变更计量的任何费用。 6. 价款(续) 6.6 清除地下障碍物 合同总价须包括打碎及移去所有在进行基坑围护及土方开挖工程期间所遇到之地下障碍物如基础、石方、混凝土、砖块、木材、弃置的管线等,及回填经认可的物料于空位内,及须包括因以上障碍而引致工人及机械窝工的费用。承包方须负责因上述工程引致之延误,工期不会因此而延长;但如地下埋设有类似人防的特大建筑物(单体体积大于2m3)时,则工期及合同总价可予调整。 7. 付款 7.1 付款办法 7.1.1 合同总价会以人民币按以下阶段支付: (a) 每月按已核实的该月的材料及工程量计算有关的工程款并在减去保修金后支付余款,保修金为至该月的累计工程款的10%直至累计保修金达到合同总价(不含指定分包、指定供应等指定项目暂定价款)的5%为止便不再回扣; (b) 在竣工证书发出及总承包方提交竣工记录数据(包括各指定分包工程之竣工记录数据)后,支付保修金的一半; (c) 在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支付余下的保修金; (d) 决算之后尚有余款的,在决算签订后,支付余款。 7.1.2 上述的付款办法对总承包方造成的利息负担,请投标者在投标时考虑,并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8. 法定义务 8.1 条例 8.1.1 总承包方在进行工程时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政府法令或条例。 8.1.2 为确保本项目按计划连续实施,总承包方须负责与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各市政配套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发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8.1.3 施工所需之一切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由发包方办理的除外)均由总承包方自行办理(包括夜间施工许可证、交通通行证、环卫、街道、居委、派出所等等),发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8.1.4 由于总承包方无法及时获取该等证书而导致的工程暂停、延误等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将由总承包方承担。 8.1.5 无论设计是否注明,总承包方在本项目中不得使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总承包方负担。 8.2 通知及费用 8.2.1 总承包方须遵守所有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发出所有必须的通知。 8.2.2 总承包方须支付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但发包方承担的除外)以及得到所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 8.3 工作时间、工资等 总承包方须遵守所有有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等政府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承担任何可能的违反条例的风险。 8. 法定义务(续) 8.4 安全措施 8.4.1 总承包方须遵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条例。 8.4.2 总承包方须备有足够的安全帽供各专业人士及允许参观现场人士使用。 8.4.3 总承包方须在工地设有安全员,以保证整项工程在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有关单位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工地意外。若发包方认为总承包方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发包方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均由总承包方负责。 8.5 文明施工 本工程须符合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其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包括临时照明、禁止吸烟、清除积水、用电安全、进出口沉淀池、地库照明、无积水、垃圾等,否则发包方有权对此进行相应的罚款。 9. 临时工程 9.1 机械、工具等 9.1.1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9.1.2 机械的架设方法须得发包方同意。 9.1.3 总承包方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机械的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为机械故障而中断。 9. 临时工程(续) 9.2 脚手架 9.2.1 总承包方须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发包方要求的脚手架,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9.2.2 总承包方须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发包方、其工程顾问和发包方授权人士可以绝对安全地彻底检查工程的任何部份。 9.3 围板、屏网等 总承包方须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在围板、廊道、篱笆等处提供足够的照明。 9.4 总承包方的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9.4.1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9.4.2 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的负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亦不会妨碍进入工程已完成的部分,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地。 9.4.3 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必须整齐存放。 9.4.4 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在许可的地区。 9.5 临时厕所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使用的有效卫生厕所设施,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发包方和有关政府单位的要求,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9. 临时工程(续) 9.6 工地布置 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位置必须经发包方认可。 9.7 临时支撑 总承包方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总承包方设计交发包方及有关单位认可。在整个工程中总承包方须对上述设施之安全负责,发包方的认可不会免除总承包方的责任。发包方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总承包方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9.8 电话 总承包方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在完工后拆除。 9.9 工程用水 9.9.1 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发包方提供至红线,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方负责,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施工期间的用水费用由总承包方按实偿还给发包方。 9.9.2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总承包方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9.10 临时照明及电力 9.10.1 临时用电电源将由发包方提供至红线,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总承包方负责,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施工期间的电力费用由总承包方按实偿还给发包方。 9. 临时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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